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合法性,指统治者为其权力进行理性辩护的有说服力的理由,亦即被统治者之广泛接受、自觉服从统治权力的合理依据(政治合法性这一概念在“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中的涵义有明显的区别。大体上,前者着重应然,后者着重实然。本文兼采两种涵义,既关注政治合法性应该如何建构,但更关注其实际的结构及其构造过程)。而所谓合法性危机,则是指统治权力正在失去其自我辩护的正当理由(其理由已被证伪、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得到广泛认可),被统治者怀疑进而否认统治者的资格和权威,或如哈贝马斯所言,“合法性系统无法……把大众忠诚维持在必要的水平上”(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第64页。)
对于政治社会的稳定性、持续性而言,合法性的有无与多寡是一个关键指标:一个合法性不足的政权通常很难稳定运行,而完全没有合法性的权力则不可能顺利施展、更不可能长期维持。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世上并不存在单纯依靠“赤裸裸的暴力和谎言”而维系的统治。所谓盗亦有道,即使在古代的“梁山泊”或现代的黑社会之中,首领集团的权力也绝非仅凭强力维护,它至少也需要满足某种帮会信仰或符合某些黑社会规则。卢梭说过:“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统治的)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页)。中国古话也说,“可以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意即:纯粹的武力只适于征服而不适于常态统治。这些论断对当代中国同样适用。
虽然中共是通过“武装夺取政权”的方式,以压倒性、决定性的军事胜利推翻了大陆的中华民国政府,但人民对战胜者的最初屈服充其量只是“识时务”、避锋芒的必要妥协,而未必出自合意的、理性的政治效忠。所以,新的当权者必须向被迫臣服的前中华民国国民宣称并竭力论证其统治权力取之有道、统治理想值得信仰、统治方式符合义理、统治利益满足民意,以便将夺取的权力转化为拥有足够社会支持的有效权威、将对暴力的恐惧转化为对新的政治社会秩序的认同和忠诚。此一过程,即是政治合法化过程。
本文拟对1949年以来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建构、重构及其危机表现略作解析。
一、毛泽东时代的合法性建构
与相继垮台的大清政府、袁世凯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国民政府不同,中共作为有史以来最激进、最彻底的革命势力,在建构政治合法性的过程中,其可以从中国政治传统中援用的资源非常有限(在寻找中国传统的合法性资源方面,毛泽东曾自比秦始皇,将中共政体视为所谓“法家路线”、“秦政制”的现代升级版,以此证明其对民族传统并非“全盘否定”,而是存在着某种与历史“进步”相联系的“正统性”。但是,公然与一个史所公认的极恶暴君遥相呼应,无异于自我定位于中华政治史上一个极其边缘化、极其异端的位置之上)。与其说中华文明传统是它的统治背景,不如说是它的统治障碍。它不得不另辟蹊径,主要依靠外来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普遍灌输、党和领袖对“历史必然性”之“客观真理”的完全垄断、不断加码几近疯狂的个人崇拜、自上而下广泛覆盖的极权组织体系,以“建立和培育合法性信念”(马克斯。韦伯语)。它试图让人们相信它作为国家“领导核心”的资格和地位是“客观必然”的、“完全正确”的,人民对它的顺从、追随和拥戴是“马列主义普遍真理”、“历史辩证发展规律”的要求,完全应该、无可置疑。
马克斯。韦伯将政治合法性的纯粹类型分为三种:传统型、个人魅力(卡理斯玛)型和法理型。这可能不是一个很完备的分类,但仍然是关于合法性的经典类型学。而在现实政治中,“统治的合法性是一个复杂的混合物”(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毛泽东时代中共政权所宣称、所申述的合法性主张及其主要原则,既有马列主义的历史规律,也有毛泽东神明一般的个人魅力——比如,“毛主席革命路线一贯正确”、“毛泽东思想战无不胜”,还有一些法理性的仪式化拟制——比如,以宪法、人大、政协等法理设施来表明权力来源的“人民性”、可认受性(在毛时代,这些设施基本上没有任何实际功能可言,仅仅作为统治合法性的象征物而获得苟残其存的必要性),同时,毛政府也袭用了一些帝制时代的传统合法性元素——比如,以“万岁”这一极具帝制色彩的口号作为对党和毛的神圣礼赞来有意识地激活人民对已经消逝的皇权尊严的历史记忆(在藏传佛教和回教地区,中共宣称毛和党是古往今来“最大的活佛”、“最伟大的先知”。中共利用这些极具宗教意味的话语,试图唤醒被征服的弱势民族的服从义务)。
