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肖闻报道)今天(8月10日)上午,维权人士李昕艾、唐宏秀与律师黎雄兵来到北京市公安局,讨要此前被北京市公安局非法扣押电脑、护照、移动硬盘等私人财物。

2010年4月9日,维权人士古川(原名:丁访关)与李昕艾(原名:李新爱)一家被北京市公安局王娜、朱旭、焦帅帅、李硕等十几名警察查抄,抄走两台笔记本电脑、一个U盘、一个移动硬盘、两本护照、名片册、笔记本以及《梁启超时代》书稿、《方舟》杂志等百余册书刊和其他私人物品,见“北京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当时,王娜等警察承诺很快会归还这些物品。

此后,李昕艾每天在特推上发出如下的网络追讨令:“北京市公安局请尽快归还不明原因所夺我和古川的所有私人物品。私人物品被抄第一百二十一天。警号001630之女,警号001634之焦帅帅,李硕、朱旭、王娜等助纣为虐者,历史耻辱柱上会记上你们的罪恶。”然而,124天过去了,依然没有得到北京市公安局的回应。于是,李昕艾决定到北京市公安局,提交“关于请求对北京市公安局焦帅帅、李硕等警察滥用职权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其归还非法侵占的电脑、移动硬盘、护照等私人物品的投诉控告信”的《投诉控告举报函》。

 

 

《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退还原主。

《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护照法》第2条、第15条规定,除因办理案件需要,执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身份证件。

《投诉控告举报函》最后说:“李新爱和丁访关,不涉及任何案件。焦帅帅、李硕等警察以“了解一点事情”为由强行进入公民住宅,查抄扣押私人物品,没有任何法定事由拒不返还,构成滥用职权并非法侵吞占有他人财物。”

投诉控告举报函

关于请求对北京市公安局焦帅帅、李硕等警察

滥用职权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其归还非法侵占的

电脑、移动硬盘、护照等私人物品的投诉控告信

投诉人:李新爱,女,汉族,1983年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5号楼5单元802,邮政编码:102218电话:13691246742,电子信箱:lixinai1983@gmail.com

投诉人:丁访关,男,汉族,1981年生,与投诉人李新爱系夫妻关系,住址同上。电话:13439314229,电子信箱:guchuan1981@126.com

被投诉人:焦帅帅、李硕、王娜以及警号001630者等八名警察,此系北京市公安局警察,涉嫌滥用职权,非法侵吞占有投诉人的电脑、移动硬盘、U盘、护照等私人物品。

涉嫌罪名:滥用职权、侵占财物。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9日上午10时30分,投诉人丁访关在位于昌平区天通西苑二区的家中,被三名自称昌平区东小口派出所警察的男子带走,说是“了解一点事情”。因为要求知晓三男子身份出示证件遭拒绝,投诉人李新爱便追问具体是“了解”什么事情。三便衣男子承诺会很快结束谈话后回来。

近中午,一位朋友闻讯来李新爱住处帮忙照看孩子。李新爱拨打丁访关的手机询问情况却被挂机,再打便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最后索性就是关机状态了。

中午12时30分,急促敲门,多人站在李新爱住处门外,其中一个正是上午带走丁访关的东小口派出所警察,李新爱开门询问他们把丁访关带哪儿去了?回答了解完事情很快就会回来。这些人强行进入室内,三女七男,其中三女五男系北京市公安局警察,仅两名穿警服,男的警号为001634,名叫焦帅帅,女的警号为001630,拒绝透露姓名,其余二女四男穿便装。

入室后,便突然进行搜查。翻箱倒柜两个小时,抄走李新爱和丁访关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一个U盘、一个移动硬盘、两本护照、名片册、笔记本以及《梁启超时代》《方舟》杂志等百余册书刊和其他私人物品,见“北京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办案人为焦帅帅、李硕、王娜以及001630等八名警察。当时承诺很快会归还这些物品。

搜查结束,下午4时30分,丁访关被“了解情况”后回家。但北京市公安局拒绝归还所搜查扣押的所有物品。此后,多次交涉请求返还均得不到回应。至今,这些被扣押的电脑、移动硬盘等私人物品已被警察侵占达124天。

《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退还原主。

《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护照法》第2条、第15条规定,除因办理案件需要,执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身份证件。

李新爱和丁访关,不涉及任何案件。焦帅帅、李硕等警察以“了解一点事情”为由强行进入公民住宅,查抄扣押私人物品,没有任何法定事由拒不返还,构成滥用职权并非法侵吞占有他人财物。

现特此投诉控告,请依法查处并督促涉事的违法警察将侵吞占有的物品返还。

投诉人:李新爱、丁访关

二O一O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