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国关注之下,巴东县的这起案件终于一审落槌。难以计数的网络言论马上作出各种不同的评论。无论如何,这起发生在巴东县的案件及其审判已经成为显示这个时代特色的一个标本,也留下了许多对今后制度建设的启示。

在进入网络时代的这些年间,通过网民的热议影响决策者,最终导致相对正面结果的案件有三起,第一起是2003年的孙志刚案,对于那位遭遇“史上最牛提款机”的许霆的审判是第二起,第三起就是巴东县的这一案件。“三大战役”中的网络民意都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即对于孙志刚、许霆和邓玉娇这些弱者的深切同情,对于公权力的满腹忧虑和普遍的不信任。网络言论仿佛是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各种论坛上的“高楼”耸立、博客播客们的激情涌动,虚拟世界里的场景却令人感到真实而且巨大的压力。这种情况当然也引起不少人的担忧:在事实真相扑朔迷离的时候,带有明显倾向的网络民意是否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但是,公众的激烈议论源于对政府的行为的缺乏信心,因此,怎样取得公众信赖也许是更值得反思的问题。假如在野三关这个偏远小镇的这起案件发生在前网络时代,事情就会化繁为简,本地公安局的结论就会成为当地媒体上的一小篇报道,当然,镇上以及县城里的人们会对于案件情节有些议论,街谈巷议,窃窃私语,过一段时间,一切都恢复“正常”,波澜不惊。然而,网络改变了这一切,困难在于,我们的政府还难以适应这样的改变。

以往,为了不受外界干扰,侦查机关对于案件的处理往往采取一种不透明的方式。在巴东案件中也是如此。公安局向外界披露的信息既迟缓,又贫乏,而且还自相矛盾。其间还发生过驱赶记者的事件。邓玉娇最初的代理人夏霖、夏楠律师中间被解除代理关系,但是蹊跷的是,本该由邓玉娇或其母亲宣告的事情却是由政府来宣布。这种越俎代庖当然让人会让人怀疑是巴东县政府操纵的结果。假如公安局以及巴东县政府以更加公开透明的方式处理案件,欢迎媒体采访,每天都向记者通报案情进展,包括黄德智、邓贵大的身份以及家庭背景,某些事情让邓玉娇、黄德智这样的当事人直接面对记者,自由地回答提问,使得公众能够以一种更加信赖的心态获取信息,也许双方对于事实的描述仍然是各执一词,不过那毕竟是当事人本人在说,客观上也减轻了政府所承受的压力。

一起刑事案件的处理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密切关联又相对独立的环节。法律规定三者之间既有配合、又要制约。在本案中,我们却只看到配合,看不到制约。例如,检察院对于侦查结论是否进行过严格审查,他们是否对于黄德智仅仅只是受到治安处罚而非刑事控诉提出异议,两位夏律师指称的某些关键证据受到毁损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根本没有听到负有对侦查机关监督使命的检察院的任何独立声音。不仅如此,最后的审判环节也给人一种“按既定方针办”的印象。这样一起事实情况扑朔迷离的案件,审理、合议庭合议以及宣判加起来不过三个小时。几家经过严格筛选的官方媒体获准进入法庭旁听,在语焉不详的报道里,我们不知道律师除了作出无罪辩护之外,是否对于检方证据以及立场进行过有力的质疑,案件中的关键人物黄德智以及在案发现场的其他人是否到庭作证,是否受到律师和检察官的仔细盘问?那份称邓玉娇有“心境障碍”的鉴定结论在法律上究竟意味着什么?鉴定者是否出庭加以说明?尽管最终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判决结果却是与事先公安局的侦查结论若合符契,不免给人一种判决结果在审前已经确定之感。本来应该成为释疑解惑的最重要平台的庭审却没有发挥这样的功能,反而增加了疑问,这是令人遗憾的。

执法与司法机关之外,我们还看得到其他机构走到前台。例如这样的一则报道:

6月3日,巴东县政协主席林廷芳主持召开第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报“5·10”案件的处理情况,会上通报了县委常委会关于“邓玉娇案”的会议纪要,会议认为省州公安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5·10”案件的处置得当,定性准确,顺民心,合民意,与会人员对案件的处置表示赞成和拥护(6月6日恩施新闻网)。

看来,在法院判决之前,关于该案如何处理,县委常委会已经专门开会,并作出会议纪要。政协主席会议也要进行讨论,并且认为公安部门“处置得当,定性准确,顺民心,合民意”,与会人员“表示赞成和拥护”。县委常委会居然研究具体个案,也许会议纪要不只是传达的政协,法院和检察院也不会例外。假如各机关都表示赞成和拥护,那么最后的审判还有什么悬念呢?在一起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案件处理中,采取这种与现代法治准则格格不入的方式且堂而皇之发表出来,又怎样树立国人以及国际社会对我国司法的基本信任?

20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