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一案,显示了中国社会存在的严重而深刻的分裂,验证了我几年前提出的“两个中国”的说法——如今,“官府的中国”与“民众的中国”已经进入了水火不容的状态,而共产党就是“两个中国”的始作俑者。这种官民尖锐冲突状态,依靠当局设置类似于“维稳办”之类的庞大机构根本无法改变,因为它根植于中国的政治制度远远滞后于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的现实。在党垄断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等所有权力的情形之下,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李树芬,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邓玉娇,我们暂时还没有遭到如此悲惨的命运,仅仅是侥幸而已。所以,广大网民对此案中巴东当局一系列违法作为的愤怒声讨,是中国民众人权意识觉醒的标志之一。
对于邓玉娇案的实质,我与滕彪律师的看法相似。我也认为,邓玉娇案与杨佳案有着本质的不同,邓玉娇不是所谓的“女杨佳”。杨佳本人是官方(尤其是警方)滥用权力的牺牲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滥杀无辜——杨佳杀害的警察并不是伤害过他的警察,且对他的暴力伤害也并非正在发生;而邓玉娇所面对的乃是正在发生的对她的强暴,她刺死的官僚也是正在对她施暴的官僚,她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美国学者穆瑞?罗斯巴德在《自由的伦理》一书中对自卫权的定义:“暴力防卫必须限于暴力侵害——实际的隐性的或者是直接的、公开的威胁。……受到侵害的危险必须是立即的和外在的,我们可以称其为‘明显且存在’。”所以,邓玉娇不是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而是奋起抗暴、毫无过错的自卫者。如果邓玉娇得不到公正的判决,那么中国的法治便彻底走向了反人类、反文明的不可救药的地步;如果邓玉娇被判有罪,那么所有捍卫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中国公民都是罪犯。
自卫权乃是现代社会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穆瑞?罗斯巴德指出,一个严格遵循私有财产权的社会秩序必须排除国家本身存在的制度化侵犯。因此,他从公民的自然权利观念出发,认为自卫权必须由拥有武器的权利来支持,否则就只能是空中楼阁:“每人有携带武器的绝对权利——无论是用于自卫或任何其他合法用途。犯罪不是由携带武器引起的,而是由于将武器用于进行暴力威胁或实际侵害而造成的。”在此观念之下思考邓玉娇案,我更深切意识到公民拥有武器的权利的重要性——如果中国公民都拥有武器,淫邪的官僚还敢对邓玉娇这样的娇弱女子施暴吗?如果中国公民都拥有武器,野蛮的地方官员还敢下令对太石村的维权村民开枪吗?如果中国公民都拥有武器,邓小平还敢悍然动用野战队来杀戮市民和学生吗?中共当局的专制、中共官员的凶残,正是因为民众的若干权利被取消、被剥夺,才使之由管家和服务生蜕变为主人,反倒将民众当作奴隶,而肆意欺凌、为所欲为。因此,一旦我们失去持枪权,我们便很容易继续失去选举权以及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等等。
在美国,拥有枪支的人,并非崇尚暴力的人。我曾经在一位华裔美国友人家中把玩过他收藏的几只漂亮的手枪。他告诉我,他绝不希望有机会对某个入侵者使用武器,他只是偶尔到靶场中去打靶,但他认为拥有枪支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大部分美国人都持类似的看法。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美国公民有权在用于个人用途的情况下拥有枪支,同时推翻了首都华盛顿实施了三十二年之久的禁枪令。这是美国历史上最高法院首次对于个人是否有权拥有枪支作出的明确裁决。这项由最高法院九名法官作出的裁决指出,由美国国会于一七九一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已经说明美国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是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
美国公民拥有枪支的权利,一直是中国媒体企图抹黑美国的论据之一。作为党的喉舌的中国媒体经常振振有词地说,美国是犯罪的乐园,美国的监狱人满为患,这是因为美国人拥有枪支,美国人只要经过简单的登记就可以在沃尔玛这样的超市里买到枪支。当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枪击案等事件发生之后,中国的媒体更是幸灾乐祸地大肆报道,渲染美国有多么不安全,这个人人可以拥有杀人凶器的国家堪称人间地狱;同时,这些喉舌语重心长地告诉老百姓说,在不允许民众拥有枪支的中国,安全是由警察来保障的,警察个个都是雷锋叔叔,所以我们就像生活在大花园中一样安全和幸福。事实果真如此吗?那么,为什么每年都有那么多北大、清华等名校的毕业生,不惜一切代价地经过新东方的“魔鬼训练”,到美国去留学并且毕业之后想方设法留在美国呢?这些精英分子为什么要舍弃安全的中国而到危险的美国去呢?
