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官办的湖南省律师协会发函叫停了湖南律师杨金柱在网络上公开征集律师签名的活动,他呼吁中国最高法院就刑法中“律师伪证罪”条款作出解释。
4月19日,湖南律师杨金柱起草了《关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作出司法解释的律师意见书》并挂在网上,公开征求全国各地律师签名支持。同日,他还把建议书邮寄给了中国最高法院的王胜俊院长和九位副院长。
建议书中,他引述重庆李庄案中,“认定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使用了 “眨眼睛”的“暗示方式”教唆被告人作伪证 ”,质疑该法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已在司法界、法学界、律师界产生了巨大分歧,并对中国刑事辩护产生深远的影响。
他认为该法条往往导致产生以下消极影响。
首先,弱化了律师的辩护职能,公、检、法、律师法律工作者中,单单将律师伪证的刑事责任突出,使律师在辩护工作中畏首畏尾,导致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失衡,甚至恶化控辩双方的正常关系,助长职业报复;其次,降低了律师与当事人的信赖关系,催生道德风险,律师的职业作为、诉讼技巧可能被当事人利用,为了立功减刑而肆意指控;该条款还导致法条冲突与逻辑矛盾,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基本要义是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所有谈话内容均享有职业豁免权,使《律师法》第33条与该条冲突。
此外,他认为,“该法条还难以解决犯罪嫌疑人指认律师引诱作伪证时孤证对案件的证成问题。”
基于此,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第306条作出限制性司法解释。“明确犯罪构成,限定适用范围,以防止立法歧义造成的适法扩大化,防止和杜绝产生冤假错案。”
湖南律师协会在给杨金柱执业的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的函中提出,“这种方式,有违律师执业行为准则。经研究,要求责成杨金柱律师立即停止公开征求律师签名活动。”
此前,根据杨金柱的统计,截至4月30日下午五时止,国内各地已有260名律师签名支持此项建议。
杨金柱表示,签名征集被叫停一事,事关律所利益,希望“律师同仁能够理解”,而“停止公开征求后,“将仍然以个人身份发出声音”。
此前,2010中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在接受中国媒体采访表示,废除《刑法》三百零六条“律师伪证罪”目前“尚不现实”,但“可以督促”最高法院尽早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