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我国政治现代化所亟待解决的一个基本政治关系。
“公民”这一概念是舶来品。中国本土只有“臣民”、“子民”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反映截然不同的政治关系与政治意识。公民是民主政体下的主体或主宰。臣民与子民则是专制政体下的被统治者、被奴役者。
近代中国虽引进了公民概念,并将它运用于宪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次所颁布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实践上,并没有确立公民意识,更无有保障公民权利。社会仍然是权力至上,官吏为本。强大的、无所不包的国家权力往往将公民的神圣权利冲击得落花流水。不仅在建国之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如“反右”运动、“反右倾”运动、“文化大革命”运动等)公民权利均横遭践踏,即使改革开放多年之后,公民的基本权利仍无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当然,不可否认,情况比前30年有了改善。
现代民主制以公民权利为本,中国要建立民主制度必须从思想观念到政治体制重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一、确立与国家权力相独立的个人权利是近代民主的最大成就
在西方,公民在国家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人权的概念才逐渐滋长并终于在人们的心目中变得不可动摇,为以后新兴资产阶级共和国提供了理论基石。但是,即便如此,公民的地位,在以后的某些时期仍受到过挫折。譬如,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雅各宾派专政,之后的拿破仑专政,再如,希特勒的法西斯极权统治,斯大林的专制统治等,在這些时期,人权曾都横遭剥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从思想根源上加以寻索,在于近代以来,存在着视公民权不同价值地位的两种民主理论。这两种民主理论在近代以来的西方民主史上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成为不同人们的信仰与追求。也产生了不同的历史及其结果。
洛克的民主理论以公民的权利为基础。在政府建立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天赋的权利。但自然状态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个人权利的实现有种种不便。霍布斯甚至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所谓自然状态,其实是思想家们的一种假说,目的在于说明人类建立政府之必要。而政府是什么呢?是人们之间契约的产物。政府的目的只是为了建立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公共秩序,结束无政府状态,以保障个人的权利。这些个人权利,洛克认为最基本的是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这三项权利以后分别被载入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等重要历史文献)。所以,洛克强调,人们在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的过程中,只是把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让渡给了政府;至于个人权利,每个人仍保存于自身,这部分权利是绝对地属于个人的,任何情况下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所以,政府的权力对于公民的权利来说是从属、派生性的;政府起源于人们的委托,它的合法性必须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它的使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其自身不应当再有什么目的;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不能超越公共权力的范围侵入到公民的权利领域,否则就违背了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
洛克的国家学说堪称近代民主理论的经典,它包涵了天赋人权论、契约论、人民主权论、政府权力有限论等丰富思想,成为以后美国、西欧和许多民主国家立宪的依据。所谓立宪民主,主要是:(1)为了防止政府权力的超越,以宪法的形式规范政府权力的范围及其产生与运转;(2)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得到宪法的保障。
洛克与他的后继者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知道,近代民主理论的历史性成就在于严格地界定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并且视后者为前者的基础,前者是后者的派生物。这不仅与专制主义大相其悖,与古代雅典、罗马的民主也大异其趣。
