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土改,就必然要接受“肃反”、“镇反”、“三反五反”,等等。而前面有那麽多运动垫底,此后“反右”运动的发生,“文革”的发生,还有什麽可奇怪的。这才叫做历史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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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读到王绍光先生对1957年“反右”运动的议论文章,涉及了知识分子命运和工农命运的话题,还延伸到更早如土地改革这样的政治运动。
这些对以往政治运动的议论,以“历史的逻辑”之概念,以知识分子和工农的对立为议论出发点。那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前,长期来占统治地位的思维方式。读完以后,感觉这样的讨论思路和中国的制度改革,其实是两个不同系统的思路在行走,相互之间要对话都很困难。说到底,这只是法治社会和人治社会的分野。
在法治社会中,人都是公民,立法必须维护人的“自然权利”,如生命的权利,平等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等等。没有犯罪的人,应该是有人身安全的,有工作权利的。执政者不能随心所欲地安放罪名,不能“立法”禁止言论,不能“立法”任意杀人。也就是说,法治社会不可任意建立违背自然法的所谓“法律”。在人治社会中,当政者拥有绝对的从上到下的权力,这样的权力超越一切,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建立所谓“法律”来剥夺他人,甚至剥夺生命。我们国家有过一段人治的历史,其受害者远非局限在所谓“地富反坏”、知识分子群体。人治的社会规则下,由於罪与非罪的界线是任意的,因此,所有的公民都是不安全的,只是根据不同的政治需要,在不同时期,打击的对象不同罢了。对中国社会本来就薄弱的法治底子,产生第一个毁灭性打击的,就是土地改革对合法拥有土地者的非法剥夺、非法人身伤害甚至虐杀,这样的处理能够大规模推广,就是打着“关心农民命运”的旗帜。给人带来的假象是,这样的非法剥夺是有社会限制的,只是针对富人。
毛泽东题写的“土改总路綫”。(资料图片)
可是,容许“群众暴力”颠覆法律,以人治替代法治,最终被伤害的不仅是土地拥有者,还有农民本身。
这不是空泛的理论,是真实发生的历史。土改时期,北大文、史、哲三系的绝大多数师生都去江西,和很少几个地方干部一起,组成了中南地区土改工作第12团。北大教授乐黛云回忆说:“我们……突然掌握了近十万农村人口的命运,甚至有了生死予夺的大权。我们当然只有绝对服从上级命令,绝对按照《土改手册》的条条框框行事。我被派为一个拥有四千多人口的大村的土改工作组组长,我当时不过19岁,……当时正值大反‘和平土改’,上级指示:要把地主阶级打翻在地,踏上一万?脚,农民才能翻身。我们村已经按《手册》划出了八个‘地主’,上级还是认为不够彻底;直接领导我们的、当地的一位副县长……终於亲自出马,突然带了几个民兵,来到我们村,宣布第二天开大会,八个地主统统就地枪决。我争辩说,《手册》规定只有罪大恶极的恶霸地主才判死刑,他说我们这里情况特殊,不这样,群众就发动不起来,又告诫我要站稳立场。我无话可说。”其中一个是“在上海做了一辈子裁缝的一个老头,他孤寡一人,省吃俭用,攒一点钱就在家乡置地,攒到1949年这一生死界限(土改以这一年占有的土地为标准划阶级),刚好比‘小土地出租者’所能拥有的土地多了十馀亩!这个裁缝并无劣迹,还常为家乡做些善事,正派老百姓都为他说情,但我们只能‘按照规章办事’。”(引自乐黛云回忆录《绝色霜枫》,江西百花洲文艺出版社)。
北大教授乐黛云,19岁时是土改工作组组长,对4000人口的命运掌握生杀予夺的大权;但“反右”时成为“极右派”,与“地富反坏”分子一起被监督劳动。(资料图片)
开始推行这样的律令,就是区分公民为不同身份,开始以身份定罪,以政治观点定罪,而不是以是否触犯法治社会的罪行标准来定罪,直到家庭出身也可以是一种有罪身份。这种做法推行开来,就是要建立起“全新”观念,摧毁法治社会的原则。推行的方式,是宣称这种对少数的非法打击,是对大多数人,即带有政治认定的“革命人民”有利、对工农有利。追求道德满足是大多数人的天性,尤其是多数知识分子的秉性,於是大家接受公民之不平等,接受“工农身份”的道德含金量和政治含金量,更愿意表现自己是工农的同情者。土改法在表面上看,是一个对农民有利、分田分地的立法。从法治社会的常识来看,是一个违背自然法的非法立法,抹去了“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线。
