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赵连海先生的辩护律师,首先明确表明我的辩护立场,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本辩护律师认为赵连海先生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赵连海先生的家庭,还有千千万万婴儿,乃至整个民族都是国家食品安全危机的受害者。
2008年9月11日,我国毒奶粉的肆虐和泛滥经良知记者披露后得以公诸于众。全国食用毒奶粉的婴幼儿由于营养摄入的不足或肾结石的影响,错过了前期10个月的关键发育期,导致体质较弱,发育迟缓。赵连海先生儿子赵鹏瑞也不例外,2006年底开始饮用婴儿奶粉,2008年9月查出肾结石,现在已经5岁零1个月了,体重却只有15公斤,身高仅一米,远远低于正常儿童体重、身高标准。
截至2008年12月2日,卫生部称:累计报告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4万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0年3月27日下午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时谈到:“一个三鹿奶粉,我们付出了很大的代价,网民们大概不知道。我们普查了受到奶粉影响的儿童达到3000万,——————这个教训应该说是很深刻的,不是一个企业,也不是一个地方,是我们整个民族应该汲取的。”。
在“每天一杯牛奶强壮一个民族”的宣传口号下,我们这些祖国的花朵,我们这个民族的未来却跌倒在毒奶粉起跑线上,输的不仅仅是身高、体重、可能还包括智力,甚至是精神状态。
当然,毒奶粉还会造成长期的损害并会给受害儿童带来后遗症。本辩护人还想引述一些国内外专家的专业意见:其一;2008年10月,WHO食品安全地区顾问AnthonyHazzard接受路透社采访时还提到儿童肾里还会有除肾结石之外结晶体的存在。Hazzard先生说:“我们认为,这不是普通的肾结石,因为所有检测肾结石的器械都无法检测到它们,有一些在X光照片上都没有显示。”“我们认为,这是三聚氰胺和三聚氰酸复合形成的结晶体……它们在肾小管中形成,可以变得越来越大,最後堵塞肾小管。”其二;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0年2月22日,北京大学生育健康研究所的一个研究小组在《加拿大医学会杂志》上发表论文指出,三聚氰胺对儿童健康的影响不仅仅是短期的。因食用三聚氰胺污染奶粉而诊断为肾脏结石或肾积水的儿童中,虽然大多数孩子无需特殊治疗即可自行康复,但到6个月时,仍有12%的患儿有肾结石或肾积水的异常B超表现。
直到今天,毒奶粉还存在不可预估的危害,这正是促使赵连海先生为之奋斗的动力所在。
二、鉴于各级消费者协会的缺位和失声,也鉴于法院不受理案件,还鉴于对未经任何听证和协商单方出台赔偿方案的不满,包括赵连海先生在内的毒奶粉事件受害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自发、和平、理性的消费者维权活动是可以理解的。
“毒奶粉”事件披露前后,“苏丹红”事件、“掉白块”食品事件、“敌敌畏火腿”事件、“陈化粮”事件、“瘦肉精”事件、“甲醛食品”事件、“福尔马林食品”事件,最近的“毒豇豆”事件、“地沟油”事件层出不穷,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公诉机关将赵连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消费维权指控为:“被告人赵连海利用社会热点事件”是完全错误的。
1、三鹿毒奶粉事件的披露,完全来自良知记者坚持不懈的跟踪采访,而在此时此刻,各级消费者协会却出奇的保持沉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可是,这些工作消协都没有去做。整个毒奶粉事件几乎没有出现消协的身影,唯一的露面,就是将单方制定的赔偿协议送到像赵连海等受害消费者手中,动员签字。
2、2008年12月底,毒奶粉受害者赔偿标准正式公布:标准为:死亡患儿约20万元,重症患儿3万元,一般治疗患儿2000元。整个赔偿计划的制定过程是全然封闭的。家长们拒绝赔偿方案的原因除了标准过低外,问题还出在程序的不公开、不公正。该方案是单方作出的、没咨询受害人的意见,没公开听证,完全剥夺了受害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同于“城下之盟”。
