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参与 作者:冯正虎
(参与2011年5月12日讯):继2011年4月7日冯正虎就非法拘禁公民的案件向检察院提起控告之后,5月3日上午再次来到检察机关,就2009年在北京被绑架并在上海非法拘禁41天的案件又提出控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控告申诉处A005检察官认真接待,并依法受理了冯正虎的控告书及证据材料。
2009年2月15日下午2:20许,冯正虎在北京繁华的十字路口遭到十几位素不相识的陌生人绑架,当晚绑匪包用一节车厢押送上海后,被秘密关押于旅馆的客房,非法拘禁41天。冯正虎在被监禁期间曾用剃须刀割破手指写血书、绝食的方式抗议绑匪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起骇人听闻的绑架及非法拘禁案发生起至今已有二年多,冯正虎一直追究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试图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违法单位及其领导人知错而改。但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因为它认为这起案件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2009年6月16日冯正虎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今尚未立案,法院也不肯认可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中国法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属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绑架及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过程中,警察自称是执行上级部门及领导的命令,并以此为实施依据。但是,受害者向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时,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都矢口否认实施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罪责全部推卸给这些具体实施者。
而且,依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宣言》国际公约第六条,“所有制造、指令、唆使或诱导制造或企图制造强迫失踪的人”都要得到法律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即使将来查明是执行上级的命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应当承担执行明显违法命令的相应责任。
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没有及时制止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受害人因恐惧或利诱而不敢检举控告或默不作声,那么一小撮违法警察肆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就会泛滥成灾,谁也没有安全感。冯正虎2009年2月第一次遭受非法拘禁,2011年3月已是第六次遭遇。几年前违法者还有顾忌,现在是肆无忌惮、随便抓人,时光倒流到无法无天的文化大革命岁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
中共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各级党委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带头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依法办事,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
为维稳而牺牲法治的做法,是杀鸡取蛋的愚蠢举措,其后果加剧社会对抗,破坏稳定与和谐。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违法必究,彰显法律威严。
20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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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一、 2011年5月3日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书
二、 《冯正虎绑架案的自述》(《督察简报》2009年4月18日总22期)
http://fzh999.com/show.asp?id=674
三、 《冯正虎被绑架及非法拘禁期间的日记》(《督察简报》2009年7月5日总25期)
http://fzh999.com/show.asp?id=716
附录一:
控 告 书
控诉人:冯正虎 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电话:55225958
被控告人:
1. 参与2009年2月15日绑架及非法拘禁冯正虎的上海市政府驻京办、上海市政府信访办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首的姓吴)及长宁区警察(警号024114)、普陀区警察(警号03057)、杨浦区警察(警号038443)。
2. 参与2009年2月16日至3月25日非法拘禁冯正虎的国家工作人员: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国保处警察李军、沈国良、老吉、老祝(现已调离);
上海市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李副所长(现已调离)、张云海、庞立斌、戴敏、叶骄;
