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发展历程,与其界定为“中国模式”,不如称其为“中国道路”更为恰当,一是因为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发展经验或道路,还不具备一种作为模式所需要的类概念的两个必要特征。众所周知,模式是一种不同于别的模式特征而以同类所具有的共同特征为基础的类概念。如,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中的“英国模式”和“法国模式”是成立的。前者侧重于渐进的社会改良,而后者体现为激进的政治革命。在英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为其它许多国家所模仿,因而具有类概念的特征。
 
二是因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经验和道路尽管有中国特色,但不具有独特的类概念特征,还不能构成一种模式。中国改革开放的所取得的成就在于将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与权威的政治体系的结合,这不是中国独特的成功秘诀,而是世界各国现代化成功的共同秘密所在,也就是将社会中分散的社会资源用高度权威的国家力量来集中起来并重组使用,而这就为社会资源的大规模价值增值提供了前提。
 
确切地说,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并非所谓“中国道路”创下的业绩,而是在凯恩斯提倡的政府管控的自由市场经济指导下,通过推行以公有生产要素为主的公私混合制,不仅公有经济因借助现代企业制度而普及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得到蓬勃发展,而且私有经济因借助股份制也发展迅猛,以至不但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也促使综合国力也不断增强,还人民生活还普遍提高。
 
然而,由于没有通过政治改革破除一党专制而打下民主基础,致使改革开放不断发生变异,结果与其说通过铺筑所谓“中国道路”创造了所谓“中国奇迹”,不如说通过开辟“中国弯道”,不仅导致改革成本不断递增,还导致开放支出不断攀升;不仅导致社会剧痛不断蔓延,还导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不仅导致社会道德不断滑坡,导致国家不断大量失血;不仅导致社会污水不断乱流,还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惨重;不仅导致富国穷民,还导致腐败层出不穷,既席卷全国,又上下泛滥!……
 
首先,由于中共当局奉行“党权至上”,不仅把自己凌驾于国家之上,还把自己凌驾于民族之上,更把自己凌驾于宪法之上,致使中国“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有党主而无民主”,从而既导致“党权”不受任何制约,又导致公民权利缺失,致使改革开放走了许多不该走的弯路,付出了许多不该付出的代价,损失了许多不该损失的国有资产!
 
其次,中国实行所谓的“多党合作制”,实际上推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而其本质则是一党专制。而8个民主党派必须听从中国共产党领导,与其说是中共领导下的8个“卫星党” ,不如说是8个政治花瓶,其命运完全掌握在中共手中,怎能起到制约监督作用?
 
再则,由于中共奉行“主权在党”,而不推行“主权在民”,因此完全实行党主制,而所宣称的“民主”,既是党赐予的“民主”,又是党领导的“民主”,完全是一种假民主真专制。尽管通过所谓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可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国共产党;尽管通过所谓的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可实际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政治局常委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人大只不过是政治摆设;尽管通过所谓的宪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由各级人大授权并对人大负责,可实际上,各级政府官员都是由中共指定,以致政府只对中共负责,而不对人民负责。
 
进一步说。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尽管中国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政治气候也有所好转,但出于维护一党专制,而并没改变以党代政的党国形象,致使国家权力依然集中在一种政治力量上,因此还象过去一样,不论是立法,还是政治权力传承,还是社会分配,都高度自利,以致不管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成为自我服务型的自利型政治集团,非但不为人民着想,反而只体现自己意志;非但不为人民服务,反而仅以自己的需要为立足点;非但不为人民造福,反而动不动就损害人民利益!
 
首先,就立法而言,一是立法原则强调执政党的利益高于一切,而从根本上无视公民权利;二是在立法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致使法律与政府法规成为一个个自利的工具。其中最能说明当局立法自利性的例证是:中国《宪法》赋予民众的权利,竟都成为一些专门法律所要刻意剥夺的目标,如《国家安全法》、《示威游行法》、《社团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专门法律,所设条款无一不在张扬执政党权力,而限制剥夺公民权利,尤其是限制剥夺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与结社自由这些用来捍卫其它权利的基本权利,而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执政党的垄断性政治地位,以至确保现存利益分配格局不受任何威胁。
 
