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台首发)
2007.08.17
本民事起诉状由盲人陈光诚的委托律师李劲松为陈光诚的妻子袁伟静撰写。陈光诚被判罪名中,刑期最长的是针对2006年3月11日发生事件,陈光诚被构陷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这份袁伟静的起诉状罗列了大量事实描述,主要目的是证明此罪名不成立,并且实质上陈光诚受到了诸多山东临沂地方官员的陷害。
起诉书完成日期为2007年8月18日。这是盲人陈光诚在山东沂南县被法庭违反程序,枉法审判一周年的日子。起诉状将于2007年8月20日星期一,通过特快专递寄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邮编100745)”。并附上律师准备的共8部分陈光诚案件背景介绍。
胡佳
2007年8月18日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拘禁的第92天 于BOBO自由城家中
离2008年奥运会开幕还有35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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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袁伟静,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沭县朱仓乡后穆疃村570号,身份证号码372833197610232422。现住北京通州区东果园BOBO自由城76号楼5单元542号。现工作单位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指定的代收诉讼文书人: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指定代收诉讼文书人的通信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38。传真:010-63990628。电邮: yt778899@hotmail.com 。
被告: 1 王庆玉 男 44 汉 沂南县公安局
2 张升东 男 31 汉 沂南县公安局双堠派出所
3 李洪星 男 35 汉 沂南县公安局
4 姚明立 男 36 汉 沂南县交警大队
5 王纪石 男 19 汉 沂南县交警大队
6 于成录 男 30 汉 沂南县交警大队
7 孙学农 男 46 汉 沂南县公安局
8 于祥杰 男 28 汉 沂南县公安局
9 张志栋 男 28 汉 沂南县公安局
10 刘长余 男 39 汉 沂南县双堠镇埠口村
11 殷法峰 男 30 汉 沂南县双堠镇张铁峪村
12 刘祥富 男 40 汉 沂南县双堠镇埠口村
13 韩传旺 男 52 汉 沂南县双堠镇营后村
14 刘长现 男 41 汉 沂南县双堠镇埠口村
15 徐盛厚 男 44 汉 沂南县双堠镇经管站
16 黄桂盛 男 33 汉 沂南县双堠镇科技文化站
17 郑发余 男 39 汉 沂南县双堠镇政府
18 国运杰 男 14 汉 沂南县双堠镇政府
19 苏秀国 男 45 汉 沂南县双堠镇经管站
20 刘虎 男 24 汉 沂南县双堠镇双堠村
21 刘元成 男 27 汉 沂南县双堠镇双堠村
22 韩忠厚 男 33 汉 沂南县双堠镇小埠村
23 刘长滨 男 31 汉 沂南县双堠镇双堠村
24 马 永 男 30 汉 沂南县双堠镇政府
25 刘方宝 男 32 汉 沂南县双堠镇政府
26 尹纪考 男 28 汉 沂南县双堠镇政府
27 庄士安 男 28 汉 沂南县双堠镇政府
28 苏怀卫 男 28 汉 沂南县双堠镇劳保所
29 于明江 男 39 汉 沂南县双堠镇党委
30 田洪河 男 29 ?沂南县双堠镇政府