上海市政府信访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小秦、老陆。
3. 组织并指挥绑架及非法拘禁冯正虎的领导者及主谋(上述参与人员均可揭发指证)。
控诉请求
1. 请求检察机关对被控告人绑架及非法拘禁冯正虎的事件依法立案侦查。
2. 请求检察机关对警察滥用职权、雇员并指使非执法人员(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职工)监禁公民冯正虎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查与处罚。
3. 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追究非法拘禁案的幕后主谋及直接参与非法拘禁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责任,并对受害人予以国家赔偿。
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15日下午2:20许,控告人与上海市民崔福芳等人赴北京律师约谈,正走近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国宾酒店的十字路口,忽然遭到十几位素不相识的陌生人猛速把我们包围起来,我与他们反抗中衣服被撕坏,最后被强行押上停在十字路口的一辆面包车(牌号:沪B49726)上,其中7名绑匪一同上车。上车后,控告人知道他们均是上海市政府驻京办、上海市政府信访办的工作人员,他们均讲上海话,其中一位绑匪头领姓吴。
绑匪强行扣留我们的身份证,勒令我们关掉手机,中断我们与外界联系。其间,我们被押在北京朝阳门南天海招待所停留约15分钟,然后又被押回车上,驶向北京车站,停留在北京站的停车场里等候指示。
当日晚上6:30许,我们被转押上商车(牌号:京JP8996),这些绑匪把我们移交给随车而来的三名穿制服的警察(长宁区警察的警号024114,普陀区警察的警号03057,杨浦区警察的警号038443),由他们押送我们乘T103次(晚上20:08分发车)回上海。在火车上,我们当即向押送我们的上海警察提出抗议。我们被绑架的当日,北京律师已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
2月16日 上午9:00火车抵达上海,我们又被押上停在站台上的面包车,直接被送进府村路500号上海救助站,关押在四周铁栅窗的羁押室,等候发落。崔福芳先被她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领走。中午11:30许,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叶骄驱车将控告人送进五角场派出所。控告人当即向五角场派出所报案,警察小叶也做了一份笔录。但是警察仍未释放控告人,继续将控告人扣留在派出所。
直至晚上9:30许,五角场派出所李副所长指示警察将控告人转押于上海市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地址:上海市国权路24号),从此控告人就在上海被秘密非法监禁了。2009年3月19日晚上,控告人又被转移至上海客来登宾馆105室(地址:上海市长海路506号)。
在上海的非法拘禁期间,4名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国保处警察(李军、沈国良、老吉、老祝)、4名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张云海、庞立斌、戴敏、叶骄),还有8名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雇用的保安人员(小胡、小钱、小刘、小王、小程、大李、中李、小李,他们都是海陆空、武警部队的退役军人)进行轮换看守,上海市政府信访办派出2名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小秦、老陆)进行现场督管,共计18人在上海直接参与这次非法拘禁控告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包括参与绑架人员及组织非法拘禁的幕后指挥人员)。
控告人整天被拘禁在一间十几平方米的标准客房里,晚上通宵明灯无法入睡,狭隘的室内还有三名看守人员24小时的贴身监管;房间的窗户外加一层铁栅,门外的通道上还有一道铁栅门,房外还有几人看守,如同监狱,囚犯插翅难逃。没有执法凭证的八名警察与没有执法资格的八名保安人员在一个非法的关押场所拘禁一个合法公民。
没有监禁资质的 “黑监狱”不同于受法律监管下的监狱或看守所,囚犯没有人身安全的保障,关押期限与处境都是无法预期的,时时处于被绑匪撕票而无救援的恐惧之中,其精神受到极度伤害,而难以忍受的心理恐惧又会导致身体伤害。
控告人在被监禁期间曾用剃须刀割破手指写血书、绝食的方式抗议绑匪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电话,没有放风的机会,又在看守们寸步不离的监控下,控告人无法向警方110、督察队或检察院报案求救。
控告人突然失踪后,其家属去五角场派出所报案,但未被立案,因为参与违法犯罪的罪犯也是警察。整整41天控告人被秘密监禁,生死不明,关押地不受司法监控之内,其家属恐惧至极。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一个极度威胁与恐惧。
据参与实施非法拘禁的警察说:绑架及非法拘禁的理由是,控告人在北京一起走路的同行里有上访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如此荒唐的理由就可以随意绑架及长期非法拘禁一个公民,在这个国家里还有法律吗?公民还有人身安全吗?
2009年3月25下午5:15分,控告人被释放,结束了四十一天非法拘禁的囚犯生活。进“黑监狱”没有任何手续,出“黑监狱”也不明不白,一名国保警察李军科长悄悄地驱车送控告人回家。
