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建南平到江苏泰州,近来接连发生几起杀童案震惊了全社会。人们在反思悲剧的时候,触发了有关媒体伦理的讨论。有主流新闻网站删除了相关消息之后,解释说媒体不该有闻必报,意思是删帖源自媒体的社会责任感。赞同者认为,社会底层情绪郁积者众,媒体的过度渲染容易对他们形成示范效应,导致更多无辜的孩子处于危险之中。

首先我想纠正此间的夸张表述。把正常的媒体报道和“有闻必报”和“过度渲染”混为一谈,是一种偷换概念的狡辩,无需多言,我想绝大多数人都会同意,媒体不该也不可能有闻必报,而且在报道凶杀案的时候,大众媒体要有所节制,不应该对作案过程及现场惨状进行过度渲染,在必要时还要对受害者的隐私予以保护。我这里想要讨论的是,媒体是否需要对此类事件进行报道,或者重点报道。

媒体报道的确可能对潜在的杀人者有示范作用,让他们了解到自己的“冤屈”或者其他情绪可以通过滥杀无辜进行发泄。不过以此理由阻止媒体报道的人,只看到了媒体报道的这样一个作用。媒体报道的社会效应是多样共存的,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然后才能作出合理的结论。至少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不应该被忽视。

其一,社会公众拥有知情权,他们希望了解自己的生存环境,需要知道身边发生了什么新闻,从而发现这个社会存在什么问题。国家固然存在不让公众知情的机密,但是太多的秘密会让社会变形。更何况,假如不把舆论片面地理解为正式出版的媒体和主流网站的话,封堵注定是徒劳的。口口相传不会让消息跑得更慢,而且捎带无数添油加醋的谣言。

其二,媒体报道引发社会的关注,从而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表达同情,对杀人者进行谴责,这对不幸的生命是一种尊重和哀悼,对受害者的家属是一种关怀和帮助。发生了如此悲惨的事情,假如全社会视而不见,照样歌舞升平,无疑是一种麻木和冷酷,对受害者家庭如同雪上加霜。

其三,媒体报道起着警示作用,尤其会对社会管理者形成压力,迫使大家去反思既存的社会问题,疏导底层不满情绪,检视幼儿园、学校等地的安保措施,以求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其四,对潜在的杀人者来说,媒体报道不仅有示范作用,同时也有警示和谴责的功效。无辜受害者的痛苦,有可能唤醒其中的良知尚存者。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慨,也有可能让他们觉得此种发泄得不偿失。人们很难知道,有多少人因为媒体报道而激发了恶念,又有多少人因为媒体报道而收起了屠刀。

对于那些打定主意要通过报复社会来发泄的人来说,媒体的沉默还有可能激发更大的恶行。他们的目的就是要引起人们的震惊,杀一个人你若无其事,杀十个还不吭声,杀一百个、一千个呢?这就是恐怖分子的逻辑。

因此,重要的是把事情说出来,想方设法防患于未然。我猜想那些不主张媒体报道的人,也不会同意社会对此置之不理。他们会说,可以通过内部渠道,让领导知道就行。领导自然会重视,并想办法预防。但是,这种思维早已被证明不是幻想就是欺骗,现代政治认为权力并非性本善,只有在民意的监督和制约之下,它才可能为民所用。舆论就是民意的重要表达渠道。

可以肯定的是,最不希望媒体报道此类事件者,一定是某些地方官员。官员往往会使用各种手段来阻止媒体报道,受害家属则会千方百计向媒体通报消息。想想其间的道理,就不会只看到媒体报道的负面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