中国的媒体在报道美国人为何可以拥有枪支的时候,按照中国人一以贯之的“阴谋论”的思路出发,自然而然地将美国步枪协会当作“罪魁祸首”。他们认为这个协会代表着军火商的利益,它投入巨额资金,左右全国舆论,操纵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让美国政府难以制定对枪支进行严格管制的法律。正是这个阴谋集团的所作所为,导致了美国不断发生校园枪击案等恶性案件,让美国民众生活在极度的不安全之中。其实,这种似是而非的说法,只能表明他们对美国的宪法、美国的历史以及天赋人权的普世价值的极端无知。
美国人为什么要捍卫拥有枪支的权利呢?这与美国的历史传统有关。早期殖民地时代,武器是人们生存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当时作为殖民地的各州都提倡居民拥有武器。比如,弗吉尼亚州在一六二三年立法禁止没有携带武器的居民出外旅行或者到田地去劳作,一六三一年该州要求居民在星期天进行射击练习并携带武器去教堂礼拜,一六五八年该州要求每一家住户在家中都必须拥有一种可以使用的火器。同样,一六四四年,马萨诸塞州立法机构下令不仅是自由人,而且签有契约的仆人也必须拥有自己的武器,对于任何没有武装起来的公民将处以六先令的罚款。纽约州规定,每个城镇都需要常备武器,凡十六至六十岁之间的男子必须拥有武器。与此同时,各州组建民兵,逐步建立起全民皆兵的服役模式。对于流亡到这片土地上的清教徒而言,个人拥有枪支以及组建地方民兵,是一种习惯法权利,是他们从英国带来的传统的一部分,也是他们反抗一切专制政府、捍卫其信仰自由的决定性的保障。
一七七六年,民兵在波士顿郊外的莱克星顿对前来偷袭的英军打响了第一枪,拉开了美国独立战争的序幕。我曾经参观过此地的历史博物馆,资料显示当时的起义者大都是拥有枪支的普通人,他们拿着各自家中的枪支、穿着农夫的装束便走上了战场。从某种程度上说,美国之所以获得独立和自由,正是这些拥有枪支的普通人选择为自由而战的结果,当时英国思想家、下议院议员柏克在为美洲人辩护的时候指出:“在美洲人的性格中,对自由的热爱是压倒一切的特征……自由的精神在英国的殖民地中,比在地球上的任何其他民族那里,或许都强大而猛烈。”由于战争中由民众组织起来的民兵起了重要作用,这使得拥有和使用枪支在美国的历史与文化传统中增加了神圣的意味。
而美国人支持个人拥有枪支,是出于对政府的不信任。这是美国的建国者对于政府有可能发生异化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措施,它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国家时有发生的情况:即手无寸铁的人民面对政府军队的镇压束手无策,也使作为个人的美国人对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土地的信心大增。美国人始终坚信两百年前建国者的理论:对于“政府”这样一个人类所创造的“怪兽”,必须时刻“防其失控”。如今,美国民间所拥有的枪支的数量超过了美国军队中枪支的数量,尽管今天的美国民众不可能瞬间集结起来成为一支军队,以对抗作为世界上最强大的武装力量的美国军队,但美国民众的“全副武装”足以让任何一个企图成为独裁者的总统心存畏惧。所以,从来没有那一届美国政府会尝试像中共当局那样在首都血腥屠杀抗议民众,而美国民众也从来不会像中国人那样无能为力地任由独裁政权制造饥馑而死或者动用坦克碾压而死。
将政府看成是“怪兽”,这种担忧是不是杞人忧天呢?有两个小故事可以供我们参考。第一个故事是:一名原籍俄国的犹太裔美国人在得知以色列正在建立所有被迫害致死的犹太人的详细档案时,他感到很奇怪:当时,数百万的牺牲者怎么会无力反抗呢?后来他才发现,二战之前德国人民可以合法拥有武器,但在希特勒上台之后,首先搞枪支登记,然后设法逐步没收枪支,以致犹太人最后只能像羔羊一样束手待宰。他由此坚信:失去自卫武器,是犹太民族的悲剧原因之一。他家里有好几种大大小小的枪,他说:“我也希望永远不要去用这些枪。但是你应该知道,枪不是一种工具,枪是一种权利。”
第二个故事是:有一个美国女孩在书上看到,在中国的“文革”时期,“抄家”成为红卫兵对专政对象普遍实施的“革命行动”,这些红卫兵虽然没有合法的手续,却可以任意剥夺和破坏别人的私有财产。她难以相信这样的事情怎么可能发生。因为在美国,私人住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个人有权使用枪支来保护住宅等私有财产。换言之,如果有人没有法院的搜查令,而试图来抄你的家,试图对你实施人身伤害,即便对方是总统或联邦调查局的局长,你也有权将其击毙于枪下。短短的一行字的宪法第二修正案,绝非一纸空文,它是由整个司法在保障,有无数案例在支撑的。在美国发生过多起这样的案件:有人非法侵入他人家中,主人先是发出警告,但入侵者不听,主人便开枪将其击杀,事后都被判无罪。所以,美国很少发生个人强占他人居所以及政府与房地产商、黑社会勾结起来实施“强迫拆迁”的事件。
