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识者经常提出,要深化民主,单靠制度性的选举代议是不足够的,而更要由下而上地发展“公民社会”,或要有深具活力的社会运动领域,让有参与性格的“公民”得以浮现。实际上,这正是台湾民主化历程的另一向度。在台湾民主化的经验中,除了明显自1980年代末以来建立了普遍性的选举民主制度外,同一时期解除了戒严,而使得各种社会力得以公开地发声,集体行动与社会运动百花齐放,是观察台湾本土民主发展时的另一关键。

这些投身在社运实践中的运动人士,也是某种民主运动人士。他们普遍相信单靠选举民主无法解决各种受压迫人民的问题,特别当此种压迫是结构性所造成时,除非一方面改变国家、一方面改变社会,才有克尽全功的可能。目前回头来看,这二十余年的社运实践经验,也值得与选举民主一同纳入批判性的检视当中。

以下我将继续试着透过大量引用相关学者的批判观点,来呈现台湾学界在对选举民主批判之外,对社会运动的批判反思。我发现对选举民主的批判,也将连结到对社会运动发展的针砭。两者之间的问题实际上有着紧密的连结关系。

一、社运与政治的连结

首先,社运和民主发展的关系为何?台大政治系教授黄长玲在《关于民主社会的几点想法》中提到:“如果我们所理解的民主,是对个人权利尊严的基本尊重,那么很容易看到在社会关系中,欠缺这种尊重。这个社会随处可见男性对女性的不尊重,雇主对员工的不尊重,老师对学生的不尊重……等等。换言之,解严后民主化20年来的成果,主要是表现在政治上的民主,而非社会的民主,在许多的社会关系中,民主还是一个需要努力、仍待追求的目标。”

然而,追求这“社会上的民主”,并非只要坚守着社会内部的阵地,而和改革国家没有关系。她进一步说到:“民主社会与民主国家互为因果相互证成,在当代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中,已有许多讨论。国家的民主固然要靠社会推动,但是社会中处处可见的不平等与不民主现象,其实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才有可能有效改变。许多进步价值,只靠社会本身的努力,终究有它的极限。譬如台湾是一个善意能量很充沛的社会,我们常会看到人们愿意对于需要援助的人毫不吝啬的给予帮助。但是再多的善意捐款,都无法取代适当的社会福利政策所能达到的重分配效果。”

这样借和国家机器力量连结,而改革社会不平等的运动策略,在台湾的妇女运动上相当显著。特别在2000年民进党取得政权后,不少各类社运人士有着相对过往较多的机会间接或直接地参与国家机器,来实践社运理想。然而,此一方式的局限,多少也倚赖于“社运人士究竟能将国家机器改变到什么程度”。倘若国家机器的改变有限,也难免只能借着国家力量反映社运中较为能被主流接受的政策,而对其他的根本改变或许有着掩盖的效果,有着如同先前论及选举民主类似的局限。倘若社运力量足以根本地变动国家机器的内涵,那么种种妥协下的牺牲才可能被避免。

二、社运恐遭纳入新治理技术

这个社运能量在民主化、选举民主历程中的两难,相当值得耙梳。台湾清华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教授吴介民与李丁赞在2008年即写作《生活在台湾:选举民主及其不足》一文,在该篇文章中,他们特别关注到了1980年代末后“社运面对的新治理技术” 。

他们写到:“社运黄金10年,也是国家体制朝向正常化、现代化转型的关键阶段。新的治理技术,取代了旧的威权压制。新的立法、政策、与执行,在开放、自由化与人权关怀的面貌下,其实也再度收编驯化了桀骜奔放的社会力。例如,1988年制定的《集会游行法》(历经1992年与2002年两度修订),承认了宪法所保障的人民集体抗争的自由权,但是也将抗争行为予以巧妙的约束。再者,政府许多行政机构的委员会纳入社运团体的代表,在增添决策正当性的同时,也带来就近管束的作用。又例如,政府机关开放许多社会改革工程提供民间竞标,也消耗了运动团体的许多精力。”

这个历程可以说是一种社运部门被吸纳进国家体制,但其发展激进民主能力遭遇局限的过程。尽管“进入体制”对于社运直接影响国家机器和政策的成效,是大大地提升,但同时也付出代价,国家机器更能统合社会运动,而获取统治的正当性,并且驯化社会运动。他们观察到:“总体而言,新的民主治理机制,对于社运部门的长期影响包括:社运团体的组织化程度加深,例行化的日常经营活动逐渐取代高张力的抗争运动,‘社运企业家’的新形象取代了被官方污名化的‘社运流氓’,‘基金会’与‘工作室’取代了‘街头’。社运的温驯化与柔性化,是先进民主社会的一般性‘常态’特征,而新兴的台湾民主,似乎也逐渐掉入这个历史规律。”

