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波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一判决所据事实牵强附会,所依法理为专制信条,实际上,这是秉承上峰意旨而匆忙判决的一大错案、冤案。
判决书列举刘晓波所写6篇文章,企图以此证实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刘晓波在审讯时强调,他的文章对与错,都是现行宪法赋予他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他使用这一权利是合法的。对此,判决书指出:刘晓波的行为“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犯罪。”这表明,当今的政权为“言论自由”划定了允许与否的权界,超出这一权界,言及政权不爱听、不许谈的言论,一律不许“自由”,且以惩办为后盾。何其荒唐的逻辑!这样曲解“言论自由”,岂不是招认“本政权只纳顺耳之声,禁止逆反之言”的专制之规吗?
判决书列举刘晓波的6篇时政评论是从刘迄今发表的约700篇文章中选出的,应是证据确凿,无可抵赖的样品。然而,仔细品读原文,不免令人惊讶:刘在这些文章中表述的都是对形势的客观描述,是对客体的价值判断,当然,客观描述与价值判断会因人而异,这正是意识形态多元的表现,是当代文明的必然要求。难道应该堵塞这种追求而固守一言堂和文化专制主义吗?不仅“固守”而已,还要对思维的活跃予以钳制,予以打压,动用专政力量予以惩罚,这不是向公众坦露中共政权厉行暴政的嘴脸吗?
判决是主观的,武断的,罪名是强加的。只要将判决书所指罪证与这几篇文章的内容相对照,就不难看出判决的强辞夺理与蛮横霸道。下面逐一过滤这几篇文章,以揭示判决刘晓波有罪的胡拉硬扯,以证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虚妄无据。
(1)判决书认为刘晓波的罪证之一是,他说:“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这句话出自刘所写《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山西的黑窑奴工事件揭发后,中原震荡,上下惊骇。号称“社会主义”的国家竟然存在奴隶制,长期无人理会,无人过问,这个问题不值得深思吗?刘晓波为此提出5个问题与读者探讨:1)为什么官方解救童奴的效率如此低下?2)中国的官员为什么如此冷血和厚脸皮?3)为什么时间如此之长、规模如此之大的黑窑奴工至今才被大面积曝光?4)中国的黑色经济、压榨和虐待民工、大量使用童工和拐卖儿童问题由来已久,惊人的大案也时有所闻,为什么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和遏制?5)自从胡温上台以来,为什么屡屡发生本该被消除在萌芽中的公共灾难演化为震惊海内外的重大公共危机?在5问基础上,他试图寻找问题的根源:“总之,独裁权力是冰冷的,眼睛只盯着乌纱帽的大小官员,不可能是温暖的。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如果没有制度性变革,黑砖窑式的罪恶,非但不能连根拔掉,甚至连枝叶也掉不了几片。”他所说官员珍视自身权力、漠视人的生命安全,是以中共执政的史实为依据的,是无可否认的。他希望从“制度性变革”着手扭转非人性的现实,其实就是呼吁政治改革,是既合理又合法的建议。从这段关于权力与人的生命的论断中,根本找不到刘晓波是在“诽谤”的依据。
(2)判决书认为刘晓波的罪证之二是,他说:“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这句话出自刘所写《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此文揭穿中共当局灌输爱国主义信念时,把国与党粘在一起,鼓吹“离开了中共政权中国就将大乱甚至崩溃”。刘晓波指出,把“党”和“国”混同是错误的,“中共政权,不等于中国,更不能代表中国文化”,不应以爱国之名偷运爱党的私货。所谓“亡党必然亡国”是一则悖论。“亡党,只意味着某一执政党政权的坍塌,而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崩溃和中华民族的沉沦。”至于中共执掌的政权,刘晓波率直指出,是以暴力和谎言来维持的,这样的政权要求人民爱国的实质是“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而中共掌权者自己却不爱自己的祖国,在权力所及时,他们向苏联秘密出让我国东北权益和秘密出让新疆的稀有矿产采掘权,秘密向缅甸出让大块领土,听任我国南海领域诸岛礁被邻国蚕食,甚至以立法形式秘密承认历史上俄国与苏联侵占我北方数十万平方公里领土合法化,说他们“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是千真万确的事实。这篇文章揭穿中共当局鼓吹爱国必须爱党的荒谬,显示中共领袖宣扬爱国高调却放肆出卖祖国利益的实质,绝然找不到刘晓波是在“诽谤”的丝毫痕迹。
(3)判决书认为刘晓波的罪证之三是,他说:“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这句话出自刘所写《多面的中共独裁》。此文揭示后毛时代中共政权统治的特点:独裁依旧却不狂热,呈现“模糊多面的特征”,刘称之为“灰色统治方式”。他指出:尽管这个政权仍然要求被统治者效忠,但标准已降至“只要求人们的犬儒态度:违心地拥护它赞美它”;对异见政治力量,既有跟踪窃听监狱,也有利益收买要挟,既有硬性手段,也有人情感化;对既得利益阶层,既有保护纵容,也有防范控制,既有不断强化的法律法规限制,也有法律的模糊和执法的任意;对整体宣传基调,既有硬性主旋律,也有软性大众文化,既是强制性遗忘,也是娱乐化忘却。刘晓波对这种“灰色统治方式”的描述,使人们看到这个政权统治力量的衰落,它在日暮途穷地挣扎。“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作者的这一判断可以给人多方面启示,愿意接受与否都可悉听尊便,但是,认为这一判断是“诽谤”,就远离了文章的实际内容,属于妄加之罪。