但中共政府的合法性建构并不顺畅。其因深度陷入“阶级斗争”、“政治运动”、“继续革命”的漩涡而未能建立起持续稳定运行的政局,更未能形成令人信服、足以传世的新型政治传统。文革是中共政治合法化的第一个明显的分水岭(其后的两个分水岭分别是改革、六四)。文革之前,新政权试图将其合法性主要立足于党所先天特有的革命意志和意识形态禀赋之上,是故,党务机构既是“真理”的主要传播者,也是权力的主要实施者,而一元化领导的等级制官僚体制则是主要的权力组织形式;文革期间,中共转而将其合法性主要建基于毛泽东的超凡魅力和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之上,在一定程度上,毛本人成为“真理”和政治权威的终极源泉,党则成了可有可无、甚至碍手碍脚的权力中介,是故,毛的个人亲信集团得以成为权力的主要实施者,而那些直接秉承了毛(及其亲信)的意旨、或自命为得毛思想精髓的政治势力——如文革小组、军委办事组、“一组”以及红卫兵、造反派、工宣队、军管会等临时性设施——则成为活跃一时(又转瞬湮灭)的权力组织(马克斯。韦伯认为,不同的合法性类型对应着不同的权力组织形式和服从模式,他这一洞见在60年的当代中国历史中得到了确切的映证。60年间尽管中共政府从未进行过真心实意、大刀阔斧的主动性政体改革,但随着其合法性主张与合法性体系的不断变化,中国的政治结构、行政体制、官民关系仍然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一系列的适应性改变。这些改变虽不可与正当改革相混淆,但有一些仍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文革的灾难性后果和毛的自然死亡使此种合法性建构未及制度化即已完全破产。毛的继任者(华国锋集团)虽然凭藉毛的晚年赏识而获得了统治权力,却无从继承毛的卡理斯玛品质、从而获得与其所继承的权力相适配的统治合法性(华国锋的最高权力事实上来自于“粉碎四人帮”的宫廷政变,但幸运的是,华以毛生前任命其为党中央“第一副主席”并手书“你办事,我放心”的便笺而获得“接班”合法性的证明。此种“遗诏继承”制并非中共的正式制度,不管是“文革派”还是“老干部”、“走资派”(“反文革派”)均对华的权威地位缺乏足够的认同和尊重,这使得华国锋未能幸免于被他所“解放”的党内元老们集体冷落和罢黜。)反而是为毛所忌、且被毛派所排挤的“僭位者”——邓小平集团——得到了党意民心的更多拥戴。邓政府不得不以新的姿态面对因文革衰败、华国锋下台而变得越来越表面化的政治合法性危机,以一些新的理念和手段对合法性系统进行局部的修补与重构。
二、“猫论”、“摸论”、“不争论”
摆在邓小平及其执政团队面前的首要任务是巩固权力、扩大权威。尽管当年党内、社会上盼望邓小平“复出”的呼声很高,而且,邓也明显比华拥有更多的个人魅力和更强的领袖才能,但无论如何,邓政府的权力来源仍然具有十分明显的非“正统”性和“非法”性——既无“临终嘱咐”可依凭、亦无可操作的民主选举程序将党意民心公示化,其权力的形式合法性无以确立,更无法依照“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毛泽东思想”或“毛主席革命路线”以宣示其权力的意识形态合法性(虽然中共政权从未形成过有价值的“正统”观念——无论就所谓道统、法统或政统而言,也没有明确规定过法理性的接班继位程序,但邓小平及其执政团队的上台仍属“非常事件”。它显然与人们关于权力连贯性、政体持续性的通常理解相悖,或可视为对毛式政体的局部颠覆。为了掩饰这一点,邓小平提出“完整、准确的毛泽东思想体系”、赞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并将十年文革从中共政统中强行剔除,以显示其权力地位乃是与“真正的毛泽东思想”和文革前十七年的“正统”相匹配)。事态很清楚,不仅邓个人与“邓派”的权力来源显得可疑——即使在引入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哲学命题之后,他们也仍然很难以当时仍占强势的毛式语言向人们说明,为什么是他们(而不是毛泽东更信任的其他人)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领导权力,而且,饱受党内斗争、社会动乱和经济衰退所摧残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本身,也早已经破绽百出、信誉扫地。政治合法性系统不是在一两个点上、而是在整体上面对崩盘的危机。