一、本案件中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 非法绑架。2009年2月15日下午2:20许,被控告人在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国宾酒店的十字路口暴力绑架控告人,严重违反《宪法》、《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 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被控告人强行扣留控告人的居民身份证,违反《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3. 非法拘禁。被控告人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控告人强制、秘密地监禁在T103次火车(2009年2月15日)、上海市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2009年2月16日至3月19日)、上海客来登宾馆105室(2009年3月19日晚上至3月25日)内,共计非法拘禁41天,已属检察机关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被控告人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4. 违反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规定。被控告人雇佣并指使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八名保安员非法监禁公民冯正虎,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5. 知法犯法,违法不报。被控告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警察,应当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一个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非法监禁在一个没有监禁资质的关押场所,这显然是违法的。但是,被控告人依然执行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错误指令,并未向上级机关举报。被控告人违反《警察法》第三十三条及警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基本职业道德。
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违法必究。
警察不遵守法律,而是滥用职权,采用黑社会的手段,利用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方式去监控公民,并雇佣、授权没有执法资格的普通保安人员去行使限制其他公民人身自由,这表明社会管理的极度混乱,使宪法法律名存实亡,将国家处于危险境地。
控告人深受被告人的伤害,但控告人还是一再原谅并同情被告人,因为控告人能够举报出的被告人都是一些底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为了生计不得不要服从领导的违法指令,幕后的指使者只有通过法院的调查或检察机关的查处才会显现。
这起骇人听闻的绑架及非法拘禁案发生起至今已有二年多,控告人一直回避对参与本案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提起控告,而是追究单位的违法责任,试图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违法单位及其领导人知错而改。
控告人曾于2009年5月8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上海市人民政府回复不予受理,因为它认为这起案件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2009年6月16日控告人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今已有六百多天尚未立案,法院也不肯认可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中国法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属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过程中,警察自称是执行上级部门及领导的命令,并以此为实施依据。但是,受害者向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时,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都矢口否认实施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法院也不予行政诉讼的立案。
没有一个部门或领导人会公开声称对公民实施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的指令是政府部门下达的,谁也不愿意为这些违法执行者(本案的被控告人)承担违法犯罪的领导责任。而且,没有违法指令的书面材料。所以,实施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的罪责只能由直接参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承担。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都归检察院管辖,只要构成立案标准就会记录在案,查处清算仅仅是一个迟早的时间问题。
而且,依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宣言》国际公约第六条,“所有制造、指令、唆使或诱导制造或企图制造强迫失踪的人”都要得到法律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即使将来查明是执行上级的命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应当承担执行明显违法命令的相应责任。
