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台湾共和前史

国民大会与宪政
(1905-1989)

曾建元
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副教授
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壹、制宪前史

一、前清立宪与辛亥革命

清光绪三十一年(一九零五年)七月,袁世凯等联衔奏请清廷以十二年为期预备立宪,清廷准奏,选派大臣出国考察宪政,八月,中国同盟会在日本东京成立,主张推翻帝制,建立中华民国。光绪三十四年(一九零八年)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改以九年筹备立宪。宣统三年(一九一一年)十月十日,革命党人于武昌起义,十余省先后响应,清廷迫于形势,乃于十一月依资政院奏请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宣布君主立宪,惟国势已去,中华民国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于十二月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同盟会总理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民国元年元旦,孙中山就职,宣告中华民国开国。二月,清廷诏告皇帝爱新觉罗溥仪退位,命袁世凯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实施共和立宪,孙中山亦依南北和议条件,于主持民国统一后辞职,由临时参议院选举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

二、二次革命失败与天坛立宪受挫

民国元年三月,临时参议院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正式宪法由第一届国会制定。同盟会改组之国民党于民国二年第一届国会选举中赢得多数席次,国民党代理理事长宋教仁却遭暗杀,经查事涉国务总理赵秉钧,而后袁世凯又未经国会同意举借五国外债,国民党遂发动二次革命倒袁。十月,国会选举袁世凯为首任大总统,而为阻挡国会通过限制大总统职权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袁世凯以国民党叛乱为由先行解除国民党籍议员职务,再以国会议员人数不足为由于民国二年一月解散国会,另组政治会议与约法会议,通过〈中华民国约法〉。

三、北洋制宪与南方护法

袁世凯于民国四年十二月称帝,前司法总长梁启超乃与前云南省都督蔡锷串联南方各省发动护国战争,梁启超并出任军政府抚军兼政务委员长,袁世凯兵败恚愤而逝,帝制乃戢,原副总统黎元洪继任总统,第一届国会重新集会规复〈临时约法〉。惟总统黎元洪与国务总理段祺瑞府院不合,民国六年安徽督军张勋入北京调停,趁机拥护爱新觉罗溥仪复辟,段祺瑞乃组讨逆军,平定张勋,恢复民国,称依辛亥革命之例另行成立第二届国会,孙中山遂率第一届国会议员南下召集国会非常会议与护法军政府,先后出任海陆军大元帅、非常大总统与大本营大元帅。民国十一年,直鲁豫巡阅使曹锟政变,恢复第一届国会,当选总统。民国十二年,第一届国会在〈天坛宪草〉基础上通过〈中华民国宪法〉。然十三年第三军总司令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迫曹锟辞职,拥护段祺瑞出任临时执政,废弃〈宪法〉。南方护法政府与孙中山亦改而主张选举国民会议重新制宪。护法运动遂告终。

四、建国三程序与五权宪法

中国同盟会于成立之初即发表军政府宣言,提出四纲三序革命方略,四纲为「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三序即建国三程序,「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即由军政、训政而至宪政。而后国民党发动二次革命、护法运动与国民革命,皆秉持三序之方略。

五权宪法之构想出于孙中山,即于孟德斯鸠(Montesquieu)关于将国家权力分立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使之相互制衡之主张外,再加入考试与监察二权。五权为国家治理权能,同受国家最高政治权力(主权)所有者人民集体之监督,是为人民有政权、政府有治能,即为权能区分。后因鉴于中国幅员广大,人民集体行使政权不易,孙中山乃亦赞同由各县人民选举成立国民大会,代理人民行使主权、监督国家五权。

民国十三年孙中山依权能区分、五权宪法与建国三程序等主张起草〈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经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民国十四年七月海陆军大元帅府依此改制为国民政府,重新开展国民革命。

贰、制宪经过

一、制宪准备与〈五五宪草〉

民国十五年国民政府命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蒋中正北伐,十七年统一中国,乃颁布〈训政纲领〉,成立五院,并由国民党全国党代会代行国民大会职权,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行职权。十八年国民党三全大会决议〈确定总理主要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二十年五月依孙中山遗嘱于南京召开国民会议,通过〈训政时期约法〉。九月十八日沈阳事变爆发,日本占领东北,扶植成立满洲国,二十一年四月,国难会议于洛阳召开,决议要求国民政府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与设立中央民意机关。二十二年元月,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由院长孙科兼任委员长主持制宪,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约〉(〈五五宪草〉),其中多项条文系延续自民国十二年宪法。制宪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旋即于七月展开。惟二十六年七月芦沟桥事变爆发,中华民国对日本全面抗战,制宪国代选举只得断续进行,至二十九年六月始告完成。

