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主化转型,如果不算前清末年慈禧太后的改革,仅从辛亥革命算起,至今也已近百年。期间,政权几经更迭,孙中山、袁世凯、蒋介石、毛泽东,但于国家的民主化进程都毫无补益,中国人始终生活在专制主义的统治之下。及至20世纪70年代末,毛泽东西行,邓小平主政,实行“改革开放”,宣布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然而,30年过去了,史称“党治制”的一党专政依然故我。历史再一次跟中国人开了个玩笑,转了一个圈,又回到原来的地方。
(一)
民主化转型究竟怎样才能实现,它需要什么样的前提条件?为什么一个世纪来,我们总是脱不出“专制-危机-革命-专制”这样一个怪圈?
是我们这个民族缺乏为民主而奋斗的志士仁人吗?想想辛亥革命前后那些以死相拚的民主斗士,想想五四运动中那些叱吒风云的领军人物,其中一些人随后还成立了以“最新最高的民主主义”为奋斗目标的政党,想想——远的不必再想,就想想当今庙堂之上那两位被贬黜的受人尊敬的领袖人物,想想“六四”风波中殉难的那些热血青年以及遭受牢狱之灾的各界人士,想想这些,就可以知道,中华民族并不缺乏这样的志士仁人。由于历史条件不同、所处环境不同,他们的民主观念多有差别,斗争方式和斗争力度也各有不相,但他们都曾为中国的民主政治英勇地斗争过,是我们国家民主化转型的先驱。
是我们的知识精英不关心国家的政治进步,一心只钻自己的象牙塔吗?五四时期首先挺身而起反对专制统治,主张民主政治的,正是胡适、陈独秀等当时最为知名的一批知识分子。20世纪50年代,当打着民主、自由、独立、解放的旗号夺取天下的新政权,表现出它原来竟是“秦皇汉武唐宗宋祖”的“当然继承人”时,挺身而起反对“党天下”,鼓吹民主法治思想的,又正是那些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随即被打成“右派”的知识精英们;不久前,他们刚刚纪念过自己蒙难50周年。“改革开放”以后,受到政治体制改革许诺的鼓舞,一大批有使命感的知识分子更是不遗余力地为民主化转型出谋划策,钜料在“清除精神污染”、“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运动中,纷纷中箭落马。虽然如此,今天,仍有大批知识分子不避艰险、不屈不挠地继续播撒政治民主化的种子。
如此看来,中国迟迟不能实现民主化转型,既不是因为缺乏为民主政治而斗争的志士仁人,也不是因为缺乏鼓吹民主思想的知识精英。
(二)
那么,问题在那儿呢?问题在于,绵沿两千多年的专制统治的基础一直没有改变;这个基础就是由既无自主意识、更无权利意识的汪洋大海般的臣民构成的传统社会。宋代理学家朱熹说,“天不变,道亦不变”,那是为专制统治作天国的辩护的。如果从下往上看,即从专制统治的基础上去看,那就可以说,“地不变,道亦不变”。十九世纪一位在现今的主流话语中被尊为导师的大思想家,在谈到自己国家的政治状况时,不无感慨地说,有什么样的臣民,就有什么样的皇上。上世纪八十年代,一位曾经为自己国家的民主化转型作出巨大贡献而享誉国际的著名知识分子认为,如果社会状况和人民的素质不变,仅仅把政权从一些人手里转到另一些人手里,那决不会改变政权的性质,该是极权主义的还是极权主义。
20世纪一系列国家暴力革命的结果,为这个令人无奈的现象做了最好的诠释。这些国家的革命都不是一般的暴力革命,而是坚决打碎维护独裁统治的旧国家机器的最彻底的暴力革命。按理说,这样的革命应该为民主化转型提供契机,实际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旧的独裁统治打倒了,新的独裁统治起而代之,它的国家机器比旧国家机器更强大,更残暴,整人更狠,杀人更多。原因在于,那里的“地”,即那里的社会状况和人民的素质没有提高。不但没有提高,反而由于在革命中使用暴力,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一系列“剥夺剥夺者”的 “革命行动”的影响,而受到污染和腐蚀,变得更加低劣。这表现在,那里的民众不仅容忍暴力,而且参与暴力,在暴力中感到莫名的兴奋和自豪。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几千年来,包括近百年来,中国人打着各种美妙的旗号,什么“替天行道”,“吊民伐罪”,什么“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什么“消灭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在刀光剑影中,流了那么多血,死了那么多人,政权换了一个又一个,到头来独裁还是独裁,专制照样专制。