3、2008年10月份以来,陆续有毒奶粉受害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司法救济的途径完全被堵塞;2008年10月31日,新民网记者电话采访新华区人民法院,法院决定不予立案。所持理由,已接到上级法院指示,暂不受理任何有关三鹿问题奶粉的赔偿起诉。新民网记者询问有关部门是否下发相关文件,新华区法院则表示,是法院内部通知。新华区人民法院同时表示,也不会向此案当事人提供不予受理的裁定书。2009年3月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于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友交流时“人民法院已经做好了这个方面的工作准备,随时会依法受理赔偿的诉讼案件。”直至2009年3月26日,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才首次立案。
消协缺位、与毒奶粉厂家无从协商、法院不予立案,这些都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损害。辩护人认为:只有民间社会活跃的消费者维权活动才能对不法生产者、经营者产生极大的威慑力量,积极的监督和问责政府,从而净化混乱不堪的消费市场。
正像2010年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我们花钱,我们维权”一样,奋起维权当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永恒主题。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该《准则》第⑹条规定:“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赵连海先生及其发起的“结石宝宝之家”正是要争取“对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本辩护人也观察到,国内也出现很多消费者抗议事件,但还没有一例遭到刑事追究,例如:
1)2009年底,郑州天然气价听证会有参加人举起“反对涨价”牌、哈尔滨水价听证会有人向主持人投掷矿泉水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甚至称:“这是民主社会的正常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
2)2010年3月20日,惠普“黑屏事件”中,十余名消费者来到中国惠普公司总部,高举“蟑螂无罪、惠普可耻”等牌子抗议。
3)2010年3月1日晚,丰田汽车公司总裁丰田章男在北京举行记者会,多位中国消费者现场大声抗议丰田章男。
辩护人认为:赵连海先生的活动均没有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应该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寻衅滋事罪本旧《刑法》流氓罪拆解剥离出来的四项新罪名之一,但由于其规定过于空泛又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确实存在任意解读的空间,客观上极易沦为公权力压制公民权利正常表达的桎梏。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构成该罪的行为不应仅指在公共场所实施的寻恤滋事行为。主观上的流氓动机与客观上的无事生非,是本罪的基本特征,也是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键区别。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一般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无事生非,制造事端,填补内心的空虚的流氓动机。
但是,赵连海先生的活动是毒奶粉受害者正常的维权活动,根本不存在任何的流氓动机,且其行为方式和手段根本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如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
现就公诉机关法庭上的具体指控进行分析:
1、2009年1月2日记者见面会:
丰台锦绣宫饭店部分:
由于对2008年12月政府单方闭门制定赔偿方案无法接受,赵连海先生和其他受害儿童家长自发商议决定于2009年1月2日在丰台区一停业酒店“锦绣宫饭店”中餐厅召开记者见面会,表达受害者群体的诉求和意见。2009年1月1日晚,赵连海先生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被强行限制在团河农场会议中心,连手机信号也被屏蔽。所以,赵连海先生并没有参加丰台锦绣宫饭店记者会。
1)从当时在参加执勤的丰台公安分局岳各庄派出所便衣警察杨浩所接受调查的询问笔录中反映:
问:采访活动有多长时间?
答:有2个小时左右。
问:围观群众多吗?
答:有一些人不多。
问:现场是否有过激行为?
答:现场没有过激行为。
2)另一位在参加执勤的丰台公安分局岳各庄派出所便衣警察于海波接受调查的询问笔录中也有所反映:
问:围观群众多吗?
答:有一些人不多。
问:现场是否有打横幅、喊口号的过激行为?
