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参与 作者:山川林业人
    
     中共中央胡锦涛总书记: 
    
    国务院温家宝总理:
    
    
    2011年1月30日,西安市中级法院董琳法官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山川公司”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宣判,给予的重判令人民群众十分震惊。这个宣判完全是某些当权者为了维护利益集团的一己私利,竟然置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9号等文件的政策规定于不顾,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编制罪名,强行给山川公司定罪;完全是为了侵占广大山川合作造林者合法权益,掩盖事实真相达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陕西省有过 假老虎事件、假体彩事件、……现在弄出个山川公司假案就不足为怪了。2007年,“9.13”以前,响应9号文件,山川公司红红火火;“9.13”以后,山川公司被冠“非吸罪”,响应9号文件合作造林成了犯罪,饱受痛苦的煎熬。广大合作造林者疑惑、沉思:该不该听党的话?要不要响应党的号召!
    
    三年多来,山川公司合作造林者在查处山川公司事件中进行了坚决的抗争,但是无济于事,陕西地方势力的“水太深了”。在陕西找不到讲理的地方,我们只有请求党中央、国务院,倾诉我们的心声和诉求,请中央救救一万七千之众。我们强烈请求辨明事实真相,严惩腐败,保全群众财产,兑现合同,赔偿办案中造成的群众损失。达到胡总书记要求的“群众满意”,实现政通人和。
    
    敬爱的党中央、国务院,我们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向您们发信求救,希望您们在百忙之中回复,以慰悬心。我们翘首期盼。
    
    
    
    滴 血 奇 冤
    
    山川公司“9.13”冤案在省市某些领导的强权指挥下于2011年1月30日由市中院二庭宣判,给予周萍等人以重刑,制造了逆改革开放潮流、公然对抗中央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的奇冤大案,致使一万七千多人悲愤填膺、泪流滴血。
    
    一、 山川公司“9.13”案是一个冤假错案,一定要翻案。
    
    山川公司“9.13”案是一个冤假错案。不论市中检的起诉、市中院的公审、市中院的宣判,广大群众都给予了有据依法的驳斥,其判决书牵强附会、漏洞百出,虽然比起市中检的起诉书所犯的低级错误要好一点,但总体上所犯错误更是千夫所指,历史事实定会铁证。
    
    首先,它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9号文件、国务院[2004]20号文件、国务院[2005]3号文件及陕西省委、省政府为贯彻9号文件而制定的《实施意见》,背离了改革开放的大方向,破坏了社会生产力。
    
    主审法官有句名言:我不管什么中央文件,我只看法律文件。其后又道出了他的认识依据:为什么只提依法治国,而没有提依方针政策治国呢?如此水平的一个法官他不搞出冤假错案那就奇怪了。他把中央方针政策和法律文件如此地对立,而且置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而不顾,完全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大典,明确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党章明确规定:全党必须服从中央。如果中央文件都可以不管不顾,谈何党的领导!谈何全党服从中央!
    
    凡有一点社会常识的人都知道,客观事实上也是如此,在任何国家,法治和政治都是内在统一,密不可分的。政治是法治的导向和灵魂,法治则是政治的精髓和核心。一方面,政治为法治提供政策、组织和权力基础,法治是政治的外化和体现;另一方面,法制是一种规则政治,为政治提供权力运行的规则和依据。人民法院的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三个至上”要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既要讲法治,又要讲政治。在当前,一切都要服从安定团结的大局。而假借法律文件之名,制造所有山川公司合作造林者一致反对的冤假错案,这称得上是“三个至上”!这是服从大局!这是服务大局!
    