二、抗战建国,宪政期成

二十七年四月,国民党临时全大会通过〈抗战建国纲领〉,于武汉成立国民参政会作为常设民意咨询机关。二十八年九月,国民参政会建请国民政府召开国民大会进行制宪,并组织宪政期成会,在昆明进行制宪研议工作,二十九年三月,完成〈五五宪草修正案〉(〈期成宪草〉)。惟当时国土大半沦陷,国民党中常会于制宪国代选举完成后,仍不得不于九月决议延缓制宪。

三十年十一月,国民参政会建请政府在抗战终了之时即召开国大制宪,三十二年九月,因战争形势逐渐好转,国民党第五届第十一次中央委员全体会议决议于抗战后一年内召开国大制宪,十一月,经国民参政会与国民政府协商,决定由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与国民参政会共同组织宪政实施协进会筹备制宪,重新就〈五五宪草〉进行研议,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布无条件对同盟国投降,抗战结束,三十五年一月十日,宪政实施协进会完成〈五五宪草修正意见〉,提出于政治协商会议作为制宪之参考。

三、政治协商会议与和平建国

民国三十四年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与中国共产党代表十月十日于重庆会谈,就结束训政实施宪政达成共识,同意由国民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和平建国方案及召开国民大会各项问题。三十五年一月十日,政协召开,周恩来领衔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国家社会党总秘书张君劢则主导通过〈宪草修改原则〉十二条。三十一日,政协通过〈和平建国纲领〉,并决议于五月五日召开制宪国大。国共两党于政府改组及宪法原则各有坚持,然中共亦拒绝交出军权,但〈和平建国纲领〉关于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党派平等合法、地方自治、人民基本权利与基本国策等主张,则皆纳入〈政协宪草〉。

四、制宪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与制宪国民大会召开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起至三十五年十一月,国民政府就新收复之东北、台湾各省举行一百五十席制宪国代选举。三十五年一月政协复决议增加制宪国代名额,由国民政府自行并依各政党提名遴选七百席,然因六月中国共产党提出重开政协等要求遭拒,内战仍实际持续进行,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民主同盟乃遂抵制制宪,迄十一月十五日制宪国民大会于南京国民大会堂召开,始终拒绝提交所协议分配之国代名单。总计十年选举,制宪国代总席次为一千七百四十席,其中台湾省区域国代计选出十二席,包括郭耀廷、颜钦贤、黄国书、林连宗、李万居、林壁辉、张七郎、郑品聪、高恭、连震东、谢娥、南志信,台湾省职业团体国代六席,为洪火炼、刘明朝、吴国信、简文发、陈启清、纪秋水。

五、制宪

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国民政府向制宪国大提交〈政协宪草〉,制宪国大分设九委员会进行逐条审查,其中关于国大职权争议激烈,第二审查委员会建议国大职权为选举罢免正副总统、五院正副院长及立法、监察委员、创制与复决法律、国土变更与修宪,并于每两年集会一次,青年党与中国民主社会党声明不能同意,国民党乃致力疏通党员,劝说接受〈政协宪草〉原案,即限于选举罢免正副总统、国土变更与修宪,创制复决两权则须俟全国过半数县市行使后由国大制定办法行使。十二月二十五日完成宪草三读,出席代表以一致起立进行全案表决。大会主席吴敬恒代表制宪国大,将〈中华民国宪法〉与〈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致送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而由国民政府于三十六年元旦公布,十二月二十五日开始行宪。全体制宪国代则依〈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之规定获聘为宪政实施促进委员会委员。

六、国民大会之建制

国民大会之构想源自直接民权,由人民对官员与民意代表行使选举、罢免权,对议会立法行使创制、复决四权,以济代议政治之穷。民国十二年〈中国国民党宣言〉阐述直接民权,即为实行普选制度,以及以人民集会或总投票之方式,直接行使创制、复决、罢免各权。〈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主张各县县民直接行使四权,各县县民复选举国民大会代表,就全国性事务行使四权。关于全国性事务由国民大会代替国民行使直接民权之主张,固然有中国幅员广大、当时国家行政能力不足之考虑,亦受到苏俄以最高苏维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之宪政制度的影响。

国大之建制化始终主导着国民政府时期之制宪主张,但于政协终受到挑战。〈政协宪草修改原则〉主张国民大会为「全国选民行使四权,名之曰国民大会」,是为无形国大,国民党则坚持国民大会应为有形之组织,最终制宪国大仍于〈宪法〉维持国大有形之建制,但实际职权则限缩于选举总统、修正〈宪法〉与变更领土等国家主权层次事务,而由立法院扮演国会之职能,代表民意监督政府日常施政。

