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用辩论,勿用暴力

北京市公安局透露,刘晓波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3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后依法逮捕。新华社报道,据公安机关侦查掌握,近年来,刘晓波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晓波立案侦查,2009年6月23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初步审查,“刘晓波已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内部消息说,中共打算对刘晓波“严肃处理”以后,伺机遣送他出国治病,以便实现中共的“利益最大化”。(新闻)

看到这则新闻,我很惊讶,很遗憾,也很愤懑。多年来,刘晓波先生在极其艰难的环境中,为中国的民主事业做出巨大贡献,赢得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敬意。虽然对他一些观点并不都赞成,但我依然对他充满敬意。

关心刘先生的人都知道,他是因为“零八宪章”遭到了新一轮的囚禁,而现在甚至改为批捕了。

按照这些年来种种发生的事情看,所谓刘先生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无非是因为他有大量关于中国应该走向民主化道路的言论,确实这些言论十分直言不讳,直指执政党最头疼的一些政权合法性问题。

唯有以暴力为手段的倡导或直接行动妄图颠覆国家政权,这才构成诸如“内乱罪”之类的罪名,这已差不多是全世界法治国家的刑法通例。以我个人对刘晓波先生思想的了解,他的言论中未曾有过号召人们使用暴力颠覆目前政权的做法和想法,他对零八宪章作出的杰出贡献,在在都体现其非暴力精神。如果说他认为中国不应该继续走目前这样的“社会主义”道路,这恐怕不仅仅是刘先生的观点,也是我以及许多人的共识——虽然人们的一些具体想法未必一致,但我们一直认为暴力推翻现政权无法给中国带来良治的秩序,无法给中国人民创造幸福,我们更希望以现有的制度秩序为基础,走一条宪政法治全面改革的道路,这无论对于人民,还是对于执政党都是最优的选择。

倘若刘先生因为这些言论而获罪,这就侵害了《宪法》所承认的言论自由权,是典型的因言获罪,这是我反对的,我相信这一点也是许多人所反对的。

目前中国的政治改革问题已经出现了很多不同声音,在这些声音里有些可能是温和的,有些可能是刺耳的,这都是正常现象。

中国历代都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就是凡事不喜欢用公开辩论的方式解决,而喜用暴力灭杀各种异见,这种做法导致了古往今来大量的悲剧,身处庙堂若不能容忍和听取各种不同意见,除了给国家制造灾难,还能产生什么?古今悲剧汗牛之史事,望政府多所鉴取,一改中国政治的丑陋传统。

当然,改变这一传统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近些年来,政府在各方面因素综合推动下,确实一直也在制度方面逐渐向公开化、民主化迈进,但客观地说,步子的幅度和频度显然都还很不够。公共议论虽有喜人进展,但不可否认,在许多方面尤其是一些关于政治的基本问题方面,还基本上都是禁区,政府在容忍异见方面还需要更加开阔的心胸,需要对《宪法》和相关良法的真正尊重。

虽然我像所有正常人一样,恐惧自己也被政府突然绑架,失去自由。但我依然要说出下面这句话:如果刘晓波先生应当被捕,意味着我们所有批评过政府的人都应该被捕;如果刘晓波先生应当被定罪,我们所有批评过政府的人也应该被定罪。

希望政府尊重每个中国人的言论自由,听到异见,请用辩论,勿用暴力。为此,我希望政府重新考虑此次对刘晓波先生的批捕行为,适时地尽快撤销,还刘先生以基本的自由和公民权。

2009年6月24日於追遠堂

本文欢迎完整转载
敬请注明出处
http://blog.sina.com.cn/xhzyt

金牙大状首席律师:
2009-06-24 13:14:16 希望政府尊重每个中国人的言论自由,听到异见,请用辩论,勿用暴力。

博主回复:


新浪网友:
2009-06-24 13:15:00 请教:能否说媒体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至少就中国的现实而言。盼复

博主回复:


新浪网友:
2009-06-24 13:15:25 萧老师好,又来学习常识来了,谢谢!

博主回复:


金牙大状首席律师:
2009-06-24 13:15:50 医生了解当事人的身体结构和健康状况,律师了解当事人的行为和精神状态,这是由职业决定的。亦即是律师职业特点决定着其更易了解事实的真相。

又因为律师所从事的是如何说服他人采纳他(她)的意见的工作,且往往在反对(反驳)声中前行,他(她)得经常换位思考、多角度思考。

这两大律师职业特点决定着律师对社会的把握深刻而全面,并拥有傲人的口才。

这样的能力如果遇上法治国家,总统啦,议员啦,自然不少是从律师中诞生。

中国律师成为非“橡皮图章”性质的“议员”,“总统”仍然是遥远的梦,但从多角度着手,揭露政治腐败,社会不公,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是有职业良知和使命感的律师应该做的。实践证明,这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推动社会进步大有帮助。

多年的律师职业生涯,经历众多的大要案辩护,聆听那些没有令司法机关形成案的充满血泪的冤情,经常让我们心灵受到巨大的震撼。作为律师,面对这些为法治社会所不容的冤情,如果麻木,那已经不成为律师,甚至不是人了;如果有良知呢?又常常因为无力帮助洗雪冤情而苦恼。

博主回复:


新浪网友:
2009-06-24 13:22:50 新一轮的文字狱

新浪网友:
2009-06-24 13:24:09 面对这样的政府,夫复何言?难道和谐就是不出声说话,只举手赞成?无语


博主回复:


新浪网友:
2009-06-24 13:29:53 真是见鬼了,当我转载在校内的时候,又出现了“对不起,您的文章发表失败。文章内容包含不合适内容,请检查。”,呵呵,无语了!

博主回复:


新浪网友:
2009-06-24 13:33:53 先生好天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