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起义
1846年7月的一天夜晚,居住在美国瓦尔登湖畔的青年农民亨利·大卫·梭罗准备进城去鞋店取只修好了的鞋。这时税务官找上门来,要他缴纳人头税,因为他足有六年没有缴人头税了。他说他不打算缴纳这笔钱,理由是他反对奴隶制和墨西哥战争。于是警察逮捕了他,并把他关到康科德城的监狱里。第二天早晨,一个未透露身份的人代缴了这笔税款——有人考证是他的姑妈,他便从监狱里释放了出来。出狱后,他没有回家,而是若无其事地到那家鞋店取了修好的鞋穿上,加入到了一群收越橘的人群中。过了半小时,他就置身于莽莽苍苍的山间橘林里了。这就是美国历史上有名的“梭罗入狱事件”。
这个事件之所以有名,就在于它不是一次单纯的公民抗税事件,而是一场无权势的个人借用税收向国家表达不服从的政治请愿行为。抗税之所以被拿来运用,不过是因为对一个底层百姓来说,税收几乎是唯一直接面对政府的机会。三年后梭罗发表了著名的论文《对公民政府的抵抗》(Resistance To Civil Government),在梭罗死后出版的著作中,这篇文章又被人冠以《论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的标题发表。从此,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政治运动就与梭罗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了。在这篇不到两万字的文章里,梭罗以他惯有的冷嘲热讽的笔调论述了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以及当个人面对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时所应采取的立场。他说:“不公正的法律依然存在:我们必须盲目地服从这些法律,还是暂且服从,然后依照合法途径慢慢地去修正他们?抑或立即反抗,破坏这不合理的法律?”对于这三项选择,梭罗认为,盲目地服从太过愚蠢,不必考虑:“依照合法途径寻求改革,时间拖得太长,不等它们奏效,我已经命赴黄泉了。人生有多少日子?我又不是吃饱了没事干,一天到晚绿头苍蝇似地改造社会。人生在世是为了生活,而不是为了改革。”因而,对一个不合理的制度,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立即抵制。
这篇带有强烈个人主义色彩的论文,帮助我们厘清了许多关于国家、政府以及个人之间的复杂关系,但也带来了好多疑惑。比如,对一个文明社会的人来说,一生下来就会面对一大堆的法律和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对那些合理的法律,国家或社会强迫他服从,还勉强说得过去;可对那些不合理的法律,国家或社会究竟能不能强迫他服从?即使是他出生以后制定的法律,有些是他同意的,有些是他不同意的;有些他认为是正义的,有些他认为是不正义的。对那些正义的法律,人们要他遵从,或许没有问题;可对那些不正义的法律,人们应该不应该强迫他?再往细里说,面对不公正的法律,作为公民究竟有没有权利反抗?如果有,又当采取什么方式?
不服从的江湖
一般来说,人对正义有一种天然的维护义务。也就是说,当一种正义制度产生并运行于我们的社会中时,我们每个人都有服从的义务。甚至当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只是稍稍偏离了正义的标准,没有超出我们个人所能接受的基本限度时,我们也应当容忍,至少不宜运用非法的手段攻击它。因为绝对的正义只存在于上帝的手中。人类社会的正义只是一个渐进的目标,而不是一个绝对的结果。它体现了一个由野蛮到文明,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人都不能虚拟一个理想的正义王国,然后强迫所有的人毁家纾难地去奔赴。其次,每个人的正义观是不同的,各方必须妥协才能达成一种接近正义的秩序。在一个由多数决定的民主社会里,政府必须尊重个人表达异议的权利,而个人也必须尊重多数裁决的程序和结果。也就是说,异议者必须要容忍对他们异议的异议,否则,任何人都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和权利。从更高的立场上看,接受异议就是接受人的局限性和罪性。至少在公民除了忍气吞声外,还有言论、集会、结社以及选举的自由时,情况就是如此。
问题是当法律和制度不是稍稍偏离了正义的轨道,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个人的良知和道德律,我们是不是还有义务服从它?或者更严重地说,当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完全背离了人类普遍认同的正义原则,一个国家的政府被少数利益集团挟持,他们利用军队、警察以及一切可以利用的行政力量对社会实行全面控制,甚至公然践踏由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时,作为个人是不是仍然应当服从?如果不服从,又当采取什么方式?
