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沂南县人民法院立即查纠“陈光诚案重审主管法官张玉祥、盛洪玲的所有违法行为”并责成其“立即将陈光诚案控方提交法院的所有视听资料复制寄送给已支付复制邮寄费给法院的陈光诚辩护律师李劲松”之《紧急律师函》
   沂南县人民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院长:
   我是陈光诚案发回重审后一审诉讼阶段被告人陈光诚的辩护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
   一、2006年8月19日,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你院枉法做出了(2006)沂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
   二、在该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枉法作出的刑事判决书里,你院认定“陈光诚以找堂弟陈光余被打之事寻求说法为由,趁机聚集堂弟陈光余、哥哥陈光军、妻子袁伟静、妈妈王金香四人,于当晚6时许闯至205国道营后村路段拦截车辆,以便造成影响。并指挥陈光军、陈光余、袁伟静三人在公路中间呼喊、阻止车辆通行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陈光诚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并以此罪名“判处陈光诚有期徒刑四年”。
   三、在该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枉法作出的刑事判决书里,你院这一认定的主要依据是:
   1、同案人陈光余的供述笔录证实,陈光诚以他被打之事为由组织他、陈光军、袁伟静、及陈光诚的妈妈四人,去双堠镇营后村205国道拦堵车辆,在陈光诚的指挥下,不听警察劝阻,堵截车辆二个多小时。
   2、同案人陈光军的供述笔录证实,在被告人陈光诚的带领下去营后村205国道,被告人陈光诚提出并首当其冲上路拦车他和陈光余、袁伟静等人亦上前拦截车辆两个多小时的事实。
   3、经审理认为,该案多名证人证言与同案人陈光军、陈光余的供述一致。
   四、本律师作为陈光诚发回重审后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有责任将本律师现遇到的,
   你院盛洪玲等法官“公然滥用司法公权并使用下三烂欺蒙手段,给本律师依法为陈光诚进行的辩护工作设置非法障碍”之枉法渎职行为,
   向你院及时控诉反映并要求你院由院长及相关负责人立即尽责及时查纠张玉祥、盛洪玲法官的所有违法行为!
   责成其“立即将陈光诚案控方提交法院的所有视听资料复制寄送给已支付复制邮寄费给法院的陈光诚辩护律师李劲松”!
   五、本律师深知:
   “2006年8月19日,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你院主持相关讨论会的弄权渎职玩忽职守的院长及你院审判委员会其他弄权渎职玩忽职守的委员和你院弄权渎职玩忽职守的王军法官、于洋法官、徐以聪法官枉法决定做出了(2006)沂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
   本律师也深知:
   你院上列你院主持相关讨论会的弄权渎职玩忽职守的院长及你院审判委员会其他弄权渎职玩忽职守的委员和你院弄权渎职玩忽职守的王军法官、于洋法官、徐以聪法官,至今还在你院,还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理,还有能力无法无天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影响承办本案相关工作的法官的审理工作。
   六、2006年11月3日上午,在去看守所会见陈光诚之前,本律师见到了你院据其自称是当时已被你院明确为本案唯一一位已明确合议庭成员身份负责承办本案相关工作的法官张玉祥。他告诉我说他虽然也是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之一,但上次陈光诚案一审时他有事出去了,没有参加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原一审判决的讨论会议。
   在张玉祥法官办公室桌的桌面上,我亲眼见到了控方提交你院的部分视听资料光碟(其中至少有以下几张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诚311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和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军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余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东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更江光碟)。
   当即,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和第51条规定,要求复制控方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提交法院的所有视听资料光碟!
   对我这一依法口头当即提出的要求,张玉祥法官口头回复:
   我不太懂电脑法院也不知道怎样复制光碟、我们办公室工作人员现都在开会现我安排不出法院工作人员和你一起出去找电脑公司复制这些光碟、我知道你随身带的手提电脑可以读光碟并将光碟复制到你的手提电脑内但我不同意将光碟给你这样复制。
   七、2006年11月3日下午,我再次来到你院,见到了你院刑庭庭长,向你院呈交了当天上午经陈光诚亲手加盖指模的委托书。并将“要求复制陈光诚案件控方提交的视听资料光盘律师函”交付至你院刑庭庭长手上。
   该“要求复制陈光诚案件控方提交的视听资料光盘律师函”全文如下:
   “沂南县人民法院:陈光诚案合议庭张玉祥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及最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5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本律师书面再次要求复制控方提交的所有视听资料光盘。 陈光诚的辩护律师 李劲松 2006年11月3日下午”。
   八、你院刑庭庭长当日及时地打电话找张玉祥法官,最后告诉我说张玉祥法官是个从庭长位置上退下去的老法官,他平常下午没事是不用来办公室的,现联系不上他。
   最后,你院刑庭庭长明确回复我说,法院下周会负责将控方提交的所有视听资料尽快复制好并用特快专递邮寄给我。
   我当日就你院刑庭此司法便民的具体行为深表感谢,并当即将200元人民币交付至你院刑庭庭长手上作为相关复制费用及特快专递邮寄费的预付款。
   九、这十来天,我一直在急切等待你院将控方提交的所有视听资料复制并寄送给我;
   因为,在相关视听资料上出现的每一个人,都是本案相关事实的关键证人,我都必须在你院届时通知的辩方举证期限内,要求你院通知其到庭接受法庭调查质证!