近代中国虽引进了公民概念,并将它运用于宪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次所颁布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实践上,并没有确立公民意识,更无有保障公民权利。社会仍然是权力至上,官吏为本。强大的、无所不包的国家权力往往将公民的神圣权利冲击得落花流水。不仅在建国之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如“反右”运动、“反右倾”运动、“文化大革命”运动等)公民权利均横遭践踏,即使改革开放多年之后,公民的基本权利仍无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当然,不可否认,情况比前30年有了改善。
现代民主制以公民权利为本,中国要建立民主制度必须从思想观念到政治体制重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一、确立与国家权力相独立的个人权利是近代民主的最大成就
在西方,公民在国家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人权的概念才逐渐滋长并终于在人们的心目中变得不可动摇,为以后新兴资产阶级共和国提供了理论基石。但是,即便如此,公民的地位,在以后的某些时期仍受到过挫折。譬如,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雅各宾派专政,之后的拿破仑专政,再如,希特勒的法西斯极权统治,斯大林的专制统治等,在這些时期,人权曾都横遭剥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从思想根源上加以寻索,在于近代以来,存在着视公民权不同价值地位的两种民主理论。这两种民主理论在近代以来的西方民主史上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成为不同人们的信仰与追求。也产生了不同的历史及其结果。
洛克的民主理论以公民的权利为基础。在政府建立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天赋的权利。但自然状态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个人权利的实现有种种不便。霍布斯甚至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所谓自然状态,其实是思想家们的一种假说,目的在于说明人类建立政府之必要。而政府是什么呢?是人们之间契约的产物。政府的目的只是为了建立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公共秩序,结束无政府状态,以保障个人的权利。这些个人权利,洛克认为最基本的是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这三项权利以后分别被载入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等重要历史文献)。所以,洛克强调,人们在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的过程中,只是把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让渡给了政府;至于个人权利,每个人仍保存于自身,这部分权利是绝对地属于个人的,任何情况下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所以,政府的权力对于公民的权利来说是从属、派生性的;政府起源于人们的委托,它的合法性必须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它的使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其自身不应当再有什么目的;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不能超越公共权力的范围侵入到公民的权利领域,否则就违背了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
洛克的国家学说堪称近代民主理论的经典,它包涵了天赋人权论、契约论、人民主权论、政府权力有限论等丰富思想,成为以后美国、西欧和许多民主国家立宪的依据。所谓立宪民主,主要是:(1)为了防止政府权力的超越,以宪法的形式规范政府权力的范围及其产生与运转;(2)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得到宪法的保障。
洛克与他的后继者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知道,近代民主理论的历史性成就在于严格地界定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并且视后者为前者的基础,前者是后者的派生物。这不仅与专制主义大相其悖,与古代雅典、罗马的民主也大异其趣。
