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转型期知识分子个体的转型

 


刘 柠(北京)



著名维权律师浦志强对同行高智晟再度被捕和李和平被殴事件的看法,我基本同意。维权运动在中国社会的做大,其实是以经济发展提速带来的各种经济关系的增殖及与其相伴而生的公权力侵权现象的增生为背景,尤其是国民权利意识在21世纪的觉醒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远的不提,从“新民权元年”(2003年)到今天,短短4年的时间,中国社会已发生深刻的“豹变”。其变之剧,并不仅仅在于类似《收容法》那样的恶法之被废,更在于国民权利意识前所未有的张扬,某种意义上,恰恰是当局的弹压,赋予了维权运动以难以撼动的合法性和政治正确性——维权是走向宪政民主的必由之路,已成为越来越多公共知识分子和一部分先进国民的共识。


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分明感到,以2005年底汕尾事件为标志,民间维权运动病途多舛,遭遇了重大挫折,至今难以走出瓶颈,不仅前途叵测,下一步如何走,分寸如何拿捏至为关键。对此,公共知识分子自然责无旁贷,要考虑转型的方向和出路;而作为专业人士的维权律师,不仅要冲锋陷阵,更应当深思熟虑,拿出切实可行的应对预案。非如此,维权运动难望见出口。


必须承认,中国社会当下维权案例的性质,注定了维权律师大体具有法律专业人士和公共知识分子的双重身份。这既是现实斗争的需要,同时,客观上也为维权律师本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声名资本。后者尽管无形,却有某种增殖效应,甚至往往能增殖到“后维权时代”而不衰——正如老浦所说,“哪怕有一天共产党不在了,维权还应该在。”


笔者并不反对维权律师在行使专业权利的同时赚取一定的名声,凭良心说,这是作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得报酬的一部分,是与这个高危行业的风险值成比例的。而且,一般来说,律师的名气越大,诉讼的胜算也越大,所谓“双赢”,何乐不为?


但是,不能不指出,这里有一个契约(法律)关系和专业精神的问题:维权律师首先是受托于委托人的法律专业人士,理应以积极应诉并力求赢得诉讼为己任,而不是作为公共知识分子,以启蒙公众的法律意识、唤起社会正义为第一诉求。律师与委托人之间,首先靠契约(合同)来维系,律师通过自身的法律知识、智慧、诉讼技巧和人脉资源打好官司,谋求委托人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最大化乃第一要义。当然,打赢了官司,得益的委托人乐得如约支付相关费用,律师在取得报酬的同时,如能因案件的社会性效应而“额外”(合同外)收获一份声名资本的话,那当然是两全其美,皆大欢喜。可是,并非所有的维权诉讼都尽如人意。事实上,罔顾与委托人的契约关系,一味强调并践行所谓“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感”,作为诉讼本身,也许大起大落,惊险有料,律师的精彩辩辞堪称经典,可载史册,但结果却背离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向,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来说,其实是不折不扣的舍本逐末、失职失格之举。


因律师的介入,委托人的境遇应有所改善,至少不会变得更糟,应该是法律和道义的双重底线。遗憾的是,近年来的维权实践表明,这条底线没能守住。我们看到在有些案例中,尽管维权律师可以呼风唤雨,动辄引发国际舆论的关注,但其承担法律援助的对象,却没能得到半点实惠,甚至血本无归,因与地方司法当局矛盾的激化,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去年,刘晓波曾撰文指出维权伦理问题。


自然,这里还有一个维权律师的专业水准问题。正是对这一点的不懈追求和精准把握,使张思之先生和莫少平先生担任辩护的案例中众多委托人的法律权利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在为委托人赢得现实利益的同时,也奠定了作为维权律师当仁不让的专业地位,更重要的,是为业界提供了一个可资比照的、相当水平的专业标准和模本。无论是从维权伦理出发,还是维权作为社运所要达成的终极目标出发,没有什么比置委托人的法律权利、利益于不顾,把律师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声名效应作为第一考量的做法就更加令人失望了。为维权的合法性和社会的健康计,如此“公共知识分子”实在令人担忧。


维权律师当然有同时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甚至是革命者、政治家的权利,但前提是作为律师,在依契约提供法律援助时,必须要自觉承担、忠实履行作为律师应尽的义务。从曼德拉到陈水扁,在作为维权律师而战的时期,是基本称职的,其作为政治家的坐大,无非是前者的“附加值”。那种只追求官司的“音响效果”、动静大小,有意无意地利用维权来沽名钓誉的维权律师,在本质上是反维权、反法治的,不啻为诉棍的另类变种。


知识分子作为社会转型的先导者,首先应当谋求实现自身的转型,维权律师亦不例外。转型期的阵痛加诸于全体国民身上,每个人都在日复一日地支付着“学费”(包括高智晟、李和平在内的“政法系”维权律师群体所付出的血的代价更加令人心痛)。要想使我们到目前为止付出的全部代价有所回报,借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句式,“对得起我们所承受的苦难”的话,知识分子从个体到整体的转型恐怕是无法回避的一课。难以想象,一个社会在其被视为“公共知识分子”的群体都没能实现价值转型的情况下,会突变或渐变为“公民社会”。