    其次,市中检起诉书也好,市中院判决书也好,控罪、定罪所用的都是一些假大空的帽子,玩弄法律词汇,而抛弃了立法本意和法律条文的内容实质、历史的和社会的事实。说了不少假话。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在2011年1月4日的讲话中说:“……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请问王少南先生,你讲话有事实依据吗?能和山川公司对上号吗?你的这些东西是主观臆想,还是套用官话,还是误听误信了假话、假报告!请问王少南先生,作为新闻发言人你的上述讲话代表得了最高法院吗?最高法院允许说假话!最高法院允许凭假话定性、定案!你所说的这些东西除了“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在市中院判决书上有所编造外,什么时候给山川公司又弄出了这么些新罪名呢?市中检起诉书没有,市中院公审没有,只是王少南先生在大庭广众之中却给山川公司罗织了新罪名,那么王少南先生该不该给山川公司有个说法呢?应不应该还山川公司以清白。共产党人不怕犯错误,只怕顽固坚持错误。我们不是想揪住不放,只想说清事实真相!市中院判决书上说:“致使给投资者承诺的收益款按期无法兑现”,这不是事实。在“9.13”以前,山川公司欠了老百姓一分钱没有!这不是在说假话骗人又是什么?即使按你们说的:迟抓一点,就会兑现不了合同。这毕竟只是推想,事实是仅山川公司已有固定资产就完全可以兑现合同!何况公司还在良好运作。办案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难道凭推断就可以结案!难道可以不要事实依据,只要被僵化了的法律条文就可以结案!要说“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山川公司合作造林者一致的认识是:“9.13”以前,周萍等人带领山川公司办的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9.13”以后,政府给老百姓带来的只是灾难!在市政府和群众第47次对话会议上,群众质问董法官:你是如何得出“致使给投资者承诺的收益款按期无法兑现”?董法官被群众质问得理屈词穷,无法解释编造的谎言,最后只好说:不是我个人定的。此谎言是山川公司被控罪、定罪最为重要的根据。如此可以说明,山川公司冤案是靠编造谎言定罪的。
    
    其三,王少南在讲话中也承认:将非法集资的定义落脚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存在诸多局限性和不确定性”,“不仅广大群众难以识别,办案部门在具体认定当中也出现意见分歧。”既是如此,为什么还要给山川公司定罪呢?这不是典型的事后法又是什么!市中院引用的法律文件恰恰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看来王少南先生的“释法”也不起作用!
    
    其四,市中院判决书多次提到“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的方式”,山川公司的事实称得上高额回报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第一,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第二,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山川公司没有超此范围,不能称为“高额回报”。
    
    以上种种,我们只是略指其错。只要给予机会和权利,对山川公司“非吸罪”,完全可以讲清事实,还山川公司以公道和公平!
    
    二、对照最高法院九条《司法解释》,山川公司合法。
    
    对照最高法院九条非法集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更充分说明山川公司的运作方式合法。真相能给山川公司一个清白,法律公正就能给山川公司洗冤。《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同时对法院审判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了解释,明确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四个要件。王少南在讲话中讲的是四个要件“同时具备”,而不是某个具备。就山川公司案起码是非法性、利诱性同时不具备,按理就不构成犯罪!
    
    1. 山川公司合作造林的融资方式属项目融资是无可争议的,不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要件。一是山川公司合作造林项目融资,公民向民营企业投资合作都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二是山川公司是按照国家政策法令进行的合作造林项目融资是发展林产业和企业,不是从事金融类业务,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三是山川公司有政府林管部门报批的造林指标,完全在办实事;“项目融资”为中央政策所鼓励;生产经营合法有序,属实实在在的合法经营,而不是“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是“项目融资”既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也不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属于“非法集资”的范畴。“存款”的本质是货币经营行为,山川公司合作造林的项目融资没有进行货币经营。而“项目融资”发展产业和企业是遵守和落实国家政策的民事活动,符合《民法通则》,不需要银行监管部门的批准;山川公司没有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并不违反《商业银行法》;不会对银行业的正常业务活动和国家对银行业的正常监管秩序构成冲击,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构成的法定“客体”要件,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五是“明令禁止”与“鼓励支持”是两种完全相反的态度。国家立法和国务院出台文件不应该前后矛盾,它也说明“项目融资”不会是“非法集资”。山川公司“项目融资”,合作造林是在2003年到2007年间进行的。1997年新的《刑法》和1998年国务院247号令发布几年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2003年、2004年、2005年才出台了包括9号文件在内的好几个文件,仍旧明确“鼓励、支持和引导”:合作造林、项目融资。中共中央、国务院不可能把国家在前面已经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在后来的文件中连续作为政策;也不可能在出台鼓励非公有制经济项目融资的同时,又在具体落实项目融资的道路上挖坑,埋下“非法集资”的地雷!据此已清楚的表明,“项目融资”既不是《刑法》第176条打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也不是国务院247号令要取缔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当然不能属于“非法集资”的范畴。“罪刑法定”的原则是基本原则,应该遵从。不能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扩大化,违反立法本意。
    
    2. 山川公司的“项目融资”不具有非法集资的“公开性”特征要件。至于省市政府领导去山川公司讲话,剪彩和合影留念的传媒公开报道,那是政府对山川林业的鼓励和支持,向社会公众宣传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和陕西省的《实施意见》,山川公司没有在公众媒体为民间融资打过广告,至于向响应中央9号文件和陕西省的《实施意见》的特定人群,传递合作造林的信息,这属于正常的合法运作,与“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有本质区别。
    
