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0-02-28] 来源:参与 作者:许志永、滕彪 [字体:大 中 小]
(参与网2010年2月28日讯):
江西乐平4无辜公民被以故意杀人罪判死缓,多年申诉无果,方春平、黄志强和程发根自2月23日早在江西景德镇监狱绝食,现已5天6夜,生命危急!请关注!!
家长:13155771226;15079889217
监狱:07982662967;13979865126
律师:13241918519;13910576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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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乐平冤案受害者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信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你们好。以下是我们对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刑讯逼供的控告。
控告人:黄志强,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方春平,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程发根,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程立和,1977年3月18日出生。四人均住江西省乐平市洎阳街道中店村。
被控告人:乐平市公安局。
控告事项:四人被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邢侦大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被迫供述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罪行,被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景刑一初字第15号和(2004)景刑一初字第08号判决书两次判处死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赣刑一终字第02号判决书改判死缓两年, 至今仍服刑于景德镇第三监狱。
事实与理由:1999年至2000年,乐平市发生两起抢劫,强奸,谋杀恶性案件。1999年9月8日晚,在乐平电视台左侧羽毛球场边的小凉亭内,邹某新被抢劫并杀害,同行熊某被强奸并受攻击至轻伤。黄志强,方春平和程文才(另案起诉)被认为是嫌疑人。2000年5月23日晚,蒋某才被抢劫并被当场杀死,随后同行的郝某被强奸并被杀害分尸。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和汪深兵(在逃)被认为是嫌疑人。在两年未能破案的情况下,乐平市公安局为了\”破案\”,对我们四个犯罪嫌疑人进行残酷的刑讯逼供,逼迫我们承认莫须有的罪名。在此后,我们的口供被当成主要证据送上法庭,至使我们被两次判处死刑,一次死缓。精神上遭受极大的痛苦,整个家庭也陷入贫困和不幸。
黄志强于2002年5月下旬被抓进乐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要黄志强供认杀人等罪行。黄志强回答说没有那回事.于是被用手铐悬空吊在楼梯上,用袜子捆住嘴。不知道多了多长时间,黄志强忍受不了这种生不如死的感觉了,就同意做口供。连续四五个日日夜夜,他们不让黄志强吃饭,喝水,睡觉,让黄志强背口供.第一份口供就这样完成了。6月18日检察院来批捕,黄志强翻供,说被刑讯逼供,结果招致公安局的第二次残酷用刑,如用手铐把双手铐在卫生间的窗户上,踩在石柱上,如果不承认就把石柱搬走,整个人就会掉下来。后来又把黄志强铐在椅子上站一天,晚上跪一夜,不准抬头。这样又过了好几天,黄志强实在无法忍受,就违心承认了他们要承认的罪行。
方春平于2002年5月31日被公安局抓走.他们要方春平供述5.24杀人案的经过,并说出另外五个人的名字。方春平说只和黄志强有来往,其他几人都不认识.但他们毫不调查,将方春平几天几夜轮番审讯、毒打。把方春平悬空用手铐吊在门框上,脚离地一尺多高,从晚上七到一直吊到第二天早上七点左右,连大小便也不允许,也不给水喝.后来乐平市检察院来提审,方春平翻供说是被刑讯逼供。没想到这个情况反映没有任何结果,第二天我就被乐平市公安局逮捕,连续几天几夜使用酷刑逼方春平承认。方春平最后只能按照他们的提示违心供认不存在的罪行。5.24凶杀案发生后2天内公安局来查过,方春平的弟弟做过笔录,证明方春平当时和妻子、儿子以及弟弟在家看电视。方春平是2002年被捕,这是在被捕以前做的证。现在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说这份笔录丢了,至今没有出示。
程发根从1999年到2001年一直在景德镇工作,只有过年回家。直到2001年端午回家,一直忙于家事。三代同堂,夫妻恩爱,育有四个儿女,家庭幸福。2002年5月29日,乐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怀疑程发根抢了手机,对程发根进行问讯,其实手机是二手买来的。到6月4日,在又一次问讯中,因为其他干警怀疑程发根与前述抢劫强奸杀人案有关,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把程发根从问讯地点(步行街程发根的表哥的售房处)拉到市局,把程发根用手铐脚铐铐住,进行搜身和可怕的审讯。下班后,又把程发根拉到发电厂某处,一阵毒打,要程发根说杀人经过。程发根莫名其妙,说当时在景德镇,根本不在家.他们就使用"飞机铐"等残酷手段继续毒打程发根,一直到天亮.程发根几次昏厥过去,醒来眼前是一大片血迹和汗水。6月5日,整整一天,程发根被吊起来毒打,被打火机烧,被砖头砸,直到晚上,求死不能,全身已肿得像馒头,无力动弹.他们拉住程发根的手强行在笔录上按了手印,并不让程发根看内容。6月6日,程发根被强行带去按照他们的意思"指认现场"。后来他们又威胁程发根要"认罪",否则封程发根家的房子,还要抓程发根的妻子。
我们四人在2003年7月被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2004年1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04年11月,景德镇中院再次判处死刑。在我们再次上诉后,江西省高院于2006年5月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初次审判时,乐平市公安局未能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比如作为杀人工具的七把凶器和用以分尸的菜刀和塑料袋。虽然对抛尸现场经过"指认",但办案机关未在指认地点找到所谓"尸块"。
在发回重审的过程中,乐平市公安局也未调查提供任何新的证据。真相可见一斑。
乐平市公安局为破案立功,不惜精心设计冤案,刑讯逼供。我们都是奉公守法的公民,各有家庭孩子,生活虽然不富裕,但也其乐融融.我们都靠双手吃饭,毫无作案的动机。没想到这突如其来的迫害,使我们成了死刑犯.我们心里有天大的冤屈,精神上蒙上深深的恐惧和绝望。我们的家庭,也蒙受了不白之冤.为了我们的案子,已经倾家荡产,孩子也面临辍学。我们在此控告乐平市公安局一手遮天,刑讯逼供,置事实与法律于不顾。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追查事实真相,追究乐平市公安局的枉法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乐平市洎阳街道中店村蒙冤公民
黄志强 方春平 程发根 程立和
2007年3月19日
联系人:
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教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
滕 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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