参、行宪与动员戡乱并行

一、行宪,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

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于民国三十六年十一月在全中华民国各地依〈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展开,惟中国共产党所占领统治之地区,因事实上无法办理选举,则由各地区绥靖公署办理所辖绥靖区之选民登记选举。全部应选席次为三千零四十五席,实际选出两千九百六十一席。选前中国国民党、中国青年党与中国民主社会党三党曾协议当选席次和参选之选区,凡自行参选之国民党籍当选人可出席国大但不得参与议决。台湾省当选之区域代表计十九席,有王民宁、吴鸿霖、林忠、林吴帖、吴三连、杨郭杏、余登发、刘振声、陈振忠、谢挣强、黄及时、李清波、苏绍文、林朝权、吕世明、刘传来、连震东、杨金虎、张吉甫,台湾省农业团体代表三席,为洪火炼、谢文程、洪元煌,工人团体代表三席,为陈绍平、陈天顺、蔡石勇,以及两席妇女团体代表,林珠如与郑玉丽。

二、国民大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召开与第一任总统选举

民国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届国民大会在南京市国民大会堂召开,举行正、副总统选举。第一任总统有国民政府主席兼国民党总裁蒋中正参选,司法院院长居正则为部份代表拥护联署登记,本人则表明不竞选。选举结果,蒋中正高票当选;副总统参选者则有孙科、于右任、李宗仁、程潜、莫德惠、徐傅霖六人,蒋中正支持国民政府副主席孙科,但经过四轮投票,由国民政府主席北平行辕主任李宗仁当选副总统。五月二十日,蒋中正与李宗仁宣誓就任中华民国首任正、副总统,蒋中正复提名行政院政务委员翁文灏为行政院院长,于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后,组成行宪后首届政府。

三、〈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之制定与两岸分治

民国三十六年元旦,〈中华民国宪法〉公布,中共提出废除〈宪法〉和恢复政协召开前军事位置作为和平谈判之条件,国民政府无法接受,三月,美利坚合众国特使马歇尔(George Catlett Marshall)宣告调停失败,内战遂全面展开。七月四日,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向国务会议提交〈厉行全国总动员,以戡平共匪叛乱,扫平民主障碍,如期实施宪政,贯彻和平建国方针案〉,次日宣告全国总动员进行戡乱。十二月二十五日,〈宪法〉正式施行。

三十七年三月,第一届国民大会召开,鉴于内战日趋激烈,赞同扩大总统职权以因应变局者日多。经各党协议,最后决定由无党籍代表莫德惠领衔,依修宪程序提出〈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赋与总统紧急处分权,而关于动员戡乱之终止,则由总统宣告或应立法院咨请宣告之,但国大至迟则应于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由总统召集临时会讨论国大修宪各案,若届时动员戡乱尚未终止,则一并议决之。四月十八日,国大三读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五月十日由总统公布实施。

五月一日,第一届国大第一次会议闭幕。当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即致函立场亲共之各政党,提议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四、总统紧急处分权之实施:财政经济改革、全国戒严与公债发行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助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有关发布戒严或紧急命令应经立法院追认或同意程序之限制,但立法院仍得决议移请总统变更或废止之。

三十七年八月,总统蒋中正经翁文灏内阁决议,首次发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实施币制改革、外汇管制与物价冻结,以因应内战导致之财政与经济危机,随之再针对上海金融风暴,以紧急处分令发布〈整理财政补充办法〉;十二月十日,为因应内战之扩大,经何应钦内阁之决议,发布全国戒严紧急处分令,全中华民国除新疆、西康、青海、台湾四省及西藏外,均宣告戒严;三十八年一月,蒋中正经孙科内阁决议,以紧急处分令发行黄金短期公债。随后蒋中正以戡乱不力被迫引退下野,由副总统李宗仁代行职权,二月发布紧急处分令,颁布财政金融改革案。李宗仁取消全国戒严,中共试行和议,四月和谈破裂,中国人民解放军宣布向全国进军,内战复起,七月七日李宗仁经阎锡山内阁决议,重行颁布全国戒严令,二十三日再以紧急处分令发行爱国公债。

五、中央政府迁台、蒋中正复任总统、第一届国民大会在台北集会

民国三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召开,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十月一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十一月二日,台湾划入全国戒严接战地区,二十日,以代总统李宗仁弃职,由行政院长阎锡山代行总统职权,十二月八日,阎锡山率行政院迁至台北。两岸此后隔海分治。