答:现场没有过激行为。
3)“锦绣宫饭店”地下室老板魏书永接受警方调查时证实:“那些外国记者就开始采访那几个中国人,他们分了好几块地方”。
团河农场会议中心部分:
因赵连海先生被非法限制在团河农场会议中心,几个受害儿童家长前往交涉,会议中心则关闭大门不让进入。假使整个交涉过程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所谓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为何会议中心没有拨打110报案?侦查机关至今没有向当时进行交涉的几个受害儿童家长进行调查,所以证据材料中只有会议中心一方的证言。更加不可理解的是,赵连海先生被非法限制在会议中心内,本身不在现场,电话又被屏蔽,他怎么可能成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煽动、纠集”人。
2、2009年8月4日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李蕊蕊强奸案:
由于安徽女青年李蕊蕊来京上访被当地驻京办送至马家堡聚源宾馆非法关押。2009年8月4日凌晨2时,李蕊蕊遭非法看押人员强奸。其他被非法关押的上访者知道后,大家群情激愤冲出关押到丰台公安分局洋桥派出所报案。大家又觉得事态严重遂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赵连海先生听到这样骇人听闻的信息,非常气愤,也通知记者进行新闻监督。当时包括赵连海先生在内一共才十几个人,大家在北京市公安局东侧人行道100米商量如何报案。经警方调查,在场的有李蕊蕊、刘莎莎、赵连海、肖×、刘××、巴××,还有从聚源宾馆逃出来的邢昌宝、李化真、于桂英三位上访者,加上记者才不过十余人。
路过行人本案控方证人杨来平证实:“我看见有两、三个外国人正在用摄像机摄像,在外国人的边上还围着六七个中国人和三、四个民警。”
以上事实可见,在北京首善之区竟然出现集体非法关押,看押人员在十几个人的大房间里公然强奸妇女的骇人丑闻。赵连海先生作为一个有良知的正义公民,闻之挺身而出、联系媒体、商量报案,怎么反而成为寻衅滋事?中午一时许,十几个人站在便道上,他们有什么具体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当天东城警方甚至没有进行任何行政处罚,现在却成了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罪行。
3、2009年9月11日结石宝宝一周年烛光纪念会
结石宝宝一周年烛光纪念会是在大兴京鄂情酒楼的桃花厅包间里面举行的,根本没有任何公诉机关指控的“采用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起哄闹事”。如果当天有所谓的寻衅滋事行为,为何没有受害方京鄂情酒楼的报案?难道在包间里聚个会,就上纲上线变成了“非法聚集”?
为收集所谓的罪证,2009年9月12日,团河派出所向京鄂情酒楼服务员、经理进行调查取证。
服务员朱淑敏询问笔录:
问:是谁叫点蜡烛的?
答:赵先生说开始吧,然后剩下的人就和从他们带的东西中拿出了蜡烛点燃的,并摆出了“9.11”的字样。
京鄂情酒楼经理张玉英询问笔录:
问:他们所换上的衣服的特征?
答:衣服的全面有一个小孩脸的头像,头像下面有“铭记中国911”的字样,衣服背面没有图案,只有在领口有“铭记”的字样。
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答:2009年9月11日16时许,和赵先生一起来的2个记者在大厅采访摄影,他们拍摄了一段小孩在大厅内乱跑的录像,当时大厅6号台有一男一女在吃饭,17时许,我找到记者对他们说你们这样在大厅拍摄影响我们酒楼的正常经营,客人没法正常用餐,然后就让他们停止拍摄走了。21时许,我们酒楼原计划清场灭蟑螂。但是桃花厅姓赵的先生和他的朋友一直不肯走,直到21时40分许,他们才走,直接影响了我们酒楼预定的灭蟑螂时间,影响了我们员工下班时间,没法正常休息。
天下本无事,可是谁也没料到就警察主动这么一问,赵连海先生在酒店吃顿饭竟然也成为寻衅滋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罪证。
4、赴石家庄关注三鹿审判、破产、拍卖事件
赵连海先生等作为三鹿奶粉受害者,始终关注三鹿毒奶粉事件的发展变化,他前后4次去石家庄关注三鹿审判、破产、拍卖事件并推动当地法院尽快立案。因为赵连海先生的坚韧和敢言,早已成为石家庄高度关注的人物。每次过去交涉,警方都是严阵以待,如果在石家庄确实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石家庄警方为何没有对其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反而有劳大兴公安分局、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前往调查落实。
两家公安机关又调取到一些什么“犯罪事实”呢?