   而只有看清了所有视听资料后,我才能确定申请法院通知出庭的全部证人名单并按你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限期将其提交你院!也只有看到了所有视听资料后,我才能就其内容进行相应的辩护准备工作!
   十、这十来天,我一直以为:你院主办陈光诚案的相关负责人,不会敢再象上次这样滥用司法公权、无法无天、猖狂无忌地实施祸国殃民的“反党中央、反人民、反法制、颠覆国家政权”恶行!
   你院相关负责人不致还敢再有公然践踏法律、公然践踏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法定权利、公然践踏民主法制理念和社会正义、公然践踏国家及人民法院的社会形象和国际形象的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这十来天,我一直以为,你院此次自然还是会如你院当初决定于7月20日开庭后一样,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开庭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给盲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十一、但让我极为遗憾和惊叹的是:你院早已答应复制寄送的视听资料我至今仍没能收到。可2006年11月14日17:01分左右,我却接到了一个自称其是沂南法院刑事审判庭盛海玲法官的电话,她说现在口头通知我陈光诚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定于11月20日开庭!
   我当即质问她为何我还没收到法院早已答应复制寄送的视听资料寄?
   她竟敢公然撒谎想欺骗我,说什么:
   在我11月3日向法院提出要求复制视听资料之前,这些视听材料便已被检察院都拿回去了!
   法院也已发了公函给检察院把我的申请要求告知了检察院向检察院调取这些证据,但检察院至今还没提供过来。
   听了盛海玲法官用女性诚恳的语气说出来的如此可耻的谎话,我真晕了!
   晕得我差点就在电话里当即骂出“放你的狗屁”这句话来!
   沂南法院怎么就会有如此不识荣耻勇于前仆后继地祸国殃民的法官啊!
   我11月3号是在张玉祥法官的办公桌上亲眼见到了上列控方提交法院的写有标注的至少四个以上的光碟,并当即向张玉祥法官提出了要求复制控方提交法院的所有视听资料。
   你盛海玲法官怎么竟敢如此信口雌黄说这些视听资料在我提出申请要求复制之前便全都被检察院取回去了!
   我昨天还问盛海玲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都是谁,她给我的回答是她现在也还不知道!
   我昨天并当即要求她回答:为何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开庭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给我?我现在要落实沂南县检察院有没有将本次诉讼的起诉书副本交到法院?
   听说如今亦是本案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之一的盛海玲法官,却始终不肯回答这一问题,只回应说“这个事我要给领导汇报一下”。
   试问:如此弄权渎职、滥用司法公权力、公然践踏法律和公理、披着法袍却行可耻骗人之事的法官,还能做好审判工作、还配做法官吗?!
   十二、说句实在话,我真至今还没查清楚“无法无天、借助自已手中掌控的黑白两道打手势力、疯狂报复公然枉法迫害陈光诚”的这个临沂地方土皇帝到底是谁!
   但是,我要借此明确地公告沂南县人民法院内“为一已私情私欲私利、不顾天良和公德、甘愿充当这个暂时可能还是有权有势的土皇帝打手、公然滥用司法公权并使用下三烂欺蒙手段,给我依法为陈光诚进行的辩护工作设置非法障碍、企图枉法协助土皇帝报复迫害陈光诚”的枉法渎职法官及在后面指使其的这个土皇帝:
   正义必将战胜邪恶!你们报复迫害盲人陈光诚的祸国殃民枉法恶行已伤及了我的天良,我李劲松只要一息尚存就绝不会姑息纵容你们的此类恶行,哪怕你们至今确还有实力及胆量对我实施象6月27号这样置我于死地的暴行!
   我坚信:即便没有我李劲松,你们枉法报复迫害陈光诚的企图,在我们的国家正全力践行民主法制的今天,也是绝对无法得逞!
   试看:
   法网恢恢,任何实施了祸国殃民违法恶行的贪官污吏,
   包括官至市政法委书记的李长河,
   包括官至深圳中级法院副院长裴洪泉和湖南省高院院长,
   包括官至上海市委书记的陈良宇,
   迟早都必须对自已祸国殃民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接受法律严厉制裁!
   综上所述,
   我特向你院致送本紧急律师函。紧急要求你院立即负责查纠陈光诚案重审主管法官张玉祥、盛洪玲的所有违法行为并责成其立即将陈光诚案控方提交法院的所有视听资料复制寄送给已支付复制邮寄费给法院的陈光诚辩护律师!
   紧急致函人:
   陈光诚的辩护人 李劲松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致函时间: 200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