以上是控告人的陈诉,请检察官明断。控告人依据本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请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依法立案,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宪法法律,保障公民权利。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控诉人:
冯正虎
2011年5月3日
附件:书证8份
1.《冯正虎绑架案的自述》(《督察简报》2009年4月18日总22期)
2.《行政诉讼状——状告韩正,反对绑架》《冯正虎被绑架及非法拘禁期间的日记》(《督察简报》2009年7月5日总25期)
3. 见证人崔福芳《情况说明》
4. 警察证人及绑架车辆的证据
5. 非法拘禁场所的证据
6.《失踪人员报案情况简介》
7.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复不字(2009)第112号》
附录二:
冯正虎绑架案的自述
2009年3月25下午5:15分,我走出了“黑监狱”,结束四十一天非法拘禁的生活。上海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上海市政府信访接待办公室指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首都北京绑架,并在上海秘密非法拘禁公民,已构成绑架及非法拘禁罪。地方政府的权力已膨胀到如何地步?它可以漠视国法、轻视中央权威,敢在天子脚下公然绑架公民;它的信访部门可以凌驾于公检法,私设监狱,不需要司法程序,可以随意拘捕监禁领导不满意的每一个公民。这些绑架及非法拘禁事件在中国各地已比比皆是、习以为常,冯正虎的绑架案仅是最近发生的其中一个案例而已,只不过是影响力最大的一个,震惊中外,波及朝野,催人觉醒。
一、 赴京访友,切磋学问
我已有一年半之久没有去北京访友,一直在上海忙于维权工作,计划2月上旬去北京一趟,拜访几位律师及法学专家,他们都是我的好朋友。这个月份北京没有重大会议,去几天就回家,免得3月份去北京有上访的嫌疑,两会期间上北京会让地方当局心惊肉跳、恐惧万分。
2009年2月12日晚上21:00许,我去上海火车站购买当天车票,只有21:46出发的动力车,票价730元,没有其他班次,也只好搭乘最贵车费的火车(动力组软座卧D302次14车厢05号下铺)去北京。我计划明天周五到北京,拜访一些朋友,下周一去最高法院催一下申诉案,当日晚上回上海,在北京住三晚四天。
2月13日清晨7:30许抵达北京,孙建敏、崔福芳、李惠芳三位上海市民来火车站接我,并安排了我在京的住宿。他们是前几天来北京的,这次不是上访而是聘请北京律师,等我为他们引见知名律师后就回上海。我赴京的首站是拜访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莫少平律师是中国第一刑辩律师,名副其实的知名大律师,我与他交往已久,彼此都很熟悉,但尚未见面,这次一见如故,中午我们一行与莫律师、丁律师等人在毛泽东的警卫员经营的毛家饭店聚餐。
2月14日周六下午,我应邀参加北京法学界人士举办的《宪政转型与三农问题》专题研讨会,与众多知名法学家、律师及中国问题研究专家教授结识并交流。知名法学家、中国公民维权理论家范亚峰博士、中国问题学胡星斗教授、李方平、张星水等知名律师都作了专题发言,与会者都积极参加讨论,先天下之忧而忧,一篇关于中国三农问题的政策提议书《收权治官,还权益农——三农改革八项主张》在此定稿诞生了。晚上,与会的新老朋友相聚二桌酒宴,热情洋溢。
2月15日周日下午3:00,我约定与知名维权律师李苏滨、法学博士滕彪及其他北京律师会面,请教一些法律问题。我赴京是私人访友活动,因此很低调,进行得也比较顺利,明天周一晚上就准备乘火车回沪。当时,我确实一点也没有想到,我在北京悠悠自在的旅游,上海当局却如此恐惧万分,以为我赴京去上访告状。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已在磨刀霍霍,紧急策划并实施绑架我的计划,但我却一切不知晓,还在大大落落地旅游访友。
我被非法拘禁释放后,才听说当时上海当局的惊慌程度。上海市政府驻京办工作人员在北京旅馆的旅客身份证登记系统里,没有发现我的姓名后,就直接到上访人员常住的旅馆进行地毯式搜查,还是没有找到我,他们更加紧张。同时在通向北京的火车上查身份证,凡是上海的上访人员都被送回去,防止这些上海访民与我在北京会合。截访人员的紧张气氛刺激了上海访民的赴京热情,有人也用手机发布我在北京的消息,上海访民就此开始前仆后继地上访北京。
我在北京是住在私人家里的,当然不会在北京的旅馆登记系统里留下姓名。最后,截访人员或许用卫星定位发现我的所在位置,因为我在北京启用了一部我在上海经常用的手机。
二、京城绑架,警匪一家
2月15日下午2:20分许,我与上海市民崔福芳等人赴北京律师约谈,正走近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国宾酒店的十字路口,忽然崔福芳很警惕地和我说:“有驻京办人跟踪我们,要小心!”当时我还很自信地说:“不会吧,在光天化日之下他们敢乱抓人?……”正说着,十几位素不相识的陌生人猛速把我们包围起来,我与他们反抗中衣服也被撕坏了,最后被强行押上停在路边口的一辆面包车(牌号:沪B49726)上,其中7名绑匪一同上车。
上车后,我知道他们均是上海市政府驻京办、上海市政府信访办的工作人员,他们均讲上海话,其中一位绑匪头领姓吴。绑匪强行扣留我们的身份证,勒令我们关掉手机,中断我们与外界联系。其间,我们被押在北京朝阳门南天海招待所停留约15分钟,然后又被押回车上,驶向北京车站,停留在北京站的停车场里等候指示。
晚上6:30许,又开来一辆面包车、一辆商车。我们被转押上商车(牌号:京JP8996),这些绑匪把我们移交给随车而来的三名穿制服的警察(长宁区警察的警号024114,普陀区警察的警号03057,杨浦区警察的警号038443)。商车绕北京站周围一圈,原本企图不通过检票大厅,直接从边门进入将我们押上火车,或许他们要防止我们逃跑,或者可以不留下任何录像记录。但是,这天正好北京站另有任务,边门不开,绑匪的司机只好将我们送回火车站的停车场。我与崔福芳下车,由二名便衣与三名穿制服的警察押送,通过检票大厅进入火车站,乘T103次(晚上20:08分发车)回上海。
我们被押上T103次17车厢,位于最后一节行李车厢的前一节,车厢门始终被关闭。在火车上,我们当即向押送我们的上海警察报案,并抗议。我告知他们:“我们来北京旅游访友,遭到非法绑架。你们是上海警察,应当保护我们这些上海市民。刚才把我们移交给你们的这批人就是绑匪,你们应该拘捕他们,解救我们。现在你们却与绑匪沆瀣一气,不拘捕绑匪,反而押送我们这些受害人,继续充当绑匪的角色。”这三位警察无言回答,只是无可奈何地苦笑。
