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干涉基督教徒信仰自由的信息时有所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却完全不是这么回事,“宗教信仰自由”徒有其名,并无其实。

          一、基督教勃兴的社会考察

    进入新世纪后,基督教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据说目前信教者已有一亿多人,其中绝大部分是不愿受当局控制的“三自教会”约束而自行信奉的“家庭教会”的成员。这是十分自然的。既然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那么,信仰什么宗教,采取什么信仰方式,在什么地方举行宗教仪式,开展什么样的宗教活动,都应当听由公民自由选择,国家权力机构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加以干涉,否则就是触犯宪法,理应受到查处,以遏制这种违反宪法的现象。

    可惜,有些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却不把宪法当做政府行为的准绳,他们对家庭教会的信徒滥施打压,随意迫害。但事情的发展往往与他们那愚蠢的愿望相反,打压与迫害反而促进了基督教的繁荣。为什么会这样呢?

    这要从毛泽东时代的中国社会说起。

    由于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和经济运动,社会道德遭到毁灭性的破坏,一切自尊、自信、自重等作为独立的人格所不可缺少的品德,都被彻底剥夺了,人性德性被兽性奴性所取代。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平反冤假错案的政治解放和真理标准大讨论的思想解放,为中华民族带来了浴火重生的机会,无奈邓小平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打断了刚刚开始的全面反思和道德回归的历史进程;1989年的残酷镇压,进一步扫荡了政治解放和思想解放所带来的社会成果,摧毁了民众对于民主自由的殷切期待。崇高的理想破灭了,政治思想教育失效了;道德的沦丧和人性的异化不但死灰复燃,而且变本加厉,社会风气江河日下。这就为宗教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马克思曾经说过宗教是鸦片,鸦片既是毒品,同时也是药品,是止疼麻醉的良药。宗教就是疗治社会创伤的良药。当人们对现实社会失望而感到痛苦的时候,宗教可以激起人类良善的本性和生活的信心。任何宗教的信徒都是有神论者,对无所不知、无所不能、至高无上的神的崇拜和敬畏,驱使信徒扬善抑恶,趋向高尚,成为社会的积极因素。特别是基督教徒,他们对信奉上帝的虔诚,拯救世人的执着,自愿做光做盐、服务社会的胸怀,和平理性的处事原则,自我约束、推己及人的风格,时时处处散发出人性的光辉。在社会道德沦丧、社会动荡不安的情况下,他们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承担起安定人心的责任,扶贫济困,排难解纷;当他们受到迫害的时候,他们更表现出为捍卫信仰的权利而有恃无恐地坚持抗争的勇气和决心,从而受到人们的尊重,吸引着更多的人去信仰基督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基督教的压迫,成了促进基督教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许多事实表明,基督教的信徒是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的积极力量。记得前几年曾经在报刊上不止一次地看到有些文章和调查报告介绍,在一些全村或多数村民信仰基督教的村子里,犯罪率都很低,有的甚至接近于零。近几年看不到这样的文章了,大概是因为这一类文章有美化基督教的嫌疑而被文化专制主义“导向”掉了。

          二、受到国家权力机构打压迫害的基督教会

    鉴于基督教的这些特点,明智的执政当局理应充分发挥他们对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的宗教活动。基督教的温和、理性、充满爱心的说教,敬畏、谦卑的道德风貌,对民众可以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效果,远不是主流媒体的宣传和政治思想教育所能达到的。可惜,执掌权力的人却看不到这些积极因素,相反,总是以“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心态去看待他们,处处设限,事事干预,挑起事端,激起不满,不断地制造不稳定不和谐的局面。最近就有好几起这样的事例。

    前几天在电子邮件里读到一条消息:北京守望教会的信徒们因为原来租用的聚会场所房东受到恐吓而毁约退租,被迫寻觅室外的聚会场所。111日,约有五百信徒冒雪来到海淀公园,参加主日聚会。公园管理者以“花卉搬迁”为由关闭园门,大家只好在公园东门外聚会。虽然园方用高音喇叭进行干扰,但大家还是满怀无限崇敬和庄严,完成了整个礼拜仪式。118日,又一个礼拜日到来了,到海淀公园东门外参加主日聚会的信徒达到七百余人,还有从外地赶来赴会的。虽然一些冒充公园管理人员的公安人员劝说、驱赶他们,阻止他们聚会,而且原定要来主持证道的金文明牧师临时被公安人员软禁在家,但他们坚持和平应对,也不理会公安人员用无线设备制造的噪音骚扰,照样高唱赞美诗,诵读圣经,见证布道,又一次顺利地完成主日礼拜。

