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肖武报道)今天(9月6日),长安街游行组织者吴玉仁的代理律师李方平从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拿到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起诉吴玉仁,并称,“2010年5月31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吴玉仁在本市朝阳区酒仙桥798艺术区内,因涉嫌故意毁损财物被治安传唤至酒仙桥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在民警询问过程中,对民警谩骂、威胁,并将民警刘大为打伤,造成轻微伤,后被抓获。”这份起诉意见书,警方居然连签署日期都没填。李方平律师称:太过儿戏。

今天上午九点,李方平开始会见吴玉仁时,将起诉书给吴玉仁看。吴玉仁评价:颠倒黑白,一派胡言。并送给警方两个词:暴力加谎言。因为起诉书说,“(吴玉仁)对民警谩骂,威胁,并将民警刘大为打伤,造成轻微伤。后被抓获。”可吴玉仁说当时实际情况是:6名警员把他摁地上,反剪双手,拳打脚踢。吴玉仁坚持认为自己是被警方构陷,和他组织2.22长安街游行有直接关系。

此外,吴玉仁说,由于监舍人多,感染了脚气和皮肤病。此前吴玉仁从看守所的107室转到411室,房间人数从25人变为15人,但“睡的面积”只有40厘米宽,依旧难以平躺。

下面是起诉意见书的具体内容: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起诉意见书

(2010)字第102091号

犯罪嫌疑人吴玉仁,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身份证号:320422197110XXXXX,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XXXXXXXXXXXXXXXXXXX,暂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卡布其诺小区。
 
违法犯罪经历:2010年6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我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吴玉仁有下列犯罪事实:

2010年5月31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吴玉仁在本市朝阳区酒仙桥798艺术区内,因涉嫌故意毁损财物被治安传唤至酒仙桥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在民警询问过程中,对民警谩骂、威胁,并将民警刘大为打伤,造成轻微伤,后被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吴玉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碍公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陶晶之印)

北京市公安局 朝阳分局

2010年8月 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公章)

附:1本案预审卷宗2卷页。
2.犯罪嫌疑人吴玉仁现羁押在 朝阳看守所。
 
办案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预审30室 闫学著 姜华东 联系电话:65484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