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市司法局拟吊销唐吉田、刘巍律师执业证处罚听证的思考
按:一个不关心自己命运的人,怎么可能拯救他人?一个不关注本群体命运的群体,怎么可能长期生存和发展?
唐吉田(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和刘巍(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我都认识,依据我和他们的接触,感觉都是正直、敢言的律师。从一开始见面就听说他们的执业证被暂扣,由于对事情的详细经过不甚了了,但因为毕竟份属同行,他们今天的命运也许就是我明天的命运,于是也开始关注他们被停牌的事情起来。在随后与唐吉田、刘巍律师交往中,他们更多关心的是其他律师被停牌的事情,而对自己被停牌的事情总是淡淡的,不愿意更多的谈,我也不好过多的追问。
2010年4月19日突然接到李和平律师的短信息,唐吉田、刘巍律师在2010年4月12日收到了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拟就吊销唐吉田、刘巍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进行听证。这是我没有想到的,于是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他们的情况,从刘巍律师处核实的处罚信息是: “你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拟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对于扰乱法庭秩序应当如何界定?由谁界定?应依据什么样的程序界定?律师法中不明确。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程序》对有序审判是有明确规定,对于这个《规定程序》不仅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和服从,审判人员更有法定义务严格按照这个《规定程序》维持有序审判。但是,从唐吉田、刘巍律师就听证写的答辩内容看,审判人员并没有按照《规定程序》维持有序审判。法庭秩序被不明身份的人不断的扰乱,而审判人员并没有依据《规定程序》予以制止和处罚,审判人员把自己不遵守《规定程序》造成的审判无序,强加给权利受到侵犯的辩护律师,难以以理服人。律师扰乱了法庭秩序应当由谁来判定,是一个问题,刑事辩护中公诉人也在现场,旁听人员也在场,总不能由法庭一方说了算吧!依据什么样的程序来认定律师退庭的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是由法庭单方写一个情况说明就认定,还是通过一个公正的程序认定律师退庭的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这些都没有明确。司法局就通过一个未经合法程序确认的情况说明或者其他什么东西,就能够认定唐吉田、刘巍存在扰乱法庭秩序,这也是难以以理服人的!
总结唐吉田、刘巍律师他们的教训,个人认为只有保全自己,才能更好、更持久的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所以,刑辩律师尽量做好预防工作,尽可能降低刑辩风险,保障执业权利的存续:
1、今后如果发生了法庭秩序混乱,律师坚决不采取退庭抗议的方式(个人认为这种方式很容易授人以柄),坚持要求书记人员记录法庭混乱情况,查明是什么人在扰乱法庭秩序(一定要采取这种合法的方式,免除刑辩律师的风险)。
2、由于法庭禁止录音,所以,当发生这种法庭秩序混乱后,律师百口难辩,建议:当法庭秩序出现混乱情况时,留下敢于作证的旁听者的联系方式,作为律师的证人,最好,在法庭休庭后,给这些旁听人员录音录像,以防备栽赃陷害(一定要固定好证据,让自己处于相对安全的状态)。
3、对于法庭出现的混乱情况,在休庭后,要及时的向法院进行口头和书面投诉,向检察院提出书面投诉,向司法局提出书面投诉,请求协调和调查,向律师协会书面投诉,做好一切备案工作(一定要先把情况通过合法渠道投诉,不管是否有用,一定要让这个事情让更多机构知道)。
4、及时将法庭被扰乱的信息披露给媒体,寻求媒体的帮助。
5、真名实姓的写博客记录自己亲历的历史,为自己留下人生的档案(但是,一定要调整好情绪,用平实的文字记录所见证的历史)。
不管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对保护刑辩律师的执业权利有益的,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每一位当事的刑辩律师都应当毫不犹豫的采取行动,否则,将有可能因为怠于做好自身安全保护的工作,失去帮助他人的权利。
律师不仅要关注他人的命运,更要关心自己的命运!
重庆郑建伟律师
20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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