其次,就政治权力传承来说,权力授受本是一个国家遴选政治精英的公开淘汰过程,与官员的素质、才干及政治道德直接相关,可在中国政治权力的授受过程向来是不宣之秘,与官员的素质、才干及政治道德并没多少关系,而同官员的血统、裙带和暗箱操作密切相关。凡有高干血统或裙带关系,不管是高干的子女,还是高干的亲属,不仅有天然的优先继承权,而且,不是担任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要职,就是担当全国或地方人大代表,至少挂上全国或地方政协委员的头衔。而没有高干血统或裙带关系,虽无天然的优先继承权,却可通过暗箱操作攫取权力。由于实行委任制,而不推行选举制,以致不管是中央政府,还是各级地方政府,都充斥买官卖官现象,而买官卖官不仅能越级买卖、合法买卖,还能公开买卖、批发买卖等。
 
再则,就社会分配而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迅猛发展,不仅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不断提升,国民的收入也相应有所提高,而相比之下,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远远高于大多数国民收入的增长,从而导致国富民穷,确切地说导致政府越来越富有,导致大多数国民越来越囊中羞涩。
 
不仅如此,由于改革方针一直回避统治阶层,因此除了导致政府越来越富有,还导致改革开放的成果绝大多数都被极少数官僚和富人占有,而广大百姓非但没有获得多少改革开放的红利,反而越来越被边缘化,越来越没有话语权,越来越没有安全感!
 
换句话说,由于改革政策一直偏袒统治阶层,致使经济增长不仅符合党的利益,也符合极少数官僚和富人的利益,而唯独不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以至于不论在政治方面,还是在经济等方面,受益多的并非占社会绝大多数的百姓,而只是党和极少数的官僚及商人,形象地讲只有党和极少数官僚及富人吃肉,而绝大多数公民只能喝汤,而用官方数据概括,当今中国百分之二十的人占有社会百分之八十的财富,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只分享社会百分之二十的财富。
 
总之,由于政府像过去一样是自我服务型的自利型政治集团,非但不会承担社会公共责任,反而将制定的社会福利政策和工资政策不断向自身政治集团的成员全力倾斜。举例来讲,改革开放以来,在工资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GDP增长速度的同时,不管是一般公务员的工资,还是军人警察的工资,都不断出现刚性增长。 尤其是1985年以后,国家曾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过8次调整及改革,自2001年以来给公职人员加薪的次数共计3次, 加薪部分主要是职务工资和基础工资,每次增幅都不低于15%。如果将非货币收入,如住房及各种单位福利都计算在内,各地公务员收入都远远高于当地中等水平。而且,公职群体还得到社会保障体制全方位覆盖,再加上职务的“含金量”高(有灰色收入),工作稳定等等,公务员成为中国时下最热门的职业。而据2008年披露的数据,仅以公务员为主体的财政供养人口约7000万人,消耗国家财政收入的58%左右。
 
公务员的待遇尚且如此,更别说干部群体的待遇。干部群体不仅工资与权递增,不仅享有制度保证的养老、医疗等社会福利,不仅享受高品质的公款消费,还能通过权力寻租获取灰色收入,不断满足私欲。而高干群体的待遇更不用说有多丰厚了,光其子女就有许多简直富可敌国。据国务院研究室、中央党校研究室、中宣部研究室、中国社科院等部门一份联合调查报告中的数据:截至2008年3月底,中国内地私人拥有财产(不包括在境外、外国的财产)超过1亿元以上的有3220人,其中有 2932人是高干子女。
 
相比之下,处于社会底层的庞大劳动者群体的工资却增长缓慢,甚至未增长。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几大社会福利如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几乎与这一庞大的社会底层无缘。如果说劳动力供给极度倾斜是中国劳动者必须面对的社会不公,那么社会保障乏力则是中国失业者及其弱势群体必须面对的生活困境。
 
如果处于社会底层的庞大劳动者群体,如果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失业者群体,如果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能够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障,能够享有一定的公有经济分红,能够享有一定的政治制度保障的权利,尤其是能够享有自由结社、示威游行、言论自由等能够保障权利的权利,那么这些群体决不至于沦落到这种无助无奈无望的境地。
 