在洛克稍后,卢梭以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使他的影响不逊于洛克。卢梭长期享有“彻底民主主义”的誉称。但他与洛克的理论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即没有对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作出严格的界分。他把国家(主权者)理想化了,认为国家是公意的代表,它不但代表公共利益,也代表每个人的利益,每个人因此都必须服从国家,服从国家这个主权者也就是服从你自己。卢梭要求个人将全部(包括个人权利)奉献给整体,虽然他失去了一切,但又会获得一切,而且,这失去了的一切将汇集成更大的力量来维护他所拥有的东西。他还认为,主权者不可能损害他的全体成员,也不可能损害任何个别的人,因此,主权权力就无需对于臣民提供任何保证。卢梭一方面赋予国家这个主权者以无限的权力,甚至赋予它“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普遍的强制性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按排各个部分”1另一方面要求公民全部奉献给主权者(有时也称共同体、整体、国家),要求个人必须绝对地服从国家,如果拒不服从,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2 十分重要的,卢梭对主权者的无限权力不设防,不防范它对社会、对民众的作悪,反认为主权者不会损害全体和个别成员的利益,因为它总是代表全体又代表每个人的利益,因而要求全体无条件地服从这个主权者。这种“民主理论”,其后果就是在民主的旗帜下实行专制。
最早对卢梭的理论提出批评的是另一位法国思想家贡斯当。但是,卢梭在那时声誉很高,贡斯当的批评自然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直至经过近一个半世纪之后,其间人类经历了法西斯极权主义的浩劫,贡斯当的意见才有了广泛的回响。贡斯当一针见血地指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经常被用来作为自由的颂辞,但是,这些颂辞却是对所有类型的专制政治最可怕的支持。”3 贡斯当指出,卢梭理论中代表公意的主权者是个“抽象存在”。这一批评是切中要害的。贡斯当说,主权者是由无一例外的所有个人组成的,但是,一旦主权者行使其所拥有的权力时,“主权者不可能亲自行使主权,他必须把它委托出去,结果便是所有那些属性将会荡然无存。”4 因为那种以全体的名义行使的权力,必定是由单独的个人或极少数所支配。问题就在这里。所以,卢梭所说的当一个人把自己奉献给全体时,实际上是奉献给了“以全体的名义行事的人”,这时候,所谓“全体平等”就不存在了;你作了奉献,作了牺牲,别人(享有权力的人)就会从作出虔诚奉献的人的牺牲中“获得独享的利益”。贡斯当说:“认为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得到他们所放弃的同一权力,这不是实情。不是他们中的所有人都能既有所失,又有同样的所得”;他们作出牺牲的结果是什么呢?是“创造了一种能够从他们那里夺走一切的权力。”5贡斯当不同意将个人的权利奉献给主权者。他正确指出:“民主政体确实把权力授予全体之手,但只限于同安全所需要的那种权力。”6 而不是像卢梭所主张的那样奉献一切。他一再强调,主权者不应当拥有无限的权力。那种绝对的、无限的权力不管落到什么人手里,不管是君主,还是自称是人民的代表,结果“你将发现它同样都是罪恶”7 贡斯当指出,人类生活的一部分内容必然是属于个人的和独立的,它有权置身于任何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主权只是一个有限的和相对的存在”8 。 这些独立于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就是“个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享有财产及免受一切专横权力侵害的保障”。这些权利是个人存在的起点,也是主权者管辖的终点。“社会跨过这一界限,就会像手握屠刀的暴君一样邪恶。”9 所以,“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来自神权,征服,还是人民的同意。“即使上帝来干预人类事务,他所认可的也只能是正义。”10 他的结论是,“人民主权并非不受限制,相反,它应被约束在正义和个人权利所限定的范围之内。即使全体人民的意志也不可能把非正义变成正义。”11这些言辞既精辟,又透彻,把卢梭主权说的缺陷剖析得淋漓尽致。
自由民主主义者无不强调个人的权利。譬如,当代自由主义代表柏林对专制的概念作了如下的界说,他认为,“人类生活的某些部分必须独立,不受社会控制。若是侵犯了那个保留区,则都将构成专制。”12 他强调,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应有“绝对的屏障”或“疆界”,一个社会、阶级、或群体的自由程度如何,便取决于这些屏障的力量如何。13 他认为,一个社会必须遵循两个有关连的原则,否则,绝对无法获得自由,这两个原则是:第一,惟有“权利”才能成为绝对的东西,除了权利以外,任何“权力”都不能被视为绝对;第二,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是不容侵犯的,如果侵犯,就不可能做一个“正常”的人,就是不人道、不正常的行为。14
当然,自由民主主义者并非认为只要守住“个人自由”的疆土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在捍卫个人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贡斯当将此称为政治自由。他说:“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因而也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没有个人自由,“剥夺他们的政治自由也就是轻而易举的了”15 因此,“我们必须学会将两种自由结合在一起。”对两种自由如果只沉缅于其中一种自由,那都是危险的,结果都会导致丧失任何自由。他说:“一方面,制度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他们的独立,避免干扰他们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须尊重公民影响公共事务的神圣权利,号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参与行使权力,赋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由此实行控制与监督”,16 当政府官员或议会议员“背弃了对他们的信任时将其免职,当他们滥用权力时剥夺其权力”17。
