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2011年3月20日讯):本人李建强,笔名刘路,中国执业律师,1994年10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1995年10月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未曾有因违法违章行为而受过中国司法行政部门的任何处罚记录。但是,本人却常年遭受中国司法行政部门的刁难,多次被违法拒绝进行律师注册。其中,2002年11月,本人因承办吉林异议作家罗永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和湖北异议作家杜导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被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无辜扣押律师执照达2年时间,2005年7月更换执业地点后才正式获得执业权利。
2007年6月,本人再次因承办异议作家张林、杨天水、李元龙、郭起真、陈树庆,民主党人迟建伟,法轮功学员黄昭、家庭教会成员沈柱克等人辩护,再次被山东省司法厅无理拒绝注册,丧失了律师执业权利。必须指出的是,中国政府两次无辜拒绝给本人注册,均没有履行合法程序,没有给予本人任何书面或者口头处理意见。根据中国律师法和律师管理规定,中国政府的行为显然构成严重违违法,并且侵犯了本人的执业权利,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利益损失。2008年9月,本人因不堪忍受公安、国安的监控、跟踪和骚扰,来美访问并滞留美国。
根据中国政府参加的《世界人权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中国政府应当履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利,联合国负有监督中国政府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为此,特向联合国提出申诉。
本人的诉求是:1、督促中国政府恢复本人的执业权利,并允许本人回国继续从事律师职务;
2、敦促中国政府合理赔偿本人2次被终止执业达4年之久的财产损失。
3、如果中国政府对该政府应当履行的公约义务不予履行,拒绝答复本人的诉求,本人要求联合国通过制裁中国政府的决议。
本人将从2011年4月份起,每天拿出一定时间在联合国大厦广场上访,并接受海内外记者采访。
声明人:李建强
201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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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每年注册结束后,对于准予注册的律师,注册机关应在报刊上公告。
第十八条 律师受停业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于处罚期满后发还。
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可以暂缓注册,并通知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一)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第十六条 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由本人申请,注册机关核准后,应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3、世界人权宣言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六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份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份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
中国于2001年加入该公约,并于2003年6月向联合国提交首次报告,2010年7月向联合国提交了第二次国家履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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