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八世纪的法国有三种改革国家政治制度的学说,分别是: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制、伏尔泰的开明君主制与卢梭的民主共和制。发生在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最终选择了卢梭的民主共和制。中国的知识分子对法国大革命大都有一种天然的厌恶,从不考虑法国与英国之间在社会背景方面的巨大差距。在这种厌恶情绪的作用下,对法国大革命极力贬损,这种贬损自然波及到了卢梭。
卢梭兑现了生命的诺言:把一生献给真理,为了这一追求,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十八世纪的法国是君主专制制度,政府形式是确定的。路易十五的王国政府在1757年4月16日颁布法令,通告全国,内容是:“无论任何人只要撰写或指使他人撰写或印刷反对宗教和国王权威的文章,都将处以极刑。”卢梭知道这个法令,但他没有害怕,没有退缩,继续写作,五年后将《社会契约论》公之于众。《社会契约》于1762年4月出版,一个月后《爱弥儿》出版,两本书遭到日内瓦和巴黎当局的查禁,书被当众焚烧,作者的人身受到威胁:同年6月9日,巴黎高等法院发出逮捕令,捉拿卢梭。幸好有人报信,连夜出逃,开始了长达八年的流亡生活,颠沛流离,居无定所,到处被人驱赶,直到1778年去世时,对他的逮捕令还未撤销,他仍是一个负案在逃的“犯人”。这就是一些人所搜刮到的他是一个“无祖国,无传统,无素质,无道德的痞子”的缘由,一个被君主专制政府通缉被迫流亡他乡的伟大思想家,竟被君主卫道士们如此嘲弄,几百年后,这种嘲弄依旧在继续。对此,我感慨万千,真不知,是该为卢梭感到悲哀,还是该为那些道貌岸然的伪君子感到悲哀。世道的确在变,价值的多元化,荡涤着一切传统价值观。可我真的不相信,人类社会从此就再也没有了一个价值底线?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本政治哲学著作,探讨政治权利的原理,核心内容在他给米拉波侯爵的信中,表达的十分明确,并为以下的话加上着重号:“……即如何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11版 译者前言,V页。)卢梭发现了既定的政府有很多缺陷,经过长期思考,他终于找到了这些缺陷的根源:一切问题的根子,都出在政治上。不论从什么角度看,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人民不是他们的政府的性质使他们成为什么样的人,他们就成为什么样的人。所以我觉得“怎样才是一个尽可能好的政府”这个大问题,可以归纳成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性质的政府才能培养出最有道德、最贤明和心胸最豁达的人民?”(同上书,同页)
从以上的文字中,我强烈的感受到:君主专制下的卢梭,将一切不公正,不平等,不自由,不幸福的原因归结到了国家权力产生的非“正义”上。这种非正义,有多种表现形式,靠“强力”,靠等级,靠奴役,靠生而不平等来获取。强者遵循自然法则中的“适者生存”,把强力变为权力,强力下的服从变为义务。这种原则被专制制度所固定。强者的强力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赤裸裸的对弱者使用暴力,其二,动用一切权力上的便利,给强力一个“理由”。在强大的物质与精神力量的双重作用下下,多数人无奈的、被迫的、不得已的,选择屈从,这种屈从显然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几千年的屈从,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一种思维惯性——价值判断已经变得无足轻重。等级制或奴隶制则从“天命论”寻找依据,有人天生就为官,有人天生就为奴,无须论证或者以既定的差别为证。卢梭考察了“强力与奴隶”后,给出了一个结论,“社会秩序是所有其他各种权利赖以保持的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来自自然,他是建立在许多约定的基础上的,因此,我们应当知道是哪些约定。”(卢梭《社会契约论》2011年版,5页。)并给这个结论一个更为充分的理由:“每一个人生来都是自由的,是他自己的主人,因此,无论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奴役他。”(同上书,119页)