31 黄传平 男 47 汉 沂南县双堠镇政府
32 王纪卿 男 汉 沂南县公安局
33 赵海波 男 汉 沂南县公安局
34 付金波 男 33 汉 沂南县公安局
35 刘善成 男 28 汉 沂南县公安局双堠派出所
36 李海宁 男 22 汉 沂南县公安局
37 李华 男 19 汉 沂南县公安局
38 腾文强 男 19 汉 沂南县公安局
39 刘长凯 男 18 汉 沂南县公安局双堠派出所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列被告于2006年3月11月6日晚6点至9点期间,纠合近两百名县镇工作人员及其所雇用的无业人员,站到205国道,占据28米长12平米宽约336平方米的公路路面,堵塞公路交通,围困原告及原告的丈夫盲人陈光诚、陈光诚的亲哥陈光军、堂哥陈光余共四个人。阻止原告和原告的丈夫陈光诚及陈光诚的亲哥陈光军、堂哥陈光余共四人搭坐路过车去县委市委上访投诉,限制原告等四人在自已国家土地上的自由行走权,剥夺原告等四人搭坐路过便车去县委市委上访投诉权。以上长达三小时左右的行为属违法侵权行为。 2、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参照国家最低工资工时计付标准赔付3小时的误工损失补偿金给原告。
事实与理由: 在详列本案具体事实与理由之前,原告(以下简称我)首先对正在收阅并处理本起诉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表达我的心里话。
一、我知道,山东省济南市人大主任段义和、山东省委副书记杜世成、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等等,都是无法无天做祸国殃民坏事的贪官污吏;我知道,法院系统的官员里面,也难免有此类腐败和渎职者。但是,我也坚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里的官员中,肯定还有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理念、坚持践行依法治国之路的尽责公务员。所以,我相信负责收阅并处理本起诉的法官将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之规定。
二、盲人陈光诚受到原山东省临沂市市委书记李群(其目前的官位是山东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及临沂市公安局局长刘杰等坑害,被枉法裁判四年三个月徒刑,现仍被关押在山东省临沂牢房里服刑。这位已被李群刘杰等报复迫害关押在牢房里的盲人,却始终没有放弃自已对国家法律的信仰。
2006年11月3日,他告诉来会见自已的辩护律师,自已生活的世界上有这么多坚守正义的朋友,这是他最感幸福和充实的。他要辩护律师代向全世界支持他的朋友们表达感谢!并说:“请转告我爱人和所有的朋友们,最重要的,是落实法律的行动,最可怕的是对法律绝望和观望。”他始终坚信这个社会中,不论体制内外,正义的力量都应是大多数。
三、支持本案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盲人陈光诚依法维护受害者权益,他的案件受到国际社会广泛而持续地关注。该案的枉法判决,已经让我国的司法领域蒙羞
(1)、2005年春季,因为计划生育工作排名全省倒数第一,临沂市有关贪官污吏实施了一场\”野蛮违法的暴力计划生育运动\”。他们采取了\”连坐\”、\”办学习班\”等方式抓捕关押殴打了很多无辜的农村育龄妇女及其家人。他们用棍棒迫使妇女做俯卧撑,迫使60多岁的亲兄妹互相殴打对方的脸,等等。 2004年7月9日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 (临发〔2004〕18号)《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是临沂野蛮计生运动的发端和依据。
