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殇60年,对中共执政者在“严打”中的历史罪错有必要进行一次清算,清算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此后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同时,中共须要反省历史中对人民犯下的罪错及侵害人权的诸种不当行为。
“严打”是中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它的倡议者是邓小平;迄今为止中国共出现过三次“严打”:分别为1983年、1996年和2001。三次“严打”,其社会效益呈递减趋势。本文主要就中国的第一次“严打”即1983年“严打”对人权的侵害作一个大致的梳理。以殇国史。
一、时代政治背景:如果说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70年代末开始的中国思想解放运动(学界所称的“新启蒙运动”)的正式登场唤醒了国人对民主和人权的渴望,那么也正是这场思想解放开始憾动中共的专制极权统治;伴随着对“民主墙”一代的镇压,从80年代开始,以邓小平为首的中共新统治集团开始背离人民和社会对民主日益增长的要求,在利用了人民对旧政权的瓦解作用后,他们为巩固自己已有的统治,开始一边有目的进行政治消解,一边进行新的政治镇压。
如果说毛泽东的心狠手辣带着传统帝王特征的话,那么正如魏京生先生所言邓小平则是先韬光养晦后发制人,其心狠手辣同样不在毛之下,他掌权后迫不及待的消灭曾经帮助他上台的民主派就是一个证明;此后的整个80年代他都“不懈怠,不动摇”地消灭党内和党外的民主派:用消除精神污染来抵制社会上追求民主自由人权的运动,用严打来取消刚刚建立的法制体系,一直发展到武力镇压反腐败、要民主的89民主运动,与全社会的民主愿望背道而驰。
所以,对发生在1983年的严打不能只从打击刑事犯罪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它是中共对社会反对力量全面政治镇压的一部分,只有这样理解才能清楚为什么中共对严打对象的定义是“敌我矛盾”,才能理解为什么严打如此残酷和大规模以至于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也超出了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刑罚范围,开启了中共镇压民主和侵害人权的罪恶开端。
二、社会背景:八十年代初中国社会的“不稳定”状态的持续在社会阶层上主要体现为:一是数量庞大的知识青年陆续返城“要工作,要吃饭”,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是当时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的“不安定因素”,因为他们具备一场社会运动生力军的必备要素(要求公正和改变现状的动机、愿望和目的),同时也只有他们具备改变现实的能力和条件(年轻并有一定的组织性);二是毛时代长期禁锢在土地上的农民开始涌入城市寻找生计,曾经是圈内沉默的羔羊,如果不能觅食也是会咬人的;中国的农民或流民一旦进入城市便会具有嗜血的革命本能,造反还是不造反的前提是是否能够生存。
已经被中共基本绞杀和控制的“新启蒙运动”并不能完全消除新的社会动荡。因为这样的动荡是一个“生存权”的问题。社会的起伏用当局的表述则是“治安形势极为严峻”,以至于威胁到统治,专家们也言之为中国第四次犯罪高峰期。于是,邓小平在1983年8月17日的北戴河会议上提出“在三年内组织一次、两次、三次战役,一个大城市,一网打尽,一次就打他一大批。”一场史所罕见的以“整人”为务的严打运动便这样开始了。
83年的这次严打是此后延续数年的中国社会“综合治理”的前期大动作。自此,严打成为中共背离法律进行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并在不同时期配合其政治镇压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严打刑罚意识基础也是以“邓小平思想”为指导,那就是“从严、从重和从快”。刑罚过重和范围过广的严打是八十年代中国制造冤案的“主渠道”。
然而就象中共从来不承认自己是制造冤案的罪魁祸首一样,83年严打的政法系统就在运动甫一开始时认为“这次严打没有冤案”,事实证明这无非是“首长”们安慰下级的流行行话而已,无非是对打手和喽啰们“鼓励士气”,让其“大胆工作”而已。
这次严打也与中共此前的历次大清洗和大镇压一样,它不可能没有冤案!如果说“反右”和“摘帽”等还有来自体制的“评反”的话,那么83年严打至今为止仍没有一个公正的“说法”,“矫枉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中共从来就是这样做的;严打在法理上与民主有涉,更与人权有关。我们说严打是中共违反人权因而也是反民主的一次重要的政治和社会运动时,并没有冤枉它,当然它是以“打击犯罪”这样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出现的。
三、数字和事实。83年开始的严打有“三次战役”。据官方统计显示,“三次战役”历时3年5个月,全国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1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破获刑事案件164.7万余起。这个统计数字的可信度我以为也只能作为参考;民间说法则是“严打让百万人丧命”,虽然它不能以充分的统计数字的形式出现,但却合乎当时的推论;根据笔者对83年严打的初步研究情况来看,这样的推断应该是有它的合理性的。总而言之,严打的“三次战役”下来枪毙和劳改的人数只能是有多没少。