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将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分为三个方面:意识形态、制度结构和个人魅力。意识形态通过某套哲理或信仰为政治系统提供道义上的诠释,制度结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规范为政治权力提供法理上的辩护,良好的个人品质和道德形象则为政治领袖和当权派的个人权威赢得民众的赞同和支持。与此三者相应,社会系统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同也分为三个层次:人们所支持的合法性对象可能是政治共同体、或政治体制、或现行当权者,或三者的某种组合(见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34—335页;以及David Easton:“A Reassessment of the Concept of Political Sup-port”,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1975,vol 5,pp.435—457.)。对于刚刚排挤掉华汪集团并攫取了统治实权的邓政府来说,其所面临的是一个矛盾重重的格局:其一,邓(派)的权力并非由毛所授,表面上,毛路线的惨痛失败不应对邓政府的权力形成拖累(且反而会对邓的改革路线增添动力),但追根溯源,其权力终究源自于毛——源自于主要由毛所缔造的政治制度和主要由毛所阐释的“革命路线”,所以,邓政府势必要保留毛式体制和“毛泽东思想”的主体框架,若在非毛化的路上走得太远,等于自曝其手中权力乃毒树之花、其权力之本乃污水之源;其二,党内和社会上那些拥邓排华的力量或多或少以邓能摒弃毛氏路线、改走改革新路为拥戴邓的前提与对价,若不能对此种合理愿望予以适当的满足,邓的声誉和形象将严重受损,且必将在权力的受众方面丧失掉最为可靠、最为可贵的支持;其三,若既要进行有一定力度的体制改革、又不严重损伤毛主义意识形态和一党制社会主义政体的适度的连续性,则将使旧政体、旧意识形态、旧权威和新理念、新政策、新领袖同时陷入相互纠结的合法性困境。
共产极权体制是一个党、领袖、真理“三位一体”的自循环封闭系统,此三者循环论证、相互支撑,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因而缺乏必要的相互独立性、可调性与开放性。对此种“三位一体”体制的任何实质性改革都必然意味着对既有的合法性依据的自我否定。若以伊斯顿的观点来看,这意味着,在马列毛意识形态、“社会主义”制度结构、党领袖个人魅力这三个合法性来源之中,邓与改革派势必不能面面俱到、首尾兼顾,而在政治共同体、政治体制和当局这三个合法性对象之间,亦势必不能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可谓情势微妙,万难周全。
邓小平的合法性修补与重构之策是“三论”:“猫论”、“摸论”、“不争论”。“三论”的具体表述是:“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此为“猫论”:“摸着石头过河”,此为“摸论”:“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此为“不争论”。此三论意味着邓政府要对“三位一体”结构进行去一体化的拆卸和分割,对合法性系统施以功利化、实用化、犬儒化局部改造。因为意识形态既不能公开否定、又不能原样坚持,只能予以淡化、模糊化,故而提倡“不争论”;制度结构既不能明确突破、又不能固步自封,只能且试且改、且改且拖,故而主张“摸论”;党和领袖的权威无法继续绑定在已经失灵的意识形态信仰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之上,只能更多地建立在改革成果、发展绩效等实用目标之上,故而践行“猫论”。这三论要求:以改革开放所形成的经济收益去填补合法性流失所造成的政治损失,但是,在改革开放的全过程中,必须有意识地回避意识形态敏感问题、搁置政体结构上的重大矛盾,力求将公开的合法性争议限制在“四项基本原则”的范围之内。