虽然有一部分人是在威吓之下沉默,可是,更多的知识分子和他们的高层代表人物,在道德感的感召下,也宁可背弃对法治的坚持,放弃常识,“站到工农大众、人民大众一边”。被放弃的常识是如此之简单:被告有权接受公平审判,无罪者不可虐杀。
乐黛云回忆说,带领北大土改团的副团长,后来的北大中文系党总支书记,在土改运动中开导她,“‘土改’的依据是‘剥削量’,‘剥削量’够数,我们就有义务为被剥削者讨还血债。至於‘量’多一点或少一点,那只是偶然,不可能改变事情的实质。恩格斯教导我们:”认识必然就是自由‘……认识到这一点,你就不会有任何歉疚而得到心灵的自由。“这种讨论方式,就是离开法治社会常识的讨论:避开法律的罪与非罪,只有敌我之分,而敌人的确定是任意的。接受土改,是社会的一个本质转变。此后,社会完全切换到另外一套语系中。土改运动确立了”运动“的特殊方式。要发起什麽运动,谁成为运动对象,全由运动发动者决定,民众是完全被动的。
人治社会并非没有“法律”,只是它的“法律”是专权者的“律令”,没有自然法依据、任意而为。1954年宪法第19条的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因此全国有两千多万地、富、反、坏分子失去公民权(数字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这样的“法律”条文是典型的人治社会的律令。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使用着与“法”完全风马牛不相及的语言:“在依靠群众实行专政这一根本路线的指导下,……人民群众能不能制服四类分子,敢不敢把四类分子的绝大多数人管起来进行改造,既是衡量一个地方群众是否充分发动,社会主义革命是否彻底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这个地方的人民法院是否贯彻了群众路线的主要标志。”那时候全国上上下下听了,竟然一点不奇怪。这种不奇怪,说明法治观念完全被从人们头脑中洗去。
接受土改,就必然要接受“肃反”、“镇反”、“三反五反”,等等。而前面有那麽多运动垫底,此后“反右”运动的发生,“文革”的发生,还有什麽可奇怪的。
这才叫做历史的逻辑。大家忘记一个简单道理:假如法治消失,“坏人”可以被非法认定和惩处,“好人”也可以被非法惩处。法治消失的同时,以政治认定好坏,是没有标准的。1958年,乐黛云在“反右”运动中“已是人民最凶恶的敌人——极右派,被发配到京西丛山中一个僻远的小村落去和地、富、反、坏一起接受‘监督劳动’”。而当年开导她的北大土改团的副团长,在新一轮叫做“文革”的运动中成为“敌人”,被迫自杀。直至二十年后“右派”平反时,“右派”中的绝大多数,仍然没有醒来。他们强调自己是被冤枉的好人,而并不认为,自己和土改中的地主、和那些地富反坏、肃反镇反对象完全一样,只是被侵犯了个人权利的无辜公民。
那麽,土改后的农民又如何?他们也被“运动”。农民分到手的土地很快在合作化运动中失去。在成立初级社的时候,入社的私人财产,土地和大型农具尚可分红,到了成立高级社、人民公社运动中,农民的基本私有财产被无偿剥夺。假如查看当时同一个记者写给公开发行的报纸和报纸内部上送的参考资料,会发现,反映出的完全是相反的两个世界。在报纸上,农民欢欣鼓舞争相入社;在写给领导看的内部参考上,记者们焦虑地写出农村真相,要求纠正:从实行统购统销开始,各地干部普遍吊打农民逼粮,在入社前农民大量宰杀牲口。公社化运动的结果,是由抱着铁饭碗的公社干部来决定农民可以种什麽,不可以种什麽,而公社干部自己并不指着地里的庄稼吃饭。农村出现史无前例的局面:不能按照自己意愿种田,不能按照自己的需要决定留多少粮食活命。随后“大跃进”运动导致全国?围的大饥荒。
今日回顾这段历史,有学者称,历史以疯狂解读,是不可能符合实际的。历史的发生总有其历史逻辑。描述历史只能依据历史事实,而不是以凭空阐述的“历史逻辑”来证明“历史就应该如此发生”。很可惜的是,我们今天在回顾历史的时候,甚至还不能向民众和后代公布全部事实,这就给曲解历史提供了机会。至於历史呈现疯狂与逻辑的不同解读,根源其实很简单:这是价值不相交的两种制度的不同逻辑。从法治社会的角度去看,判为疯狂的事情,在人治社会来说,却完全可以是符合逻辑的正常事情。
这让我想起一个故事。中国“文革”结束前一年,西班牙独裁者佛朗哥去世,西班牙国王胡安?卡洛斯一世带领西班牙,在一年之内顺利开始体制转型。不久,他接到他的老朋友,邻国摩洛哥国王哈桑二世打来的电话。哈桑国王指责西班牙的报纸刊登了有关他的负面消息,然后说,“你一定会让你的报纸住嘴的,是不是?”西班牙国王事后说:我怎麽也解释不清,西班牙报纸不是“我的报纸”;他说什麽也不会相信,我无权令报纸住嘴,我没法对哈桑国王说明白:这是民主社会,它就是这样运作的。
今天我们有幸看到,中国历史正在显示的逻辑是:人治的制度必然要改革,必然要转变成法治的社会。
作者附注:本文曾投寄中国南方一家素被视作大胆开放的媒体,但编辑告知:“很抱歉,反右稿件无法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