邓玉娇事件已成为焦点性社会事件,有理由相信,相关信息披露会特别谨慎、客观,而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关于“5.10”案件情况的通报却存在有诸多令人不解之处:(荆楚网)

1:谁是“他”?通报中说:“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究竟谁是“他”呢?作为如此严重案件的直接当事人的具体身份,显然不可以用一个“他”来掩盖。

2:什么是“异性洗浴服务”?此前信息,为黄德智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众所周知,特殊服务已成为性服务的代名词。实际上,还有其它许许多多特定词汇被用于专指性服务,例如“做大活”、“洗大澡”,以至更加粗俗的“打炮”等等。那么,什么是“异性洗浴服务”?在当地,“异性洗浴服务” 是否为性服务的代名词?在“梦幻城”,“异性洗浴服务”是否特指性服务?在“梦幻城”,“异性洗浴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性行为?邓贵大等3人是否曾经在本处以“异性洗浴服务”名义发生过性行为?

“异性洗浴服务”究竟是什么?在当地、当时的语境中究竟是什么意思?黄德智之要求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究竟是要求什么?于本案意义重大,显然不能够一笔带过。

3:什么是“推坐”?通报称邓贵大两次拦住邓玉娇并将其“推坐”在沙发上,这不是一个能进入法律体系的词汇,与此前所流传的“按”不同,“按”,说明邓贵大违背邓玉娇意志正在实施对于她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推坐”,什么是“推坐”呢,是只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没有后续动作吗?还是在同时有后续行动之际,将邓贵大后续动作目的理解为强迫邓玉娇坐在沙发上?但警方显然不可能知道邓贵大本人彼时的真实意图。

巴东市警方必须就“推坐”做出具体解释,如果没有任何后续动作发生,则老实说对于邓玉娇的不法侵害不处于暴力进行当中好了;如果有后续行为发生,据目前调查结果,是什么后续行为,必须尽可能地说清楚。

因此,不能不说,巴东县警方的通报,委实不能令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