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重庆的说词,都听起来很是吊诡。就说龚刚模吧,查到的说法是“‘默许’手下人杀人”。倘要用“默认”这个词,多少还有些事后“知情不报”,“默许”是啥意思?没吱声?还是没指使。记得中国电信有一招,开通你个收费,你要是不明白,或者不知道,再或者不到电信那里办理拒绝手续,你一开始就“默许”了,进而“默认”了,其实呢,按照当下的时话,就是“被同意”了。
李庄案,唯一呈堂的非证词的证据就是龚刚模的伤痕鉴定。公诉方称,伤痕鉴定证明龚刚模未受到逼供,抗辩方则相信,伤斑恰恰证明受到了逼供。制度设计上,公诉方是可以扯谎的,否则,还要法官在控辩博弈中裁断干啥?所以,公诉方的要质绝非是品性,而是能力,卖傻的能力。昨天重庆公诉方指伤为善的卖傻,和赵高的指鹿为马有一比。
这样,对李庄的指控,只由八个“证人”的证言构成。八位“证人”全都不愿出庭接受盘询,且中的六位身在囹圄,也就是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而事实上,比如程琪,作为龚刚模妻子,本身就与龚刚模有同进退的利害关系而丧失表达意志的完整自由。以龚刚模“证词”为例,与其对报纸和电视的讲述甚为不同,出庭接受控辩的质询,是其“证词”能否有效采信的唯一保证。
据报道看,李庄的辩护律师是从重庆法院方得知所有“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由此推断,被告辩护人未能从所言的“证人”那里独立取证,以重庆法院留给的时间判断,被告辩护人甚至没有见到过这些“证人”。即使如此,公诉方依然开庭前扣押某些“证词”,并当庭拒绝辩护方的索取与鉴别,重庆方面的做法,有将辩护方故意置于不利之嫌,出自恶意,也更出自权力者的傲慢和无耻。
这样,重庆对李庄的控罪全然建立在“证词”,甚至如前所言,甚至就是另案定罪的“口供”,再没有其它任何可称为“物证”的证据。比照“零口供”判罪,重庆公诉方所做的是“零物证”定罪,且不论,迄今所见到对李庄的所有指控,仅仅是事由的动议,商量或者鼓励,不仅没有犯罪结果,也没有必然导致或造成结果的犯罪行为,且不论事由是否有罪。按照文革时代苛严,也不过属于“阴谋”。
仅仅以“证词”就可以指控且判决有罪,已经大有人说会造成冤案,纵然有人辩解称这样做并不“违法”,甚至“合法”。既有案例证明,即使持有“物证”,未经有效控辩对质,仍会造成错判,也就是说,“不违法”乃至“合法”的形式下,依然会存在渎职乃至枉法犯罪的事实,并不能保证社会的正义和公正,对人格和人的生命制造无可挽回的残害。
阅读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可知,刘少奇1929年叛变案和李庄案有着惊人的相似,也是八个证人的证词,也是八个证人无一当庭质证,更相同的是,八个证人中六个羁押入狱,所谓“证词”,如同李庄案一样,就是“供词”。靠着这等“证词”,若李庄被判罪,刘少奇一定有罪;若刘少奇无罪,李庄岂能有罪?
像接见红卫兵一样,市委书记薄熙来把重庆的公检法检阅了,活着的毛主席?可惜忒赝品,抓这个李庄,就当是个刘少奇,想怎么打炮就怎么打炮?历史,就是那么相似,惊人地相似,一双油腻的肥爪,惦着握酥一把一把的青春期,幺宁们癫癫地能要武?冲锋陷阵?批倒批臭?狗血喷人?誓死捍卫?就要文革再来?
所谓“文革”,相当多的冤假错案都是靠“证词”建立起来的,即使薄一波“六十一人叛徒集团案”,也是置白纸黑字的档案史实于不顾,靠着几个人的说词来指证作叛徒,“内人党案”,“冀东叛徒集团案”等等无不如此。阅读再早的“高饶反党集团案”的资料,近乎都是某某说“高岗说”,某某说“饶漱石说”,甚至是没有第三人在场的两人私下对话。文革的构陷,无非是如此的延续而已。
刘少奇的冤屈当然是悲剧,但更为悲剧的是,他至死不明白,当随便一个人都得不到宪法的保护的时候,即令是国家主席,他也终究在劫难逃。所谓“随便一个人”,就是任何人,好人或者坏人,恶人或者善人,穷人或者富人,黑人或则良人,他们的权利,他们的人格和尊严,他们的财产或意志,他们的自由和抉择,未经法律过程不可为公权力所剥夺,不可受公权力的侵亵。
“打黑”,多么正当的名义,可再高尚还能高过文革的神圣名义么?再伟大能大过文革的宏大名义么?当用整治刘少奇的手法再来整治李庄,或者还能用整治刘少奇的办法来整治李庄,仅靠口供就能构陷,仅用证词就能治罪,用轰轰烈烈的群众来绝杀严严谨谨的法治,动用姚文元式的文痞来煽风点火调动视听,想玩儿再世,这是真真的恐怖。
一个动物,走起来像鸭子,叫起来也像鸭子,那一定鸭子;一种手法,玩起来能死掉国家主席,用起来能昏天黑地地动荡,那一定是邪恶。证词这东西,狠着说叫“口供”,赞着说叫“揭发”,恨着说教“告密”,无需旁物为证时,既可用来欲加之罪,也可用作造谣诬陷,更可用去邀功取宠。上有所好,这当然是人品低劣,下必效焉,则一定是制度糜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