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中年男子,2010年春节后窜至北京,混入长安街上一处公民无法随便进入的公共场所,碰巧赶上一些官员和记者排练节目,由于现场人员较多,一记者刘某看到该男子胸卡,未按剧本台词突然向其发问,似乎提到“玉娇”两字;该男子不知所措,害怕事情败露,反问你是何人?同时夺其录音笔一支,潜逃。现场目击者数十人,均误以为二人在排练节目,未予制止和追赶。后经鉴定,该录音笔价值2000元。

某吴姓屠夫向公安局报案。由于录音录像证据都在,5日后,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控制。经交代,李某,绰号红中,在武汉某单位上班,工资不详,家庭状况不详,电话号码不详。李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鉴于其在被抓捕前已经想办法归还了录音笔,同意其取保候审。

二、法律分析

该案应该如何定性?办案人员有些争论:有人认为是抢夺罪,有人认为是抢劫罪,还有人认为不是犯罪。小贺的意见显得很专业:“由于不涉及年龄和精神病的问题,那么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呢?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非法占有他们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变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夺取财物,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抢劫罪在主观上: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

“这就首先排除了抢劫罪,因为红中的行为并未侵犯记者(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也未准备任何凶器、未使用暴力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他采取的是‘乘人不备,出其不意’,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看得准,夺得狠,公然夺走他人财产,符合抢夺罪之客观要件。”

“那就是抢夺罪喽?”小韩说。

“别忙,我们还得看红中有无非法占有该录音笔的主观故意;有,则构成;没有则不构成。”

大家认为有道理。

小冉接着分析说:“红中工资不菲,而且一切消费均能报销,他不可能为了图财而变卖该录音笔;从事后归还该录音笔的事实来看,也可间接证明他当时并非想要占为己有。该录音笔并非古董、也无特殊来历,案发现场有很多录音设备,红中为啥单抢此笔?一定和录音内容有关。录音笔里录了些什么内容呢?难倒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玉娇是何人?他和‘玉娇’是不是那种关系呢?”

小宋说:“录音内容已被洗刷干净;被害者和现场目击证人均保持沉默。”

三、处理结果

调查陷入了困境。不过侦办人员和读者一样,还有几个疑问:这个公共场所为何公民无法随便进入?为什么全国各地的众多官员在此秘密集会?排练的是一个什么节目?红中进入该排演现场的动机何在?

刑警队长,大胡子小北发话了:“我早调查过了。这几个疑问是不可能搞清楚了,上面说涉及国家绝密,弄不好要坐牢的。我提醒你们别把这个放到twitter上。”

小浦说:“如果这样,就靠不上抢劫、抢夺了。我们交给治安部门吧,弄个行政拘留就完了。”

“依据是?”小安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小浦智力就是高!以后就叫你浦志高吧。哈哈哈……”

“且慢!扰乱公共秩序的,恐怕还有那个记者。正因为她不按剧本台词来发问,才导致了局面的混乱——”说话的是小贺。

大伙儿刚要给治安科打电话,电话铃响了,是局长的声音:“你们这几天在折腾什么案子呢?刚才政法委周书记说了,你们这帮兔崽子再不把红中的案子撤了,全都毙了你们——”

20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