2005年2月14日,临沂市政府再次印发红头文件,大意是过高地估计了百姓的素质,依法办事不行,必须采用更强硬的传统手段。
2005年3月开始,临沂市三区九县开展大规模暴力计生运动,抓人、打人、关人、强制结扎、强制堕胎、办学习班,收学习费。
这一违法野蛮暴力计生运动引起受害人的极大不满,很多受害者欲诉无门,于是找到了原告的丈夫陈光诚,哭诉她们遭受的各样的委屈和苦难。倾听完受害妇女述说的羞辱、惨痛的遭遇, 2005年8月,原告的丈夫陈光诚向北京的法律界朋友求助,滕彪等一批学者和律师到临沂针对地方政府贪官污吏相关违法事件作了调查,并把调查结论在网上发布。
2005 年8月12日开始,原告夫妇在山东省沂南县双后镇东师古村的家中被非法监视居住。
8月25日 ,陈光诚趁凌晨软禁人员疏忽,逃出乡村,赶往上海、南京,并辗转来到北京。在北京多次被临沂官员围堵,几次险些被劫持。
9月6日 下午,在北京朋友的家里,陈光诚被六名自称是山东省公安人员的便衣非法绑架强行塞进车里,在车里陈光诚被这伙人多次殴打头面部,致昏迷了数次。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陈光诚关押在沂南县。
9 月7日 晚 20:06,陈光诚被送回家中严密监视,电脑被搬走,亲友被禁止进入原告家,原告及陈光诚完全失去了走出自已家门的行动自由。
9 月9日,原告家电话线被掐断,。次日,手机信号被干扰,原告及陈光诚与外界失去联系。
9月14日,村民苏永军、陈华被抓。苏永军当晚被放回。陈华被拘留;从9月15日晚开始,陈华在拘留所绝食抗议。
9月15日,村民韩延东被抓,并被拘留13日。
9月19日,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政法司司长于学军就临沂计划生育有关情况的初步调查结果发表谈话,承认临沂市个别县乡有关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确实存在违法行政、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称,有关责任人已\”被免职、被拘留或立案侦查\”。
9 月23日下午,陈光诚再次被抓,公安人员在家搜查至晚上 10 点。
9 月24日上午,陈光诚被放回家中继续受到非法暴力限制监禁。
10月4日,许志勇博士和李方平律师到东师古村看望原告及陈光诚,遭到非法看守者的阻拦和殴打,原告及陈光诚从家里冲出来见远道来到家门口想探望自已的朋友,被防守在家门口的暴徒们阻挠殴打。
10 月24日 ,原告的朋友梁晓燕女士从北京专程过来探访原告,原告及陈光诚想出来和朋友们见面,被不法看守者禁止,陈光诚遭到打手的毒打,右眼角被打伤当场流血、太阳穴被暴徒击打得日后常伤痛、腿被打得差点永久性残废。
11月30日,沂南县唯一不肯撤诉的刘乃春再遭报复,第三次被行政拘留。
12月27日,原告被殴打。
2006年2月3日,村民陈华被监视原告及陈光诚的打手们殴打,可打人的暴徒逍遥法外,被打的陈华竟然被当地警方拘留。
2006年2月5日(春节期间的正月初八,当天下着大雪),陈华的奶奶在与打手们在村里的小头目理论时被气得休克昏死在雪地上,村民们要求看守们立即开车送陈华奶奶去医院救治,但开着三四辆车在村里非法看守陈光诚的看守们竟然均见死不救。村民因此与看守们发生冲突,村民杜德海被打伤。村民愤怒之下把见死不救的这些政府不法官员们开至村里的三辆车推翻到沟里,结果共造成了\”价值5315元的车辆维修损失\”。
当晚,陈光诚住进堂弟陈光余家,受堂弟陈光余保护至3月11日。 (2)、 2006年3月11日,陈光诚的堂弟陈光余到村小卖部买烟途中被四个人蒙头殴打致伤,非法看守陈光诚的人趁陈光余出了自家院子,用一件棉衣把光余的头包起来,一通乱打。他们打光余的目的应是要把陈光诚激出来。因为,陈光诚曾对光余说,法律有规定,其他人士不可以随意进入公民私宅。于是在看守的人要挟光余放出陈光诚时,光余就对那些看守的人说,你们不能闯入我家院子抓人,如果你们敢闯进来,我就要用斧头劈死你们。