邓小平很清楚,他的这些对策将肢解“社会主义”概念,扭曲既存制度结构,造成一种价值与事实分裂、意义与行动背离的局面。正所谓“挂羊头,卖狗肉”,“打左灯,向右转”,“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有些话说得做不得、有些事做得说不得;有些“真理”谁都不信、却必须照样供奉,有些“实践”人人在做、却谁都不许说破。邓政府的如意算盘是:保留社会主义的空招牌,可以抵御来自左面的合法性攻击;实施局部自由化的经济改革政策,可以迎合来自右面的合法性呼应:“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可以收买权贵阶层的政治忠诚,开一张“共同富裕”的期票,可以安抚平民社会的心理失落。应该说,这些对策在毛邓体制的交叉过渡时期、在百废俱兴的改革初期颇见成效。但是,在严格意义上,它们并非合法性危机的解决之道,只是危机爆发的延缓之策和危机来临时的减震之法。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从长远来看,该来的总归会来,该垮的总归会垮,这是淡不化、拖不过的。埃德蒙。柏克说:“那些与其说是他们避免了不如说是躲过了的困难在他们的道路上还会重新与他们相遇;它们对他们会越来越多、越来越重;他们通过细节上一团混乱的一座迷宫而陷入了一场没有止境、又没有方向的忙碌之中,并且终于是使他们的全部成果都变得脆弱、有害而又不可靠。”(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17页)。这一段评语是柏克对“堕落性的好走捷径和喜欢虚假的便利”的法国大革命的精确预见。在笔者看来,亦可原封不动地套用于评价邓小平式的“堕落性的好走捷径和喜欢虚假的便利”的合法性修补之术。
三、改革开放:以有效性弥补合法性、以经济增长挽救政治衰败
就政治合法性的修补与重构而言,以“三论”、“硬道理”和“四项基本原则”为主要内容的“邓小平理论”的核心命题是:通过强化功能操作层面的政治“有效性”,以填补道义信仰层面已经流失、正在流失和必将流失的政治“正当性”。亦即:以经济改革之事功、补政治统治之义理,用所谓“政绩合法性”去挽救漏洞百出、自相矛盾、濒临破产的政治合法性。
西摩。马丁。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在《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一书中曾明确区分了“合法性”与“有效性”。在他看来,“合法性”侧重于政治系统的价值、理念、信仰层次,多与意识形态、政体理想、统治目标相关联,而“有效性”则侧重于政治系统的功能、操作、绩效层次,多与政府能力、政策运行、执政效果相关联。此二者是互补的关系,一个合法性较高的政府诚然更容易有效运作,而一个在功能、绩效方面满足了多数个人和企业的基本需求的政府,也更容易诱发人们对当权者所秉持的政治价值观和所宣称的统治目标的认可与信赖(见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但是,这些论述不能解释何以台湾、韩国等地正是在威权统治的“有效性”相当优异的时候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危机,也不能解释何以中国在“大跃进”一败涂地、“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饿殍遍野时,社会倒是相对平静,反而在“改革开放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的1989年,却爆发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政治抗议运动。
毫无疑问,邓时代以来中国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市场化改革是卓有成效的,尤其是在经济、器物层面,其绩效甚至超过了改革领导者们当初最乐观的预期(虽然它也付出了公义萎缩、道德沦丧的代价)。但是,改革的物质绩效具有两面性:它既证明了今日改革的“解构”合理性,更证明了当初建政的“结构”不合理性;改革越深入,越背离其最初的“意义系统”;与其说改革的有效性及其物质成就验证了、肯定了政治的合法性,不如说改革扩大了、加剧了它固有的合法性危机。因为改革的成效越大,越鼓舞了人们对全面改革、彻底改革的期待,越凸显了尚未明确抛弃的意识形态的荒谬与制度结构的落伍,越加深了人们对尚未改革、不许改革的那些政治、社会体制的不满。而这是统治者所不愿意看到、也不愿意接受的。
在当局看来,人民应该感谢改革的领导者,感谢他们的“好政策”;而在多数民众看来,人民倒是应该憎恶那些被改革之物的缔造者,憎恶那些荒谬观念和落伍体制的发明者和维护者,正是他们制造了一个大祸害,然后再用局部改革来排除一些小祸害。在这里,感谢和憎恶,恰好归于同一个对象,也就难怪人们要“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同一场改革,对它的意义阐释和价值评判,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是大为不同的。改革、发展、政绩与合法性,它们并非正相关,而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脆弱的平衡体。
