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5-22] 来源:参与 作者:王红 [字体: ]

记者导言:《参与》两次刊发梅河口市中行被下岗的员工王红,利用法律维权的故事,在全国的银行系统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很多的该系统的被下岗的员工纷纷来电话表示对《参与》主持新闻正义的感激之情,《参与》将继续报道王红依法维权的故事的事态发展。


中行被下岗的员工王红的起诉中行的自述

一:下岗原因与经过:

我是吉林省梅河口市中国银行的一名在职员工,2006年被强迫买断下岗。2006年初,因病休假期间,银行通过非正常手段逼迫下岗。梅中行在市宾馆招开了全行大会,会上我行蓝世文行长进行了动员,以“洮南中行”解散做为例子动员在职员工买断下岗,会议我也参加了,而在其后的末位淘汰考试中我也考试合格(考试不及格者到通化待岗中心学习,开基本生活费,学习结束后,在聘不上岗位无条件下岗。),考试结束后,我外出看病期间,银行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恐吓和诱骗,让我爱人代替我到银行报名买断下岗,在没有征的我同意和委托的情况下,爱人到银行替我报了名(他并不了解我行情况,他不懂法律程序,难道中行不懂?),而银行在没有接到我委托的情况下,就视我已报名,当我得知这个消息时,马上赶回家里,问清情况又马上赶到中行,在行长办公室,蓝世文行长和翟晓红行长在办公接待了我,我态度坚决的要求将我的报名视为无效,并要求从名单中删除,蓝行长也告诫我:“今天是最后一天,你要想好。”我坚决要求行里把我名字删除,哪怕聘不上岗,到通化待岗中心学习,蓝行长让我回去等通知,随后我离开银行。在当天下午,因事外出,爱人急打电话告之,让我马上回行,等我赶到银行,行里告之我必须买断下岗,通化行名单已经批了,否则后果自负。在这种情况下,我被迫离开中行,离开热爱的工作岗位,我至今也不明白,为什么在第一线勤恳老实工作,却被强迫买断下岗,难道就因为我休病假,就必须买断下岗吗?可翟晓红行长因手术在家休假2年之久,买房银行补住2万,为什么她不买断下岗?而作为热爱本职工作的第一线员工却必须下岗.

二:解除合同书
1:第一份解除合同书:伸请书 通知书 解除合同书日期一至.

一:伸请书是我本人提出书面伸请,应提前30天通知本行工会和召开职代会,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我没有书面伸请,梅河中行在没有接到我的书面伸请,也没有召开职代会,也没有经三级行(梅河中行 通化地级行,吉林省中行)研究审合,就将我强行买断下岗,违反了《劳动法》《合同法》《银行法》《员工条例》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通知书是梅河中行工会行领导班子召开职代会,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经三级行研究决定,在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三:解除合同书应在通知书之后,本人到银行和有关人员签定解除劳动合同书。

四:劳动局主持正义,一位该局的党委书记在2007年中旬告诉我:\”银行所谓的合同三联是无效的合同,你并没有和银行解除合约,仍是银行的在职员工,银行没有权利不让你上班.\”
五:而2006年被逼下岗时,并没有三联合同.
2:第二份解除合同书

一:2008年12 月份出现了第二份合同(伪造的假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书》。

1:解除时间:
合同书上时间是 2006年4月5日,而《解除劳动合同书》是2008年在省行上访时,和省行纪检李书记 交涉中出现的,说明合同是2008年新《劳动法》出台之后签定的,在之前并没有看到这份合同(梅河中
行买断下岗12名员工都可以提供证据)。

2:合同内容
签定的文件按1994年国家劳动部1994–481号文件规定,而1998年国家人事部人发1998–53号文件规定:禁止赎工龄,官龄,禁止一次性买断,禁止任意提前退休和内退(前梅河中行储蓄科现在的发展部经理苏瑞清 提供证据),梅河口市劳动局,市政府没有481号文件,劳动局文件最早的是2000年.中行和劳动局经办员在2006年是怎样按照国家的政策执行的,根据481号文件,梅河口市中国银行也无权让我下岗.

3:有效证件合同上的身份证号码是无效的身份怔号码:
有效的身份证号码是2002年5月1日办理的18位身份证件号码,而合同书上的身份证号码是15位, 身份证号码是无效的,说明在2006年银行没有和本人当面协商,而办理合同的相关事宜是需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劳动法》第十七条的第2条规定:合同签定需要劳动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

4: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的签字和签章应该一至,合同书上的签字和印章不符 ,兰世文和蓝世文。姓氏不同代表身份不同,法人的签字和印章是两个人的。

5:劳动局经办印章
梅河口市中国银行谁到梅河口市劳动局取的12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局谁在解除合同证明书上盖章,谁审合经办的.

6:合同一式三份:本人留存 银行留存 社会保险留存 ,可以请梅河中行,劳动局出示原件和复印件。(如果银行和劳动局不能出示原件和复印件,视为集体诈骗和违反了国家的《档案法》和《刑法》


7:《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1条规定: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定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是无效合同。
8:本人没有在解除终止合同书上的签字,12人的签字是谁签的?是伪造的.
吉林省梅河口市原中国银行员工: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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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吉林梅河口市中行立用假合同和伪造王红签名的证据,以及梅河口市法院在过了上诉期才送达的、未经审理枉下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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