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2011年11月29日)2009年2月21日,我们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了举报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律协会长李大进敲诈勒索律师十亿元律师管理费、注册费、会费的举报信。2009年2月25日上午十时许,北京市公安局信访处22号警员(该警员至今不愿告知姓名)电话告知李苏滨,准备将该举报信转至北京市司法局。李苏滨对此提出质疑,指出国家有明文规定,严禁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人。22号警员随后说,他认为吴玉华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属于违法,如不同意转给司法局,他们就转给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总之一句话,不愿意立案。
我们认为,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会长李大进敲诈勒索律师十亿元律师管理费、注册费、会费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义务立案侦查,退一-步说,即使公安机关在定性问题上与举报人有分歧,或者认为案件棘手,担心此案“拔出萝卜带出泥”,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虽然2010年2月初,吴玉华被北京市政府就地免职,调离司法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也于2010年4月10日将律师会费由每人每年2500元降为2000元;但被举报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仍未被追究,十亿元赃款更未退一分一厘,对此,我们不得不再次依法行使举报、控告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63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但对于我们2009年2月21日的控告,至今公安机关未送达任何法律文书,我们再次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将制作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控告人。
附:关于第4次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人
自1997年至2008年底,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协利用律师年检注册之机,非法敲诈勒索律师管理费、注册费、会费高达十亿元之多,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作为-直接受害者,我们特再次依法举报。
一、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在建所之初,是从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一个科,那时每年要向司法局上交一部分费用,叫“管理费”。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和党中央下发《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1999年底,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合字【1999】195号文件),该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对各地律师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而且严禁变相收取注册费。但1997年后北京司法局继续收取“管理费”,显然违反了1997年、1999年的法规和文件-.
二、2000、2001年,北京市司法局非法敲诈律师“注册费”两年,而这违反了1991年生效、2006年才被废止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证照进行年检、查验,除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收费-.”
三、2001年9月,由北京司法局收取“年检注册费”变成由北京律师协会收取“会费”,而当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明确规定,个人会费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0元,而北京律协对每个律师每年收取会费2500元,超过法定最高限额250倍。
四、2003年7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而北京律师协会既未经过全体会员同意,也未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同意,继续非法收取注册费,累计高达十亿元之多,至今不予以退还。十余年来,北京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相互勾结,在同一时间进行年检注册,交了管理费、注册费、会费才予年检注册。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了能够连续执业,不得不缴纳巨-额管理费、注册费、会费。
并且巨额管理费、注册费、会费的收取,不给每位被收费的律师个人开具发票;该费的使用也未经会员同意,暗箱操作,不审计,不公开账目,会员-也无法进行监督,可谓腐败之至。(当然该费的使用情况,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以上分析,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北京市律协会长李大进等人,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借助其领导地位,利用年检之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指使他人对律师进行敲诈勒索,数额极为巨大,毫无疑问构成敲诈勒索罪。他们的行为亵渎了国家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检、法举报。”因此我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必须向贵部举报,请贵机关依法立案追究吴玉华、李大进等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及时向举报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我们同时要求,其敲诈勒索的钱款必须依法退还。
作为公民、法律人,我们要争取自己的权利,更要维护法治的尊严。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抄送:北京市人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政法委、北京市纪检委;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检委
2011年11月29日
举报人:李苏滨(电话:18610543309)谢燕益(13121117524)滕彪(13241918519)唐吉田(13161302848)刘巍(15901371049)李静林(13693283418)江天勇(13001010856)张建国(13811806771)郭旭举(13120183805)王德邦(桂林13393635664)张鉴康(西安13384916864)赵常青(15801664166)张赞宁(南京13337800581)野靖环(15611360453)韩颖(北京13521984144)吴丽红(北京136833823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