(4)判决书认为刘晓波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是一大罪状。这一指控源于刘晓波的文章《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此文宣布了刘对社会转型的总体主张,申诉了他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设想。民间对社会转型、对政治改革的宏观设计,大致可分激进与温和两派,刘晓波是典型的温和派。他认为,“相对于中共政权的强势而言,民间社会仍然处于弱势”,“道义在民间而权力在官府”的格局虽然逐渐形成,但是,民间社会还无法聚集起足以抗衡官权的政治力量。“所以,中国向现代自由社会的转型过程,必然是渐进的曲折的,时间的漫长也可能超出最保守的估计。”他由此提出自下而上推动社会转型的渐进的亦即改良的原则:“不必追求夺取政权的目标”,只需要“通过改变民间的生存方式――愚昧而懦弱的、甘于奴役的生活方式――来致力于独立公民社会的扩张,首先致力于在官权控制薄弱之处扩展民间社会的空间和资源,其次用不间断的非暴力反抗来压缩官权控制的社会空间,再次通过民间代价的累计来加大独裁官权的统治成本,形成民权进一分、官权缩一分的渐进格局。”这样,“追求自由民主的民间力量,不追求通过激进的政权改变来重建整个社会,而是通过渐进的社会改变来逼出政权的改变,即依靠不断成长的公民社会来改造合法性不足的政权。”刘晓波的这些构思,表达了推动社会进步的善良愿望,成为我国政治改革学术文苑中的一枝奇葩。然而,这种学术性的探讨竟然被当前政权所敌视而不允许存在,连这种渐进的、逐步改善社会状况的学术主张也不为当前政权所允许,竟然以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名义,对学术探讨者施以重刑惩罚。看来,这个政权已毫无理性可言,掌权者已处于疯狂状态。它以这样的倒行逆施告诉我们,中共当权派是今日中国最保守、最封闭、最顽固、最反动的社会势力。
(5)判决书还认为刘晓波煽动“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也是一大罪状。这句话出自刘的文章《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此文主旨在于批评社会上的“奴性文化”,期待救世主拨乱反正的“民族惰性”。“国人一次次地把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希望,寄托于新上任的执政者,但是每一次皆以失望告终;荒谬的是,一次次失望,仍然没有灭绝人们对中共主动改革的近乎绝望的希望。”为什么会有这种执著的期待呢?因为脑子里有个不易的认识:“没有了中共或中共下台,谁能代替它有效地统治中国?”“所以,等待恩赐的幸福就是平民百姓的唯一选择。”这种“奴性文化”之所以要不得,这种“民族惰性”之所以有害,是由于这些被目为救世主的明君贤主,“他们的所有决策和言说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保住绝对权力。”这种权力所在的制度“恰恰是不把人当人来对待的秩序”,因而也就不会把幸福持久地恩赐给大众。作者提出,民众应该奋起“自我作主”,通过必要的程序实行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一个针对性很强的、目标非常明确的呼吁。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刘晓波才提出:“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民间尊严在观念上和法律上得以确立之日,就是国人的人权得到制度性保障之时。”这是一篇讨论确立民权的文章,民权当立是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是政治改革的必然归宿。但是,它到了中共当权派手中却成了大逆不道的罪证,成了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依据。在这些权势者心目中,国人只能接受“党主”统治,只能在“党主”面前三跪九叩,谁主张国人应站立起来走上“自我作主”之路,谁就是这些权势者的仇敌,就要以暴力专政予以惩罚。这样,权势者坚持推行共产党独裁的面目也就一清二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了。
(6)判决书列举的“煽动性文章”,还有一篇《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但是,判决文本没有给这篇分析“中国崛起”的文章强加什么罪证。检察官和审判官在醉眼矇眬中疏忽了,还是敷衍了事甩掉了,就不得而知了。
至于判决书所举刘晓波与他人撰写《零八宪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煽动性主张”,并征集多人签名同意,则是刘的主要罪状。此次抓捕刘晓波并诉诸刑事审判,主要是针对《零八宪章》的拟定并广泛征求签署活动而采取的措施,其他6篇文章不过是附带一扫,起陪衬作用。《零八宪章》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的确使当权者如坐针毡。他们最害怕的是宪章要求“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即废除中共命脉所系的一党专制制度,中共所以威势赫赫全赖这项特权支持,没有它则党的整个制度将一命呜呼。他们还害怕宪章要求“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这本是一句远景设想,需要首先实现“民主宪政”,然后才能在这个民主架构内讨论“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可行性。即使如此,当权者也寝食难安。西藏和新疆两地的民族正义要求及中共掌权者在两地欠下的血债,使他们一听“中华联邦共和国”7个字就失魂落魄。因此,他们要极力反对这种所谓“煽动性”。在他们看来,比这种文字表述更可怕的是,居然不费吹灰之力,首次就有303人勇敢签署同意宪章理念和要求,势不可当。试想,当权者连学生组织个读书会都要将主要当事者逮捕判刑,何况这种群众性签署活动的潜在力量有多大,他们估摸不透,只能下令禁止。逮捕刘晓波并施重刑就是为了警示众人赶快止步。当权者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出此决绝之策,实属利令智昏之举,他们已经发昏得不辨东西南北了,当然也就昏到不会顾及欠债是要偿还的这个世间规律。
不过,当权者不要以为有了一审判决,形势已经笃定,可以放心睡觉了。这里有个漏洞警告他们不要高兴得太早了――判决书明显违反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明确规定,违反现行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违反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违反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活动的自由的规定。对刘晓波的这项判决是严重违宪的,应当申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予以审议并作撤销判决的决定。
2009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刘晓波的重刑判决,是中共当局在政治舞台上的一次丑角表演,他们将以丑角的姿态留在历史的册页中。
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