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的本质与立宪宗旨

过去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的总章程。此说不错,但尚未说出宪法的本质。那么,什么是宪法的本质呢?宪法的本质——是人民与政府订立的契约。民主制下,主权在民,但人民不可能管理国家,于是就把这件事交给了政府。但是,政府如何管理国家呢?人民就按照人民的意愿、人民的需要,与政府订约,规定政府赋有那些权力,这些权力分别由哪些部门去执行,以及人民将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了政府之后,自身还赋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政府是不能侵犯的。这就是宪法。因此,立宪的宗旨,是要政府明白,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的委托,人民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政府应遵照人民的意愿,即按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以保障主权在民不被褫夺、不被架空,同时保障每个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

二、半个多世纪中国的宪政状况

中共立国至今六十余年,其宪政状况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毛泽东时期和后毛时期。毛时期宪政状况十分糟糕,它与宪政境界相背离,是负宪政,是宪政的反面。1961年毛泽东在秦皇岛一次座谈会上发表了关于宪法的奇谈怪论。毛说:“没有宪法的社会,是最好的社会。”“我从来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宪法,我就是要破除这种宪法迷信。”“我们党没有宪法,无法无天,结果不是胜利了吗?”“制定宪法,本质上就是否定党的领导,在政治上是极其有害的”。这些话反映毛内心狂妄不羁、为所欲为的心态,简直不可理喻,难以置信。说明毛泽东是反宪政主义者。后毛时期,鉴于毛的无法无天给党国造成的危害,鉴于许多人在劫难中的切身之痛,中共渐渐有了法的意识,有了“以权治国”转变到“以法治国”的愿望。中共十二大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1982年,彭真主持修宪,集中了法学界专家修订了“1982年宪法”,之后又不断地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正,此外,民法、刑法等法律体系也逐趋完备。

纵观半个多世纪中共执政,构成中国迈向宪政的最大障碍是存在两部宪法。一部是成文宪法,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各部宪法。一部是非成文宪法。它没有文字依据,却存在于人们的心里,贯彻于党国的政治生活之中。比如,人们常说的“党和国家”,人们会倒过来说“国家和党”吗?“党和国家” 一说如此广泛地被人们所认同,已不仅仅是一种流行话语了,它已成为具有固定的法律意义的政治概念了,它表示:党在国家之上,国家是党的国家,国家要绝对服从党的领导。再如,来自国家颁布的文件,行文中“党中央、国务院……”之类的用语,也是不可移易的固定词语。

再如,谁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不是国家元首,不是政府首脑,而是共产党的总书记(或称党的主席)。中国的核心领导班子是政治局常委,它的排名,第一是总书记,第二是人大委员长,第三是政府总理,第四是政协主席……。地方的省、市、县各级领导班子,第一把手是党的书记,省长、市长、县长是第二把手。这种规矩谁能藐视违抗?这不是宪法是什么?还有,中共中央设有统战部、组织部、宣传部和政法委(当然还有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中纪委,书记处等机构)它们都拥有很大的权力。中共中央政法委管辖着国家机关一个很大的口子: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乃至地方的公、检、法。对“司法不独立”怨声多年,主要是因为政法委以及党委有直接干预司法的权力。宪法中明文规定中共政法委拥有这个权力吗?没有。既然没有,那么,它就属于违宪的权力,应当加以制止。可是,为什么一直通行无阻呢?这只能从中国的非成文宪法来解释了。它已成了不成文的规矩,无法抵制。

再如,中共中央宣传部也管辖着一个很大的口子: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教育部(涉及意识形态的),各种媒体,各种出版机构以及电子网络等,这些部门都得听从它的指令。它不时下达宣传的戒律,整顿某家媒体,封杀言路,以言治罪,严格控制舆论导向。改革开放已三十多年了,人们至今仍在呼吁“言论自由”,不就是因为中宣部天天在干扼杀言论自由的违宪之事吗?中宣部享有违宪之权,且大行其道,也是非成文宪法赋予的。这样的事情还很多。有心的读者不妨将这个非成文宪法的内容全面地记录下来,使它由潜在状态显现于世。

