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应该有其清晰的道德边界,而非混乱不堪的。在一个正常社会、或在一个正常的价值体系范畴内,应该容许人们生活在某种灰色的道德空间内,但这并不等于道德本身是一笔糊涂账。在自由主义的伦理框架下,人有权不选择成为一名圣徒,而作为一个大俗人存在。但这并不等于大俗人和圣徒属于同一道德层次,更不等于圣徒是错误的,而只有大俗人才是唯一正确的生存姿态。

在自由主义的框架内,只要不越过道德边界,各种道德层次应该是并存的关系,而非相互否定。那么,道德边界究竟如何划分?如伏尔泰所定义:自由以不妨碍他人的自由为界。这一边界定义非常简洁易于把握,但笔者以为,该定义仅仅停留在政治层面上,属于人与人之间权力的边界。笔者窃以为:自由的道德边界应该还存在一个伦理上的边界,其应该是:个体的自由选择以不伤害其他个体、不伤害公共利益及不伤害自由价值本身为界。

道德应该是层次分明的,是清晰的,此乃人类文明数千年之生活常识,一个人在世间的行为,按照利他和利己的正负、多寡,被定义为道德上的高尚者、平庸者者及卑劣者,这三者永远不可划上等号。所谓“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此之谓道德清晰性之丧失,违背常识性之人伦。自由主义与道德之间应该是并存的关系,而非取舍的关系。自由主义并不否定道德,道德亦不否定自由主义。尤其是,作为自认为具有“普遍适应性”的自由主义价值体系,一个信奉它的人应该明白,作为一名自由主义者,他首先是一个人,首先应该象一个人一样在道德上做出清晰的判断,然后才是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的存在,在道德清晰的基础上构建自由主义大厦。

丧失道德清晰性,你将不再是自由主义,因为你的自由主义若是将道德变成一笔糊涂账的话,那么你将不再具有“普遍适应性”。因此,一个自由主义者在评判任何事物时,必须首先对该事物作出负责任的分析,再下结论。胡适之云:小心求证。

在红中国过去的六十余年,那种“你必须去做圣徒,否则不如去死”的观念曾经盛行一时,至少曾经在宣传筒里盛行一时。这种观念抹杀社会的灰色空间,制造出大量悲剧,在那些时代,真实的情况往往如此:那些高唱道德高调的人,他们才是整个社会最道德败坏的群体。

当自由主义登陆中国大陆之后,对道德高调的否定曾经在自由主义者内部风行一时,甚至一度达到了对任何道德提倡都不假思索地予以否定的地步。很显然,这种否定没有一个清晰的道德边界。因为宣扬高标准道德取向的,可能会有好几种人。

第一种人,是我们中国大陆民众所熟悉的,那些掌握着宣传筒的人。他们高调宣扬道德,并给社会带来巨大伤害。对这些人稍加一步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得知,这些人宣扬道德的实质情况是:他们掌握着一个恐怖的国家机器(军队、警察、法庭、各种监狱等等)和一个几乎覆盖全社会的宣传体系(影视、书报、大部分互联网及其它宣传工具);他们宣扬一套由他们来定义的道德标准并要求其治下民众服从该标准,对不服从者施以恐怖手段;他们自己非但不遵守自己所定下的道德标准,并且以该标准来衡量的话,他们是整个社会做得最糟糕的一群人。

第二种人,亦有相当的存在规模,他们是我们所熟悉那中所谓“大俗人”,处于被统治地位,本身道德水准在一个灰色空间内。他们对道德的追捧,是缘于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低下,伤害了他们的利益,自然使得他们产生希望生活在一个高道德水准社会之中的愿望。对他们而言,对道德的追捧只不过是这种愿望的表达。

第三种人,他们自身具备强烈的自我道德审判意识,并追求自身成为一名高道德水准的人。他们不仅不带来恐怖反而在不遗余力试图担当社会责任。虽然极少却是真实存在。

显然,对这三类人不假区分地否定是不负责任的,真正在伤害着社会和道德本身的,仅仅是第一类人。如果我们听到第二类、第三类人说出与第一类人相同或相似的话,便将他们等同起来,那么,我们便丧失了道德的清晰性。因此,就上述情形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真正应该被反对的,不是高标准的道德准绳,而是依靠着强大恐怖手段和唇齿之力,强行要求他人接受某种道德准绳。三者虽在表象上都有对道德标准的提倡,但三者在道德上层次分明,作为自由原则的追随者,应该清晰地知道,我们真正反对的是恐怖行径,而非道德标准的高低。