对于专制主义及其卵翼下的各种不正义法律,中国人的应对经验很丰富,如自贬、示弱、哭穷、隐居、敷衍、推诿、装病、装死、装疯卖傻、装聋作哑、游山玩水、炼丹养气、求神拜佛、参禅打坐、吃茶喝酒、斗鸡走狗、钻在女人堆里不出来……不一而足,但从大的方面归纳,不外乎两种:一是逆来顺受,二是暴力反抗。
逆来顺受实际上是对罪恶的一种默许状态。这种状态是由对强权的恐惧和对自己的无力感造成的。其实质是麻木与不负责。出于统治的需要,官方总是以纲常名教、忠孝节义等各种美名奖励这些低眉顺眼的羔羊,而普通民众出于普遍的对弱者的同情心,也总是把这种小心包裹起来的卑怯说成是“善良”和“识时务”的表现。实际上,被动地适应一种制度在道德上是毫无价值的。抱住脑袋接受鞭打与奋不顾身,夺过鞭杆折断,究竟哪一样更有价值呢?猪吃饱了等人家过年,只说明猪的态度,刽子手并不因为猪的勇于牺牲和憨态可掬就真的放下刀具。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消极地适应一种不公正的制度便是与制度同罪。它除了徒增统治者的傲慢与偏见外,不会使一种罪恶的制度自动消失。
千百年来,出于对底层民众的怜悯和文人的“政治正确”,人们总是把一个时代的罪恶完全归咎于统治者的倒行逆施。实际上,一种罪恶的制度、一条不公正的法律之所以发生并运行于我们的社会,除了统治者的打压和威吓外,还因为某个时代、某个社会的民众人性深处有某种遥相呼应的东西。他们响应和接纳了这个制度,使得这个制度在通过这个时代时畅行无阻。民众的狡猾世故与统治者的贪婪凶残构成了一种互动效应。其实他们何尝不清楚,被动等待是等不来自由和平等的,只是他们觉得,旁人比自己更应当关心这个时代的制度建设。因此不仅是罪恶的制度扭曲了人性,扭曲了的人性也支持罪恶的制度。二者是叩门与开门,寻找与寻见的关系。
暴力反抗是逆来顺受的反面。一般来说,除了那些天生具有暴力倾向的人而外,受压迫的民众只要还有别的合法渠道,就不会首先使用暴力。原因很简单,历来的统治者都把造反视为第一大罪,并课以凌迟、磔刑、灭门九族等极刑。因而以往的一切经验都证明,不到万不得已,人们不会拿起武器。只要苦难尚能忍受,他们就宁愿忍受;只要压迫还不至于使人立即仆地,他们就情愿捱到明日。只有当坐着不动死亡的概率是100%,而拿起武器冲向衙门的概率则是生死各占50%时,他们才会扛起铁锹出门。但这只是暂时的求生之道,从长远来看,暴力不能解决问题,只会制造更多的问题。仇恨不会化解仇恨,只会带来更多的仇恨,就像狼不会生出羊,只会生出更多的狼,秃鹫不会孵出鸽子,只会孵出更多的秃鹫一样。
这很容易理解:暴力反抗的结果不是你死就是我亡。不管是你死还是我亡,结果都不会带来新的制度理念。一个靠暴力夺取了政权的集团,若不是因为积累了巨大的武装、行政力量不会推翻对方,而一旦推翻了对方,便时刻担心别人也以同样的手段推翻自己,因而它决不会把战争中聚集起来的武装、行政力量轻易让与别人。它必得用铁腕来对付一切异己力量。因而,胡适曾经很诚恳地指出:“近代一百六七十年的历史,很清楚的指示我们,凡主张彻底改革的人,在政治上没有一个不走上绝对专制的路,这是很自然的,只有绝对的专制政权可以铲除一切反对党,消灭一切阻力,也只有绝对的专制政治可以不择手段,不惜代价,用最残酷的方法做到他们认为根本改革的目的。他们不承认他们的见解会有错误,他们也不能承认反对的人会有值得考虑的理由,所以他们绝对不能容忍异己,也绝对不能容许自由的思想与言论。所以我很坦白地说,自由主义为了尊重自由与容忍,当然反对暴力革命,与暴力革命必然引起来的暴力专制政治。”[1]
凡动刀的必死于刀下,由剑得到的东西亦将因剑而失去。中国历史上凡靠暴力夺取了政权的王朝无一例外都在暴力声中被推翻。开场的锣鼓变成了送葬的钟声。中国话叫“天道好还”。
