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超低价买卖房屋、妻儿挂名领薪、情妇(夫)收钱官员办事等10种受贿方式,今后将纳入法律惩治范围。此前,这些隐蔽复杂的受贿活动,在腐败案件查处中往往遭遇异议,此次两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此类隐密高发的权力腐败。

最高法、最高检的联合意见,是近来高层反腐的连环举措之一。5月底,中纪委下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其中罕见地提出,自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舆论称之为三十天大限。此次两高实施的司法解释,即与中纪委的八项禁令相衔接,将中共党内的整风肃纪提升到了法律追惩的高度。

三十日大限如今已过。在大限之内,各地各部门曾要求党员自查,并填写《登记表》,白纸黑字记录在册,上交各级纪委机关。不过,大限令效果有限。除河南一省公布有979人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外,再无其他省份公布有党员官员主动坦白。场面离奇冷清且不合常理,个中深意却只能玩味。以大限形式整饬吏治,实质是借中央权威阻遏贪腐。原以为大限如剥笋,壳尽而笋出,不料所剥却是洋葱,层层褪尽而所剩无他。大限无果,损伤最大的其实是该政策的权威性。

作为反腐连环举措之一,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直指隐蔽高发的腐败活动。前有党内三十天大限号令威严,又有坦白从宽的利害诱导,辅之以今年来持续走高的反腐态势,舆论对于一场反腐风暴的到来已成期待。民众自然不愿接受三十天大限的惨淡景象,如能加以法律惩治,继续深化浩大的反腐大限之效,不仅显示了中央权威,于公众走低的信心也是一种挽救。因而,两高的司法解释,既可能是三十天大限之后的雨点,也可能是更大的反腐风暴之前的雷声。

但雷声和雨点,公众都不能只剩期待。因为只能期待,也只有期待,腐败之于公众,事实上已成为不得不接受的社会现实,复杂冷淡的公众反应便相伴相生。这也是三十天大限调门高亢,公众内心却依然苦闷的原因。此次司法解释,将官员超低价格买卖房屋、官员亲属裙带挂名领薪、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等10种受贿称为新型受贿活动,但事实是,这些腐败形式存在多年,对社会生活的渗透污染已到相当程度,细微处的民愤忧心也此起彼伏,今日虽有法律立意追惩,但政治对公众义愤反应迟钝也须承认。

这使反腐的推力问题再又现身。凭公心论,反腐至今,这一浩大工程一直在由高层推动。诸多的反腐制度,也是置于从上往下的反腐思路中进行。这使迄今为止的反腐制度建设只是单方面的法规完善和方式创新,而真正激活制度有效运作的公众监督与政治参与,却一直未能有效改善。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官员财产申报、官员家属出国备案、官员配偶和子女从业情况申报登记等制度不可谓不多,但真正有效的没有几个。公众监督与反腐制度之间的体制隔膜始终未能打通,是反腐新政频出却收效不彰的原因所在。

此次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于反腐法律的日趋完善,当为一喜;于低效难张的法律处境,又生一忧。法律不是摆设,腐败却是现实。如何将法律嵌入现实,这不只是两高司法解释的前景问题,而是当前制度反腐的全部问题。如果不谈公民的政治参与,不谈反腐制度的公众激活,不谈自下而上的权力监督,想反腐创新不致遭遇公众失语,真是难上加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