事实上,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改革开放的某一些真实成就已经开始实实在在地转变为政治合法性的负资产。正是由改革所唤起、所激发的对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一党专制政体的质疑、新兴社会阶层的形成与壮大、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苏醒、官僚腐败现象对执政党道义形象和社会公共德性的严重败坏、收入分配的明显不公、新旧利益阶层间层出不穷的社会冲突,逐渐达到了“猫论”、“摸论”、“不争论”、“硬道理”、“四个坚持”所界定的改革框架再也不能容纳的地步。
“八九年那场政治风波”雄辩地证明,试图以“政绩合法性”挽救政治合法性,试图以“不争论”阻止人们对统治权资格的理性追问,此路不通。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衰败的政体、没落的权力之被社会怀疑和抛弃,往往不是发生在它产出最低、绩效最差的时候,而恰恰是在它有所进步、有所成就、亦即其“有效性”达到了相对较高程度的时候。托克维尔说,在法国,正是那些“最早最深刻地进行了改革”且“进步最明显的地区”反而成了政治反抗的发源地,因为在这些地方,“痛苦的确已经减轻,但痛感却更加敏锐”。他还说:“对于一个坏政府来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09—210页。另请参见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6—49页。亨廷顿认为,经济增长与政治不满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从一种极端的意义上讲,只有经济有所发展,动乱才能出现。”相反,一个国家若充满了“十足的穷汉”,反而可能是相当稳定的,因为穷汉们倾向于对在上的统治者抱以敬畏之心,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智识去关心政治制度的改良)。这些精辟的论述对于我们理解中国改革的成就与政治合法性之间的悖论关系,具有发人深省的启示意义。
四、维稳:合法性危机的全面深化
六四是一场影响深远的政治悲剧。军事镇压捍卫了一党专制政体的既得权力,然而,无可争议的是,却进一步削弱了该政体的道义尊严和政治合法性。政府丧失掉了一个通过和平解决合法性危机从而将权力奠基于更加坚实的民意基础和道义基础之上的历史性机遇,从此便不再可能从容不迫地从事“猫论”、“摸论”、“不争论”的邓式改革事业。中共高层因自知理屈而心虚胆怯、惶恐不安,一遇风吹草动便方寸大乱、如临大敌。这预示了合法性危机的全面深化。六四之后,中共提出“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将“维稳”作为头等重要的执政目标。此即说明,中国政府已经深陷政治困境、深染合法性病症。
一般来说,合法性低落的后果并非政体立刻崩溃、权力迅即失灵,其典型的症状正是:统治者自知其权力来源、统治方式、政治目标正在丧失对社会的吸引力,事实上,连他们自己也未必相信、未必认同官方所公开宣扬的那一套政治话语,因此,对于失去权力的恐惧变得日常化。这种常态化的恐惧主宰着官僚们的意志,甚至下意识地支配着他们的言行举措。掌权者因而变得更加短视、更加焦躁,他们对权力的贪恋以及滥权谋私的冲动也就更加急切、更加露骨、更难以遮掩。他们深知,权力的价值基础正在日复一日被侵蚀,未来正在从他们手中悄然逝去,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已很难就统治与服从的关系达成必要的、基本的政治共识,整个社会对政治前景产生了深刻的焦虑、陷入高度不稳定的未来预期。
合法性危机全面深化的一些具体表征是:官僚系统越来越无视公义、缺乏基本道德,人们(包括官员们在内)对官方语言、官方文本和官场正式规则表现出普遍的不信任、不理睬甚至嘲弄蔑视;体制内外的隔阂、官民之间的对垒越来越日常化、表面化,群体性抗争事件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暴烈(在这些事件中,不仅反映出平民社会的失望和不满,甚至反映出一种因绝望而报复的反社会情绪);人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质疑越来越具有弥漫性、分散性,对某些官员、某些政策的质疑,对某些机构、某些法规的质疑,对最高当局、高层动向的质疑,对整个制度的质疑,以至对政治共同体、民族国家的质疑(比如西藏3.14事件、新疆7.5事件,显然已不仅仅是对当局、对政策或对制度的不满,而主要是对政治共同体即对“中国”的合法性挑战),均各有表现,且常常纠缠在一起。
