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大陆上一些自由派人士的看法,当年以彭真和习仲勋为代表的党内“立宪”派不顾党内僵化势力的反对,说服邓小平拍板成就的“ 八二宪法”的值得称道之处就是体现了“党在法下”。
黄钟先生的文章开篇明义:八二宪法通过规定各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条文中不再把任何政党作为国家机构等方式,将党在法下确立为一个关键的宪法原则。党在法下原则的确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的巨大进步。
所谓党在法下,就是相对于任何政党,宪法具有无上的权威,任何政党都必须守法,绝没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政党违反宪法或法律,都必须担责,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党在法下,重在强调对政党的外部约束,使任何政党都无法凌驾于国家之上,即使政党自我约束不足,不仅有法定的选举等等机制让政党及其成员必须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政治责任,而且,政党及其成员违反宪法或违反法律,其行为也具有可诉性。
黄钟先生认为:党在法下,既是极其重要的政党原则,也是极其郑重的政党承诺。而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后,“党在法下”不但是体现在八二宪法里,而且也是体现在中共十二大党章里。
1949年之后,党在法下并非很快就被中共奉为一项政党原则,而是历尽曲折。自五四宪法颁布,至中共十二大闭幕,其间于1956年、1969年、1973年、1977年和1982年通过了五部党章。前三部党章,都是五四宪法颁布之后,七五宪法颁布之前通过的。
八大党章通过时,五四宪法已颁布实施了两年。但该党章没有一处提到“宪法”,自然也没有“遵守宪法”之类的表述,仅规定了党员有义务“严格地遵守……国家的法律”。八大产生的政治局常委,全是当年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而毛泽东更是“宪法草案的每一章、每一节、每一条,……都亲自参加了讨论。”因此,八大党章没有提中共和党员要遵守宪法,恐非疏忽所致。
黄钟先生总结说:后来人们一说到党在法上的问题,容易想到文革。其实,党在法上,并非文革中才出现的新鲜事。在文革之前,宪法就早已形同虚文,法律缺乏权威。中共领导人的一些言论,就直观地反映了这一点。1957年3月17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关于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问题给周恩来等的信里说,“大学、中学都要求加强思想、政治领导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要削减课程,要恢复中学方面的政治课,取消宪法课,要编新的思想、政治课本”。毛泽东还称,“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案都是法,开会也是法”。
黄钟先生还透露,身为国家主席却不能被宪法保护,被毛泽东下令虐待致死的刘少奇本人生前更是无视法律。在1958年8月21日的一次会上,刘少奇主张人治,说“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南宁会议、八大二次会议、北戴河会议的决定,大家去办就是法”,据刘少奇的外甥女婿蒋碧昆教授回忆,在1959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刘少奇对他说,“你年纪轻轻搞宪法有点浪费了”。
黄钟先生分析说:中共九大和十大通过的党章,只不过是将党在法上这一事实,以一个政党的最权威形式,突出地表现出来罢了。这两部党章,连个“法”字都没有,更不用说出现遵守法律或宪法之类的表述了。相反却自我授权党在国上。九大党章要求,“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十大党章则称:“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和民兵,……都必须接受党的一元化领导。”而且这两部党章都规定:“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若干必要的精干的机构,统一处理党、政、军的日常工作。”中共十大通过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甚至说,“在同级各组织的相互关系上,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不是平行的,更不是相反的”。
读罢黄钟先生文章的如上内容,就不难发现他对习近平上台之后的倒行逆施是有预见。日后习近平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言论,实事上全部是九大和十大这两部“文革党章”内容的照本宣科,食毛泽东之牙慧。
黄钟先生还回顾说:1979年9月9日的《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要求,“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要带头遵守法律”,而且是“从党中央委员会到基层组织,从党中央主席到每个党员,都必须一体遵行。”这是中共中央文件首次明确提出,不仅所有中共党员都必须遵守法律,而且中共各级组织也必须遵守法律。
黄钟先生没有分析到的是,1979年的中央文件之所以具体点出了中央主席也必须守法,只是因为当时的主席是邓小平和胡耀邦都不放在眼里的华国锋,而从华国锋倒之后,就再也没有一次要求党员守法的官方表述中,把党的最高领导人也具体包括进去。
黄钟先生特别肯定说:中共十二大报告中说“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这是对中国共产党之民间性或者说非政府性的准确描述。但是,这样的表述并没有被写进党章。
黄钟先生前述文章还有非常重要,不能不提的一处重要回顾是,过去外界一直流传的彭真面对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答非所问的传闻不实,事实上彭真是强调过“党在法下”的。1980年4月18日,彭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座谈会上说:
有人问:是法大,还是哪级党委大,哪个党委书记大?当然是法大。不论哪级党委,更不论哪个负责人,如果他的意见与法律不一致,那是他个人的意见。谁都得服从法律。
1981年3月7日,彭真又说:党的意见经过最高权力机关审议通过,变为国家的法律、决定;否则,只是党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