于是,他们就选择在光余出了院子后,对光余大打动手。这样陈光诚就从光余家里出来了,同光余及原告和陈光诚的三哥陈光军四个人一道到看守陈光诚临时指挥部找打人者讲理。看守陈光诚指挥部设在隔了一条国道的营后村,四个人首次由205国道西侧走上国道横过国道从国道东侧下去找到指挥部,没人理。光军就说要上县里去,找书记去,陈光诚听后也说,上县委上市委,就不相信没有一个讲理的地方。 四人于是再次走回到国道上,由205国道东侧横过国道走向国道西侧,等待驶向沂南方向的路过便车,准备搭坐往沂南方向去的路过便车去找上级领导上访投诉。被告公安局工会主任孙学农等在场负责看守陈光诚的警员担心陈光诚搭上路过便车后,可能不仅会去沂南县里,还可能会直接去市里、省城、北京上诉投诉,于是他们就赶紧先往前跑了28米左右停住挥手挡车,确保不让有往沂南方向去的车开过来搭原告及陈光诚离开,上列30多名被告中的孙学农等负责在场看守陈光诚的警员占据在公路上拦住了205国道西侧路面由北往南前往沂南县城方向的车。
与被孙学农等部分被告拦住的205国道西侧路面由北往南前往沂南县城方向的车相距约28米左右处的205国道东侧路面由南往北前往蒙阴县城方向正常行驶的车,并不是被原告这边的四个人阻拦停下来的,因为原告这边的几个人当时是站在205国道西侧路面,是想搭坐的是205国道西侧路面由北往南前往沂南县城方向的车,原告这边的几个人当时根本不是站在与公路西侧相隔约12米的205国道东侧路面上,想搭坐205国道东侧路面由南往北前往蒙阴县城方向去的车。
与被孙学农等部分被告拦住的205国道西侧路面由北往南前往沂南县城方向的车相距约28米左右处的205国道东侧路面由南往北前往蒙阴县城方向正常行驶的车,要么是被上列30多名被告中着防暴装警员王庆玉李洪星张升东等 \”与孙学农等相距28米,始终站在路面上围困着原告这边的四个人,站在205国道东侧路面由南往北前往蒙阴县城方向车前\” 的另一部分被告们阻挡拦下,要么也可能是司机见到路面上已站有数十个被告且其中有几个着防暴装的警察,而在路面上自动停下的。 因为,原告及陈光诚在晚六点左右从营后村办公室出来\”想第二次走上国道,由国道东侧横过公路到国道西侧,搭205国道西侧路面由北往南前往沂南县城方向的路过便车去沂南,但还没走上公路\” 之前,便是早已一直被着防暴装的警员王庆玉、李洪星、张升东等上列数十名被告等紧紧贴身跟着。
(3)、原告及陈光诚等共四人,从营后村办公室出来横过公路欲站在公路西侧等待由北往南前往沂南县城方向的路过便车(按行车靠右的交通规则,由北往南前往沂南县城方向的车,是在国道西侧的车道上行驶)。可盲人陈光诚由于看不见,很快就被上列被告中的几位着防暴装的警员王庆玉李洪星张升东等强拉回到公路东侧人行道外,之后。陈光诚是一直被围困在种有小树的东侧土路边,一直是与原告等三人分离开,直到晚上9点左右。
而原告等三人则是站在路的西侧,与陈光诚相距了一个路面宽的距离约12米左右。 站在路的西侧与陈光诚相距了一个路面宽的距离约12米左右的原告等三人的周围,也站满了与原告同时走上公路,但根本不是和原告一样也想搭便车往沂南县城方向走,而是无理阻挡原告搭便车往沂南方向走的上列数十个被告们。 即:
最先聚众将由北往南前往沂南县城方向的车拦截下来,并一直堵塞了由北往南方向交通的,是惧怕原告及陈光诚搭上车外出去沂南临沂济南北京上访,而大喊“别让他们跑掉”的,站在由北往南方向的来车前面拦截由北往南前往沂南方向的车,阻挠原告及陈光诚四人搭坐由北往南方向的路过便车前往沂南上访的,公安局工会主任孙学农等数十名被告。
真正堵塞了公路扰乱交通秩序的人,是并非想搭便车走,却又一直站在公路上占据了28米长12米宽约336平方米以上路面三个多小时不离开,一直站在205国道路面围困着原告及陈光诚的上列30多名被告,及其纠合来的数百名县镇工作人员和受其雇用非法看管原告及陈光诚的一伙无业游民!