2007年10月10日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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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转型期知识分子个体的转型

 


刘 柠(北京)



著名维权律师浦志强对同行高智晟再度被捕和李和平被殴事件的看法,我基本同意。维权运动在中国社会的做大,其实是以经济发展提速带来的各种经济关系的增殖及与其相伴而生的公权力侵权现象的增生为背景,尤其是国民权利意识在21世纪的觉醒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远的不提,从“新民权元年”(2003年)到今天,短短4年的时间,中国社会已发生深刻的“豹变”。其变之剧,并不仅仅在于类似《收容法》那样的恶法之被废,更在于国民权利意识前所未有的张扬,某种意义上,恰恰是当局的弹压,赋予了维权运动以难以撼动的合法性和政治正确性——维权是走向宪政民主的必由之路,已成为越来越多公共知识分子和一部分先进国民的共识。


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分明感到,以2005年底汕尾事件为标志,民间维权运动病途多舛,遭遇了重大挫折,至今难以走出瓶颈,不仅前途叵测,下一步如何走,分寸如何拿捏至为关键。对此,公共知识分子自然责无旁贷,要考虑转型的方向和出路;而作为专业人士的维权律师,不仅要冲锋陷阵,更应当深思熟虑,拿出切实可行的应对预案。非如此,维权运动难望见出口。


必须承认,中国社会当下维权案例的性质,注定了维权律师大体具有法律专业人士和公共知识分子的双重身份。这既是现实斗争的需要,同时,客观上也为维权律师本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声名资本。后者尽管无形,却有某种增殖效应,甚至往往能增殖到“后维权时代”而不衰——正如老浦所说,“哪怕有一天共产党不在了,维权还应该在。”


笔者并不反对维权律师在行使专业权利的同时赚取一定的名声,凭良心说,这是作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得报酬的一部分,是与这个高危行业的风险值成比例的。而且,一般来说,律师的名气越大,诉讼的胜算也越大,所谓“双赢”,何乐不为?


但是,不能不指出,这里有一个契约(法律)关系和专业精神的问题:维权律师首先是受托于委托人的法律专业人士,理应以积极应诉并力求赢得诉讼为己任,而不是作为公共知识分子,以启蒙公众的法律意识、唤起社会正义为第一诉求。律师与委托人之间,首先靠契约(合同)来维系,律师通过自身的法律知识、智慧、诉讼技巧和人脉资源打好官司,谋求委托人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最大化乃第一要义。当然,打赢了官司,得益的委托人乐得如约支付相关费用,律师在取得报酬的同时,如能因案件的社会性效应而“额外”(合同外)收获一份声名资本的话,那当然是两全其美,皆大欢喜。可是,并非所有的维权诉讼都尽如人意。事实上,罔顾与委托人的契约关系,一味强调并践行所谓“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感”,作为诉讼本身,也许大起大落,惊险有料,律师的精彩辩辞堪称经典,可载史册,但结果却背离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向,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来说,其实是不折不扣的舍本逐末、失职失格之举。


因律师的介入,委托人的境遇应有所改善,至少不会变得更糟,应该是法律和道义的双重底线。遗憾的是,近年来的维权实践表明,这条底线没能守住。我们看到在有些案例中,尽管维权律师可以呼风唤雨,动辄引发国际舆论的关注,但其承担法律援助的对象,却没能得到半点实惠,甚至血本无归,因与地方司法当局矛盾的激化,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去年,刘晓波曾撰文指出维权伦理问题。


自然,这里还有一个维权律师的专业水准问题。正是对这一点的不懈追求和精准把握,使张思之先生和莫少平先生担任辩护的案例中众多委托人的法律权利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在为委托人赢得现实利益的同时,也奠定了作为维权律师当仁不让的专业地位,更重要的,是为业界提供了一个可资比照的、相当水平的专业标准和模本。无论是从维权伦理出发,还是维权作为社运所要达成的终极目标出发,没有什么比置委托人的法律权利、利益于不顾,把律师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声名效应作为第一考量的做法就更加令人失望了。为维权的合法性和社会的健康计,如此“公共知识分子”实在令人担忧。


维权律师当然有同时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甚至是革命者、政治家的权利,但前提是作为律师,在依契约提供法律援助时,必须要自觉承担、忠实履行作为律师应尽的义务。从曼德拉到陈水扁,在作为维权律师而战的时期,是基本称职的,其作为政治家的坐大,无非是前者的“附加值”。那种只追求官司的“音响效果”、动静大小,有意无意地利用维权来沽名钓誉的维权律师,在本质上是反维权、反法治的,不啻为诉棍的另类变种。


知识分子作为社会转型的先导者,首先应当谋求实现自身的转型,维权律师亦不例外。转型期的阵痛加诸于全体国民身上,每个人都在日复一日地支付着“学费”(包括高智晟、李和平在内的“政法系”维权律师群体所付出的血的代价更加令人心痛)。要想使我们到目前为止付出的全部代价有所回报,借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句式,“对得起我们所承受的苦难”的话,知识分子从个体到整体的转型恐怕是无法回避的一课。难以想象,一个社会在其被视为“公共知识分子”的群体都没能实现价值转型的情况下,会突变或渐变为“公民社会”。


2007年10月10日于北京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