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将马克思主义列入宪法,作为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指导思想是不妥的。

马克思主义是批判与改造资本主义的一种学说。这一学说,是马克思根据他所处时代的资本主义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来的。它不是研究中国与东方社会所提出的理论成果。马克思之后的西方社会与马克思所曾面对的状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个多世纪以来西方文明的演进主要不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进行革命斗争的结果。即使是工人政党亦是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非科学的空想性成分才立足于西方各国。

上世纪初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为一部分知识分子所追捧,被毛泽东誉称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简直成了救国救民的灵丹妙药。可是,实践证明,它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马克思的“劳资对立说”,“灭私灭资说”,“公有制与计划经济说”,“无产阶级专政说”,这些学说的正确性,既没有被西方国家的实践所证实,也没有被东方国家的实践所证实。特别是他所提出的后资本主义社会的设想,是乌托邦的空想。因为是空想,尽管人们曾经虔诚地信仰它,不惜一切的为之奋斗,最后一一被实践所否定。就“专政说”而言,它是现代民主的对立物。将专政说制度化、实践化,其逻辑结果是一党专政,领袖专政。这种专政比沙皇专政,比秦以来的历代帝王专政,都要暴虐无道得多,这也被许许多多血淋淋的历史事实所证实。对于马克思主义,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已有学者写出一批反思文章,加以分析和批判。愈来愈多的人已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是误国主义,害国主义。中国人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大致经历了信仰——怀疑——放弃的过程。宪法中应删除“马克思主义指导”的文字。

不应当将“马克思主义”,包括前述的“社会主义”列入宪法,还因为它不是宪法所应当承担的内容。立宪的宗旨是,人民如何组织政府,政府享有哪些职权,它如何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并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简言之,宪法是关于公共权力的产生以及如何运行的章程。因此,不应当把某种主义掺兑于宪法之中,成为宪法的内容和条款。

主义很多,那属于认识问题,信仰问题。你可以认同它,信仰它,为它身体力行。你也可以不认同它,不信仰它,甚至批判反对它。一个政党可以以某个主义为旗帜,将这个主义的信徒集中在这个主义的旗帜之下;另一个政党则可以以别的主义为旗帜,将该主义的信徒集中在这一主义的旗帜之下,谁也不认为这有什么不对。就社会主义而言,在马克思之前,有莫尔乌托邦主义,欧文主义等;与马克思同时代的,有普鲁东主义,布朗基主义,费边主义等;在马克思之后,有伯恩斯坦主义,考茨基主义以及民主社会主义(还有其它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它们都是关于改造资本主义与建设一个新的理想社会的主张,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思想成果。它们曾都赢得一定的信仰者,都产生过一定的社会影响,也难免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为什么独独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定格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而指责别的主义这也“空想”、那也“修正”?似乎马克思主义集中了人类的一切真理。这是违反人类的认识史逻辑的。因为人类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地在纠正错误的认识中逐步地接近客观真理的过程。因此,一个信仰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当它夺得了国家政权之后,要求全体国民都一概信仰、遵循马克思主义,将这个主义作为国家发展的指针和公民言行之准则,并以立宪的形式确立这一准则,这就大谬不然。马克思主义不是人类认识历史、认识社会、认识世界的终极真理;如果国家主权者不允许它的臣民去信仰、研究别的主义,不允许提出自己的主义,更禁止对马克思主义提出置疑,从而将全体国民的思想禁锢在马克思主义的框框之中,那么,整个民族的精神世界就难免会呈现出一片荒芜的景象,其国家的发展势必趋向衰退或停滯。如果国家主权者发现某人或某些人的言行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就以此论罪,即“反马克思主义”之罪,这不过是文化专制主义而已。