我们被绑架的当日,北京律师也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在火车上,我们打开了手机,向外界发布了被绑架的求助信息。晚上火车徐徐地向上海方向驶去,全世界的网络也在传播中国公民冯正虎、崔福芳在北京被非法绑架的重大新闻。
三、非法拘禁,践踏法律
2月16日 上午9:00火车抵达上海,我们又被押上停在站台上的面包车,直接被送进府村路500号上海救助站,关押在四周铁栅窗的羁押室,等候发落。崔福芳先被她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领走。中午11:30许,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驱车将我送进五角场派出所。杨浦区公安局的国保警察李科长他们已等着我,一见面就说:冯老师,你们还没有到上海,外界媒体都已报道,这件事已影响很大。
我当即向五角场派出所报案,警察小叶也做了一份笔录。国保警察一再向我表示北京绑架的事与他们无关,是上海市政府驻京办、信访部门做的事。但警察仍未释放我,继续将我扣留在派出所,听候领导的处理决定。直至晚上9:30许,五角场派出所李副所长指示警察将我转押于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地址:上海市国权路24号),从此我就在上海被秘密非法监禁了四十天。
关押的秘密场所不是看守所与监狱,而是上海政府信访部门私设的黑监狱,狭小的旅馆标准客房,每天4人同室拥挤,其中3人是专业保安人员(海陆空、武警部队的退役军人),实施24小时零距离监管。窗户有铁栏,客房内保安人员寸步陪同、贴门坐守,被关押的囚犯插翅难逃。门外还有2名便衣警察24小时驻守,他们驻扎隔壁的客房。整天囚禁于狭小而没有太阳光的囚室,我一再提出要求享受看守所或监狱里最起码的囚犯待遇——放风、去医院治病、向检察院或公安局督察部门申诉的权利,但遭到绑匪领导人的拒绝。
上海市政府信访办雇用8名上海市杨浦区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4名五角场派出所警察、4名杨浦区公安局国保警察进行轮换看守,还派出2名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督管,共计18人直接参与这次非法监禁冯正虎的违法犯罪活动。保守估算,每天的监管工作耗资4千元人民币,41天的非法拘禁(不包括绑架及幕后指挥人员的费用)耗资16万4千人民币。非法动用警力,糟蹋纳税人的钱财,其目的与后果就是张扬地方政府的权力,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蔑视中央政府与宪法法律的权威。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程序,就随意拘禁一个公民。而且,暗无天日的黑监狱不如看守所或监狱规范、安全,处于法律的盲区,囚犯的基本权利无法保障,如同遭受黑社会流氓绑架拘禁一样,有虐待与撕票的恐惧。我进入“黑监狱”的第二天就向看守的警察提交一封致上海最高领导人俞正声的声明,并进行二天绝食抗议,为中国的宪法法律遭受践踏、担忧胡锦涛等中央领导人将来也会在北京遭受地方权贵绑架而绝食警世。
绑架及非法拘禁的官方理由:冯正虎在北京一起走路的同行里有上访人员。以这样理由就可以长期非法拘禁一个公民,应当请北京大学孙东东教授诊断一下截访官员的心理。不是老上访人员,而应该是那些为所欲为的截访官员,“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法律政策上、事实上都表明上访人员是守法公民,是有道理的申冤者,但是截访官员却偏执地把上访人员妄想为犯罪分子,与上访人员在一起的人都是犯罪嫌疑人,假设众多敌人,草木皆兵,到处狂抓乱捕、非法监禁。
其间,我的亲属向杨浦区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杨浦区检察院报案,要求立案侦查冯正虎的绑架失踪案,但均未被受理。一个活生生的公民忽然人间蒸发,公安司法机关也漠不关心。警察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还上我家欺骗,对我家属说:我在参加学习班,领导找我谈话。但是,他们不告诉家属:我被关押的地点。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必须依法在拘留的当日通知家属,而信访部门指使警察、保安人员的非法拘留可以无法无天,类似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小将的“革命行动”,摈弃通常的司法程序。这些官员心目中没有中国宪法法律,没有公检法,只服从发工资的上级领导。
我在“黑监狱”里天天抗议非法绑架及监禁,并拼死捍卫做人的尊严与囚犯的权利。关押至第三十三天,2009年3月19日晚上,“绑匪”允许我兄长与我见面。等我兄长走后,我立即被转移至上海客来登宾馆105室(地址:上海市长海路506号)。此后,我的关押条件略有改善,可以在囚室窗前的停车场内放风。2009年3月25下午5:15分,我终于被释放,结束了四十一天非法拘禁的囚犯生活。进“黑监狱”没有任何手续,出“黑监狱”也不明不白,一个熟悉的国保警察悄悄地驱车送我回家。
上述是我的亲身经历。中央政府正在努力改善中国人权的国际形象,但是就在向全世界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前夕,地方政府又向国际社会增添了中国政府侵犯人权的恶劣记录。绑架、非法拘禁、软禁、截访、学习班等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事件近几年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层出不穷,冯正虎的绑架案仅是最新发生的其中一件,明天这个厄运又将会落在其他人身上。
信访部门蜕变成截访部门,保安公司行使抓捕拘禁的司法职权,警察成了信访部门的雇佣兵,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罪名就可以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领导指示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正当理由”与“行政依据”,这种势态蔓延下去,中国就成了世界上最危险的国家,每一个公民都没有安全感,中央政治局常委也有可能被绑架到地方,国家主席刘少奇的悲剧将会再次重演。
