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于一九八七年解除戒严,一九九一年启动修宪,一九九二年进行国会全面改选,一九九六年实现总统直接民选,以台湾人民作为国家主权者的新生国家成形,一九九七年第四次修宪,以台湾为主体调整宪政体制,二零零零年首度政党轮替,中国国民党和平转移政权,由台湾本土政党民主进步党执政。二零零八年,台湾人民以选票决定再次政党轮替,国民党同时赢得总统和立法院选举,成为台湾民主化以来第一个掌握国会多数而全面执政的民选政府。
台湾的民主化采取的是渐进的变革方式,因而被喻为宁静革命,尽管台湾民族主义是推动台湾民主化的重要动力,但基本上这仍是一个党国体制由上而下主导下展开的历程,其目标为外来政权统治正当性的本土化重建。正因如此,台湾的历次宪政改革,都是当下人民意志和朝野政治实力对比下的产物,具有确保各阶段民主化成果的性质。但是,也由于这种典型变革模式的民主转型,乃使得中国党国威权遗绪无法完全根除,转型正义必要的历史反省与制度改革不足,以致民主的政治文化无法深植,我们很遗憾地看到以台湾为主体的全面宪政改造的挫败,第一个台湾本土政权最终沉陷在制度性的腐败当中,而从未诚恳面对台湾、完成意识型态本土化价值重建的国民党的再次全面执政,只会带给我们党国威权复辟和台湾主权流失的重重忧虑。
民主的最低标准就是自由的选举,但民主不等于选举,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和国家权力分立制衡等民主政治基本精神的确保和实现,必须依靠坚持民主价值信念的政治文化,以及功能健全而有效率的宪政法治方有以致之。国民党全面执政下的当前台湾宪政民主发展现状,即隐藏着台湾民主倒退乃至党国复辟的深层危机,台湾在美国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全球政治自由度报告当中,即特别在新闻自由和司法人权上的表现受到警告,就是一项重要的警讯。事实上,国民党的全面执政,乃基于掌握国会绝对多数席次以及总统胜选的基础,但前者则出于选举制度偏差而导致的席次与得票不比例性问题,使得票率将近六成的国民党拥有超额的七成席次,而拥有四成选票的民进党却只能拥有两成五的席次,在野党毫无提案的权利和杯葛的实力,此则造成我国民主制衡机制的失灵;再者,总统不是《宪法》上的最高行政首长,却以国家安全大政方针决定权和行政院长任命权进行国家最高决策与介入日常行政,完全不受民意监督,制度上亦缺乏透明化的要求,以致总统的实际权力,远远超出〈宪法〉的规范与约束,成为有权无责的巨灵。国民党政府治国无能,只知一味期待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腾飞带动两岸贸易以作为台湾经济复苏的动能,乃使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两党间的诸多协议,已实际指导着我国国家发展的政策方向,而在总统马英九兼任国民党主席之后,新党国领袖透过党纪要求立法院支持国共协议,从而使国民党成为共产党在台湾代理人的可能性乃大为增加,面对台湾国家利益遭到国共两党连手出卖的困局,在野党和人民却无从置喙、无从与闻。而当人民作为国家的主权者,欲将最后的决定权收回自己的手上时,《公民投票法》超高的可决门坎,则等于是对于发动与参与公投的人民群体的惩罚,是对于人民直接民权的制度性障碍。
总而言之,台湾的宪政民主问题根源,就在于新党国体制在民主选举中复活,然后利用〈宪法〉的制度设计漏洞建构有利于其永久执政的权力结构,形成民主的独裁,非但如此,新党国体制亦不再坚持反共,处处称颂中共政治与经济的进步,而欲以国共连手制台独,自甘为中共附庸,以便偏安台湾永久维持小朝廷。然无论如何,我们仍对于台湾人民的民主素养充满信心,为了挽救台湾的民主与人权、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我们愿就我们对于台湾宪政民主的发展提出以下的看法和主张,期许国家的主人们持续不间断的民主革命,使台湾早日成为正常国家:
一、支持在野力量,维持政党平衡
尽管因为宪政制度设计上的问题,政党在国会席次分配的不比例性,导致民主失灵,在现行宪政制度未修正之前,强化民主制衡的不二法门,就是在各种选举中支持反对党和独立自主的候选人,务期增加在野势力在各级议会中的席次以及在各级地方政府中的执政权,使国民党能时时警觉到人民的力量。未来我们则建议适度增加国会席次与修改选举制度,使国会政党生态能真正反映民意。而为促使各级议会问政专业化,我们则要求实施议员评鉴与纳入外部监察的议会自律,议长政治中立,地方议会实行政党比例代表制。至于破坏政党公平竞争的国民党党产问题,我们则要求马英九主席诚实处分,放弃信托利润,全部捐赠国家。
二、充实公投民主,彰显主权在民