三十九年三月一日,蒋中正应立法院咨请复行视事,复任总统,任命台湾省主席陈诚出任行政院长,惟因兵马倥偬,国大临时会无法依〈临时条款〉规定于年底召集。四十二年行政院建议,以〈宪法〉规定每届国代任期至次届开会之日为止,第二届国代无法改选,第一届国代任期乃未届止,应继续行使职权,复依立法院通过之〈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出缺递补补充条例〉递补国代缺额,至十月确认第一届国代报到为一千零四十一人,依序递补二百四十二人,总额为一千六百四十三人。十二月,〈国民大会组织法〉修正,将国大开议法定人数由总额过半数降低为三分之一。四十三年二月,第一届国大第二次会议在台北顺利召开,决议〈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继续有效,同时罢免代总统任内弃职逃亡之副总统李宗仁。

六、〈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一次修正:总统连任争议

民国四十五年十月,国代雷震于其创办之《自由中国》半月刊刊出社论〈寿总统蒋公〉,建议总统蒋中正选拔继任人才,使蒋中正是否寻求修宪解除连任限制的问题浮现,《自由中国》半月刊则力主护宪,坚决反对蒋中正三度连任。四十七年十二月,蒋中正莅临光复大陆设计研究委员会致词,宣示反对国大于光复大陆前修宪之立场,但未澄清连任问题。四十八年一月起,台湾警备总司令部成立田雨项目与支流项目监控雷震。四十九年二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做成〈释字第八十五解释〉,释示以依法选出而能应召在中央政府所在地集会之国代人数为国代总额,解决国代集会及修宪可决法定人数认定之争议。三月十一日,第一届国大第三次会议修正〈临时条款〉,解除总统连任限制,并授权国大设立宪政研讨委员会研究创制、复决权与修宪等问题,由第三任总统召集国大临时会讨论之。二十一、二十二日,蒋中正、陈诚分别当选第三任正、副总统。八月,中央研究院院长胡适建议雷震筹组之新党党名为中国民主党,九月雷震以知匪不报与为匪宣传下狱。

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二次修正:创制、复决权争议

民国四十九年七月,国大宪政研讨委员会依〈临时条款〉第一次修正条文成立,五十一年十二月,完成〈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草案初稿〉,送请总统蒋中正于第三任任期内召开国大临时会议决之。然因国民党中央认为国大创制复决权之行使将干扰立法院之正常运作,不愿支持,乃将临时会拖延至第一届国大第四次会议于五十五年三月召开前,始于二月召开,完成〈临时条款〉第二次修正,形式上解除〈宪法〉本文对于国大行使两权之限制。惟国民党中央实际上仍反对国大行使两权,行政院乃拒绝制定两权施行细则,使之成为具文。

八、〈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三次修正:增补选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

民国五十二年四月第三届台湾省议员选举,出现国会全面改选诉求,五十四年十二月,第二十届联合国大会关于中国代表权归属问题,首度出现两岸同票局面,中华民国国际地位出现警讯。为加强政治号召,第一届国大第四次会议于五十五年三月集会选举蒋中正、严家淦为第四任正、副总统之同时,通过张知本领衔提案,第三次修正〈临时条款〉,授权总统设立动员戡乱机构国家安全会议与国家安全局、调整中央政府组织设置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与订颁办法增补选中央民代。张知本原案建议在自由地区改选任期届满之中央公职人员,遭多数国代和立委反对。四月,台湾省议会由议长谢东闵领衔发表公开信,要求台湾省籍中央民代全部辞职。

五十八年三月,第四任总统蒋中正公布〈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十二月举行动员戡乱时期首次中央民代选举,共计选出国代十五席。


九、第一届国民大会之常设化:光复大陆设计研究与宪政研讨

民国四十三年七月,总统蒋中正于总统府内设立光复大陆设计研究委员会,任命副总统兼行政院长陈诚担任首任主任委员,全体国代皆聘为无给职委员。四十九年三月三日,蒋中正承诺将国代之无给职待遇提高至立法委员同一水平。七月,国大依第二次修正〈临时条款〉之规定,成立宪政研讨委员会,由总统担任当然主任委员,全体国代担任委员,研拟〈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五十五年七月,国大再依第三次修正〈临时条款〉之规定,复设宪研会,研究各类宪政问题,每年于十二月二十五日行宪纪念日召开年会,并在台北、台中、台南三地分设十二研究委员会,而有《国民大会宪政研讨会年刊》与《宪政思潮季刊》之出版。八十年五月,第一届国大第二次临时会废止〈临时条款〉,总统李登辉宣告终止动员戡乱,国大宪研会丧失法源,光复大陆设计研究委员会亦不再有存在需要,皆因而遭到裁撤。