绑架及非法拘禁冯正虎的主谋及执行人员,涉嫌刑法规定的绑架罪(绑架冯正虎作为威胁上访人员群体的人质)、非法拘禁罪。如果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还有能力控制国家,还有实施法律的权威,就应当追查冯正虎的绑架案,通过这起典型案例扭转各地政府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普遍趋势,制止地方政府的折腾,缓解日益高涨的官民对抗与冲突,保障公民的安全与人身自由,贯彻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我们的公民权利,靠我们自己争取与捍卫。人身自由是一切公民权利的基础,没有人身自由与安全,就根本无法保障其他公民权利的实现。我们应当关心周围人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对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侵犯,就是侵犯公民的所有公民权利,就是对全体公民的侵犯。我们决不向侵犯我们人身自由权利的邪恶势力屈服,我们需要法治,我们需要安全,我们更需要做人的尊严与自由。
冯正虎
20009年4月15日
摘自:《督察简报》2009年4月18日总22期
附录三:
冯正虎被绑架及非法拘禁期间的日记
(摘要与本案证据相关的部分日记内容)
2009年2月15日冯正虎在北京遭到上海政府工作人员的绑架,当日押送上海,在上海的秘密“黑监狱”非法拘禁,3月25日被释放,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41天。释放后,一周内又被劝告出国休养。出国二个月后,冯正虎回国却遭上海当局多次禁止入境。为什么上海政府如此惧怕冯正虎回国呢?从冯正虎的绑架案中就可以看清上海当局一开始就是违法的。
冯正虎公开在“黑监狱”期间的部分日记,让公众明白真相,评判上海当局的违法行为。
2009年6月30日
2月15日(日),下午2:30许,我与上海市民崔福芳赴北京律师约谈,路过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国宾酒店的十字路口,遭十几位素不相识的陌生人绑架,被强行押上停在路边口的一辆面包车(牌号:沪B49726)上,其中7名绑匪一同上车,他们均讲上海话(上车后知道他们均是上海市政府驻京办、上海市政府信访办的工作人员)。他们上车后,强行扣留我们的身份证,并勒令我们的手机关掉,中断我们与外界联系。其间,我们被押在北京朝阳门南天海招待所约15分钟,然后又押回车上,驶向北京车站。在北京站的停车场等候至晚上6:30许,我们又被转押上一辆商车(牌号:京JP8996)。这些绑匪把我们移交给随车而来的三名穿制服的警察(长宁区警察的警号024114,普陀区警察的警号030574,杨浦区警察的警号038443)。押送我们的商车绕北京站驶了一圈,他们原来企图不通过检票大厅,从边门直接将我们押上火车,但这天边门不开,只好又开回火车站的停车场,由二名便衣与三名穿制服的警察押送,通过检票大厅进入火车站,乘T103次(晚上20:08分发车)回上海。我们被押于T103次17车厢,位于最后一节行李车厢的前一节,车厢门始终被关闭。我们当即向押送我们的上海警察报案,并抗议。当日我们被绑架后,北京律师也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
2月16日(一),上午9:00火车抵达上海,我们又被押上停在站台上的面包车,直接被送进上海府村路500号上海救助站。11:30许由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叶骄驱车领回五角场派出所。晚上10:00许又被转押于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地址:上海市国权路24号),由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张云海、戴敏及五角场街道的二名社区保安监管(第二天调换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的专业保安人员)。从此,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就成了非法拘禁我的黑监狱,没有太阳光的囚室。
2月17日(二),上海市政府信访办雇用杨浦区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处警察李军、沈国良、老吉、老祝,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张云海、庞立斌、戴敏、叶骄,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保安小胡、小钱、小刘、小王、小程、大李、中李、小李(这些保安均是空军、海军或武警退役的农民),由8名穿着便衣的警察与8名保安共同执行这次非法拘禁的看守任务。今天警察小叶与另一名国保警察24小时驻守隔壁的507室进行门外看守;保安小刘、小李白天12小时,小胡、大李晚上12小时与我同住508室进行零距离看守。下午,杨浦区信访办小秦,五角场街道信访办老陆来囚室督管。他们告知我:因我一起走路的同行里有上访人员,所以把我也从北京抓到上海关起来。他们走后,我就非法绑架事件向上海市最高领导人俞正声发表呼吁并声明,并将我的声明书交给看守人员小叶警察,要求他向上转交。
2月18日(三),警察24小时换班,保安12小时换班。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庞、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今日我进行绝食抗议。