那么,除了逆来顺受和以暴易暴之外,有没有第三条路可走?有,那就是由我们在文章开头提到的梭罗、甘地等人开创,由马丁·路德·金发扬光大的非暴力抵抗之路。非暴力抵抗既克服了逆来顺受派对罪恶的放任自流,又避免了暴力反抗带来的血腥后果;既具有逆来顺受者不针对对方肉体的理性特质,又吸取了暴力反抗者对罪恶的坚决打击态度。它的实质是通过自己的受苦来寻求对手的理解,而非复仇;通过自己的忍耐激发对手的同情,而不是施恩;它的目标是通过对话解决问题,而非消灭和凌辱对手;一句话,它的本质是爱,而不是恨。在梭罗的例子中我们看到,梭罗并没有袭击税务官。他知道,在他与政府之间,税务官不过是一个恰好被委派来向他行使权力的中介人。他的真正对手是州政府以及州政府背后的庞大国家。而州长和总统不会出来接见他,因而,他只能通过这个他所能见到的国家代表——康科德城的一个普通税吏——表达不满。他知道这是违法的。因而当警察要他坐监,他就坐了监;当有人付了保证金,他也就出来了。但这丝毫也不代表他的服从。作为一个公民,他必须要向这个声称全世界最自由和民主的国家表达他的不服从:即一个允许奴隶制存在的国家不是我的国家,我不能用我的税款支持一个国家的军队侵略别国,就像我不能雇凶杀人一样。
有一种“不”叫非暴力
这种新的斗争方式因具有和平、理性的特点而与传统的暴力革命有本质的不同。
它的最大不同是:它是一种公开的行为。在梭罗的故事中我们看到,他没有向税务官隐瞒什么。他的理由、手段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都是清清楚楚地摆在世人面前的。非但不隐瞒,他希望他的目标和手段知道的人越多越好,因为他本来就是想通过这种消极抵抗来诉诸多数人的正义感。因而,如果把梭罗的反抗定性为起义的话,那么,这场起义具有如下特点:1,起义的时间是随机的,而不是密谋的;2,起义的地点是公开的,而不是在一个地下交通站里的;3,起义的理由一经上达,起义人员就立即收兵,并不计较成败得失。
其次,它是一种非暴力的行为。这种行为它针对的是罪恶本身,而不是代表制度行使罪恶的人;或者更进一步说,它针对的是行使罪恶的人的心灵,而不是肉体。因而当梭罗被警察带走,他没有向姑妈传递消息,请求康科德城的群众增援,更没有路见不平一声吼,像鲁提辖拳打镇关西。说到底,它是一种政治请愿行为,而不是有组织、有计划的革命行动。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它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践行的人常常通过愿意接受法律惩处来表达对法律的忠诚,但它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便这违法是由自己的良知驱动的,是依据个人内心“更高的准则”的,但违法就是违法,违法了就应承担相应的后果。非暴力的核心本来就是要通过自己的吃苦、流血甚至牺牲来诉诸公众的正义感的,因而他们不会通过逃匿、贿赂、武力抵抗、销毁证据来规避法律的惩处,更不会嫁祸于人。
这些违法既包括直接反抗他所不满的法律,也包括间接反抗他所不满的法律。“直接反抗”就是他的行为和反抗的目标法律之间有直接的联系,比如通过逃跑反抗兵役制,通过拒缴反抗苛捐杂税,通过海水煮盐反抗食盐专营法,通过进入拒绝接待黑人的饭馆、咖啡店反抗种族隔离制等。“间接反抗”就是他的行为和反抗的目标法律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比如通过堵塞交通反抗书报审查制度,通过焚烧国旗反抗国家出兵侵略邻国,通过不吃饭反抗国家允许妇女堕胎等。有的人只赞成“直接反抗”,而反对“间接反抗”,认为国家如果允许公民“间接反抗”,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找到借口违法犯罪,这势必将导致公民滥用不服从,从而使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实际上,公民的“间接反抗”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一般来说,一个公民只要能找到“直接反抗”的手段,他是不会使用间接手段的。