而在台湾民主化历程中,社运力量的政治伙伴——民主进步党——作为反对党,当其顺利于2000年透过选举取得政权后,明显远离了社运人士所期待的根本民主变革。吴介民与李丁赞称反对党“将社运作为政治力量的手段”,是一种“克劳塞维兹逻辑”。他们写到:“政党轮替之后,克劳塞维兹逻辑的困境毕露无遗,因为民进党的反对运动观,乃是以‘反独裁’为驱动力,缺乏追求形式与程序民主以外的价值核心。‘反的逻辑’在执政之后,即无可反。反的逻辑,在国民党尚未能转化为具有进步批判力的反对党的情况下,使得民进党的主流力量变成只是在‘保卫本土政权’,与泛蓝之‘保卫中华民国’相互激荡唱和。于是,两个右倾的政党主宰了台湾的政治舞台。”

三、社会力不代表进步

社运如何不沦为治理术的一环?关键点或许并非在策略形式上远离国家或投入国家,而是对民主局限的批判反思,深刻地认识:究竟不民主的社会原因为何?什么样的方式足以改变这样的原因?

进步人士也必须注意到:不但社会力很可能遭受国家及政治力所治理利用,社会力本身也未必代表进步。不是所有形式上符合“由下而上”、“公民参与”的行动,就是能达到民主目标的进步政治。

例如吴介民与李丁赞观察到台湾1990年初期时:“李登辉面对国民党的老旧势力,势单力孤,因而转往‘社会’发展,尝试透过与民间社会草根力量的结合,来对抗国民党内的旧势力。也是在这样的历史节点上,地方派系、黑道、财团等‘黑金’势力,在李登辉时代获得发展的机运,虽然这些黑金的种苗在蒋经国时期即已存在。”而这些地方黑金势力,即随着选举民主,从地方进入了中央国会,使得台湾选举民主的社会进步可能积重难返,从威权国家到了有民主形式的霸权统治国家。

我们能说“地方派系”或“黑金”(亦或“白金”)不是公民社会中的成员吗?我们该怎么看待这些以公民社会之名,行“私民社会”之实或甘愿被国家统合以获取利益的举止?这些问题至少在理论层次让我们足以认识到,单单诉诸“国家/公民社会”二分,而过度强调公民社会具有绝对进步性的方案,很可能只是如同黑格尔过分强调“国家”是统合公民社会的“绝对理性”的另一种反面翻版罢了。我们除了一方面要考察公民社会与社会运动对于国家机器的影响(是根本改变体制多,还是被体制利用驯化多),另一方面,也要反身地观察公民社会本身的进步或反动因子:社会力不绝对代表进步,如同选举民主无法保证平等参与一般,我们需要更深一步地观察阻碍弱势人民政治利益的结构原因为何。

四、社运沦为NGO菁英的代言政治

这其中的一个原因,或许包括着社运团体的某种菁英代言性格。东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赵刚《社会权论述的路障》一文,即提出质疑,认为社运团体中的NGO菁英政治模式对于发展基层社会权力可能有着负面影响。

他说:“(如果社运团体)……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形成一个有阶级分析的市民运动或草根运动,而只把自己设定为一个由好人所组成的压力团体或是NGO,把自己视为某些群体者的代表,来向国家争取……。那我们不得不问:你们的‘代表性’何在?如果说,联盟里的很多团体事实上是依赖国家计划国家补贴的专业组织,是国家机器的‘治理性’的一条臂膀,那又如何反过身来又说自己代表社会呢?”

赵刚的批判对象即是一种在新治理技术下,社运成为一种脱离群众,仅强调透过与国家菁英游说、协商的NGO政治模式。他继续质疑到:“(社运团体倘若)……把自身定位在‘推动’而非‘运动’,是否在无意识中太把自己当作行动的主体了,‘运动’还表示我和他者和你在一起,推动则只有‘我’了。……你们不曾有社会运动以及群众的支持,甚至于没有媒体民意,这些淬炼与过程,就能直登国家机器的顶端总统府。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你们有没有稍微怀疑到自己为何这么有力?对于自己其实并没有social power的支撑,却能够有效的推动所谓的social right,不觉得毛骨悚然吗?”