2月19日(四),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戴、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我继续绝食抗议。清晨5:00,我请保安小胡呼警察小庞来囚室,我向警察小庞提出抗议,警察不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却参与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活动,违反《警察法》,我劝告他应该向公安局的督察部门或检察院检举揭发。下午杨浦区信访办小秦,五角场街道信访办老陆来劝慰,我再次向他们提出抗议。晚上我结束绝食抗议。
2月20日(五),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老张、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警察24小时一班,早上8:30换班。早餐8:30(后来保安去买早餐,一般在早上7;30),中午11:30午餐,晚上5:30晚餐。保安12小时一班,晚上7:00至第二天早上7:00换班,但一般都提前半小时。
2月21日(六),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庞、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
2月22日(日),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
2月23日(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戴、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上午向小戴提交了向法院缴纳非法罚金的委托书。下午信访办老陆来囚室谈话,并告知:1. 这次拘禁是政府行为,但现在领导是不会顾问此事;2. 请我配合看守人员,不要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冲突,领导就会出场,但我们看守方就要倒霉了。他还说,他有两个不喜欢:1.讲普通话;2.讲法律。意思是说,我不要与他们讲道理、讲法律。但我告诉他,我就喜欢这两个。下午小戴将委托书还给我,说我马上可以出去了,自己去法院吧。
2月24日(二),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老张、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我又将委托书交给警察老张,要求警察去代办,因为我估计我不可能马上会被释放,现在没有领导肯对这起绑架案承担法律责任。
2月25日(三),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庞、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
2月26日(四),国保警察老沈、另一名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上午我大便出血,请保安小刘作证,并冲进507室,向警察要求看病。
2月27日(五),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上午向警察小叶提交致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主任的信函。其内容:不知市政府何时授权市政府信访办有拘禁市民的权力?既然有这项权力,就应当用好这项权力,要按照看守所、监狱的规定建立监管场所,保证囚犯的最低权利:申诉权、去医院治病、放风的权利。我再次提出两项请求:1. 去医院看病;2. 放风。晚上开始敲门、呼口号,以示抗议。
2月28日(六),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戴、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下午街道信访办老陆来谈话。他告诉我:对我的要求他没有权决定,还要向领导反映。我告诉他:你作不了主就不要来混。并请他马上离开。我继续敲门,以示抗议。我又向小戴质问,他也无奈地说:这是办学习班,法轮功学员要办一个月。我说:如果是办学习班,今天周末我可以回家休息了,后天再来,可以吗?我请他去读一读刚出版的《南方周末》,其中有一篇就揭露所谓学习班的文章《湖北房县“民办教师法制培训班”调查》。
3月1日(日),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老张、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我继续间断性地敲门、呼口号,以示抗议。
3月2日(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庞、国保警察小李及保安小刘、小李四位看守。保安晚上换班时增加小钱,小胡、大李仍保留。
3月3日(二),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国保警察老沈看守。今天保安公司撤换小刘、小李,调换小程、中李、小王。警察的驻守房间也换至506室。可能是前几天我冲出我的囚室,惊动了他们。今天开始每天保安公司增派2人,共计每天6名保安看守,加强监管人力。
3月4日(三),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戴、国保警察老祝及六位保安看守。中午拆掉一个床,据说是防备晚上值班的看守偷偷睡觉。下午区信访办小秦与国保警察小李来囚室谈话。
3月5日(四),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老张、国保警察老吉及六位保安看守。
3月6日(五),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庞、国保警察小李及六位保安看守。
3月7日(六),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国保警察老沈及六位保安看守。
3月8日(日),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戴、国保警察老祝及六位保安看守。
3月9日(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老张、国保警察老吉及六位保安看守。
3月10日(二)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庞、国保警察小李及六位保安看守。我敲门、呼口号,以示抗议。