这说明,一个国家要实行民主化转型,仅仅靠变更政权是无济于事的,必须改变社会状况,提高人民的素质。必须把既无自主意识,更无权利意识的臣民组成的传统社会,转变为独立自主的、懂得用宪法和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公民组成的现代社会。没有这个转变,就无法摆脱“专制-危机-革命-专制”这个怪圈。上世纪初的那些著名文化人,包括鲁迅这样的思想文化巨人,都十分重视“国民性”的研究和剖析,是非常有远见的。所谓国民性,就是一个国家民众的素质。没有高素质的国民,个个都和阿Q一般,这个国家就没有希望。
(三)
我们国家历来只有臣民或子民,没有公民,1949年以后也没有。那一年,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上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从此以后,中国大陆民众获得了一个足以自豪的身份—“人民”。但是,人民并不是“公民”,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人民的“权利”,可以从政治上加以描述,或者从理论上加以演绎,例如,“革命权”是人民唯一真正的“历史权利”,以及诸如此类,但无法从法律上作出具体规定。与此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公民的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因此,可以说,“人民”的概念是弹性的,“公民”的概念是刚性的。
人民不同于公民,从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人民常常受到非法迫害这一点,可以看得更加清楚。一个人能不能列入人民的范畴,实际上不取决于他在敌我关系上的定位,而取决于他和至高无上的党的关系,取决于党怎样看他。如果党认为他的言论和行动,甚至他的思想,不合乎自己的政策和需要(即使符合宪法和法律),那他就要被打入另册,取消人民的资格。半个多世纪来,像这样被从人民的行列中清除出去的人,不可计数,仅“右派”一项,就达55万之多,一说一百多万。可见,我们的所谓“人民”,其真正的含义,不过“党民”而已:党要他们怎么样,他们就得怎么样,他们的生杀予夺的大权统统操在党的手里。没有人在遭到党和党所发动的运动迫害时,能够援引法律来保护自己,就是国家主席也不能。刘少奇在被迫害至死前夕,只能无奈地说一句“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来自我安慰一番。如果在一个法治国家,不用说国家主席,就是一个普通公民,都会说,我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你们这样对待我是违法的。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当然不能称之为公民。古人在描述王权至上时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对照一下我们的“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个无需论证、不容置疑的原则,不正可以说,“普天之下,莫非党土,率土之滨,莫非党民”吗?
为了用可以任意拿捏和演绎的“人民”,代替那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在我们的官方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历来只讲人民,不讲公民;即使在提出“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也还是如此。这样做,无非是为了淡化以至窒息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削弱以至剥夺他们的公民权利。可悲的是,久而久之,人民群众受到误导,以至他们自己也很少想到,他们除了有“人民”这个政治身份而外,还有“公民”这个法律身份;即使在做了多年的纳税人以后,还是缺乏这种意识。
这就是说,现在的中国人,无论在客观上,还是在主观上,都不是完整的公民。他们既缺乏公民的自主意识,也缺乏公民应有的权利,尤其缺乏公民社会不可或缺的自组织的权利。
社会状况就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在政治上实现民主化转型呢?