    3. 山川公司的合作造林也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要件。“围绕产业,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按照合同法与公司签订特定的项目合同,并经过公证,投资人与山川公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述,是一个特定的民事关系。既然是特定民事关系,就是这个公司跟个人之间的事,人当然是特定的了。
    
    4. 山川公司的合作造林,项目融资更不具有非法集资的“利诱性”特征要件。“以合法收入和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或经济实体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是政府鼓励的,投资者对投资的风险和回报有自己的分析和担当,山川公司对融资项目如实介绍,没有“以高额回报诱导”投资者的具体事实。
    
    市中院判决书上所说“以合作造林并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采取隐瞒公司真实情况,虚构、夸大公司实力,编造虚假的“山川绿色理财”的手段,印制大量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资料……”的大帽子,但判决书中没有任何事实举证,请问虚假何在?至于周萍的供述也不知如何出笼的?由于市中检、市中院多次出示伪证,不能不令人生疑!单说“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所有合同都证实“其为假,不是真”。合同明确的返款比例完全不违反有关规定标准!至于宣传资料毕竟只是宣传资料,它不是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报告!上述事实说明,“利诱性”要件不成立。
    
    根据以上对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分析,我们坚定地认为,对山川公司案的定性和重判都是错误的!
    
    三、山川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被不当查处并错误判决,逼迫群众起诉“共犯”。
    
    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称,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和“鼓励支持合法融资”。又称,认定其是否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主要是看公司经营的主业是什么,融资的渠道和主要目的及资金款项的实际用途。山川公司的主业是发展速生林及其配套的林浆纸一体化生产,配套的有养良种秦川牛,獭兔及收益好的的铁矿合作和基础项目;融资渠道是中央9号文件中明确的合作造林,也是《中小企业促进法》允许的“直接融资”,也就是国家政策一直鼓励的“项目融资”;融资方式是中央、国务院[2003]9号文件讲明的“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方式;融资的主要目的是发展公司的产业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从资金的投向看,了解公司实情和企业经营的行家都知道,山川公司的项目融资的大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从事实上看,公司建成了6万多亩的林业,近6百头的秦川良种牛繁育基地,近两万只獭兔养殖场,第一期年产30万吨的与朝鲜合作铁矿。是实实在在的搞生产经营。山川公司诚信经营数年,在不当查处前,没有一起合同纠纷的铁的事实也足以证明:山川公司的合作造林,发展产业不是“幌子”,也不是“借口”。至于公诉人指控山川公司是以后款返前款的方式兑付的,我们认为,动用后面的资金做当前急办之事是社会经济运作的常态,小到民间借贷,大到发行国债,莫不如是,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为投资人的投资款通过合同关系,对其支配权已转移到公司,公司有权根据项目经营情况使用和调度资金。事实上,如果不是山川公司的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就算想用“以后款返前款的方式”也不可能维持这些年!
    
    对于山川公司这个合法的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采取不可告人的突然不当查处,并进而蛮横无理地拖垮治罪,侵害合作造林者的权益,这岂不如同是“强盗行径、劫匪行为”。既然如此,这就逼得合作造林者不得不按照《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八条第四款关于“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追究省市某些领导、主流媒体等当年为山川公司造势、搭桥、大肆宣传的“共犯”责任。特别是赵某某等一批官员,经常到山川视察、剪彩,出席山川各种活动,公司的墙上都挂着老板和“领导”的合影。官员利用自身影响产生的明星“代言”效应,对原本是合法融资,现被市中级法院判决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应以“非吸罪”的“共犯”论处。
    
    四、严查山川案幕后的腐败,实属急切和需要。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矛盾互相交织,包括法治和人治的矛盾,公平和阴暗的矛盾,政府和市场的矛盾,集权和分权的矛盾等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艰巨繁重。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立法执法非常重要。在中央高度重视调解和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大调解”体系的当口,陕西省市政府中的某些人却“滥用公权,鱼肉百姓”。在群众中广泛传播着陕西省政府某某某放出的雷语:山川“胡闹”就镇压。又有人放话:6000万不给就收拾她。有人为其公子得不到铁矿转而要整山川公司。……难怪有人说山川公司案判决的背后水很深。他们能不顾中央多个文件的明确规定,不顾山川公司的客观事实,不顾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竟在腊月27强行宣判,这是在检验群众的容忍限度!我们强烈请求高层反腐机构应以高度政治敏感应对、“彻查”,绝不能让背后黑手逍遥法外!
    
    治国就是治吏。礼仪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之不国。
    
    此致
    
    敬礼
    
    山川公司合作造林者维权组
    
    201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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