笔者作为也曾在体制内政法系统工作过的一员,对中国八十年代的报表数字有着第一手的认识,概括为一句话,那就是报表数字都是可以按上面的要求或本部门的需要来伪造的。83年严打时,笔者在四川新华劳教所就职并目睹了劳教所内部的“严打”,劳教所内部当然比不上社会上的血醒和严酷,但同样会使正常人瞠目结舌:
发生在劳教所内部的主要违法事实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劳教人员中对个别“重罪轻判”的劳教人员“重新判处”,提出档案进行“甄别”即把认为“情节严重”的重新改判劳改,从法律上彻底推倒了以前的劳教处罚(劳教当然本身就是违法的);二是对劳教所内“重新犯罪”的劳教人员“从重从快”加重处罚,如平时因为在所内赌博打架酗酒的本来只延教三个月等处罚,现在严重的即进行批捕劳改,轻的也是延教一年或半年。其处罚比平时严重几倍或数倍。
此次严打是中共自1950年镇反运动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集中打击。83年的这次严打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有冤无处申,有理无处讲是中共在法制执行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但这次严打主要对象实际上是入世不深的青年们,它们是这次严打最大的受害者,本当进行教育的却进行刑罚。这种严重违宪的方式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使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处于另类恐怖之中。
四、严打中的主要违法现象:中共的严打思路明显沿袭的是古代“治乱邦,用重典;治
安邦,用轻典”的刑罚思想,同此前的“三反五反”运动中的“坚决无情地镇压反革命”一样,将打击犯罪完全等同于政治任务和阶级专政而与现代刑事司法原则相悖;所谓“依法从重从快”中的“依法”二字在实际中没有得到运用。
邓小平上台时曾许诺中国“不再搞运动了”,但严打实际上采取的是行政领导下的军事行动的“运动式执法”模式,这种“运动式执法”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极大的侵害了中国人本来就少得可憐的人权,这当中最根本的就是:
1、以行政代替司法。严打从一开始就是党政的全面发动和参与,这注定了它的违法。2、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混淆,体现的是人治而非法治,检察院的独立检察权和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被行政命令取代,三家机构“坐在一根櫈子上办公”,严重违背中国已有的法制体系。3、严打中的“从快”超越了刑事诉讼法范围内的执法活动。如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的上诉期改为三日,上诉权形成摆设,造成冤案。同时,严打“第一战役”停止了刑事辩护,草菅人命,严重侵害人权。4、严打中的“从重”打击面太宽,对一般犯罪也采取了从重处罚,背离了中共建国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
五、警示、得失和和结论:极权社会的严打“效率递减”原则。极权社会靠严刑苛政维持统治,邓小平时代靠的也是这个;83年严打后刑事发案下降局面只维持了短短两年,1996年中共再次进行了全国性的集中“严打”后,则是两年都没维持到,1998年又大幅度回升,于是中共又在2000年底开展了第三次严打,这是中共在社会治理上的一个历史怪圈和黑暗循环,至今它仍未能跳出发案率反弹的怪圈。
20多年严打历程说明,严打不单只是对中国人权的侵害,也不可能解决社会的长治久安。邓小平的两三年内通过几个战役迅速扭转社会治安混乱和被动局面的目的已经失败。中共长期以来积累的运动治国的经验,中国人民为此付出了相当惨痛的代价,这个代价需要执政者偿还。
暴力从来不能消灭仇恨。只有极权社会才奉行“乱世用重典”,事实证明中共的暴力只能是制造更多的仇恨。严打尽管短时间内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正如人们所言,“如果你授予公共权力随意砍掉小贼的手的权力,那么你就必须承受自己手随时会被砍的后果;”这正是为什么极权社会总是会面对随时可能暴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根本原因。
今天的中共自身已沦为“最大的犯罪集团”,所谓“以前有流氓罪,今天流氓犯罪都不要惩罚了”,执政者以公有名义侵害私权,剥夺人权,以垄断经济制造新的社会不公,于是最后只能以严打来维持专制极权统治。
今日中国刑事犯罪居高不下且呈现出组织化、技术化和智能化发展的趋势(专家们所谓的第五次犯罪高峰),其时间持续之长,案件上升幅度之大,犯罪类型和手段之繁多,危害之严重,史所罕见。它说明社会治安从来与制度相关,没有民主政治制度是一切犯罪之源,好制度可以减少犯罪,坏制度却只能增加犯罪;今天的中共应该反躬自省!然而历史能够原谅他们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