二、民主蜕变为暴政:以多数人的名义
贡斯当的思想后来为托克维尔、密尔所继承,甚至当代杰出思想家柏林。但是,当时法国社会所接受的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思想,认为代表人民名义的权力应当是无限的、绝对的,个人应无条件服从,否则便是违背公意,违反至高的主权者。法国大革命时期所出现的雅各宾专政就是这种理论的一次实验。
法国大革命时期,只要经过国民公会多数决议就可以把任何人送交革命法庭,而法庭只是执行公会的决议。一旦当权者不如其意,他们就会动员民众走进国民公会,干扰议会的正常活动;甚至越过国民公会,直接召唤民众集会,取得人民支持,胁迫国民公会;或者号召人民起义,用武力迫使国民公会就范。在这种不受约束的人民主权的威胁之下,大批人遭之逮捕,他们失去了正当的司法保护而被送上了断头台。只要与当政者(或多数者)持有不同意见,就是人民的敌人(甚至反对卢梭也成了反对人民的标准),随时可能惨遭屠杀。在雅各宾专政期间,凡是持与罗伯斯庇尔不同政见者,均被视为人民的敌人,经国民公会多数表决通过而被处死。1793年10月处死了在押的吉伦特派领导人。1793年11月又逮捕并处死了要求终止恐怖统治、主张恢复法制的丹东派,1794年4月又将其主要代表人物送上了断头台。1794年6月暴力统治达到高峰,该月国民公会通过牧月法令,该法令大大简化了审判程序,预审制度和辩护人制度均被取消,惩罚全部为死刑,并且没有证据也可以通过自由心证法得以定罪处死。
最早对卢梭的理论提出批评的是另一位法国思想家贡斯当。但是,卢梭在那时声誉很高,贡斯当的批评自然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直至经过近一个半世纪之后,其间人类经历了法西斯极权主义的浩劫,贡斯当的意见才有了广泛的回响。贡斯当一针见血地指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经常被用来作为自由的颂辞,但是,这些颂辞却是对所有类型的专制政治最可怕的支持。”3 贡斯当指出,卢梭理论中代表公意的主权者是个“抽象存在”。这一批评是切中要害的。贡斯当说,主权者是由无一例外的所有个人组成的,但是,一旦主权者行使其所拥有的权力时,“主权者不可能亲自行使主权,他必须把它委托出去,结果便是所有那些属性将会荡然无存。”4 因为那种以全体的名义行使的权力,必定是由单独的个人或极少数所支配。问题就在这里。所以,卢梭所说的当一个人把自己奉献给全体时,实际上是奉献给了“以全体的名义行事的人”,这时候,所谓“全体平等”就不存在了;你作了奉献,作了牺牲,别人(享有权力的人)就会从作出虔诚奉献的人的牺牲中“获得独享的利益”。贡斯当说:“认为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得到他们所放弃的同一权力,这不是实情。不是他们中的所有人都能既有所失,又有同样的所得”;他们作出牺牲的结果是什么呢?是“创造了一种能够从他们那里夺走一切的权力。”5贡斯当不同意将个人的权利奉献给主权者。他正确指出:“民主政体确实把权力授予全体之手,但只限于同安全所需要的那种权力。”6 而不是像卢梭所主张的那样奉献一切。他一再强调,主权者不应当拥有无限的权力。那种绝对的、无限的权力不管落到什么人手里,不管是君主,还是自称是人民的代表,结果“你将发现它同样都是罪恶”7 贡斯当指出,人类生活的一部分内容必然是属于个人的和独立的,它有权置身于任何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主权只是一个有限的和相对的存在”8 。 这些独立于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就是“个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享有财产及免受一切专横权力侵害的保障”。这些权利是个人存在的起点,也是主权者管辖的终点。“社会跨过这一界限,就会像手握屠刀的暴君一样邪恶。”9 所以,“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来自神权,征服,还是人民的同意。“即使上帝来干预人类事务,他所认可的也只能是正义。”10 他的结论是,“人民主权并非不受限制,相反,它应被约束在正义和个人权利所限定的范围之内。即使全体人民的意志也不可能把非正义变成正义。”11这些言辞既精辟,又透彻,把卢梭主权说的缺陷剖析得淋漓尽致。
自由民主主义者无不强调个人的权利。譬如,当代自由主义代表柏林对专制的概念作了如下的界说,他认为,“人类生活的某些部分必须独立,不受社会控制。若是侵犯了那个保留区,则都将构成专制。”12 他强调,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应有“绝对的屏障”或“疆界”,一个社会、阶级、或群体的自由程度如何,便取决于这些屏障的力量如何。13 他认为,一个社会必须遵循两个有关连的原则,否则,绝对无法获得自由,这两个原则是:第一,惟有“权利”才能成为绝对的东西,除了权利以外,任何“权力”都不能被视为绝对;第二,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是不容侵犯的,如果侵犯,就不可能做一个“正常”的人,就是不人道、不正常的行为。14
