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6月3日晚间至4日凌晨,数以20万计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正规军奉命“不惜任何代价,可以使用任何手段,必须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完成天安门广场的清场任务”。在军队从四面八方向广场推进的过程中,遭到各界人民群众的强力阻拦,“人民军队”竟然用坦克、机枪、冲锋枪等高度杀伤性武器开路,导致估计高达数千民众的死亡。此一震惊全世界的流血惨案,先是被中国官方定性为“反革命暴乱”,随后又改口称之为“政治风波”。真相究竟如何?究竟多少民众被夺去了宝贵的生命?由于中国政府不仅竭力掩盖,而且强行压制关于“六.四”事件真相的一切信息披露,其真实情况至今仍然无从得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我认为,中国政府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公布“六.四”事件的真相。基于此,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郑重申请于2009年6月4日“六.四”事件20周年之际,在官方指定的任何地点公开举行静坐绝食,强烈要求中国政府或全国人大调查并公布“六.四”事件真相。
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都要以宪法和其它法律庄严承诺包括游行示威在内的各项公民自由权利,并以法律的强制力予以切实保障,任何人或任何机构——包括政府、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内——如果剥夺或侵害这些自由权利,就要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也有类似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六.四”事件发生后的当年10月31日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但是,任何人都能看到,事实上这些规定迄今为止仍然远未落实,公民示威游行,或成立不受政府干预的民间社团等等行使合法自由权利的申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根本不被批准,这和当今全世界任何法治国家的实际情况都构成了极具讽刺性的鲜明对比。这种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来持续至今的宪法和法律的虚伪性、欺骗性,宪法和法律的纸面规定与权力机关实施法律的实际完全脱节的情况,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和政府置于执法犯法的境地,使得法律的神圣性、严肃性荡然无存,以至于到了文革时期,国家主席刘少奇手持宪法文本抗议对他人身自由权利的非法侵害时,不但毫无效果,反而招致了更残酷的、骇人听闻的迫害。这种执政党和政府执法犯法的局面如果听其继续下去,哪一个中国人的人身安全和其它自由权利能有根本保障?这样一个建立在制度性的谎言和欺骗基础上的国家,从何建立基本诚信?遍布中华大地,花样百出的假冒伪劣怎么可能得到遏制?我们这个有着数千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将会沦落到何等卑劣的可耻境地?一切廉耻尚存、良知未泯的爱国的中华子孙,怎么能够对这个制度之癌听之任之,不发出起码的抗议的声音?我的同胞们!共产党员们!哪怕是仅仅为了你自己最切身的利益,你也不能够如此怯懦苟且,要知道,你和你的亲人的一切根本利益,都是建立在这些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之上的啊!
当年纳粹得以横行天下,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德国人民没有起来发出抗议的声音。许多年之后,一位德国的基督教牧师痛心地忏悔说:
纳粹分子迫害犹太人时,我们没有说话。他们迫害共产党人时,我们没有说话。他们迫害工会会员时,我们还是没有说话。等到他们迫害我们基督徒时,再也没有任何人可以为我们说话了!
同胞们!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们!仔细想想这番沉痛的忏悔,清夜无人时请扪心自问,你究竟为了自己的祖国和人民、包括你自己的后代子孙,尽过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吧!
20年来,我从未停止过对“六.四”惨剧的沉重反思。追究责任并不特别重要。重要的是汲取经验教训,以免重蹈覆辙。我一直在自问,那种迄今为止仍然普遍流行的,正/邪二分的道德谴责——中国共产党人,至少是他们的领导者,是一群邪恶之徒,他们注定了要干邪恶之事——能够解释“六.四”这一场民族悲剧的深层原因吗?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
1989年“六.四”导致众多市民和一些学生无辜死亡的天安门广场的清场,放在一个自由民主的法治国家,原本是件极其简单的事情:首先,依法照准大学生和平游行示威的申请;其次,依法规定游行的标语口号,起止时间,人数、路线、地点和禁止事项(不得阻塞交通,不得破坏公私财产,不得使用暴力,等等);第三,警察负责保护依法进行的游行示威,阻止一切违法言行;不听劝阻的,警察依照法律授权动用合法限度之内的强制手段——用警棍、水龙、催泪瓦斯、橡皮子弹……强行驱散或逮捕。照此办理,即便有个别人不听劝阻,几辆消防车,高压水龙一冲就能解决问题,哪会发生大学生长期占据天安门广场,警方无计可施,最终要动用20万大军进京大开杀戒这样的恐怖悲剧?前总书记赵紫阳所主张的“在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上解决问题”,就是试图把中国引向世界文明国家共同的法治道路,不幸,却被“4.26”社论的阶级斗争逻辑诬指为“支持动乱,分裂党”!
人们不免要问:一个执政长达40年的党,怎么会如此惊人地低能?全世界的民主国家,警察打人——尤其是在处置违法并且不听劝阻的示威游行时——司空见惯,人们见怪不怪;但在中国,警察打人却一定引起极大的公愤——这是为什么?当前我国失业率猛增,群体性事件势必随之高发,政府和警方应当如何处置?