十、〈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四次修正:第一届增额中央民意代表定期改选

民国五十八年九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珍宝岛爆发军事冲突,两国交恶,美国为及早自越战脱身,乃展开联中制苏之战略布局,从而调整对台关系,六十年四月,美国向我国表达无力阻挡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十月,在我国未公开接受双重代表权方案之情况下,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二七五八号决议案,将中国代表权移转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被迫退出联合国。国民党紧急召开党政高层会议,决心扩大政治参与。

六十一年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签订〈上海公报〉,政治革新压力遽增,三月,第一届国大第五次会议选举蒋中正、严家淦为第五任总统、副总统之同时,通过谷正纲领衔提案,第四次修正〈临时条款〉,在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并定期改选之。原案建议选出第二届中央民代,但未受多数国代支持。五月,蒋经国出任行政院长,推动革新保台。六月,总统蒋中正颁布〈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十二月,定期改选之增额国代与立委选举首度举行,共选出增额国代五十三席。

十一、总统紧急处分权之实施:八七水灾、台美断交

民国四十八年八月七日,台湾中南部发生严重水灾,总统蒋中正经陈诚内阁决议于三十一日发布紧急处分令,对各类税法及各级政府预算为必要之变更。此为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总统首度发布紧急处分令。

六十四年四月蒋中正逝世,副总统严家淦继任第五任总统,六十七年三月,第一届国大第六次会议选举蒋经国、谢东闵为第六任正、副总统,十二月十六日,美国宣布将自六十八年元旦起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我国断交,我国国际地位面临巨变,蒋经国乃经孙运璇内阁决议发布紧急处分令,命令军政部门维持军事戒备与经济稳定,并延后原订十二月举行之增额中央民代改选,以安定政治局面。国民党并由黄少谷主持项目小组,研议加强中央民意代表机构功能。次年一月十八日,蒋经国再发布紧急处分令,令现任增额中央民代任期延续至新任民代开始行使职权之时止。六十八年十二月,高雄发生美丽岛事件,党外政治菁英以立委黄信介为首多人被控叛乱下狱。六十九年十二月恢复选举,增额国代席次扩增为七十六席。

十二、台湾解除戒严与国会全面改选运动

民国四十六年八月起,《自由中国》曾刊登《今日的问题》系列社论,提出国会全面改选与组织反对党等主张。六十七年增额中央民代选举,黄信介领导成立台湾党外人士助选团,于〈台湾党外人士共同政见──十二大政治建设〉中提出之中央民代全面改选、开放党禁、解除戒严令等主张,自此始成为台湾反对运动之共识。

七十三年五月,党外公职人员公共政策研究会成立,由立委费希平担任首任理事长,七十五年春天,国民党与党外公政会就党外成立各地分会之事进行沟通,三月底,国民党召开十二届三中全会,主席蒋经国提名严家淦召集组成政治革新议题研究小组,研究解除戒严、开放政治性结社、充实中央民意机构、地方自治法制化、党务革新与改善社会风气与社会治安等议题。九月二十八日,一九八六年全国党外选举后援会集会,宣告民主进步党诞生。十月,国民党中常会同意解除戒严与开放党禁。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蒋经国宣布解除戒严。七十七年二月,副总统李登辉主持国民党政治革新小组会议,通过充实中央民意机构方案,决定不设置大陆代表制、在台湾分期扩充中央民代名额,鼓励第一届资深中央民代自愿退职,废除第一届国代出缺递补制度。

十三、总统紧急处分权之实施:蒋经国国丧

民国七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民进党发动群众示威,包围台北市中山堂行宪纪念日庆祝大会暨国大宪研会年会会场,发表〈国会全面改选运动宣言〉,向总统兼国大宪研会主委蒋经国提出抗议。此为蒋经国最后公开露面。七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蒋经国病逝,李登辉继任第六任总统,经俞国华内阁决议,发布紧急处分令,下令蒋经国国丧期间,聚众集会、游行及请愿等活动,一律停止。七十八年元月,立法院通过〈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自愿退职条例〉,国代张群率先响应,但自愿退职者仍聊聊无几,八月,国民党籍增额立委林钰祥建议李登辉,以紧急处分令解散国大、停止资深国代职权,林钰祥因此而遭国民党党纪处分。


民国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五时半初稿
十月八日九时定稿于台北县板桥市莱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