由此,合理性权利的产生过程有几个重要内容是不可或缺:其一,平等、自由的参与权;其二,本人同意且这种本人同意是真实意思表达,不是来自于欺骗、胁迫;其三,多数原则,这个多数原则很关键,可以最直观,最省力的检验国家权力的性质。有人质疑,契约一旦产生,个人的回旋余地会很小,可能经常的表现为“本人不同意”,在这样的情况下,契约也就成为奴役的主体,契约的正当性就会遭到质疑。首先,“契”约签订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每个签约者“共通部分”的价值或利益,每个人不仅包括你,还包括所有其他人,其次,“契约”一旦产生,每一个具体签约者都没有高于或低于其他人的任何权利,个人权利已经自愿的发生转移,再次,每一个个人集合转让的权利对象,不是一个更为超群、睿智的领袖,而是“主权”,主权不发生转让或分割。不可转让是指:主权之上不容许出现任何一个高于主权的主人,否则,主权消失。不可分割性是指:或公意,或不是,或人民意志,或个人意志,如果分割,主权地位将不复存在。(主权及主权的不可分割与不可转让遭到很多质疑,包括“分权”的质疑,这种质疑是混淆了“主权”与“行政权”的区别。把主权作“宪法”解读,很多质疑,不攻自破。宪法权力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被任何人超越。同时,宪法的制定与绝对权威来自于“公意”而非来自于个人或个人意志。)最后,本人经常性的表现为“不同意”是权利也是义务——需要为行使权利而承担责任——践踏了别人的自由就要为此失去相应的自由。在社会状态下,个人自由的最大化无法保证,即在“契约”签订后,由于本人不同意而产生的“奴役”,是保证其他人与你享有平等自由权作出的必要的付出——这一付出也不仅仅只针对你,所有签约者都有这样的责任。如果你要求“赦免”,则平等与正义就不复存在。
还有别的权力产生方式比“契约”更合理吗?君主立宪?开明立宪?精英立宪?在中国,前两者已经不可能了,共党不敢称自己为君主,没有君主也就没有开明与否的伪问题。除非先恢复一个君主,君主立宪的梦才可以变为现实。其实,很多人在大谈君主立宪的时候,刻意隐藏了一个潜台词:变君主立宪为专制立宪。专制享有“主权”,行政权交由民主(精英)。但是,这些“专制立宪派”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除了专制者和精英,还有很多人,这些人在权利产生的初期就“消失”了,被迫的“消失”,这种“消失”是如何得以实现的?或依赖于专制的强力,或依赖于精英的“真理”,反正不是这些人的自愿。如此大规模的人群“消失”发生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这种现象也可以被称之为“现代文明”,对此,我想说:这种“文明”在中国几千年前就曾实现,理由比现在的更充分,真的无需再劳“君主立宪派”的大驾,呕心沥血的让这种“文明”万岁,万岁,万万岁。
卢梭在十八世纪曾经引领世界走出了专制的“洞穴”,可惜中国人没赶上。几百年后赶上了,赶上的却是,人们争先恐后的要回到那个“洞穴”,普世价值,平等的自由,由于看上去很“绝对”,很“一元”而遭到“价值多元论”的不懈抨击、批判,在批判声中变得不再前卫,不再时髦,面目丑陋。取而代之的是:平等会产生极权。问题是:不平等莫非不是极权?比如中国,现在很平等?或是权力产生的过程很平等?——平等的包括你们这些不赞同平等的,却被迫平等了的人?——那么,在中国,在专制下的中国究竟是平等还是不平等纳?有些乱了,不是卢梭在乱,更不是我,而是那些主张在权力产生过程中剔除掉多数人参与的“精英”们,他们在讨论平等、自由、正义、多数原则问题时从来就是这么乱——时而“一元”,时而“多元”,时而激进,时而温和,时而和平,时而暴力(语言暴力),凭偏好,凭感觉,凭对象,“自由”的随心所欲。
卢梭兑现了生命的诺言:把一生献给真理,为了这一追求,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十八世纪的法国是君主专制制度,政府形式是确定的。路易十五的王国政府在1757年4月16日颁布法令,通告全国,内容是:“无论任何人只要撰写或指使他人撰写或印刷反对宗教和国王权威的文章,都将处以极刑。”卢梭知道这个法令,但他没有害怕,没有退缩,继续写作,五年后将《社会契约论》公之于众。《社会契约》于1762年4月出版,一个月后《爱弥儿》出版,两本书遭到日内瓦和巴黎当局的查禁,书被当众焚烧,作者的人身受到威胁:同年6月9日,巴黎高等法院发出逮捕令,捉拿卢梭。幸好有人报信,连夜出逃,开始了长达八年的流亡生活,颠沛流离,居无定所,到处被人驱赶,直到1778年去世时,对他的逮捕令还未撤销,他仍是一个负案在逃的“犯人”。这就是一些人所搜刮到的他是一个“无祖国,无传统,无素质,无道德的痞子”的缘由,一个被君主专制政府通缉被迫流亡他乡的伟大思想家,竟被君主卫道士们如此嘲弄,几百年后,这种嘲弄依旧在继续。对此,我感慨万千,真不知,是该为卢梭感到悲哀,还是该为那些道貌岸然的伪君子感到悲哀。世道的确在变,价值的多元化,荡涤着一切传统价值观。可我真的不相信,人类社会从此就再也没有了一个价值底线?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本政治哲学著作,探讨政治权利的原理,核心内容在他给米拉波侯爵的信中,表达的十分明确,并为以下的话加上着重号:“……即如何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11版 译者前言,V页。)卢梭发现了既定的政府有很多缺陷,经过长期思考,他终于找到了这些缺陷的根源:一切问题的根子,都出在政治上。不论从什么角度看,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人民不是他们的政府的性质使他们成为什么样的人,他们就成为什么样的人。所以我觉得“怎样才是一个尽可能好的政府”这个大问题,可以归纳成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性质的政府才能培养出最有道德、最贤明和心胸最豁达的人民?”(同上书,同页)
