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肖武报道)由于腾讯QQ软件签名栏无法输入“言论自由”这一词汇,公民吴飞向腾讯公司暨马化腾发出《公民法律建议函》,认为“侵犯了用户的言论自由权”,要求腾讯停止侵权,迅速更正,并向所有用户道歉。下面是《公民法律建议函》的具体内容:
关于腾讯QQ软件不能显示“言论自由”这一词汇的
公民法律建议函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暨马化腾先生阁下:
作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用户,本人出于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关注和贵公司发展的关心,就贵公司所属的腾讯QQ软件(以下称“QQ”)签名栏无法输入“言论自由”这一词汇(下称“这一词汇”)的问题,依照我国宪法、法律以及相关的规定,发出如下公民法律建议函。
近日,本人经多次尝试发现贵公司在QQ签名栏拒绝张贴这一词汇的做法(下称“这一做法”)。这一做法存在的事实,已得到多位网友的确认。
经审查安装QQ时必须同意的《QQ软件许可协议》,其3.9.4关于由腾讯保留自主决定全部或部分地编辑、拒绝张贴或删除任何信息或资料权利的条款为贵公司这一做法提供了便利基础。
用户与贵公司签订协议,使用的就是表达意见,自由交流的服务,如果贵公司保留自主决定编辑、拒绝张贴或删除用户信息的权利,其实质就是保留在任何情况下取消服务,使用户订立协议的目的落空。3.9.4条款实质上排除了用户主要权利,符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规定的情形,应属无效。而此条款在新浪UC、网易泡泡等相类似软件的许可协议上均不存在。
贵公司拒绝张贴的不仅仅是“言论自由”这一词汇,也直接的侵犯了用户的言论自由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这一词汇不属于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内容;不属于我国政府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范围,不应被拒绝张贴。
事实上,这一词汇在我国互联网上普遍使用,包括我国政府网站和贵公司所经营的腾讯网也大量使用。且在同类软件,如MSN、新浪UC、网易泡泡等,均可使用这一词汇作为签名。贵公司的这一做法其实质是滥用其在互联网上的特别地位,为自身管理之便,漠视用户权益,滥设敏感词汇,扩张国家互联网内容监管之范围,侵害用户言论自由权,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损害了我国的形象。
基于此,本人向贵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1、贵公司应该停止侵权,迅速更正这一做法;
2、贵公司应删除或修订包括《QQ软件许可协议》3.9.4在内的相关条款;
3、贵公司应就此问题在腾讯网首页与QQ弹出窗口上向所有用户道歉。
以上意见,请贵公司予以采纳。如贵公司收到本公民法律建议函三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本人将依照我国的法律,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权利。
出具人:吴飞
联系方式:13466528**9
201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