如果说1978年从“三中全会”开始的第一轮改革是以改革谋新生,那么,1992年从“邓小平南巡”开始的第二轮改革则仅仅是以改革求守成。前者是从前程着眼,后者则是为后路着想;前者有开辟政治新天地的抱负,后者则只有捍卫权力旧山河的欲望;前者或多或少需要一些自我否定的自信、勇气与魄力,后者则几乎完全出自于自私自利、自我满足的权欲与物欲。改革已成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但是,除了“深化改革”之外,现政权并没有其他可供挥霍的执政资本。它实在拿不出比继续改革更能证明它的存在价值的东西,实在拿不出可以让人们继续对它的腐败现状保持忍耐、对它不确定的未来怀有期待的其他任何有足够说服力的理由。是故,后改革时代变成了“维稳”时代——改革是它的副题,“维稳”才是它的主题。所谓“维稳”,意即护权位、保政体。捍卫既得利益,拒绝接受普世价值和普遍民意对统治权的检验,这是“维稳”题中应有之义。“维稳”对官僚系统的要求已不再是改革和创新,相反,它向体制成员发出了一项明确的警告:权力有风险,改革须谨慎。
“维稳”不是对合法性系统的积极重构,只是对合法性危机的消极抵御。这是一项十分艰巨、而且注定会越来越艰巨的任务。显然,当局也已经意识到,于政治合法性而言,发展并不是什么“硬道理”,“维稳”也不是振衰起弱的灵丹妙药。合法性的高低既不可能以GDP增长率的大小来测算,更不可能以国保、网监、特警们的战斗力强弱来估量。与这些物质性的“硬实力”、“硬指标”的增长相比,政治理想的可信性、政治承诺的信用度、政治文化的吸引力、政治价值的认受性、政治道德的感召力、政治程序的民主性,这些精神性的、程序性的、无形的“软实力”的成长和跃迁才是更为重要的合法性指针。
有鉴于此,从上世纪末以来,江泽民、胡锦涛两代当局相继提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三个代表”、“保持党的先进性”、“全面小康”、“和谐社会”等口号,试图填补马列毛主义衰败后的意识形态真空、并调整邓小平的机会主义改革观。这些华而不实的口号在内容上体现出以下一些特点:一是从淡化、模糊化意识形态转为有意识地阉割、修正意识形态,即所谓“理论创新”;二是有意识地操纵和利用偏狭的民族主义情绪(不仅“民族复兴”、“大国崛起”这类口号具有明显的民族主义意蕴,即便“中国特色”、“中国模式”这些概念在江胡时代亦明显与狭隘民族主义合流,变成了对民族特异性、中西差异、文化冲突的刻意渲染在邓小平那里,“中国特色”最初只是为了区别于苏式正统社会主义概念);三是既求助于传统文化、又阉割和歪曲传统文化(“小康”、“和谐社会”这些思想,包括名词系取材于儒家经典《礼记》,但在官方的宣传文本中,却将它们荒谬地描述为从空想共产主义者到马列毛邓江、从孔孟儒学到李自成洪秀全们共同持有的伟大理想,变成了马列毛邓一锅煮、古今中外大杂烩)。这些口号旨在向人们表明:党的革命先锋意志虽已萎靡,但党永远先进于群众、优越于人民的特殊禀赋并未消失,仍是中国天然正当的统治力量:“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虽已泯灭,但中共政体仍然是“中国特色”民族主义天堂的合格设计师和唯一领路人,体制追随者将在不远的将来获得“和谐”与“小康”的丰厚回报。然而,这些口号实在粗制滥造、浮皮潦草,缺乏起码的逻辑上的论证力和情感上的感召力,无从重新唤起人们对一党制威权的普遍景仰与真诚信奉。
五、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代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先天不足、后天乏力。毛政府将合法性建成了以历史必然性天堂和个人崇拜为依据的空中楼阁;邓政府让合法性回到地上,却立足于缺乏价值支撑的实用主义、物质绩效主义之上;邓的后继者们已无力从容从事合法性建构,只能手忙脚乱地以粗暴的“维稳”措施和粗糙的“重要思想”临时应对合法性危机。
在当今世界、当今中国,继续宣称领袖具有天然神圣性、执政党或统治集团具有特异政治禀赋(比如所谓“先进性”),这些东西已很难被人民所接受、所认同,甚至很难被自己所接受。权力的价值基础与民主源泉、权力行使的宪政与法治约束,是当代政治合法性的两个最主要的维度。若不从这两个维度入手建设民主与宪政,中共政府对合法性危机的其他任何处置将注定是不可能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