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参与 作者:高立英
    
    诉 讼 状
    
    原告:高立英 女 1954年6月25日出生 农民
    
    住: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柴家坟村25号 电话:88453172 15510508165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振兴村民委员会
    
    驻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柴家坟74号 电话: 88457552
    
    诉讼请求:撤销 《致振兴腾退改造项目的公告》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住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振兴村委会行政村域内的村民,2011年2月18日,振兴村委会公告,已入户通知为准,收到通知的村民必须服从城乡一体化建设需要,“腾退搬迁”。
    
    我是收到《四季青镇振兴村民委员会关于《<振兴村腾退改造>致被腾退村民的一封信》的村民,被确定为房屋“腾退拆除“的被腾退人员。
    
    关于拆迁,国务院在2011年1月20日生效有《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补偿条例》,被废止的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告村委会“腾退”公民合法所有,受法律保护的房屋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提出要求村民“必须服从”的村委会和北京椿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腾退人”身份是自封的,其合法性没有法律依据,所做出的《公告》不合法,要求法院判令撤销。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高立英
    
    
    
    最牛的村委会公告
    
    2011年1月20日中国大陆政府总理温家宝签署违反宪法、法律的《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补偿条例》生效,宣告温家宝政府抛弃“依法行政”的伪装,公开不执行大陆宪法和法律。吴邦国宣布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锋利了伤害国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利器,强化了对公共权力滥用的保护。
    
    上行下效,2月18日民间自治组织北京海淀四季青振兴村委会发布“公告”,公然对抗【 宪法】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对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权利的内容。
    
    仅仅根据共产党的北京市委……指示精神,就强硬要求村民和其他单位必须服从呈现一体化的需要,而不是宪法规定的征收,征用非国有土地必须是“公共利益需要”,更没有【立法法】规定的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定法律。“腾退”没有法律依据,就是违法。海淀区四季青已经喂养出刘志华,周良洛土地腐败的贪官大鳄,不知死的后继者贪婪野心不揭自明。
    
    附:致振兴腾退改造项目的公告
    
    \"“腾退”为非法产物


    
    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区政府关于振兴村城乡一体化建设,市级重点村整治的指示精神和工作方案,进行腾退改造项目建设,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振兴村民委员会,北京椿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海淀区振兴村行政区域内的双槐树村、十王坟村、行集寺村、柴家坟村四个自然村落(已入户通知为准)进行城乡一体化建设,市级重点村腾退改造工作,需对上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腾退拆除。
    
    被腾退的单位和个人你必须服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需要,在2011年2月18日至5月20日内完成腾退搬迁。
    
    希望腾退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服从城乡一体化的需要,理解并积极配合腾退工作。
    
    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振兴村民委员会
    
     北京椿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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