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2010年4月11日(发表本略有删节,此为未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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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当然承认,随着社会文明的演进,人类过去加于自身上的种种不合理的枷锁需要砸碎。
我们也知道,在这些枷锁中最严重者莫过于在性领域所施加者。所以,两性关系可以成为检测一个社会开明程度的重要尺度。宋明理学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就是一种野蛮而缺乏人性的口号;将人欲灭掉之后,那天理不要也罢。
我们还从历史了解到,那种禁欲式的倡导往往导致的是一种伪善盛行,宣扬者往往反而是最堕落的人。所谓“满口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不仅如此,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禁欲主义最严厉的时候,其实不过是满足性欲机会的某种再分配而已:一些人必须禁欲,而另一些人却可以纵欲。甚至在离我们不远的某个时代,这种情况依然存在着。
所以,我们的社会在这个以前充满禁忌的领域也在见证着观念与行为的逐渐开放。离婚自由获得越来越多的价值认同。通奸罪已经从刑法中消失。婚前性行为有明显增长的趋势。甚至同性恋也得到公众越来越强烈的同情。尽管改革开放不过三十余年,但在与性有关的一些问题上,国人的观念乃至行为可谓赶英超美,不落人后。
不过,在这个问题上,社会是否存在或应该存在一种底限?例如,我国刑法仍然规定的“聚众淫乱罪”,即通过刑法处罚三人以上的群体性行为,这样的条文是否还应该保持?南京的那位副教授的案件把这一严峻问题提到了公众的面前。
已经有性学家提出了辩护。不过,从法学的角度观察,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只要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明文规定,执法和司法机关就要对于行为人作出处罚,这里谈不上是国家公权对于个人私权和自由的侵犯。如果立法上有缺陷的话,需要通过启动修改法律的程序而修补。假如该教授的行为确实构成了聚众淫乱罪,性学家们的呼吁至多可能带来在法定刑范围内的从轻处罚,前提还是案情存在着法定从轻事由。
值得关注的是,性学家称参与这种性游戏的都是成年人,所选择的地点是“私密场所”,因而并不造成社会危害。我对于这种辩护不以为然。所谓公共场所或私密场所的分别,并不在于某个场所的名义功能。夜深人静,公园树丛里热恋中的一男一女之间的性行为不应该说是在公共场所公然发生性关系;而一个宾馆房间里,假如聚集了十个人进行群交,那个场所就算不得是私密场所了。三人成众,公共性意味着由于参与人数多而使得一个事件或行为产生更广泛的影响。
至于说是否危害他人以及社会,这涉及到复杂的因素。国外性学研究表明,多人在同一场所进行群体性行为,其间产生极度嫉妒和性心理扭曲,甚至可能引发武力冲突。变异的性行为与性环境会损害婚内性关系的正常感受。群交更加便利艾滋病传播也是一个公认的事实。背弃结婚时诺言的行为,尤其是像群交这样去掉了所有羞耻感的性行为或许会促使行为者人格产生某种分裂。还有子女,习惯于放荡淫乱的父母给自己子女的性观念以及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也是一个缺少研究但却不容回避的大问题。
总之,我坚持认为,性之于人类是极其美好的享受,不应该受到不合理的限制。但是正如节制是一种美德,我们的性学家不可以走得太远。一味地倡导自由开放,甚至认为群交也应当合法化,那实在是突破了底限,把人类混同于动物,将美丽毁损成丑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