(四)
这里,我们遇到了一个两难的问题:缺乏有自主意识的公民,以及由这样的公民组成的公民社会,专制主义的统治无法改变;可是,没有自主意识的臣民,以及由这样的臣民组成的传统社会,不正是专制主义长期统治的结果吗?不改变专制主义的统治,怎么能使臣民变为公民、传统社会变为现代社会呢?被誉为当今中国自由主义旗手的一位前辈学者,在分析“为什么中国人缺乏公民意识”的问题时说,原因就在于自从秦始皇以来的二千二百年间,中国实行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一直是专制主义。统治者执行的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老百姓遵守的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奴隶主义。看起来,这确实是一个和鸡生蛋、蛋生鸡相类似的两难问题。但是,不要忘记,专制主义可以制造传统的臣民社会,现代公民社会也可以改变专制主义。实际上,民主化转型和社会转型,是同一个历史过程的两面。困难不在历史过程本身,而在我们长期受到的片面的、单向的历史决定论的教育。摘下这个历史决定论的眼罩,通途就在眼前。世界上已经完成民主化转型的国家的经验表明,只要人们像真正的公民那样行动起来,是可以在实现社会转型的同时,实现政治上的民主化转型的。
人们有一种担心:你想像真正的公民那样行动,当权者可不会自动转型。请问,变革的元动力在哪儿,希望又在哪儿?上述国家的经验表明,在这个社会和政治双重转型的历史过程中,并不缺乏元动力。作为权力的政治方面,在这个历史过程中采取消极被动、甚至抗拒的态度,并不构成终极性的障碍。自从发生激进的共产革命以后,社会的横向分裂(阶级矛盾),就被垄断一切权力的极权统治和完全无权的社会之间的纵向分裂所代替。按照这类革命的预期,胜利以后,历来被国家所吞噬的社会权利是应该归还给社会的,实际上,没有一个革命后国家是这样做的。它们所做的恰好相反:连以往尚未被国家吞噬的权利,也统统收到国家手里了。在这种格局之下,政治与社会之间,统治与被统治之间,简而言之,有权者和无权者之间,便形成了复盖一切、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矛盾。在这个矛盾中,有权者感到惬意、潇洒和满足,因而不思变革,甚至反对变革,是非常自然的。与此相反,在这个矛盾中,无权者则感到委曲、憋屈和难受,因而随时都会迸发出变革的冲动。无权者的这种变革的冲动,正是这个历史过程的元动力,它本身就是社会转型的一个环节,同时又能给政治权力的运作提供最好的导向。这就是所谓“无权者的权力”,是一切处在民主化转型中的国家的希望所在。
(五)
为了使变革的冲动化为有序而持久的建设性的力量,当务之急,是要呼唤公民意识,建设公民社会。只有像真正的公民那样行动起来,事情才有希望。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树立明确的公民意识。所谓公民意识,最根本的,就是法治意识,也就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意识。这里有两个要点,一是平等,一是权利和义务。平等,首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久前,英国广播公司(BBC)一部记录片的剪辑出了差错,把女王阔步向拍摄现场走来的情景,弄成了女王与摄影师发生争议而“愤然离去”的景头,对女王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女王感到很沮丧”。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独裁国家,那还了得?可是,女王根本没有想到利用自己至尊的身份,实际上她也无权利用这种身份,去整治什么人,而是准备诉诸法律,状告BBC。另一方面,差错的当事人也没有因此而吓得屁滚尿流,而是由BBC出面向女王表示道歉,并进行调查。如果你不很明白,什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这就是一个例证,它告诉我们,在民主法治国家,国王和普通公民,在法律面前是怎样一种关系。
中国人历来有所谓“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说法,这是一句激励人们为国出力的话,重在义务。但是,没有一句类似的话,是重在权利的,可见中国人缺乏权利意识久矣。只有义务意识而无权利意识的人,只是臣民,不是公民。今天,对我们中国人来说,在权利和义务中,权利意识是更为重要的。所谓权利意识,就是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各项公民权利,国家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上规定的有关权利,如各种自由权利和自组织权利,用一部电影的名字说,“一个不能少”;需要的时候,就要去兑现。如果遇到阻扰,尤其是来自公权力方面的阻扰,就要诉诸法律,进行斗争,动员舆论,予以揭露。三年前,焦国标先生有鉴于中宣部违反宪法,屡屡侵犯公民言论、出版等项自由权利,拍案而起,愤怒“讨伐中宣传”,就是鲜明的权利意识的表现,是真正的公民行动的范例。
做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民,除了法治意识而外,还必须承认和奉行民主、自由、人权等等其他普世价值。自1516年托玛斯-莫尔写成被誉为社会主义的开山之作—《乌托邦》一书以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争论随之而起,而社会主义内部共产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以及共产主义内部这一家和那一家的争论,尤为激烈。特别是这一百多年来,意识形态斗争及其相应的政治斗争,成就了一批又一批各样权贵,却和地球上占绝大多数的普通人并无多大关系;如果有什么关系,也是苦难多于欢乐。应该摆脱这种姓“资”姓“社”的争论。现在,越来越看得清楚,真正有意义的,是超意识形态的民主、自由、法治、人权等等普世价值。只有体现这些普世价值的制度,才是为人服务因而是人所需要的。而这样的制度不可能是人们争论不休的、泾渭分明的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这些普世价值,对于正在转型中的国家尤为重要。因为,这些国家的统治者原先一无例外地给它们打上“资产阶级”的印记,像破烂一样予以丢弃。承认和奉行这些普世价值,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从每一件小事做起,这是真正的公民行动,持之以恒,就能逐步建设起托克维尔所说的“公民社会”,从而为政治上民主化转型创造前提。