美国人拥有枪支的权利是一项宪法权利。在美国建国之初,便通过了宪法第二修正案,该修正案明确规定:“遵守规则的民兵,对于一个自由的州的安全是必要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此段由麦迪逊亲自起草的关于拥枪权的行文极有讲究,它并不是说宪法赐予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而是说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这两种讲法完全不同。美国的开国元勋们认为,这种权利不是任何人给予人民的一种恩赐,而是一种天赋人权。对此,当时马萨诸塞众议院议员费舍尔?埃姆斯便精辟地指出:“良心的权力,携带武器的权力,改变政府的权力,已经被宣布为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力。”而所谓“与生俱来”,也是就是人类作为上帝的被造物,因被造这一事实而自然具备的。
即便没有第二修正案,关于拥有枪支的宪法权利也能在美国宪法中成立。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规定:“宪法各项权利的列举,不可被解释为否认或蔑视人民所保有的其他权利。”第九修正案的起草,是针对人们如下的担心:他们害怕如果某些权利单列出来受《权利法案》保护的话,那么所有其他不曾被单列的权利或许就不牢靠了。此外,与第二修正案紧密联系的还有第三修正案和第四修正案。第三修正案规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第四修正案规定:“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和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可见,第二修正案是整部宪法的有机成分,它与其他条款水乳交融,试图改变第二修正案必将牵一发而动全身:有左翼人士和团体希望取消公民的持枪权,而要达到此目的,不仅要将第二修正案从宪法中剔除出去,还必须颠覆宪法的若干基本原则。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而那样做到了的话,美国就不再是美国了。
中共当局经常将一些错误的观念灌输给民众,长此以往,人们也就将这些错误的观念当作真理接受下来。比如,当局告诉人民说,中国暂时不能施行选举,因为民众的素质有待提高,现在一选举,井井有条的社会秩序就会乱了;他们还告诉人民说,中国更不能让大家都拥有枪支,不然中国必将陷入人人相杀的绝境,所以只能由政府掌握杀人的武器。对于“宁做太平犬,不为乱世人”的中国人来说,“乱”成了一个人脖子上的紧箍咒。但是,“文革”的大乱不正是中共自己的杰作吗?民主和自由的价值,才是“乱”的克星和稳定的基石。对于前一种说法,印度便提供了一个活生生的反证:印度人的平均教育水平比中国低,但印度实现了全民选举,并且没有天下大乱。对于后一种说法,据美国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民众拥有枪支,并不会造成犯罪泛滥。比较各州的数据得出的结果是:拥有枪支的民众的比例,与当地的犯罪率成反比。而在中国,正因为民众不能拥有枪支,政府便随意屠杀妇婴,被政府处以死刑的人数占全球的九成以上,中国的民众究竟有多安全呢?孙志刚安全吗?杨佳安全吗?李树芬安全吗?邓玉娇安全吗?邓玉娇案再次让我们意识到,包括拥有枪支在内的天赋人权,是不能被政府剥夺和侵犯的,一旦这些基本权利被剥夺和侵犯,我们就只能由公民沦落为奴隶。美国《权利法案》之父乔治?梅森说过:“民兵是什么?它就是全体人民。解除人民的武装,是奴役他们的最好、最有效的手段。”一八三三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瑟夫?斯托瑞也说过:“公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已经被正当地认为是共和政体的自由的保障,因为这一权利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道德制衡,以反抗统治者的侵犯行为和专横跋扈。即便统治者能逞一时之威,这一道德制衡仍然能普遍地使人民有能力进行抵抗并战胜他们。”我们都不愿成为下一个李树芬和下一个邓玉娇,所以从此刻起就要奋力讨回我们被非法夺取的种种权利。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