这一事实,有当天沂南县公安局民警拍摄的事发现场自始至终的原始录象资料可以充分证明。该长达三小时左右的原始录象带,现存放在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检察院。
该长达三小时左右的原始录象带,可以充分证明:
A、2006年3月11日晚6点至9点期间,是上列30多名被告及其纠合的近两百名县镇工作人员和所雇非法暴力看守陈光诚的无业人员,站在205国道,占据了28米长12米宽约336平方米的公路路面,堵塞公路交通,围困原告及陈光诚和陈光诚的亲哥陈光军、堂哥陈光余共四个人,阻止原告和陈光诚及陈光诚的亲哥陈光军、堂哥陈光余共四人搭坐路过车离家外出去县委市委上访投诉,非法限制原告法定的离家外出搭坐路过车去县委市委上访投诉权长达三小时左右。
当时被堵在路面上的由北往南方向的第一辆车与由南往北的第一辆车之间的直线距离长度为28米以上;205国道的水泥路面宽度为12米以上,路沿边的土路宽度为5米左右,
当日两个方向被堵车辆之间的水泥路面空地总面积为336平方米以上。陈光诚家共五个人的确是被包括几个身着防暴服的警员在内的数十个被告围困着,全都站在由南往北走向的车的附近,陈光诚家共五个人离被堵在路面上的由北往南方向的第一辆车,至少有28米远, 站在由南往北方向的第一辆车前面堵塞公路阻碍交通不让这个方向的车前行扰乱交通秩序的数百人,肯定不是陈光诚聚集来的,而是上列被告聚集来的,当日聚众堵塞国道扰乱交通秩序并确实导致原告家四人无法搭坐由北往南方向便车外出上访投诉的罪魁祸首,亦正是被告。
B、2006年3月11日晚6点至9点期间,除了一直站在公路上占据了28米长12米宽约336平方米以上路面三个多小时不离开、一直围困着原告及陈光诚、陈光军、陈光余这四个人的上列30多名被告及其纠合来的数百名县镇工作人员和受其雇用非法看管原告及陈光诚的一伙无业游民外,当日其实并没有任何一个内心支持陈光诚的村民站在这28米长12米宽约336平方米路面上堵塞公路阻碍交通扰乱交通秩序。在国道外看热闹的村民们,亦没有一个能够站到这28米长12米宽约336平方米国道路面上。 看热闹的村民们也是全被隔离在公路外,并从一开始即都已被占据公路站在路上的数百县镇政府工作组人员及警察严厉要求赶快回家不准滞留路边。
站在公路上占据了28米长12米宽约336平方米以上路面三个多小时不离开的共有200多人,其中,陈光诚这边的人开始仅有4个,加上后来闻讯放心不在不到一岁的小孙女而赶来的陈光诚的老母亲,也一共才五个人,除这五个人之外的这两百多人中,根本没有一个是被陈光诚聚合而来、受陈光诚指挥控制扰乱交通秩序的群众。
显而易见:
真正堵塞公路阻碍交通扰乱交通秩序的,是上列30多名被告,及其纠合来的数百名县镇工作人员和受其雇用非法看管原告及陈光诚的一伙社会闲散人员!他们并非想搭便车走,却又一直站在205国道路面上,占据了28米长12米宽约336平方米以上路面三个多小时不离开,一直站在205国道路面围困着原告及陈光诚。
暴力计划生育受害者在中国各地是庞大的人群,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处理不当将引发严重的稳定问题。盲人陈光诚依法维护受害者权益,他的案件受到国际社会广泛而持续地关注。该案的枉法判决,已经让我国的司法领域蒙羞。国内民间也组织了为陈光诚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团。在屡次受到临沂警方暴力袭击的情况下,律师团仍然坚持推动陈光诚案件的依法公正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为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的尊严,为维护国家尊重人权依法治国的本来面貌及应有国际形象,亦为维护我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我特此向贵院呈交本诉状提起本诉。
此 致
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起诉人: 袁伟静
起诉日期:200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