此外,由于实行委任制,而不推行选举制,因此,不管是中央政府,还是各级地方政府,都充斥买官卖官现象,而不论是买官者,还是卖官者,都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所以不会认真履行自己的公共职能,反倒伺机不断买官卖官而为自己牟利。长此以往,买官卖官不但形成一个个利益链条,也将各级官员结成了一个个利益共同体,还形成了一股股盘根错节的政治保护关系。而这种政治保护具有双重作用:一是官员在任时互相保护,二是即将卸任者将受到自己提拔的继任者的保护,以确保自己在任时的腐败行迹不致曝光。而这种因买官卖官而结成的利益关系相互纠缠,使得所谓清查贪腐异常困难,因为每一个贪腐官员的败露,将牵扯出利益链条上的无数利益相关者。而为了自身利益,利益相关的上级官员也会尽力相保。许多腐败行迹败露者尽管只是小官小吏,比如村支书、乡长、乡党委书记或者中小国企负责人之类,但无论检举者怎样不辞劳苦地上告,贪腐者照样能逍遥法外,因为检举者无法撼动那紧紧纠结的利益链条。而不管哪个通过买卖官位获得权力的官员,从其上任的第一天起,就开始盘算如何将买官的费用与官位维持费用捞回来,以致全国各地权钱交易司空见怪,贪污腐化更是不足为奇,结果导致从下到上,大权大捞,小权小捞,不捞白不捞。挥霍公款宏吃海喝,挥霍公款高歌狂舞,挥霍公款到处招摇,还算好的,没有装进自己的腰包,而有些不仅连嫖赌都报销,还寻找各种机会,创造各种条件,通过各种手段,多捞大捞快捞特捞,不屑小打小闹小捞慢捞。而且,捞的技术越来越高明,捞的种类越来越丰富,捞的技巧越来越娴熟。捞的渠道越来越多越宽,捞的手法越来越隐蔽越巧妙,捞的成就越来越辉煌!
 
不但捞钱,还捞权;不但捞地位,还捞名望;不但捞关系,还捞势力;不但捞股票债券,还捞汽车家电;不但捞名字名画,还捞名人名模;不但捞金银珠宝,还捞住房别墅;总之,有权就捞,能捞的都捞,不捞白不捞!
 
结果,捞得国家政策效力退化;捞得改革开放措施走形变样;捞得社会分配极不合理;捞得国家财产损失惨重;捞得政府威望不断下降;捞得法制功能严重萎缩;捞得社会道德濒临毁灭;捞得社会承受能力超过极限;捞得平民百姓怨声载道,怨言鼎沸,怨气冲天!总而言之,腐败不仅造成严重的社会污染,不仅对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危害,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还使国家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坦言,在90年代后半期,主要类型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人民币之间,占全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3.2%—16.8%。这惊人的数字还是保守的估计,实际经济损失应比这个数字还要大。其主要途径为:(1)税收方面的腐败。依仗特权,利用特权,非法减免税收,使国家应收税金大量惊人地流失。(2)地下经济腐败。主要指走私贩私、制假贩假以及其他逃避控制和管理的地下经济活动,而这些活动有些是在某些地方政府的默许和纵容下进行的。(3)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主要涉及政府出资的公共投资中的腐败损失;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腐败损失;政府其他公共支出包括事业单位支出中的腐败损失。(4)寻租性腐败。主要是行业垄断造成的大量腐败损失,垄断把消费者收益转给垄断生产者,创造出超额利润从而造成社会福利损失。更可怕的是腐败官员为了攫取更大的权力,为了攫取更多的财富,为了确保腐败行径不受查处和打击,而引发的吏治腐败和司法腐败。而吏治的腐败、司法的腐败,不但是最大的腐败,还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结果不但导致腐败恶性循环,也扩大了腐败的示范效应,以致除了不断诱发个体腐败,还不断诱发集体腐败。在许多已查处案件中往往挖出一个,带出一窝。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集体走私,猫鼠联盟。(2)集体截留,私分公款。(3)集体敲诈,坐地分赃。(4)集体卖官,权力出租。而腐败现象的发展与蔓延,不仅严重阻碍国家现代化建设,还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更严重污染了人们的灵魂。一方面,人们极为痛恨贪官污吏和一切腐败分子,另一方面又在潜移默化地被动地接受这样一种观念:“要办事,就要找人,找人就要花钱”“只要肯花钱,没有办不成的事”。于是“花钱办事”已成为当今中国许多百姓的处世信条,甚至连就医、上学、入托等一些百姓本应充分享受的基本的服务,因为职业权力的存在,也迫使人们不得不用额外地以“花钱”方式才能取得本应享受的服务。而这既为贪官污吏打下腐败坚实的社会基础,又为贪官污吏营造宽松的腐败环境,以致有人认为“中国的腐败主要原因是中国老百姓自己造成的”,而“中国的官场环境是中国民众的心态造成的”。尽管这是谬论,但其不乏“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含义。当然,花钱办事这种现象里边也有现实社会的无奈,因为不管是“花钱”者,还是“办事”者,关键都在于权力。当老百姓的权利得不到保证时,那就不得不去花钱买保证。而这种病态的社会风气发展下去,不仅助长了腐败分子的私欲和狠心,也破坏了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还毒化了社会人际关系,长此以往,最终将会导致民心背离,社会瓦解,政府崩溃!
 