非成文宪法虽不见诸于文字,没有本本,但在中国它比成文宪法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实在性(没有空头支票),有效性(得到切实贯彻)。成文宪法与之相比实在大为逊色。成文宪法缺乏作为宪法的尊严。当非成文宪法侵犯了它其中某项条款时,它只能沉默,无力捍卫自己的权威性。即使有人挺身捍卫它的尊严时,它依然保持沉默,因为宪法中无有安排当出现违宪事件时如何制止违宪的机构设置。或许,很有可能,高明的立宪者,在成文宪法与非成文宪法进行整体设计时,就考虑好,如何让非成文宪法抵消成文宪法中关于公民所享有的某些自由民主的条款,从而使成文宪法中的某些条款不过是一种虚设。这是制宪中的弄虚作假,可我们却把这种虚设的条款当真了。

两部宪法,中共是依照哪部宪法来实施其统治的呢?很明显,主要是依照非成文宪法。但非成文宪法许多内容只做不能说,是一种潜规则,是不能冠冕堂皇地彰显于世的,于是还要有一部成文宪法来加以补充,加以搪塞,来掩盖非成文宪法的橫行不法。但是,依靠见不得人的充斥着潜规则的非成文宪法施加对国人的统治总不是长久之计。中国要转向宪政民主,中共要成为新型的执政党,首先得抛弃这部非成文宪法作为自己的护身法宝。

三、现行宪法中的若干问题

人们埋怨有宪法而无宪政,要求宪政大开张。但如果现行宪法不充分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那么这一愿望在宪政实践中难免落空。

下面,围绕主权在民这一主题,分析现行成文宪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宪法是落实人民主权原则的保障,不应当是党垄断国家权力的论证书。

中共立国后的各部宪法,都不是人民与政府订立的契约,它们都是在中共上层某些要人主持下制定的,因此都体现了党意志,渗透着党文化。虽然宪法制定过程中,也征询党内外代表性人士的意见,但至多在无关大局的枝节问题上作一些修改,有关党的根本利益的原则问题是必须坚持不能动摇的。“文革”时期的1975年 宪法是在封闭情况下修订的,待修宪完毕才宣布于世,并责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党的根本利益就是保证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绝对领导,这在《序言》中尤为突出。

《序言》以12个自然段,2008个字,以近代史的视角论证了中国必须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序言》一开始就告示,中国“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这一“光荣的革命传统”——中共领导的革命斗争自然更为可歌可泣。

《序言》概述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国之后,又取得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党正在领导中国人民向现代化强国的伟大目标迈进。

《序言》最后声明:“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实际上是确认了中共夺权斗争的成果以及这一成果应当为中共一家所独享。这不是“打天下、坐天下”,造反做皇帝这一逻辑的重现吗?再说,历史为胜利者所谱写,“成者为王,败者则寇”在所当然,其客观性、公正性值得质疑。《序言》对中国近当代史的概括是否有偏颇之处,有待史家与后人鉴评之。如抗战八年艰苦卓绝的斗争,过去总是说,“国民党消极抗日,积极反共”,从目前所揭示的资料来看,情况恰好相反。建国之后,粗暴地进行土改,消灭资产阶级,消灭个体劳动者,以阶级斗争为纲,由此而造成的对国对民的种种创伤,作为执政者难道可以一笔勾销,不作自省自检!

总之,《序言》要证明的是,中国革命是在中共领导下所取得的,确立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应当是立宪的基本原则。是故,《序言》中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一语的出现竟多达5次。这同立宪宗旨形成了180度的反差。由此可见,说宪法是国家的治国章程,不如说宪法首先是“一党专政”的宣言书。

比较一下民主国家的宪法,立宪的宗旨是什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颁布)的序言如下:

“我们美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备的联邦,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一般福利,并谋我们自己和我们子孙永享自由幸福起见,特制定和确立这部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

《法国宪法》(第五共和国,1958年9月28日公民投票通过)的序言如下:

“法国人民庄严宣布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的序言加以确认和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各项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各族人民自决权的原则,共和国为愿意参加共和国的海外个领地提供建立在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共同理想基础上的、并使各领地得以民主发展的新的体制。”

美法两国宪法的序言,简洁明白地交代了立宪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国家的安全,人民的自由与幸福。可见,宪法的序言,不应当以党的“光荣斗争史”证明一党永久执政的合理性,不应当以某个人创立的主义或某个人的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也用不着将一党的大政方针列入宪法。这些与宪法的内容无关,甚至不尽合立宪之宗旨。因此,现行宪法《序言》应根据立宪宗旨加以修正。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