从以上的文字中,我强烈的感受到:君主专制下的卢梭,将一切不公正,不平等,不自由,不幸福的原因归结到了国家权力产生的非“正义”上。这种非正义,有多种表现形式,靠“强力”,靠等级,靠奴役,靠生而不平等来获取。强者遵循自然法则中的“适者生存”,把强力变为权力,强力下的服从变为义务。这种原则被专制制度所固定。强者的强力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赤裸裸的对弱者使用暴力,其二,动用一切权力上的便利,给强力一个“理由”。在强大的物质与精神力量的双重作用下下,多数人无奈的、被迫的、不得已的,选择屈从,这种屈从显然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几千年的屈从,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一种思维惯性——价值判断已经变得无足轻重。等级制或奴隶制则从“天命论”寻找依据,有人天生就为官,有人天生就为奴,无须论证或者以既定的差别为证。卢梭考察了“强力与奴隶”后,给出了一个结论,“社会秩序是所有其他各种权利赖以保持的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来自自然,他是建立在许多约定的基础上的,因此,我们应当知道是哪些约定。”(卢梭《社会契约论》2011年版,5页。)并给这个结论一个更为充分的理由:“每一个人生来都是自由的,是他自己的主人,因此,无论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奴役他。”(同上书,119页)
由此,合理性权利的产生过程有几个重要内容是不可或缺:其一,平等、自由的参与权;其二,本人同意且这种本人同意是真实意思表达,不是来自于欺骗、胁迫;其三,多数原则,这个多数原则很关键,可以最直观,最省力的检验国家权力的性质。有人质疑,契约一旦产生,个人的回旋余地会很小,可能经常的表现为“本人不同意”,在这样的情况下,契约也就成为奴役的主体,契约的正当性就会遭到质疑。首先,“契”约签订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每个签约者“共通部分”的价值或利益,每个人不仅包括你,还包括所有其他人,其次,“契约”一旦产生,每一个具体签约者都没有高于或低于其他人的任何权利,个人权利已经自愿的发生转移,再次,每一个个人集合转让的权利对象,不是一个更为超群、睿智的领袖,而是“主权”,主权不发生转让或分割。不可转让是指:主权之上不容许出现任何一个高于主权的主人,否则,主权消失。不可分割性是指:或公意,或不是,或人民意志,或个人意志,如果分割,主权地位将不复存在。(主权及主权的不可分割与不可转让遭到很多质疑,包括“分权”的质疑,这种质疑是混淆了“主权”与“行政权”的区别。把主权作“宪法”解读,很多质疑,不攻自破。宪法权力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被任何人超越。同时,宪法的制定与绝对权威来自于“公意”而非来自于个人或个人意志。)最后,本人经常性的表现为“不同意”是权利也是义务——需要为行使权利而承担责任——践踏了别人的自由就要为此失去相应的自由。在社会状态下,个人自由的最大化无法保证,即在“契约”签订后,由于本人不同意而产生的“奴役”,是保证其他人与你享有平等自由权作出的必要的付出——这一付出也不仅仅只针对你,所有签约者都有这样的责任。如果你要求“赦免”,则平等与正义就不复存在。
还有别的权力产生方式比“契约”更合理吗?君主立宪?开明立宪?精英立宪?在中国,前两者已经不可能了,共党不敢称自己为君主,没有君主也就没有开明与否的伪问题。除非先恢复一个君主,君主立宪的梦才可以变为现实。其实,很多人在大谈君主立宪的时候,刻意隐藏了一个潜台词:变君主立宪为专制立宪。专制享有“主权”,行政权交由民主(精英)。但是,这些“专制立宪派”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除了专制者和精英,还有很多人,这些人在权利产生的初期就“消失”了,被迫的“消失”,这种“消失”是如何得以实现的?或依赖于专制的强力,或依赖于精英的“真理”,反正不是这些人的自愿。如此大规模的人群“消失”发生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这种现象也可以被称之为“现代文明”,对此,我想说:这种“文明”在中国几千年前就曾实现,理由比现在的更充分,真的无需再劳“君主立宪派”的大驾,呕心沥血的让这种“文明”万岁,万岁,万万岁。
卢梭在十八世纪曾经引领世界走出了专制的“洞穴”,可惜中国人没赶上。几百年后赶上了,赶上的却是,人们争先恐后的要回到那个“洞穴”,普世价值,平等的自由,由于看上去很“绝对”,很“一元”而遭到“价值多元论”的不懈抨击、批判,在批判声中变得不再前卫,不再时髦,面目丑陋。取而代之的是:平等会产生极权。问题是:不平等莫非不是极权?比如中国,现在很平等?或是权力产生的过程很平等?——平等的包括你们这些不赞同平等的,却被迫平等了的人?——那么,在中国,在专制下的中国究竟是平等还是不平等纳?有些乱了,不是卢梭在乱,更不是我,而是那些主张在权力产生过程中剔除掉多数人参与的“精英”们,他们在讨论平等、自由、正义、多数原则问题时从来就是这么乱——时而“一元”,时而“多元”,时而激进,时而温和,时而和平,时而暴力(语言暴力),凭偏好,凭感觉,凭对象,“自由”的随心所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