石家庄三鹿股份有限公司保卫李禄全的证词:
问:这两三次他都干什么了?
答:在单位门口煽动受害者家属。
问:是怎样煽动的?
答:叫三鹿赔偿损失、给钱、讨个公道。
问:他们五个人举标语、喊叫对你们单位有什么后果吗?
答:当时把他们劝到大门边上去了,围观的群众及时疏散,没有造成什么后果。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杨永波的证词:
问:赵连海在整个过程中有什么过激行为?
答:他就是喊一些“还有没有王法”一类的话,当时有很多群众围观,后来被执勤的公安民警疏散了。
问:你把事情的经过说一下。
答:赵连海等人到法院门口后有个小孩跪在地上,一个女的哭,赵连海就喊口号“还有没有王法”“天理不容”一类的语言。还说了很多话,但我记不清了,这个过程持续了半个小时左右。之后,我们对这件事采取了冷处理,都不理他,也不劝他了,他们几个就走了。(备注:下跪小孩和女的也是来自毒奶粉受害者家庭,但与赵连海等人无关)
从以上笔录,可以看出赵连海先生只是口头上表达了愤怒之情,他的言行是一个受害者和平、理性、克制的表达。
四、本案存在众多的程序违法问题,其严重程度已经达到绝大多数证据全然无效。
1、本案指控是针对公开场所的起哄闹事、无理取闹、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可是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2009年11月13日却扣押了大量与寻衅滋事罪无关的物品,如电脑、移动硬盘、照相机、录像带、录音带、摄像机、名片等等。该扣押行为是完全错误的。
2、未立案、先侦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兴公刑诉字(2010)第25号起诉意见书陈述:“犯罪嫌疑人赵连海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9月12日举报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2009年9月12日立案进行侦查”。但是我们发现,仅有京鄂情酒楼“毒奶粉”事件一周年纪念会的调查是在立案之后进行的,其他所有涉案证据材料均是立案前收集。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立案就进行侦查本身就是违法的,由此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
3、本案级别、地域管辖混乱,除大兴公安分局外,其它公安机关侦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不能采信:
本案侦查机关应该是大兴公安分局分管的治安支队,可是除此之外还有昌平、丰台、东城、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参与本案调查、制作笔录,并入卷做为指控证据。例如:
2008年12月31日,昌平公安分局国保支队询问证人刘冬国(对外称刘冬林)。
2009年1月2日,丰台公安分局岳各庄派出所询问证人张军。
2009年2月1日,大兴公安分局团河派出所询问杨建民。
2009年5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询问焦磊。
2009年8月4日,东城公安分局岳东交民巷派出所询问证人于桂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五个不同级别、地域的公安机关共同侦查,而只有大兴公安分局真正立案侦查,所以其他昌平、丰台、东城、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取得的本案证据依法应属无效。
4、依据本案事实,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依法没有管辖权:
2009年1月2日,发生在大兴团河农场会议中心所谓的寻衅滋事,完全与赵连海先生无关。2009年9月11日,“毒奶粉”事件一周年纪念会是在大兴京鄂情餐厅包间内进行,也不存在寻衅滋事行为,更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事实。据此,赵连海先生在大兴区没有寻衅滋事行为,依法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没有管辖权。
5、起诉书没有附带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法院以涉及个人隐私决定不公开审理,显然不符合本案事实和社会一般理性认识:
李蕊蕊被强奸案已经公开报道,且李蕊蕊被强奸的具体事实并不是本案需要审理的事实,所以不公开审理没有法定理由。即便牵强的要不公开审理,也只能对涉及北京市公安局报案部分不予公开,其他仍需公开审理。文强案、力拓案莫非如此。
综上,请法庭依法宣告赵连海先生无罪!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律师
20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