3月11日(三),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国保警察老沈及六位保安看守。上午五角场综治办工作人员在五楼装铁门,并押进两名访民。我敲门抗议,要求放风。
3月12日(四),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戴、国保警察老祝及六位保安看守。我敲门抗议,要求放风。
3月13日(五),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老张、国保警察老吉及六位保安看守。上午访民释放。我呼老张进囚室,告知今天总理的记者会一结束,我就要求走出囚室门。我前一段时间不走出囚室是基于两点:1. 顾全大局,北京在开两会;2. 照顾你们这些底层看守的人,不与你们发生冲突。下午1:30,我再次呼老张,给他半小时向上级汇报我的请求,如果上级不同意,我就要拼命冲出囚室。请示结果:上级领导同意我出门走动。2:30我第一次出门,走动了15分钟。晚餐后6:30我又一次出门走动15分钟。大约晚餐前,走道上两头的铁栏突然被拆除,一个临时监狱来去无踪。
3月14日(六),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庞、国保警察小李及六位保安看守。今天发生流血冲突事件。上午8:30在走道上散步15分钟。9:00呼小庞进囚室,要他向上级汇报我的要求:与我兄长及杨律师通电话。他觉的这个要求难度较高,我就给他另一个选择:向公安局的督察队举报。上午10:30我想出门走动,但这次受到保安中李、小王的阻扰,发生冲突,我手指甲出血。我谴责警察小庞,是他的指使。晚上警察小庞私自脱岗,小李也不肯来囚室尽监管之职责。保安多次呼唤警察,但他们不到场,晚上9:00最后一次请保安小胡再去呼,并以血书通牒。他们还是不到场,晚上10:00我就隔窗大声谴责他们约半小时。
3月15日(日),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国保警察老沈及六位保安看守。清晨6:30我冲出囚室,重重地敲打506室,向还在睡觉警察小李、小庞示威,用行动告诉他们:我会冲出囚室。在场的保安都惊呆了,等他们反应过来,我也结束抗议,又回囚室了。警察老沈、小叶上午8:30换班。他们纠正了昨天的做法,恢复我可以出门走动的权利。
3月16日(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戴、国保警察老祝及六位保安看守。下午4:30出门,在走道上走动一刻钟左右。我一再提出,要求这次绑架及非法拘禁的主谋—市信访办领导出面对这一事件有一个交待。但是,领导一个人影也没有。现在的领导都是浆糊脑子、黄牛肩膀。
3月17日(二),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老张、国保警察老吉及六位保安看守。下午4:30出门在走道上走动一刻钟左右。再次提出要求主谋—市信访办领导出面对这一事件有一个交待。
3月18日(三),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庞、国保警察小李及六位保安看守。警察小庞也主动来我的囚室,不再阻拦我出门走动。我们交流了一些看法,他也明白一些事理。下午4:30,我走出囚室,在走道上走动一刻钟左右。我再次提出:要求这次绑架及非法拘禁的主谋—市信访办领导出面对这一事件有一个交待。
3月19日(四),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国保警察老沈及六位保安看守。警察小叶告知上午市信访办有人来,但他们没有来。上午9:00国保警察小李、老沈来囚室谈话。我被关押至今,他们一直驻守隔壁,但是他们始终回避正面接触,今天是总算第一次单独正面谈话。现在谁都不愿承担这起违法犯罪事件的责任。他们把这个绑架事件的责任归咎于市信访办。现在市信访办已把我交给国保部门了,他们才出面找我谈话。晚上8:00,兄长正龙来505室与我见面。兄长一离开,晚上10:00左右,我又被转押到客来登宾馆105室。我与三名保安住105室,二位警察住106室。
3月20日(五),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戴、国保警察老祝及六位保安看守。上午10:00,我第一次可以到停车场里放风。我与警察小戴谈论了非法拘禁比看守所、监狱关押犯人更危险的道理。
3月21日(六),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老张、国保警察老吉及六位保安看守。下午4:00放风。我采了一些野花与一支分叉枝的有花蕾的油菜花,回囚室种植在杯子里。
3月22日(日),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庞、国保警察老沈及六位保安看守。
3月23日(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国保警察老沈及六位保安看守。下午3:00—4:00我与警察老沈在囚室谈话。
3月24日(二),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戴、国保警察小李及六位保安看守。下午12:30—2:15我与警察小李在囚室谈话。
3月25日(三),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老张、国保警察小李及六位保安看守。中午在宾馆的餐厅聚餐。中午警察小李向我告知:下午5:00可以回家了。下午警察小李搜查我的包,并不准我将记日记的本子带回家。我们双方争执,结果达成妥协,将日记部分撕掉,本子可以归还我。我还要将我放在一次性杯子里种的油菜花带回家,警察小李不同意,他说这是红梅赞,也就是指这里是渣滓洞,我说是这是黄梅赞,想带回家留作纪念。小李让保安中李去买了一支玫瑰花,4元钱,钱由我自己支付,回家送给妻子。下午5:15分,我走出了黑监狱,结束四十一天的非法监禁的生活。小李一人悄悄地驱车送我回家,我进“黑监狱”没有任何手续,出“黑监狱”也不明不白。
(注:本日记是我回家当日凭记忆全部补记的)
摘自:《督察简报》2009年7月5日总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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