当然,自由民主主义者并非认为只要守住“个人自由”的疆土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在捍卫个人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贡斯当将此称为政治自由。他说:“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因而也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没有个人自由,“剥夺他们的政治自由也就是轻而易举的了”15 因此,“我们必须学会将两种自由结合在一起。”对两种自由如果只沉缅于其中一种自由,那都是危险的,结果都会导致丧失任何自由。他说:“一方面,制度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他们的独立,避免干扰他们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须尊重公民影响公共事务的神圣权利,号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参与行使权力,赋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由此实行控制与监督”,16 当政府官员或议会议员“背弃了对他们的信任时将其免职,当他们滥用权力时剥夺其权力”17。
二、民主蜕变为暴政:以多数人的名义
贡斯当的思想后来为托克维尔、密尔所继承,甚至当代杰出思想家柏林。但是,当时法国社会所接受的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思想,认为代表人民名义的权力应当是无限的、绝对的,个人应无条件服从,否则便是违背公意,违反至高的主权者。法国大革命时期所出现的雅各宾专政就是这种理论的一次实验。
法国大革命时期,只要经过国民公会多数决议就可以把任何人送交革命法庭,而法庭只是执行公会的决议。一旦当权者不如其意,他们就会动员民众走进国民公会,干扰议会的正常活动;甚至越过国民公会,直接召唤民众集会,取得人民支持,胁迫国民公会;或者号召人民起义,用武力迫使国民公会就范。在这种不受约束的人民主权的威胁之下,大批人遭之逮捕,他们失去了正当的司法保护而被送上了断头台。只要与当政者(或多数者)持有不同意见,就是人民的敌人(甚至反对卢梭也成了反对人民的标准),随时可能惨遭屠杀。在雅各宾专政期间,凡是持与罗伯斯庇尔不同政见者,均被视为人民的敌人,经国民公会多数表决通过而被处死。1793年10月处死了在押的吉伦特派领导人。1793年11月又逮捕并处死了要求终止恐怖统治、主张恢复法制的丹东派,1794年4月又将其主要代表人物送上了断头台。1794年6月暴力统治达到高峰,该月国民公会通过牧月法令,该法令大大简化了审判程序,预审制度和辩护人制度均被取消,惩罚全部为死刑,并且没有证据也可以通过自由心证法得以定罪处死。
结果大批无辜者惨遭杀害,人头纷纷落地,而政权的基础愈益薄弱。遗憾的是,还没有等到清除所有人民的敌人,雅各宾分子就被自己的政敌用他们对待政敌的办法被消除掉了。骚乱的极权民主的结果是走向其反面,为拿破仑的军事独裁创造了条件。
托克维尔将这种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称之为“多数人的暴政”。它是针对法国大革命教训所提出的一个概念,其意是,即使拥有多数也不能享有“无限的权力”。他指出:“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18。
托克维尔就此成为将民主与自由相区别的思想家。他认为民主与自由是可以相冲突的。是的,民主是多数决定,但绝不意味着多数可以无视少数的自由权利(包括坚持自己意见的自由,特别是反对多数决定的自由),否则,民主便消灭了自由,也同时毁灭了民主自身。民主制度的最大危险在于当它拥有了绝对权威时,可能扼杀个人自由。如果将多数的暴政与君主制下的暴政加以比较,那么前者无论在广度与深度方面都是后者所无法企及的。国王的暴政充其量只能是一种政治的暴政,而不可能是社会的暴政。因为国王的权力至多是政治权力,他对不同意见者的最大惩罚不过是将其投入监狱;他可以肆无忌惮地蹂躏其身体,却无法控制其思想。民主所产生的多数暴政则既拥有政治权力,又拥有社会的乃至道德的权力。任何人如果与多数意见相左,他首先得反省自身,而决不能对多数的意见提出疑问;当他因此而被指控为有罪的时候,他除了认罪之外没有任何申辩的权利,如果申辩,只能说明他的顽固。总之,“国王只拥有一项物质力量,这项物质力量仅能影响人民的行动,而触及不了人民的灵魂。但是,多数既拥有物质力量又拥有精神力量,这两项力量合在一起,既能影响人民的行动,又能触及人民的灵魂,既能消弭动乱于已现,又能防止动乱于预谋。”19
民主蜕变为暴政,借民主之名行暴政之实,以人民的名义迫害人民,如此等等,是法国大革命期间上演的一幕人间悲剧。但是,托克维尔忧思所及,似乎远远超过法国。他左顾美国,右顾欧洲乃至遥远的东方,深邃地说,一种民主制度,如果在缺乏对该制度进行制约的社会中建立起来,如果在没有公民自由权利的传统的国家中建立起来,那么必定是前所未有的集权与专制。
托氏的原话是怎样说的呢?“假如将来有一个类似美国这样的民主共和制度在某一个国家建立起来,而这个国家原先有过一个独夫统治的政权,并根据习惯法和成文法实行过行政集权,那么,我敢说在这个新建的共和国里,其专横之令人难忍将超过欧洲的任何君主国家。要到亚洲,才会找到能与这种专横伦比的某些事实。”20智者之箴言,值得今天的中国人深思。
在中国,1949年以来所不断上演的暴政,难道不同样是以“人民”的名义、“革命” 的名义所施行的吗?“文革”的头几年(1966-1968),暴行猖獗,横扫一切。红卫兵、造反派,以“革命”名义,可以任意打、砸、抢、抄(家),以暴力批斗所谓“走资派”、“牛鬼蛇神”、“地富反坏右”,堪称是人类史上暴政的血腥杰作。无论是暴烈的程度与暴烈的范围以及持续的时间,都是雅各宾专政所不能企及的。可以说,在个人权利无能得到保障的制度下,暴政随时可以降临!