    这是发生在首善之区的北京,在外地就没有这么“客气”了。

    在山西临汾市浮山县,今年913日凌晨,300多警察闯进家庭教会的聚会场所“福音鞋厂”。他们手持军械、木棍、铁钩,对在场的一百多名信徒和职工大打出手,受伤者数十人,有的倒在血泊中,昏迷不醒。接着,这些披着警服的暴徒又出动推土机、挖掘机,摧毁几十间房舍,现场一片狼藉。当地有目睹这个暴行的老百姓说:“那场面比黑社会发动袭击可厉害多啦!”23日,大批武警进驻临汾市内的大教堂,查抄电脑和宗教用品,禁止信徒聚会,还有许多教牧人员被关押、软禁。同一天,七名赴太原省委省政府上访的信徒也被警方扣押禁闭。

    临汾的基督教会以“金灯教会”为名,已有三十年的历史,现有信徒五万余人,被认为是中国十大教会系统之一。临汾大教堂被武警进驻后,它的十几个分支教会也被禁止聚会。在这个被称为“临汾教案”的事件中,有关国家机关剥夺了数万信徒的信仰自由。此事在国内媒体上虽然被严密封锁,滴水不漏,但在海外却引起巨大反响,美国国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关于“临汾教案”的证言;有些教会团体发表声明,声援临汾教会。

    在上海,113日,由上海市的国保局、民族宗教委员会和闵行区的民族宗教办公室、民政局、国保局、工商局、文化局、出入境管理局等单位联合组成的一支五十多人的队伍,浩浩荡荡地开进万邦宣教教会的聚会场所,对教牧人员和教会同工展开查询。第二天,当地派出所、居委会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人员又来到聚会场所,宣布“取缔非法活动场所”告知书,并且禁止五位牧师“非法传道”。接着,由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调查组,对全市所有到万邦教会做过礼拜的信徒进行审查,威胁、恐吓、诱供,引起社会的普遍不安。

    此外,成都的秋雨之福教会、温州的白象教会,近来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压迫。

    为什么会这样?按照宪法,“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那就是说,除了这三种有害的活动外,其他宗教活动,都是国家应该保护的正常的宗教活动。这些基督教会为什么会受到骚扰、禁止、打砸、取缔?一些教牧人员为什么被传讯、软禁、关押?他们“破坏社会秩序”了吗?没有;他们“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了吗?也没有;他们“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了吗?更没有。这就是说,他们进行的是“正常的宗教活动”。然而,这些按照宪法应该得到“国家保护”的正常的宗教活动,现在却被国家机器取缔、禁止,活动场所被封闭、捣毁,教牧同工被扣押、幽禁。这个现象反映了什么样的本质问题?

          三、阶级斗争——以基督教为敌的意识形态根源

    在胡耀邦赵紫阳当政的八十年代里,相对自由宽松的社会条件,为民众提供了追求真理、实现理念的良好环境。对国家美好愿景的关切和个人光明前途的期盼,烘托出那个时代的民心所向和社会趋势。宗教虽然被遗落在社会的边缘,但总的说来还能够正常活动,当政者对信徒还没有明显的歧视,基督教、天主教都在“三自”的框架里有所发展。1989年后,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畸形的发展模式:市场经济迅速成长壮大,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肆无忌惮,文化专制主义猖狂施虐,贪腐现象日益普遍化,贫富两极悬殊,社会道德持续下降,在意识形态领域,毛泽东思想死灰复燃,主导着决策的指导思想。

    在这个畸形的社会形势下,基督教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新的压力:一方面,人们对现实世界的不满和失望,使基督教获得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发展良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所孕育的独立自主意识,使广大教徒不甘于受“三自”的束缚,纷纷采取家庭教会的方式,来寄托对基督的信仰。据许多材料反映,我国目前家庭教会的教友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三自”系统。数达一亿多的基督教徒,绝大多数独立于“三自”之外。这就使他们同毛泽东思想的指导方针产生矛盾与对抗,压力和打击也随之而来。

