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是由慈禧推行,并由立宪派官僚、绅商与士人群起响应的。其中对宪政理解最深切者,当属出洋考察五大臣之一的端方,他所编《欧美政治要义》《列国政要》及大量奏稿(参见张海林教授《端方与清末新政》,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在在指出君主立宪制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推动了清延宣布预备立宪。今日读来,仍让人受益匪浅。

在《要义》中,端方指出:“所谓宪政精神,依国家之力助臣民生活之发达,又依臣民之赞助以增进国家之力是也。”即政治的目的是为“国民利益”,而非“天下太平”。国家不是一人一家之私产,拥有绝对权力之君主当变为宪法中之君主。为此,立国必须三权分立。设立国会,“以通上下之情”;设立责任内阁,“明定国务大臣之责任”;实行司法独立,“以保护臣民之权利”。

在个人权利自由方面,端方列举了各个法治国家的宪法规定:一是人身自由,审问不得委之警察,允许辩护,严禁刑求;二是家宅安全,官员不得主人许可,不能侵入住宅;三是居住转移自由,除非防止疾病传染;四是信书秘密,即使官员亦不可随意侵权;五是所有权保障,若政府因公益而买收土地,必须评定代价而以国费赔偿;六是信教自由,不以国力强一派之信仰及教理为准。七是言论著作印行结社自由,如此方能增进国家文明;八是请愿权利,此所以开言路、伸冤屈,补助官吏之所不及觉察;九是裁判公平,裁判官应受辨护士牵制,以求得公平裁决;十是登用均等,原则上每个国民都有权担任官吏。

端方推崇君主立宪,在《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中称:“专制政体之国,万无可以致国富兵强之理也。”立宪政体即政归内阁,君主无治国责任,但却保留象征意义。重要的是,他在当时已经认识到国体与政体是不同的,君主立宪还是民主立宪并非最重要,“所重者不在君主与民主之别,而在立宪与专制之别。立宪之所以异于专制者,于宪法之有无别之。”换言之,专制的对立面是宪政,而不是民主。尽管近年据学者研究,此奏折实为熊希龄请梁启超代拟,代表了梁的思想,但此举显然是端方所授意,并赞同这一立宪理念。

正如哈耶克后来所指出,民主制度的对立面是威权政府,而自由主义制度的对立面是极权政府,“民主制度有可能握有极权主义权力,而威权政府可以遵照自由主义原则行事”。哈耶克的观点产生于极权制出现之后,而梁启超、端方却在很早就已认识到这一点,不能不说是具有历史洞见。身为满人的端方,面对革命压力而力主立宪,也许主要是出于挽救君主制的目的,但他在京中广泛联络亲贵大臣,建立立宪同盟,任两江总督期间,又竭力规划地方自治,发展教育和公益事业,表明他对宪政改革是身体力行的。他所接受的立宪理念,甚至超过今天许多人对民主与宪政的认识。

然而,端方的立宪主张面对的不仅是守旧的满清贵族,而且还有排满的革命党人。在权力斗争中,他终于败下阵来,被参革职,未能实现他的宪政宏图。至于崛起的革命党人,则根本不再相信满清政府有任何改革的愿望。比如宋教仁便称:“立宪一事,非利于国民,而不利于国政府者乎,非利于汉人,而不利于满人者乎。”尽管新政的力度已经远超过当初康有为的变法,但其悖论却在于,慈禧之所以愿推行新政,乃是由于执行者皆为忠于君主制的满清官僚,而这一点恰恰又是其最终失败的原因,即得不到共和立宪派的认同。

今天看来,端方立主君主立宪,而非民主立宪,对于当时中国社会来说无疑是一条破坏力最小的路径。但由于满清皇族不愿放弃自己的利益,历史的天平向排满革命倾斜,即连梁启超亦失望地指出:“现政府者,制造革命党之一大工场也。”辛亥年端方重新被起用,遣往四川抚平保路运动。尽管他秉持一贯的温和政见,主张川汉铁路仍归川人自办,释放领导运动的绅商,参劾赵尔丰等民怨甚深的官吏,但武昌首义的枪声,导致随其入川的鄂军反正,端方最终落得身首异处,客死他乡。

辛亥革命后,端方与君主立宪派被妖魔化。在李劼人的历史小说《大波》(人民文学出版社2007年版)中,端方成了一个官迷,力主铁路国有,并企图取代赵尔丰的总督位置。而这两点恰恰是端方在致盛宣怀的电文中所否认的:“川人不晓鄙意,误以为朝延遣鄙人前往,意主从严;季帅不晓鄙意,误以为鄙人前往,将取而代之。”倒是小说中一位革命党人的话:“若仍跟着立宪派屁股转,光是闹一阵废约保路,到底不是根本之图”,道出了端方最后悲剧的原因。

一百年过去了。在这一百年里,主张君主立宪的端方死了,主张共和立宪的宋教仁也死了。宪政成了一个与民主对立的名词,渐渐淡出国民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