更为荒唐的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只是一知半解(他自己说,年轻时读了三本觧释马克思主义的书,只取了其中四个字:“阶斗争”),在以后的执政实践中,甚至对马克思主义的常识(如马克思关于一种社会形态的存在与消亡为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原理)也公然背弃,却以马克思主义权威自居,不断地给与他意见相异者扣上“反马克思主义”的罪名,一一逐出教门政门(如彭德怀、刘少奇、张闻天等),自然更是一种罪过了。

6、设立两个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宪法史上的笑谈。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党国的要害部门,它至关重要,却神秘莫测。它在国家宪法和中共党章中的规定,给人以尽可能含糊不清的印象。普通的中国人都知道:中央军委主席一职非中共总书记莫属。可中央军委却有两个: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一个是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两个军事机构分别被记载在宪法和党章中。可是,两者有何区别?两者具有何种法律关系?对此,宪法和党章从未作出过解释,或许,也没有必要进行解释。因为,国家军委就是党的军委,是一家而不是两家,此乃举国皆知。那么,挂出两块牌子有什么用意呢?是否表示军权不纯属中共所有。人们都知道,当上了总书记就是党的军委主席,又是国家的军委主席了。对于后者,人们可能会提出反驳说,国家的军委主席是由国家主席来担任的;它表示,在中国,国家元首统帅武装力量,军队国家化在中国已经实现。这样,在职务的设计上又作出了一个非成文的安排,即党的总书记出任国家主席。对军委主席一职的设计如此精致周密,它保证了军队是党卫军,保证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又可宣称,军队不为中共所独拥,军队是国家的军队,因为国家主席任军委主席,他享有军权。也太难为党章和宪法的设计制作人对此项内容的费神劳心。目的无非是为党赤裸裸地掌控軍队有了一件伪装,有了一种掩飾,也因此,宪法和党章对此项内容的规定都极其含糊。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没有明确国家主席担任军委主席一职。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回避了总书记出任军委主席一职的问题。事实上也存在过这样的情况:邓小平、江泽民在他们不是党的总书记时曾任过一个时期的军委主席。总之,宪法和党章对军委主席一职的规定都表述得相当含糊,体现了“宜粗不宜细”的精神,有利于个人、或党对军队的控制。说到底,国家军委纯属虚设。

毛泽东时期由党的主席统帅军队,这是毛无法无天、权力意志横行的武力后盾。邓小平时期即使邓不担任党内的最高职务甚至不担任任何职务时亦担任军委主席,从而可以垂帘听政,拿下胡耀邦、赵紫阳两位总书记,血腥镇压六四民主运动,还指定现世、后世两代能够坚守共产专制的继承人,使后邓中囯长时期陷入改革困境,并走上权贵资本主义的邪路。这些历史都证明,个人独控军队,将军队成为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给党国酿成大祸。实现军队国家化,必须取消党的军事委员会。

7、不设立宪法监督机构,宪法难免沦为一张废纸。

中共立国后,先后出台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之后,对“八二”宪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过多次修订。此部宪法一直延续至今,已有近三十年了。“八二”宪法比前几部宪法有所进步,如详细的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二十四条),并由第三章调至到第二章,即调到“国家机构”之前“总纲”之后,这一变化,突出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地位,反映了宪政意识的进步。最糟的是“七五”宪法,是“文革”的缩影,内容和文字被大大压缩了,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精简为四条,而且,其第一条便是义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第二章国家机构的第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明目张胆的否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成为中国宪法史上丑陋的一页。

国家虽有宪法,但当出现违宪行为,出现与宪法精神或条款相悖的法律法规时,却不能加以制止,那么,这部宪法,即使制定的很完善,也不免沦为废纸。所以,各国宪法都基本上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加以制止。这种宪法监督机构的职责,多由专职法院(宪法法院)负责履行,也有议会中设立专门机构承担此任。中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负责解释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可面对屡屡出现的违宪事件以及对这些违宪事件的上诉,却未见人大出面严肃而及时的加以处理。民间笑话:唱歌跳舞有人管,偷鸡摸狗有人管,就是违宪没人管。违宪行为通行无阻,宪法有何尊严与权威!

201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