赵刚的质疑可能要放在台湾社运团体发展的历程中才能被理解。尽管在80年代末各种社会力持续奔放,彷佛让人看到了一种由下而上的进步力量方兴未艾,然而,自1990年代到2010年这二十年来,社运团体的制度化、机构化甚或官僚化,远远高过于他们原先承诺发展的草根民主目标,而彷佛成了另一种的代议政治——在社会领域中的代议政治,结果非但无法挑战选举民主所掩饰的社会不平等,自身的菁英性格也很可能成为形塑霸权体制的一环。

这样在某种“代议民主”框架下的菁英头人政治,也延伸到了劳工运动当中。世新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教授陈信行在2009年6月的《台湾社会研究》季刊中,发表了《二十年来台湾工运中的知识与实践》一文,他批判地观察到:“当代台湾工运接收了戒严时期国民党打造的工会框架,尤其是关于工会的任务的框架。”

这是什么样的任务框架呢?陈信行说:“在戒严时期,工会事实上与农会和其它任何名义上的人民团体一样,是政府机构的一环。自主工运摆脱了党对工会选举的控制,使得‘劳方联机’能够掌握工会理监事会。可是,掌握了领导权之后,‘自主’了的工会成员要干什么?……我听过的最常见的说法是‘为民喉舌’。换句话说,作为头人,工会干部代表会员发声,就像里长代表里民向市公所争取一些市政服务一样。只要尽力发了声,无论‘上面’听不听,就算尽责了。他们并不把工会看做是组织会员从事集体行动的组织。”试问:放弃了“集体行动”,而只变成像民意代表一般“为民喉舌”的工会领袖,要如何挑战阶级社会对劳工的重重压迫呢?

小结:社运如何超越民主局限

总结而言,可预期地,不论是NGO或是工会,倘若社运力量放弃了在形式上启发草根人民,以及在意识上挑战不民主的根源——至少包括阶级社会下的结构性不平等——那么,这样的社运力量几乎难以避免地,只能将是霸权体制治理术下的配合对象,甚至可能还不自知。这或许是值得不分国界,所有草根民主运动、社运工作者共同引以为惕的问题。

倘若形式上的社会运动依然不足以保证民主目标,这样的困境,有可能突破吗?或许还是要从认清社会运动的“民主局限”开始,才有超越的可能。

笔者在此再以“社运与立法”的关系为一例说明,这样认识与超越的必要。台大法研所研究生罗士翔在《法律的极限?反AIDS歧视运动的法律动员困境》一文中即引用指出:“Carol Smart曾经提到妇女运动者容易被法律‘诱惑(seduced)’,期待新法或更多的法律能够改变‘旧法’带给女人的压迫。其实受到不同结构压迫的主体都可能被法律所诱惑,期盼法律所象征的国家权力能够站在自己这一边,以改善受压迫者的处境。然而,运动者进行法律动员后,其结果并不必然达到运动者所期待,反而可能恶化运动者的处境。诚如Michael McCann所言,法律对于运动者而言,如同双面刃,既发挥着维持既定压迫结构的作用,同时也可能创生出运动者得以动员抵抗的机会结构,法律可能empower了运动者,也可能disempower运动者,法律动员并不保证了运动者所期待的美好未来。”

该如何面对这样的“双面刃”困局呢?我们合理地相信,怀抱民主理想的社会运动者,并非是有意地要接受各种体制性的治理术、加入可能掩盖压迫的行列;相对地,社运行动者往往是在不自觉、非意图、或妥协性的情况下,才加入了这一霸权联盟。打破之道来自于社会运动需要各种超越单一运动、单一团体、单一诉求的思考,共同来面对若要实现“尊重所有成员的平等参与权利”这一民主目标,以及个别运动过程可能创造的局限。

例如,罗士翔即继续分析到:“Paul Burstein 讨论社会运动对于国家政策之影响时,曾以当代民主中的代议政治作为分析对象,他认为在代议民主政治之下,拥有立法权力的民意代表将以公众主流舆论倾向作为其行使立法与否的关键考虑,当社运团体所主张之议题与公众主流舆论相悖时,社运团体对于民意代表的动员游说便很难发挥作用,反面言之,若是社运团体所关注的议题是较不受公众社会所重视的议题,那么社运团体则可能在立法机构发挥其影响力,使政策倾向运动者之主张。”

倘若社运与立法机构之间有这样的一个“合乎主流的社运意见才得以成功立法”、“边缘的社运意见将被排除”的关系,那么单单指向立法运动的社运,必然无法是普遍解放、而可能是排除弱势的。社运力量若清楚意识到了这样的“民主局限”,那么合乎主流意见的社运团体应该在追求普遍的民主目标下,主动投入资源协助弱势诉求的达成,而非是各自努力,结果是“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无形地复制了社会不平等。

这样的社运团结或许看似陈义过高,忽略了社运团体的现实,然而,假如我们还共同信仰着相同的民主目标,这样的团结想象,不本来就是社会运动最根本的目标和挑战吗?

(作者为英国伦敦大学Goldsmiths学院社会学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