以梭罗为例,我们看到,梭罗反对的是奴隶制和美国对墨西哥的战争。按照“直接反抗”的原则,梭罗应该释放奴隶,并给奴隶吃好穿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问题是他根本没有奴隶可供释放;再不然就要等到国家要他抓捕或者镇压奴隶时再行抗拒,但问题是国家没有要他这样做。如果碰到这样的机会,事实证明他也不会放过。比如,在瓦尔登湖畔居住的日子里,他曾为一个从南方庄园里跑出来的黑奴指明北极星的方向,以帮助其逃亡。但问题是,他很少能碰到逃亡的黑奴,逃亡的黑奴也并不见得人人都找不见北极星的位置。因而他必须采取更有效的手段。反对战争也没错,但根据“直接反抗”的原则,他只能在国家强行征兵,或直接拉他入伍,并命令他对墨西哥开枪发炮时再行抵抗,但问题是国家没有让他当兵,更不用说让他开枪发炮了。作为一个白人,他不是奴隶制的受害者,更不会发动战争,墨西哥也没有他的亲戚。也就是说,他既不是他所反对的不正义法律的受害者,也不是施行者。按照一个公民只能进行“直接反抗”,不能进行“间接反抗”的论断,对于此等既不是由自己发动又于己无干的恶法只能袖手作壁上观。中国话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但人和动物最大的不同是,人有思想。从长远来看,是思想,而不是利益,指导着一个人或一种文明的走向。一个人一旦知道了什么是正确的,就不能不去做。现在梭罗知道了,一个人如若默认一种不正义的制度,便与制度同罪。而作为一个原家族铅笔芯厂的普通职工,康科德城的民办教师,现瓦尔登湖畔的暂住居民,孑然一身,不名一文,你让他怎么“直接反抗”制度?
同理,在中国,如果我们陕北乡下的一个老太太,对国家无偿援助非洲的政策不满,最直接的反抗,当然是跑到中国驻非洲的大使馆静坐,但可惜路太远,她找不见。因而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刨断自家门前的公路,如果因此被派出所抓走了,她就只能上吊、绝食、喝农药了。再比如,倘若苏北农村的一个担粪老汉,对国家的卫星上天计划有意见,最直接的办法当然是给国家航天局写信,或者跑到卫星发射基地抱住火箭筒子不让飞——可惜他根本进不了场。于是,他想出一个奇妙的主意:担了一担茅粪坐在县政府的大门前。在这儿,刨路、上吊、绝食、喝农药、担茅粪坐在县政府的大门前都是一种象征性手段,目的是要借这样一种引人注目,甚至是破坏性的方式来吸引公众或手握重权的肉食者注意,并告诉他们:在铺天盖地的喝彩声中,即使全世界的人都举起了拳头,仍然有这样一个人,这样一个声音,他告诉世界——我不相信。哪怕要坐牢罚款,哪怕要藉没家产,甚至“含笑于九泉”也在所不惜。
这一点与暴力革命完全不同。暴力革命家因对现实更少指望,所以他们寻求的不是点点滴滴地改良,而是运用武力颠覆现政权,从而建立一个由自己的正义观支配的世界。因而,他们不承认现政权的合法性,自然也不会承认“反动派”的法律就是我的法律。他们相信目的可以证明手段的正确。因而在可能的情况下,他们总会不择手段地逃避法律的惩罚,为日后的暴力夺权积蓄力量。非暴力抵抗则是在承认现行宪法的前提下公开运用非暴力的手段来达到渐进改变不合理制度的目的。因而他们不会不择手段,他们相信手段就是目的,手段的纯洁代表着目的的纯洁。正如梭罗所说:“在一个不公正的政府统治下,正义之士的最好栖身之处就是监狱”。因而他们坦然走进牢房,像新郎走进新婚的洞房。
从梭罗到马丁·路德·金
如果说梭罗的非暴力抵抗还停留在个体的阶段,还带有初创时期的消极色彩,那么到了甘地、马丁·路德·金的时代,就完全发展成了一种成熟的、积极的、可操作的哲学了。与梭罗时期相比,它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街头化、国际化的特点。
在梭罗的故事中,我们看到他的反抗至始至终是一个人。他没有用“天王盖地虎,宝塔镇河妖”等暗语联络同志,更没有用“岁在甲子,天下大吉”等谶言暗示举事的时间。单独行动,独立负责。因而如果把发生在1846年的这场事件定性为农民起义的话,这支农民起义的队伍只有一个人,那就是梭罗自己。他没有奉那个将帅的命令,他只听命于自己的良知。因而,你也可以说这场起义的总司令是上帝本人。
这种纯个体性的反抗当然有它的好处,这好处就是自我判断,自我负责。如果他的目标是正确的,手段也是适当的,那么得到的荣耀也归他自己;如果他的目标是错误的,手段也是欠考虑的,那么伤害的也仅仅是他自己。不像那种组织严密、号令统一的团体行动,有时倒恰好对领导者本人形成某种保护。目标和手段措置失当的话,牺牲的又往往是基层的喽啰。这种“天马行空,一意孤行”的反抗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免遭牵连。因为是一个人,因而你可以指责梭罗以抗税反对奴隶制和国家战争是胡搅蛮缠,但你不能说,这场起义是由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起来的,如果硬要说煽动,那也是他自己煽动自己,或者说上帝煽动自己的子民。