据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2010年1月7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说,2009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1318362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40828件,立案115420件,结案101893件,处分106626人,其中处分县处以上干部3743名。而通过查办这些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4.4亿元。显然,不管是查办的这些案件,还是查处的这些人数,还是挽回的这些经济损失,都只是冰山的一角,而没被查办的腐败案件,没被查处的腐败官员,没有挽回的经济损失,恐怕多如牛毛,远远不止这些,而远远超过这些数据。
 
此外,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2011年6月初公布的一份报告披露,仅从90年中期至2008年期间,逃离中国的腐败分子人数多达18000,而夹带私逃的赃款更高达8000千亿元人民币。由于数目巨大,央行的报告称这已对中国金融稳定造成了影响。如果涌进美国华尔街,都会产生动荡世界经济的效果。
 
尽管当局也在采取各种方式遏制腐败,但由于在一党专制的情况下,权力非但不受有力制约,反而既排斥来自党外力量的制约,又排斥来自党内及其下级组织及党员的制约;非但不受有效监督,反而既排斥来自党外力量的监督,又排斥来自党内及其下级组织及党员的监督;总之非但不受纵横监管,反而既排斥来自党外纵横监管,又排斥来自党内纵横监管,因此,不论采用什么反腐败的措施,都只是治标而不治本,都不会起多大作用。
 
只要执政党的权力和地位不受制约,那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必然成为一句空话。只要入党能为当官开一扇方便之门,而社会又处在官本位状态,那么入党这个行为就必定是为己谋利的成份大于为民服务。只要入党和升官都是由内部、由上级指定而不是由外部、由下层选举的,那么不言而喻,被指定的官员首先是对上、对内负责,其次才会对下、对外负责。而这就是广大群众无力改变党的执政地位,却又无法相信党的执政理念,也无法监督和修正党的执政行为的原因。尽管中共现在不断标榜自己“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但执政和为民两者是不可能自然相等的。事实说明,执政党的官员中除极少数具有圣人品质的人能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之外,绝大多数属于凡人的官员首先考虑的是利己,然后才会去利人。而这正是执了政的人不肯让别人去执政的利益所在。只要一党专政的前提存在,那入党就是为自身利益而不是为其他东西。在这种情形下,入党做官,首先成为一个利己行为而不是利他行为,而且因为只有一党执政,这种自利行为不会得到有效监督。而党这个平台就是一部分人优先获利的温床而不是全体公民公平的赛场。因此在一党专制的情况下,中共不断宣扬自己“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不断自欺欺人!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三十年多来,尽管中国当局通过解放思想走出一片片意识形态的误区;通过转变观念拆除一个个条条框框;通过不断拓展改革摸着一块块石头过河;通过不断对外开放打开一扇扇国门;通过转换机制开辟一条条发展弯路;以至于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而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再闭关锁国,而打开国门,对外逐渐开放;不再迷恋计划经济,而投入市场经济的怀抱;不再扼杀经济竞争,而借鉴国外竞争机制;不再只靠自力更生,而广泛借助外资内债;不再只搞国营集体经济,而渐渐放开,倡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不但积极扩展个体私营,还通过优惠政策,广招外商,博引外资,开办独资或合资公司,并逐步实行股份制,推广现代企业制度,普及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等,因此,不仅促使国民经济迅猛发展,也促使综合国力直线上升,还促使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然而,由于没有通过政治改革破除一党专制而造就民主,致使国家权力集中在一种政治力量上,导致权力极度统一,以至于不管是立法,还是行政;不管是司法,还是军队;不管是新闻出版单位,还是国有厂矿企业,从中央到地方,都被一种政治势力操控,以致既无横向互相制约,又无纵向互相制约。而且,各级领导都由上级委任,而非民主选举产生,只受上级管制,不受其它约束,致使各级干部动不动就滥用职权,动不动就以权谋私,动不动就贪污受贿,动不动就买官卖官,动不动就损害国家利益,损害民族利益,损害人民利益!
 
因此,导致各项方针常常失灵,导致各项政策常常走样,导致各项措施常常变形,结果不仅致使改革开放不断发生变异,更致使政府权力不断产生异化,因而不仅导致综合成本不断递增,也导致综合效率一直低下,还导致综合收益不尽人意,最终导致代价不可估量,恐怕远远超过成就;导致损失不可估量,恐怕远远超过收获;导致综合成本不可估量,恐怕远远超过综合收益!总而言之,被执政党津津乐道、大肆鼓吹的“中国道路”实在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