    毛泽东思想的核心是“以阶级斗争为纲”。除了“一抓就灵”、“其乐无穷”、“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等口诀式的咒语外,它的最具“中国特色”的表述就表现在那个著名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里。在这个报告中,毛泽东把国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民,一类是敌人。划分的标准有六条,最主要的两条是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而什么是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又可以由有权者做出随心所欲的解说。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就是毛泽东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牛刀小试,这一试就把五十多万知识分子划为敌人,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右派分子”,轻者开除党籍军籍、降职降薪,重者判刑劳改,饿死累死。1959年庐山会议后的反右倾运动,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都把忠诚的共产党员或善良爱国的普通公民当做是敌人来打击。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朝野官民都深刻体会到“以阶级斗争为纲”所带来的痛苦和灾难,一致弃绝这个荒唐的概念。但是,把异己者视为敌人的阶级斗争思维方式,却顽固地积淀在某些人的灵魂深处,一有适当的气候就会喷发出来。1989年的大屠杀,就是这种思维方式导致的历史悲剧。

    几十年来的无数事实表明,离开法律而侈谈“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全是为巩固专制统治、消灭异己而炮制的,作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内容,这个理论根植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方式。近几年来基督教家庭教会所遭遇到的种种磨难,也可以从这里得到解释。

按照当局的解释,基督教徒可以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必须是在“三自”的范围内,也就是共产党可以操纵控制的范围之内。可是,如果宗教信仰处在政府机构的操纵控制之下,那还能叫“宗教信仰自由”吗?前面我已经指出,基督教的存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什么不让他们自由活动、正常发展呢?在这些心胸狭隘、头脑简单的管理者看来,“三自”教会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爱国爱教的教会,他们自办家庭教会,拒绝纳入“三自”系统,就说明他们不愿接受共产党的领导,不爱这个由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因此,必须动用专政手段,迫使他们进到“三自”这个“鸟笼”里来(按:陈云有所谓“鸟笼经济”之说,此处借用于宗教信仰)。如果他们不肯进这个“鸟笼”,那就说明他们已经成为与共产党敌对的势力,或者是为敌对势力所利用了。这是那些有权有势的既得利益者的一贯逻辑,对待家庭教会是如此,对待具有不同政见者也是如此。十几年来,有些忧国忧民、独立思考的仁人志士和敢于为民请命的维权人士,往往被加上“阴谋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判刑入狱,备受凌辱,也是把异己异见的公民当成敌人的具体表现。这就不由得使我们百思不得其解:这些人高唱“稳定压倒一切”,却又不断地挑起不稳定的因素,破坏稳定;他们号召“构建和谐社会”,却又一次又一次地制造不和谐的事由,破坏和谐。这究竟是高层决策的思想混乱,还是内部矛盾的正常体现?

          四、打压基督教的深层背景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

   有人认为这次对基督教的迫害,是今年第三次剥夺公民权利的高潮,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维权运动的第三次高潮。第一次是从去年年底开始的对《零八宪章》起草者和签名者的迫害,第二次是对北京维权律师和“公盟”、“天益”、“益仁平”、“往事微痕”等的迫害,第三次就是对基督教信徒的迫害。这三次高潮的共同特点是政府机关运用国家权力,对于行使了宪法所赋予的自由权利的公民,进行打压迫害,剥夺了他们的自由权利;另一个共同特点是每次迫害都在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抗议、声援之声不绝。

   从更为宽泛的角度来考察,这三次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对行使权利者的打压,也体现了改革反改革的矛盾的尖锐化。从去年批判普世价值开始,到陈奎元的赤膊上阵,全国人大和政协主席台上的口诛,《求实》等官方报刊的笔伐,加上中宣部出版《六个“为什么”》,并且勒令全国各地组织宣传学习,还要“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这些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围剿,同前面所说的三次打压高潮,都是既得利益的权贵集团为了维持现状、抗拒政治体制改革而发动的。这就表明,至少在意识形态和政法领域,权贵集团已经成为决策和施政的主导者,开明的改革派则正被日益边缘化。这是2009年最值得注意的社会发展动向。

