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9日上午11点,昝爱宗将上诉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的上诉状,直接提交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庭方亚新法官手里。该上诉状将由上城区人民法院直接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昝爱宗要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诉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侵犯名誉权、姓名权案。2005年以来,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一直采取不地道、不光明、不正确的手段侵犯打击报复昝爱宗,还公然侵犯昝爱宗的名誉权、姓名权,其事实与情节清楚无误。2007年4月,昝爱宗将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推上被告席。2007年4月,却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后。昝爱宗称,他作为上诉人坚决上诉,以法律为武器,理性维权,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公正地审理,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7)上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或指定管辖。

附:昝爱宗诉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上诉状文本

上诉人:
昝爱宗,男,身份证号码:341222197109042395。原《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站长、记者,手机:13082850180。

被上诉人: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俞剑明          职务:局长
   电话:87163098,87163108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侵犯名誉权、姓名权一案,不服2007年4月29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7)上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7)上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或指定管辖。
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一、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名誉权和姓名权的事实清楚,损害结果客观存在。被上诉人公然造假,搬弄是非,侵犯名誉和姓名权,导致上诉人最后失去工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2006年10月19日,被上诉人在《浙江日报》第11版刊登2005-2006年度各新闻单位驻浙江记者站年检公告,其中把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负责人昝爱宗在公告中非法篡改编造为\”赵觅\”。报纸发行后,上诉人心理压力很大,在继续负责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时一直感到不安和委屈,上诉人还接到很多电话关切和询问,包括《浙江日报》要闻部编辑章建民等新闻界多名同行主动打来电话询问上诉人\”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站长昝爱宗被改为赵觅是什么一回事\”,我看了报纸后就解释是\”假的,是新闻出版局公然造假\”。被上诉人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作为新闻出版管理的专门机关,却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公然造假,于法不顾,搬弄是非,侵犯上诉人名誉,打击报复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记者,应该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请二审法院站在公正、公义的立场上,主持公道。
2005年8月,上诉人采访报道新昌京新药厂因污染问题引起相邻的嵊州三江街道黄泥桥村村民抗议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此后的2006年8月,上诉人又因舆论监督萧山基督教堂\”7.29\”被政府强拆事件,连续两次受到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的特别关注并被记上\”黑名单\”,导致2005年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年检迟迟不予通过,当年也未在《浙江日报》例行公告。我当时还给被上诉人单位的局长俞剑明直接提出,作为中央新闻单位驻浙江记者站的负责人,希望地方新闻管理工作部门的领导对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上诉人还提到光明日报社驻浙江记者站站长叶辉等同仁对加强舆论监督的认识并转话请他支持,可俞剑明局长却用公权力公然打击报复,并警告叶辉\”不要与昝爱宗走得太近\”,手段太不光明正大了。自2006年8月以来,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就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以打\”小报告\”的形式,诋毁本人的正常工作,声称本人\”不适合当记者\”,最后导致本人不但丢了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站长的职位,失去赖以生存的饭碗,此间还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非法注销新闻记者证(已另案起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无端剥夺了在中国海洋报社内从事其他工作的资格,这是对本人名誉的侮辱和诋毁,而且还对我此后找工作造成很多不良影响,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其打击报复本人从事神圣而合法的舆论监督行为是反公义、反社会公道的行为,一审法院未能充分尊重和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未能依法公正、公平地审理并判决,于法无据,非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救济权利。
上诉人被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打击和侵权,上诉人曾多次向俞剑明局长亲自写信委婉地请求他支持舆论监督工作,可他置之不理,然后变本加厉地以不光明的手段报复上诉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上诉人当时作为中国海洋报社直接委派驻浙江记者站的负责人,直接由报社主管,并直接对报社负责,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只是对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负有年度检验的责任,在人事任命、资金调配、外出采访报道工作安排和发稿业务管理等重要方面对记者站没有任何管理权,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人员也不属于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管理和使用。事实上,本人担任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五年来,除了例行公事的一年一次年度检验之外,一审被告从来没有对记者站实施过任何管理职能,本人也没有被邀请参加过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组织的任何业务学习和会议,可见上诉人一直被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怀着不可告人目的的某些人的打压,并以实际侵权的非法方式侵犯上诉人的名誉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特别在未按法定程序变更合法证件《记者站登记证》重要内容的情况下,擅自将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负责人昝爱宗名字改为无关人员的名字\”赵觅\”,混淆是非,欺骗公众,明显违背了《民法通则》有关规定。
根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72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第17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被上诉人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的事实行为,已经明显构成侵害了上诉人名誉权,上诉人名誉被损害、姓名被更换的事实十分清楚,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的非法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被上诉人作为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上诉人名誉权被损害的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证据充分,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的名誉权和姓名权还导致上诉人失去十分良好的工作,至今还没有得以正式恢复,心理负担沉重,影响睡眠,食欲不振。
因此,上诉人名誉权受损并导致工作失去,与被上诉人非法行为有明显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审理此案,公正判决。
二、原审法院出尔反尔不受理此案,不合情理与法律
2007年4月13日,原告到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时,立案庭法官认真、仔细地审查后,当场决定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准予受理、立案,并预交诉讼费500元,可4月29日的裁定却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出尔反尔,不合情理与法律,是很不公正的。
鉴于一审的错误和被上诉人浙江省新闻出版局采取不地道、不光明、不正确的手段侵犯上诉人的名誉权、姓名权的事实与情节,上诉人坚决上诉,以法律为武器,理性维权,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公正地审理,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7)上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或指定管辖。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副本1份                                 上诉人:  昝爱宗
                                                 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