诚然,这种反抗短处也是明显的。因为是一个人,所以它的力量有限,统治者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尽管梭罗自己说:“若是只有一个正直的人,能停止蓄奴,真正脱离奴隶主同伙,并因之被关入县立监狱,这便能在美国废除奴隶制度”,但这显然是气话、大话。事实上,梭罗死后一百年美国才真正废除了种族隔离制。为了黑奴的自由,这个国家不惜发动了一场战争才算真正结束了奴隶制。以梭罗自己为例,他的入狱事件在当时毫无影响,传播面远远不及我们的“周老虎事件”,后来之所以成为一个事件是因为他在三年以后的名文《论公民不服从》里提到了它。
但你如果说梭罗的这种个体性的反抗,毋需太多勇气,也不需要冒太大的风险,那就大错特错了。事实上,梭罗入狱后如果不打算自己缴税,也不是恰好有一个姑妈代他缴税,他就必须像一个革命家一样,准备把牢底坐穿;而且根据当时的法律,他完全有可能被剥夺掉全部的财产。尽管他不想当一个领袖,也不在乎有没有追随者,但事实是如果不是他一个人在抗税,而是把自己投身于一场轰轰烈烈的群众抗税运动中,他就不需要付出太惨重的代价。
马丁·路德·金洞悉了这个秘密,他知道黑人争取自己的权利必须和群众运动结合起来才能成功。他说:“每时每刻,只要有一个黑人教师,因自己废除种族隔离的信念被枪杀,便该有一千人准备投身于他的立场。若是压迫者们为了一个黑人的抗议行动而炸了他的家,他们必得晓得,要压制住黑人勇气的汹涌浪潮,他们还得再去炸几千个人才行——即便如此,他们也不会成功。”[2]因而他不是孤身入虎穴,而是号召黑人兄弟团结起来,成群地进入按法规不准他们进入的餐馆、商店、咖啡店等公共处所。老板拒绝接待,他们就坐在店内读书、看报,学生们还在那里做作业。公共汽车上有种族隔离的法规,前排只能坐白人,后排只能坐黑人,他就组织黑人和白人志愿者,一黑一白搭配起来,穿越种族隔离的州,谓之“公路入座运动”。甚至当一名黑人被不公正地逮捕时,他就号召其他黑人成群进入警察局,挤满它的走廊和大厅。在那个倒霉的同伴被释放前,所有的人都拒绝离开。
除了故意进入种族隔离的处所外,黑人还创造性地发展出了诸如公共车罢乘、集体抵制某商品、拒付罚款或不公正逮捕的保释金、群众进军、群众集会、祷告大游行等多种斗争形式。这些斗争形式是违法的吗?当然是。但他说有两种法律:一种是公正的法律,一种是不公正的法律。何谓“公正的法律”?何谓“不公正的法律”?他说:“任何提高人格的法律都可称公正,而任何贬低人格的法律则绝非公正。”只不过“违反不公正法律的人,必得公开地违反,心怀爱意地违反,甘愿接受惩罚。”并认为,“人若违反他根据良心断定其不公正的法律,若情愿接受监禁的惩罚以唤起社会对其不公正的良心,这实际上正表现了对法律的最高尊重。”
这些违法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机吗?可能会。但即使带来了,也不是反抗者的错,而是压迫者的错。因为参与非暴力抵抗的人本身并不会制造危机,制造危机的是当权者和多数掌控的立法机构,而他们——处于弱势地位的黑人——只不过是把这种危机带到了表面而已。如果指责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黑人运用非暴力的手段争取权利会引发动乱,这岂不是只指责结果,而不指责原因吗?为回答八个“自由派”白人牧师对他领导的非暴力抵抗会引发暴力的诘难,马丁·路德·金在伯明翰的监狱里写了一封长信予以反驳。他说:“在声明当中你们坚决认为,我们的行动,即便是和平性质,亦必得遭到谴责,因这些行为促成了暴力。可这一说法难道合乎逻辑?这岂不类似于谴责被抢劫的人,因他带了钱便促成了抢劫的罪恶行为?这岂不类似于谴责苏格拉底,因他坚决献身于真理与哲学探索,促成了受到蛊惑的群氓迫他服毒的行为?这岂不类似于谴责耶稣,因他对神性的独特意识以及对神不懈的忠诚,促成令他身受磔刑的罪恶行为?”[3]