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只有外敌——当它遭受外国侵略时;它是没有内部敌人的,国家内部只有守法/违法、合法/非法之分。这个“法”,是按照正义理念和制定法律的合法程序产生,获得最广泛的社会共识的认可,切实约束政府和人民、保障人权的正义良法。在这个自由宪政的法治之下,警方作为执法部门,其职责就是维护此正义良法不受任何人、任何机构和组织的侵犯,以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公民的一切合法言行,警察没有任何干涉之权;反之,对于侵害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的不合法言行,警察当然被法律赋予强制之权;违法者如果不听劝阻,警察就必须视其反抗的程度和方式,动用法律严格规定的、适宜限度之内的强制措施,包括暴力手段;非如此,不足以保障守法公民的权益和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其背后的基本理念是“人性恶”,人的“罪性”(sin):清醒地面对人性的客观现实,认识到无论在多么“理想”的情况下,每个人的人性之中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侵犯他人、危害社会的可能和冲动;人永远不是天使,人间注定不会有天堂,因此不得不用法律、道德等等文明教化,来驯化和约束每个人。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观和人性观则完全不同。马克思根本不承认有什么永恒不变的人性和作为普适价值的人权,一切都是“历史的”、“具体的”、“阶级的”即相对的;所谓“人性恶”只不过是不合理的、人剥削人的私有制社会的产物;共产主义人间天堂消灭了私有制,也就消灭了人性恶。在共产主义天堂降临之前,人世间就是一个天使(“人民”,无产阶级)和魔鬼(“敌人”,资产阶级)殊死搏斗的阶级斗争的血腥战场;对于魔鬼,对于敌人,那当然是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对阶级敌人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残酷无情”(雷锋的名言),根本没有什么人权可言,顶多不过是出于策略考虑,给点“出路”而已;而对于天使,对于“人民”,则是“对阶级兄弟要像春天般温暖”,兄弟有错误,你只能好言规劝,“多做政治思想工作”,打骂是绝对不可以的。于是,警察就只能在两个极端之间摇摆:对于敌人,可以滥施暴力,原则上怎么残暴都可以;对于人民,则只能“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处于极端软弱无能的尴尬境地。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念,直到现在也仍然不是法治(rule of law),是载入宪法的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是“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而这也就是为什么1989年中共保守派要把学生的示威游行用“4.26社论”定性为敌我矛盾,把6月3日晚间人民群众阻止军队进城的行为定性为“反革命暴乱”,然后滥用武力予以镇压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比警察更尴尬的也许是各级地方官员。当面对“群体性事件”时,他们首先必须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但这里既没有标准,又没有做判断的足够信息和时间,更没有充分的授权,尤其是绝不可能获得社会认同;于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不是左了就是右了,不是太软就是太硬,可谓“动辄得咎”。这就充分说明,“建设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以及包括警察和政府官员在内的每一个中国人的根本利益,都是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教义格格不入的。
1989年的中国,是一个无论是执政党、政府,还是知识分子、大学生以及人民大众,对于一个现代法治社会究竟应该如何治理,从观念、制度、政策到具体行动都极度无知、混沌一片的,误入歧途的社会。这样一个国家,怎么可能有效治理?1989年6月2日,我们在《六.二绝食宣言》中所发出的近乎绝望的呼喊“我们没有敌人”不但不被执政当局接纳,反而因“六.四”的血腥镇压而完全淹没,社会对立与仇恨反而更加难以消解,社会和谐与和解至今仍然遥不可及,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化因此而埋下了巨大隐患,这不能不令人对于我们这个被仇恨的油蒙了心的民族感到深切忧虑!
那么,究竟孰令致之?一句话:是那个完全脱离现实,纯属乌托邦幻想的马克思主义,使共产党人乃至广大民众丧失了基本的常识判断。马克思主义是万恶之源——至少对于近代中国而言是如此。这么说,我看不算过分。导致“六.四”惨剧的根本原因不能由正邪二分的道德审判得到深刻揭示,相反,其根本原因是,我们这个民族因马克思主义的误导所致的,深入每个人骨髓的整体性愚昧无知。其拯救之道,不是延续我们中国人自古以来最擅长的道德审判,而是推行新一轮思想启蒙,和艰苦持久的建立法治社会、自由宪政的不懈努力。正是出于这个考虑,本人才高度评价当前中共领导层所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治国新理念,因为,这才是对于马克思主义这个“阶级斗争、暴力革命、无产阶级专政”三位一体的暴力仇恨邪教崇拜的根本性纠正,才是把中国引上现代法治宪政之路的治本之道。马克思主义这个西方文明异端不仅敌视西方主流文明,敌视全人类的普世价值,而且与中华文明和谐中庸的伟大传统格格不入,我们中国人有什么理由要去信仰这个西方邪教?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们,你们的“爱国主义”都爱到哪里去了?
基于此一认知,我认为,到了认真考虑修改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尤其是其中的“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两项条款的时候了。借此机会,我依据宪法所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自由权利,提请全国人大启动相关的修宪程序。
2009-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