(未完待续)
托克维尔将这种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称之为“多数人的暴政”。它是针对法国大革命教训所提出的一个概念,其意是,即使拥有多数也不能享有“无限的权力”。他指出:“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18。
托克维尔就此成为将民主与自由相区别的思想家。他认为民主与自由是可以相冲突的。是的,民主是多数决定,但绝不意味着多数可以无视少数的自由权利(包括坚持自己意见的自由,特别是反对多数决定的自由),否则,民主便消灭了自由,也同时毁灭了民主自身。民主制度的最大危险在于当它拥有了绝对权威时,可能扼杀个人自由。如果将多数的暴政与君主制下的暴政加以比较,那么前者无论在广度与深度方面都是后者所无法企及的。国王的暴政充其量只能是一种政治的暴政,而不可能是社会的暴政。因为国王的权力至多是政治权力,他对不同意见者的最大惩罚不过是将其投入监狱;他可以肆无忌惮地蹂躏其身体,却无法控制其思想。民主所产生的多数暴政则既拥有政治权力,又拥有社会的乃至道德的权力。任何人如果与多数意见相左,他首先得反省自身,而决不能对多数的意见提出疑问;当他因此而被指控为有罪的时候,他除了认罪之外没有任何申辩的权利,如果申辩,只能说明他的顽固。总之,“国王只拥有一项物质力量,这项物质力量仅能影响人民的行动,而触及不了人民的灵魂。但是,多数既拥有物质力量又拥有精神力量,这两项力量合在一起,既能影响人民的行动,又能触及人民的灵魂,既能消弭动乱于已现,又能防止动乱于预谋。”19
民主蜕变为暴政,借民主之名行暴政之实,以人民的名义迫害人民,如此等等,是法国大革命期间上演的一幕人间悲剧。但是,托克维尔忧思所及,似乎远远超过法国。他左顾美国,右顾欧洲乃至遥远的东方,深邃地说,一种民主制度,如果在缺乏对该制度进行制约的社会中建立起来,如果在没有公民自由权利的传统的国家中建立起来,那么必定是前所未有的集权与专制。
托氏的原话是怎样说的呢?“假如将来有一个类似美国这样的民主共和制度在某一个国家建立起来,而这个国家原先有过一个独夫统治的政权,并根据习惯法和成文法实行过行政集权,那么,我敢说在这个新建的共和国里,其专横之令人难忍将超过欧洲的任何君主国家。要到亚洲,才会找到能与这种专横伦比的某些事实。”20智者之箴言,值得今天的中国人深思。
在中国,1949年以来所不断上演的暴政,难道不同样是以“人民”的名义、“革命” 的名义所施行的吗?“文革”的头几年(1966-1968),暴行猖獗,横扫一切。红卫兵、造反派,以“革命”名义,可以任意打、砸、抢、抄(家),以暴力批斗所谓“走资派”、“牛鬼蛇神”、“地富反坏右”,堪称是人类史上暴政的血腥杰作。无论是暴烈的程度与暴烈的范围以及持续的时间,都是雅各宾专政所不能企及的。可以说,在个人权利无能得到保障的制度下,暴政随时可以降临!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