   对基督教的打压迫害和基督徒的抗争,虽然表面上与政治体制改革无关,但拒绝纳入“三自”系统,坚持要独立自主地进行宗教活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这事实本身就是对专制政体的挑战。家庭教会的基督徒以捍卫宗教信仰自由的实际行动,呼唤着民主自由的政治体制;对他们的打压迫害,则体现着维护现有政治体制的专制主义本质。只有把问题放在这样的高度来认识,才能看清打压家庭教会的实质和信徒维权的意义。

   2009年的三次打压高潮和维权高潮,范围一次比一次扩大,在社会上引起的骚动也一次比一次严重。针对家庭教会的政府行为,影响着数以千万计公民的正常生活,也干扰了社会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践踏了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无论是从依宪行政的原则出发,还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考虑,对基督教及其信徒的打压迫害都是极其错误的。希望最高当局能够清醒地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及早制止这种违反宪法、破坏和谐的蠢事,责令有关部门悬崖勒马,放下屠刀,不要“为丛驱雀,为渊驱鱼”,把千千万万爱国守法的基督教徒,驱赶到同共产党和政府相敌对的立场上去。

   20041130日,国务院以第426号令发布《宗教事务条例》。这个已在200531日开始施行的具有法规性质的条例,虽然有一些有助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但也有一些条文明显地限制了宗教信仰自由。如“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信教公民的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经省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申请获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等等。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严格限制,完全是针对家庭教会而设的。它违背了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承诺。政府的法规条例,应当为贯彻宪法精神、保障公民权利而制定,不能为了便于政府管理而限制公民权利。

   为了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精神,保障信教民众的自由权利,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全国人大应该制定一部《宗教法》。在《宗教法》出台以前,适当修改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删除限制宗教活动场所的条文,把家庭教会解放出来。

         五、并非毫无意义的赘语

   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但知道马克思主义同基督教的渊源的共产党员,恐怕很少很少。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来源,通常都相信列宁的“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的说法,即:马克思主义哲学来源于德国古典哲学,政治经济学来源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来源于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这样概括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未免显得过于机械,还有点简单化。何家栋在好几年前就指出马克思主义还有第四个来源,那就是文艺复兴的人道主义,即人本主义、人文主义;湖南省委的一位离休的领导干部黄道奇去年出版了一部《论马克思主义形成的历史来源》,以多年来所写的大量读书笔记,论述了欧洲三大革命(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启蒙作家对马克思主义形成的影响。此外,还有一个来源——基督教对马克思主义的形成的影响,注意的人就更少了。马克思的父亲母亲都出身于传统的犹太教家庭,但在马克思出生的前一年,因他父亲职业的原因,全家改信新教。马克思六岁受洗,十六岁又受“坚信礼”之洗,十七岁中学毕业时,他以《根据约翰福音第15章第1——14节论信徒和基督的一致》为题撰写作文。这些情况说明,少年马克思受过基督教的深刻影响。黄克剑在1996年出版的《人韵——一种对马克思的解读》,曾经介绍基督福音对早期马克思的熏炙。基督教在马克思少年时代对他的熏陶,不能不渗透在他后来的著作和处世风格里。刘利华在她的《超越马克思主义》里,就认为马克思的奉献牺牲精神,解放全世界、解放每一个人的宏愿,设置终极目标等,都来自基督教的影响。她在书里说:“有人说共产主义社会理想像是马克思把基督教的天堂搬到人间。”这个看法是很有道理的。马克思的思想有一个发展成熟的过程,在他整个生命历程里,早先所接受的思想观点,从新教伦理到自由主义,都是他后来的整个思想体系的铺垫。我认为,基督教和启蒙作家对马克思的影响,对马克思主义的形成的作用,绝不下于列宁说的那三个来源。就那三个来源对马克思主义而言,主要是相关理论的继承和扬弃的问题;而基督教和欧洲三大革命及启蒙作家的影响,则渗透于他的全部理论。在这个意义上,我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了解基督教和欧洲三大革命,就不可能理解马克思主义。

   那些热衷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工程”的“马克思主义者”,有几个是懂得基督教和欧洲三大革命,并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的?

                                                      2009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