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联工村、联建村、联盟村、星星村、马桥村、工农村、望海村、三裕村的广大选民。张学兵是我们上海市现任公安局局长。作为我们上海市的公安局局长,他应当以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严格执法,办事公道;特别是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第二条规定的职责,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努力做到《人民警察法》第三条提出的要求:“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等。

但是,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和研究后发现,张学兵在担任我们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其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的禁止性规定(“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与他作为一个公安局局长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应当恪守的职业道德背道而驰。张学兵的行为已经证明:他完全不适合继续担任我们上海市公安局局长这一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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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联工村、联建村、联盟村、星星村、马桥村、工农村、望海村、三裕村的广大选民依法联名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张学兵的上海市公安局局长职务的特别动议。

我们提出撤销张学兵的上海市公安局局长职务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我们提出撤销张学兵的上海市公安局局长职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2010年12月10日下午,闵行区马桥镇联工村、联建村、联盟村、星星村、马桥村、工农村、望海村、三裕村选民代表沈佩兰等四位代表到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上海市公安局递交《要求解决具体问题举行游行示威活动申请书》。在上海市公安局大门口,负责保安的人员拒绝沈佩兰及其他四位代表进入上海市公安局的大院递交《申请书》。沈佩兰向保安人员说明了要向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递交游行示威申请书,保安人员仍然拒绝沈佩兰进入上海市公安局办公大楼递交该法律文书。无奈,沈佩兰于当天下午以特快专递形式把该《申请书》寄给了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

2010年12月15日,沈佩兰去邮局查询12月10日特快专递寄出的《游行示威申请书》,邮局工作人员告诉沈佩兰:上海市公安局于12月13日上午10点签收了《游行示威申请书》。

到2010年12月19日,距沈佩兰及马桥镇联工村、联建村、联盟村、星星村、马桥村、工农村、望海村、三裕村的300名选民要求举行游行示威的日期不到24小时,作为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的沈佩兰也没有收到上海市公安局作出的任何书面答复。

沈佩兰及马桥镇联工村、联建村、联盟村、星星村、马桥村、工农村、望海村、三裕村的广大选民认为,上海市公安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条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三条和第九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构成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是公民纳税建立起来、旨在履行保护公民生命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之法定职责的公权力机构。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在旦夕时,行政机关作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公权力机构,应当责无旁贷地迅速行动起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有效地消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或把公民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我们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联工村、联建村、联盟村、星星村、马桥村、工农村、望海村、三裕村的选民希望通过这场理性、和平的示威活动,能及时、有效、理性、和平地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闵行区人大常委会、闵行区人民政府、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马桥镇人大主席团、马桥镇人民政府表达我们广大选民的强烈呼声和愿望,使上海市人民政府、闵行区人民政府和马桥镇人民政府能够认真地对待公民的权利,迅速采取一切具体措施和必要手段,使我们这些权益受侵害的马桥镇联工村、联建村、联盟村、星星村、马桥村、工农村、望海村、三裕村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以消弭各种威胁社会安定团结稳定的因素和破坏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种非理性行为。

通过这次申请游行示威的活动,我们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联工村、联建村、联盟村、星星村、马桥村、工农村、望海村、三裕村广大选民认为,张学兵局长领导下的上海市公安局对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后向政府机关寻求权利救济的合法请求采取置若罔闻、熟视无睹、麻木不仁的冷漠态度,这是明显的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的行政不作为。张学兵局长领导下的上海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宣布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等法律的规定。

综上,张学兵局长领导下的上海市公安局对我们广大选民遭受如此大规模侵权后向上海市公安局寻求权利救济的呼声采取置若罔闻、熟视无睹、麻木不仁这种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的蛮横态度和行政不作为证明:作为上海市公安局局长的张学兵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三)项(“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项(“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的规定,张学兵局长应当立即辞去上海市公安局局长这一职务。

张学兵局长对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联工村、联建村、联盟村、星星村、马桥村、工农村、望海村、三裕村广大选民的合法请求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证明他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担任我们上海市公安局局长这一领导职务的资格。我们作为上海市的广大选民,依法强烈要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张学兵的上海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由上海市广大选民通过各种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的上海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张学兵是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上海市公安局局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应当与我们上海市广大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我们广大选民的呼声和要求,捍卫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们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联工村、联建村、联盟村、星星村、马桥村、工农村、望海村、三裕村的广大选民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紧急撤职动议,请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听取我们闵行区马桥镇广大选民的呼声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启动撤职程序,及时召开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向会议提出撤销张学兵上海市公安局局长的特别动议,投票表决我们广大选民提出的撤职要求。

我们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联工村、联建村、联盟村、星星村、马桥村、工农村、望海村、三裕村的广大选民也将把这份撤职动议和公民联署的副本送交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中国最高权力机关派员到我们上海市,对我们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撤职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撤职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递交撤职动议和公民联署的时间:2010年 12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