或曰,一个基于自由主义,而又清晰的道德边界应该是:人有权做出自己认为正确的任何选择,但任何选择都不可超出“主动地对无辜者构成伤害”这一边界。

在红中国的历史上,来自专制当局宣传筒里还曾经有过一种广泛说法,认为人应该放弃对个人幸福的追求,而投身到“伟大革命事业”中去。

从自由主义的角度出发,这是绝对错误的,人有权去追求自己的个人幸福。然而追求自己的个人幸福,必须保持道德的清晰性,超过道德的边界,将不再属于自由的范畴。

譬如一位年轻有为的大学生,需要面临择业。他可以从自己个人幸福的角度出发,选择到某个公司去当个工程师,或自己创业开个小公司,亦有机会挤进所谓的“公务员”队伍,或去贫困地区当个志愿教师,甚至去当个农民……

所有这些选择并非在道德上等价,他没有资格以个体自由之名去做出那些超越道德边界的选择。他不能去当个毒贩子,因为那伤害了他人;亦不能去混官场,因为进入专制体系去鱼肉纳税人,并服务于专制集团去压制纳税人的自由,那是可耻的。当毒贩之类的选择,不仅道德沦丧且触犯现行法律,而混官场为专制效命,是否触犯未来公民社会的法律尚须由未来社会之公民给出表决答案,但是其突破了道德边界确是不争事实:一个人无论以任何理由到官场上混迹,并无论其在官场上以何种方式混迹,其消耗掉的纳税人血汗,都要远远高于其为纳税人所做出的贡献,更多的时候是谈不上丝毫贡献,仅仅剩下对纳税人利益的侵犯。自由主义非但不支持这种将道德抛到一边的行径,反而反对之。若有人以自由选择之名支持此类举动,那么不仅不是自由,恰恰是对自由的亵渎。

以公共权力压制个人幸福应该遭到强烈反对,追求个人幸福应该得到支持。但自由主义从来不支持追求个人幸福的同时可以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个体的任何选择都应该停留在道德边界之内,才称得上是“自由选择”。并且,自由主义鼓励这名青年去选择担当社会责任,譬如到边远地区去从事慈善教育活动。亦即:即便是在道德边界之内,自由主义亦并非将个体的任何选择都等同对待,它自然倾向于人们去选择担当其社会责任。虽然它认为人有选择不担当的权力,却不等于其可以和那些有担当者得到同等的社会认同,更不等于其比那些有担当者更天经地义。

以上两个范例基本可以勾勒出所谓“道德清晰性”这一概念的轮廓。即:在政治层面上,道德清晰性意味着真正应该反对的是依仗公共权力的恐怖行径,而非挡在恐怖行径前的遮羞布。譬如以色列的“基布兹”与苏联的集体农庄,在表面上都表现为公有制和统一分配。但二者的实质却存在根本性不同。“基布兹”是完全出自自愿选择的,无论加入或是退出都无需承担任何恐怖后果;而集体农庄却是强制的,不加入将被冠以反苏罪名遭到劳改,一旦加入便再也没有退出的选择。“基布兹”是和私有制并存的,而集体农庄则以摧毁私有财产为基础。一个具有清晰道德层次和边界的自由主义者应该明白,真正应该反对的是恐怖而非一个合作农场。

在另一个层面上,及伦理层面上,道德的清晰性意味个体的任何选择都不可超出道德的边界,否则将不再属于自由选择范畴,例如人没有无缘无故去打人的自由;在道德边界之内的自由选择,亦并非具有同样价值,荣誉属于那些担当责任的人,并与其所担当的责任成正比,譬如路遇过蹬三轮车上坡者,人有选择不去帮忙推车的自由,但帮忙将得到荣誉,而漠视者将与该荣誉无关。不肯担当责任却想要得到自由的荣誉,纯属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