的确,在一个由利益原则和暴力原则支配的社会里,统治者借口弱势群体的和平请愿会引发暴乱从而出兵镇压是家常便饭,不仅是镇压,镇压完毕,他们还会把惨绝人寰的结果归咎于少数别有用心之人的煽动以及不明真相群众的盲从。
这就牵涉到公民不服从的条件。一般来说,公民不服从只可能发生在民主社会里,因为只有在民主社会里,人们才会将平等自由视为当然的正义观。谦卑而理性的反抗从表面上看是违法的,但就其指导精神而言,和一个民主国家的立宪原则是一致的。因而,即使在非暴力抵抗运动中,有某些稍嫌过激的言论和行动,也不至于遭到无情弹压。也就是说,公民不服从的主体是“公民”,而不是“臣民”。在一个君主专制或暴君极权的社会里,人们的一切所得都被视为恩赐,而一切反抗行为,即使再和平理性,即使再“手无寸铁”,也在未发生以前就已经错了。因而,公民不服从的条件是不存在的。
被忽略了的前提
现在,我们进一步假定,公民不服从只可能发生在这样的社会里:这个社会存在着一些不公正的法律与政策,甚至是严重违反正义的行为,但它毕竟有了近现代以来人们普遍承认的民主政体,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愿意把平等自由作为基本的价值观。尽管政府的许多做法已经偏离了它一贯宣称的正义原则,但至少还没有否认它的立国理想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幸福与尊严的。现在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运用非暴力的手段不断叩打当权者和他的人民:以我们慎重而又理智的观察,自由平等的原则正在遭到严重侵犯。我们的目的不是要造反,而是要和这个社会的主流价值汇合到一起。
简单地说,只有人们面对的是一个接近正义,至少是一个承认正义的社会,公民不服从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它的成功依赖于两个相互制衡的因素:1,统治者的正义感;2,民众的正义感。
为什么说在专制社会或极权社会中不会有“公民不服从”,即使有也不会成功?因为专制社会的君主或极权社会的独裁者不承认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因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群体和个人除了恳求和造反没有别的选择。因为说到底,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在开放社会中的请愿形式,它的实质是通过直接而谦卑的行动诉诸多数的正义感。这个“多数”既包括统治者,也包括民众。但在专制或极权社会里,一切交通、信息都是垄断的,一切组织、结社都是被严密监控的,因而,这样的行动一般来说发动不起来,即使发动起来也不会成功。因为在一个封闭、僵化的体系中,人们不仅没有接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甚至连围观的自由也没有。他的愿望、他的苦情、他的声音根本不可能送达到其他人的耳中、眼中和心中。他和其他人都隔着一座孤岛。他们的正义感不可能汇合到一起。因而“诉诸”的条件是不存在的。
其次,民众的正义感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专制或极权社会中,人们长期经受奴役之苦,心灵大都扭曲。自私、麻木、一盘散沙是专制制度下人们的精神常态。除了极个别的仁人志士——这在任何时代都是有的——大多数民众的正义感残缺不齐,支配他们的往往是权势、地位、财富之类的世俗欲望,而不是什么正义感。他们甚是狡猾伶俐,“见胜兆则纷纷聚集,见败兆则纷纷逃亡”(鲁迅语),哪里有什么是非曲直!间或有一二意气风发、团结向上的好时代,底层的民众为正义的风气激荡,将要有所作为的时候,又和统治者的“正义观”形成了尖锐对立。结果自然是民众的正义观敌不过统治者的整人观,落得个鸡飞蛋打、赶尽杀绝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