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社会良性发展需要引入国际视野的角度看,境外法不啻是一场崭新的「闭关锁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管理法,该法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整体上看,这部境外法从立法到颁行的速度很快,显示了当国家安全作为立法理据时,立法进程可以提速到怎样地步,尤其是它选择了相对容易控制的常委会作为审批。
这部法通过之后,最令人吃惊、也最令人担忧的地方,是它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权限移交给了公安部门。在从前,这一块的管理是由民政部执行的,这种管理机构的变化,预示着境外法的出台实质上是强化内部控制,是以法制的名义来给斗争披上外衣。
相较于这个极大的变化,境外法在表决前的版本,尽管对草案初版有过放宽,比如不再设立五年活动期限,不再禁止设立分支机构等,已然从根本上改变了境外法的旨趣与导向。从利用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严格限制它们,这种转变建立在对内外形势的判断上。
在境外法通过后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与公安部始终在暗示一个事实,那就是有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从事颠覆活动。然而,当国际媒体追问是哪个,具体犯了怎样的情节时,又语焉不详,以原则性表态遮掩过去。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境外法的未来执行不会透明。
境外法之所以有立法动议,直接的触发点是「七不讲」中对「公民社会」的有关限制性叙述。但是在意识形态风波暂告平定之后,境外法依旧抱持固有立场,并在表决前暗度陈仓,增添公安部为管理机构,这说明除了意识形态的对境外NGO的敏感,更包含着维稳需求。
华洋之别与中西之辩,在中国一直没消停过。但凡在国力强盛时,都能对外、对西洋抱着为我所用的高姿态;一旦国力变弱,或者自认为有危机潜伏,就将西方、境外视作潜在的威胁,高姿态也就变成了警惕心。境外法的出台恰好适应了这个周期律。
境外法在立法过程中,一再调整定义概念,将那些从事教育与科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剔除在外,而将法律口径主要对准从事社会、人权等权利事业的。这种区分法主要还是为了既留下境外资源为我所用,也是为了准确识别监管对象,实现两手抓。
在这样的境外法下,可能发生的两个变化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对中国民间草根组织的赞助会大受影响,维权、艾滋病防治等边缘议题及行动能力会受到限制。境外NGO对中国社会的建设进程及广度深度会大受影响,只要外国的钱,不要麻烦,会成为指导纲领。
历史上,境外非政府组织对中国的政治干涉没有实证,但对中国NGO的发展、促成医疗、科技等方面的世界交流却是功不可没。尤其是最近三四十年来,境外非政府组织培养了大陆NGO的骨干及做事方法,也影响了后者价值观,境外法之后,只怕难以为继。
所以,从中国社会良性发展需要引入国际视野的角度看,境外法不啻是一场崭新的「闭关锁国」——尽管境外组织还没有被全部排斥,但在规定领域与规定的人做规定事情,已经等于是严重的束缚。从这个时间节点开始,中国民间社会的能力步入某种停顿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