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与马克思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思考多数人“不满”的问题。卢梭思考的是:为什么在君主专制下的多数人没有自由,没有平等,被压迫,被奴役。马克思思考的是:民主制度是否一劳永逸的解决了多数人自由、平等的问题。资本是否可以为所欲为?“主权在民”在经济上如何体现,财富平等的梦如何实现。两者都在考虑一个多数人的问题,即多数人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如何保证,如何实现。这两个问题都会涉及政权形式的合理性问题,都在力图实现多数人的自由、平等、幸福的目的。多数人的问题永远是国家无法回避的问题,任何国家政权设置,不考虑这些人的感觉,这些人的利益,国家政权的合理性就荡然无存。由此,卢梭也好,马克思也好,不管他们的问题有多少,但有一点是必须承认的:他们在考虑多数人的问题,这些问题必须解决。当然,在考虑多数人的问题时,少数人也是不能回避的,权利归属由多数人决定并不意味着,多数有剥夺少数人的自由的权力——少数人的自由也必须得到保护。在这一点上,卢梭与马克思分道扬镳。

一、在抽象意义上,卢梭抽象的是社会共同体中每一个结合者的共性,而马克思抽象的是“劳动者”的共性。卢梭的自由、平等是每个人的,马克思的自由平等只属于劳动者。也就是说:马克思只抽象了一个“局部”,抽象出一个特定阶层的共性而将“资本”所有者排除掉,这些人不能享有与劳动者相同的自由与利益。马克思将社会分为两个阶层,一个是资本的持有者资产阶级,另一个是,没有任何资本的无产阶级。两个阶级是对立的且这种对立不可调和。只要资本存在,多数人(无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就必然会受制于少数人,被少数人的资本“物化”为没有自由,没有人格,没有尊严的“劳动工具”。在工业革命初期,这种现象确实存在,法律上的自由、平等的承诺,在经济活动中未能实现,取而代之的是,资本在肆无忌惮的冲击着“普世”的价值观。经济发展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矛盾越演越烈。这些问题的凸显,是国家权力必须加以考虑与解决的。在专制条件下,矛盾的最终解决就是政权更迭,因为经济发展的成果被专制统治集团吞噬了——被非法的,不择手段的吞噬了,这种吞噬必须吐出来。但民主制度下,只需要通过调节就可解决,完善法律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

马克思提出的问题的确是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但这个问题的解决却要根据不同的社会制度采用不同的方法与手段。可惜,马克思只选择了一种手段就是推翻——不管在专制下还是在民主下,只要有资本的存在,就推翻。这是极端,同样极端的是:资本可以解决所有问题,自由的问题,平等的问题,民主的问题,人民幸福的问题,根本无视资本的另一面。

二、卢梭与马克思的逻辑起点不同。卢梭把自由作为逻辑起点,认为自由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东西且这个东西为善,相反,对自由的限制为恶。在君主专制下,多数人的自由没有任何保障,这种现象,不合理的现象需要通过政权形式的改变而彻底解决。而马克思将资本作为逻辑起点,认为资本、私有制是万恶之源。马克思也谈自由,但是这个自由在资本的作用下多数人无法得到,只有在取消资本的合法性的条件下才可以“平等”实现。在这里,马克思显然是追求结果的平等,他认为,结果的不等只能取决于“劳动时间”。即只要付出相同的劳动时间,平等——财富平等的梦就会实现。马克思虽然也谈自由、平等,但他给自由、平等设置了很多条件,为公,公有,跻身于特定阶层(无产者)才可以享用。也就是说,社会的人的自由不包括经济自由,不包括对财富的贪婪。为此,马克思设计了一个路线图:公有制,只有生产没有流通,没有市场,没有货币,交易的实质就是“劳动时间”对“劳动时间”。这个设计只是在苏维埃建立初期被列宁做过极为短暂的试验后就告终结,此后再也没有任何“社会主义”国家遵循这个路线图,证明马克思的设想没有实现的条件。卢梭却不同,自由、平等、民主至今是所有民主国家遵循的价值观。

三、国家政权构建的形式不同。卢梭的国家政权框架的搭建需所有人参与,以契约形式来完成,目的是保障所有签约者的自由。而马克思的国家政权框架是强制性的,只能通过暴力一种形式完成。价值观也是强制灌输的,不遵从这个唯一价值观的将会失去所有自由。目的是保障特定阶级的特定利益,少数人的自由或多数人的选择权无从保障。马克思虽然也标榜“主权在民”,但这个“民”是剔除掉少数资产者和不同价值取向的人的“人民”,这个人民实际上不是普遍存在的。卢梭的主权是在“公意”即保障自由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实现的,除自由,保证自由的平等实现两个条件外,没有任何其它权力,而马克思的主权是以无财产这个唯一条件实现的,且无产者既是主权人又是最高行政长官,主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通过强制性确立。卢梭确立的是民主共和制度,马克思确立的是无产阶级专制制度,两种制度有本质上的差别。

四、法律制度不同。卢梭的法律是主权人确立的,确立时遵循的原则是被抽象的每一个人的共性,不排除任何人,不依赖任何人,只遵循“公意”,保障所有人的自由,最高行政长官,(法律的执行者)不管认同什么样的价值观,也不管什么身份,有产与无产,都可以成为权力的行使者。而马克思的法律是无产者确立的,确立的原则与目的是保护无产者的利益,这就排除掉了很多人,法律的平等性在确立初期就没有实现,由此也就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马克思法律的全部任务就是镇压被统治阶级,在被统治阶级中有无数“无产者”,这些人是名义上的主人却在现实中成为奴仆。

五、终极理想不同。卢梭想建立这样的一个制度,法律地位至高无上,没有任何高于法律的权威,法律能保障自由的平等实现。即卢梭只想建立一个“好的制度”,以保证该制度下的人成为“好人”——有道德,有素质,心胸豁达的人。而马克思想建立一个共产主义——这个制度一方面强调被“物化”的人没有自由,另一方面又寄希望于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这显然是矛盾的,公有制制约着经济的发展,无法满足“各取所需”的梦想。

将此人与彼人联系到一起不能只看到相同,还要看到不同。即便相同,也要严格的区分是什么意义上的,“每一个人”或“每一个结合者”与“工人阶级”或“劳动者”有着天壤之别,前者集合起来是人民,后者集合起来是一个阶层。如果联系的连概念都搞不清楚,那样的联系可以是无限——无限的联系我想联系的所有人,所有事。

卢梭是在挑战君主专制,马克思则是在质疑资本主义制度(民主制度),对卢梭这个人不管怎么批,这个基本事实是不容否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