人民主权是国家最高的意志所在,也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现行《公投法》过高的可决门坎,以及对于发动公投的程序有着太多的限制,反而实质妨碍了人民主权的行使。我们主张补正《公投法》,使人民主权得以伸张,成为政治争议和宪政僵局的裁决者。但在未完成《公投法》补正之前,我们则支持各项公投案的发动,无论其是否可能通过,因为这提供了人民对于公共政策表达意见的机会,并且使立法院因民意压力而更加认真行使职权。
三、推动政府改造,强化分权制衡
在追求政治民主的同时,也要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减少公共资源的浪费。我国拥有庞大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架构,事实上,考试、监察两权的实施,并不需要院级的庞大建制,应将其适度缩编,或考虑改制为独立机关;再者,总统与行政院长间权责不清,以致重大决策政治责任不明,国会监督无力。我们乃建议无论中央政府体制如何定位,日后如何调整,国家最高决策的权责必须相符,部会首长之任命亦至少应经立法院之人事听证程序;第三,应当贯彻行政院组织精简改造,并研议独立机关之设置。
四、落实地方自治,合理国土规划
地方分权旨在使国家权力与公共资源,能就事物的性质,由最了解问题也最能力解决的各级政府和议会来做合理的运用与分配,以避免中央集权对于地方基层事务之关照有所不足。然而,地方政府之设置过于浮滥,本身也是公共资源的浪费,政府改造亦应从中央贯彻到地方基层,因此我们对于国民党政府拉大城乡差距、制造差别待遇的二省三都四市七区十五县的地方区划深深感到不可思议。我们主张推动平衡区域发展及城乡差距的国土再造方案与地方制度革新,重新建构为中央与县市二级政府制,废除毫无治理能力的台湾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及台湾省咨议会,全国依北、中、东、南四区规划区域发展与跨域合作治理;取消破坏地方财政资源合理分配的直辖市制;县市依生活圈进行区域整并;废除县辖乡镇市自治,行政首长改为官派,代表会仅具咨询功能;完成以民族事务为核心的原住民族自治;鼓励并奖助民间社团参与公共审议、小区营造与发展,以落实行政民主化及草根民主。
五、深化司法独立,扩大民间参审
司法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司法的公信力,是社会团结的黏着剂。由于我国司法体系高度封闭与菁英化,其人员之养成、训练与甄拔与社会脉动严重脱节,案件审理亦无法实时发挥定争止纷之效果,以致社会时有选择性办案,政治判断实质干预司法的疑虑,司法公信力乃屡遭社会各界批评。人权保障终究必须依赖独立于政治部门之司法体系,因而司法被告的人权保障应当更为周全,以作为社会的示范。因此我们主张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反对以羁押为取供手段的变相刑求;司法裁判应反映社会多元价值,不可脱离社会期待可能性,故而应放宽司法实务人员之来源,给予学士后法律学系、科际整合法律研究所毕业生考试录取名额之保障,扩大法学博士、大学法学教师及专门职业人士之检核,而在加强司法人员在职训练之余,开放民众与专家参与重大司法案件之审判,我们并主张由公正机构举办司法评鉴,淘汰不适任之司法官。
陈水扁就任第十一任总统时,曾宣示要推动第二阶段宪政改造,马英九竞选第十二任总统时,亦提出第二阶段民主改革主张,可见朝野政党领袖皆认识到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已面临了价值深化与制度巩固上的重大瓶颈。我们深切希望关心台湾国家正常化的有识之士,能与我们就宪政民主方面的长远之计,共同研商对策,寻找出当前全民最大的改革共识,促使朝野政党共同合作,继续推进相关的立法与宪改,而惟有拉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宪政民主和人权法治上的差距,维护台湾人民自决的权利,我们也才不必担忧在两岸经济交流日益密切的今天,台湾人民会对国家失去信心,任由国共两党主宰我们的命运。
民国九十八年八月三日晚七时于台湾高速铁路四七零次列车初稿
曾建元
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副教授
国立新竹教育大学人力资源发展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台湾北社暨台湾教授协会法政组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