(六)
呼唤公民意识,建设公民社会,社会各界都不是旁观者,知识界尤其责无旁贷。这是一个必须全民族参与的伟大的社会工程。
记得去年某个时候,媒体上突然出现批评“公共知识分子”的文章,令我大吃一惊。如果不把知识分子和一般脑力劳动者混为一谈,那么,除了御用文人,凡知识分子都是公共知识分子。德国一位著名学者给知识分子下的定义是:知识分子是对社会的过去和现在进行批判性思考的人。按照这个定义,他的两位受人尊敬的同胞马克思、恩格斯,就是典型的知识分子。这个定义揭示了知识分子和社会的关系,从而揭示了知识分子的本质,同时也暗含了知识分子和御用文人的区别。御用文人的特点,在于同当权者同气相求;从社会分工的角度看,这也是无可厚非的。究竟做知识分子,还是做御用文人,完全是个人的选择,是很私人的事情。重要的是,彼此都要宽容,都能安心做自己的事。宽容就是妥协,这也是每个公民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我说这些话,无非想为知识分子争取一点空间,以便他们在呼唤公民意识,建设公民社会,实现民主化转型的过程中,能够手笔伸畅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知识分子能发挥什么作用呢?能在思想理论上发挥破和立的作用,能够在道义上发挥褒贬的作用。
人们常说,“不破不立”,这是对的。反过来说,不立不破,也是对的。就当下而言,我们国家新老传统中的专制主义,国家至上,臣民意识,以及其他等等,是必须破了,才能把民主主义,社会本位,公民意识立起来的。对于我们国家传统中所没有的东西,如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等,则必须立了,确切地说,必须引进了,才能把奴役、专制、人治、反人权等等统统予以否定。当然,这样一种区分,只是相对而言,实际上,破和立总是互相渗透、交叉进行的。这种区分的唯一的意义,在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使破和立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现在,国学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国学家们指望通过“创造性的转换”,从中国传统文化中解读出民主法治等等,从而能和现代主流文明顺利接轨。因此,他们特别看重“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之类的话语,认为这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的重视,可以从中导出许多思想来。我不想质疑他们真诚的动机。但是,就这个比喻而言,它所表达的,可不是对人民群众的重视,而是对人民群众的畏惧,落脚点不在“水”,而在“舟”。孔子自己讲得清楚:“夫君者舟也,人者水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可知也。”为了统治者的长治久安,想方设法提醒和劝告统治者好自为之,这正是“皇士”们即古代的御用文人,为专制主义效劳的的一种方式。今天,我们大可不必好意地去重新解读他们,以免无意间混淆了不该混淆的界限。
由于没有很好地批判和清理专制主义的文化传统,及其所特有的表达方式,直到今天,我们还不大善于从一些冠冕堂皇的言词中分辨是非,常常为一些反复宣传的口号和提法所困惑,弄不清楚,它究竟是为人民的利益呢,还是为当权者的权力。例如,智囊们为“第三代领导核心”策划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其中之一。初看起来,它是为人民利益的。但是仔细想想,不对了。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就是说,政治、经济、文化,你都“代表”了,人民自己还干什么呢?再说,如果你“代表”得不好,这是极有可能的,例如反右派、大跃进、文化大革命那会儿,就“代表”得很不好,那又怎么办呢,人民是否有权撤消你的“代表”资格?这些你都没有交待。这就等于说,不管好赖,死活都得由你代表!这样看来,“三个代表”的落脚点不在“人民”的利益,而在“代表”者的权力;代表就是权力。这种不顾人民的意志和愿望,非要“代表”不可的做法,正是专制主义的现代变种—威权主义的典型表现。威权主义的特点是,“你们什么都不用管,一切都包在我身上”。因此,它在垄断一切权力的同时,需要培养依附性十足的臣民意识。不用说,这是和世界现代化潮流背道而驰的。我认为,在这类问题上,知识分子不应该保持沉默。
顺便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法本身,就很欠考虑。哪有在自己的指导思想的总的提法上,带上自我评价的? 而且,也不想一想,如果“三个代表”是“重要思想”,那么邓小平理论,由此上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难道不是 “重要主义”、“重要思想”吗,为什么不在其中也加上“重要”二字?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还总把带“重要”不带“重要”的不同时期提出的指导思想,排列在一起,一说就是一大串,这算是怎么回事呢?
(七)
呼唤公民意识,建设公民社会,重在行动。应该鼓励、表彰那些像真正的公民那样行动的个案,并且阐明其意义。各种形式的维权行动,是真正的公民行动,应该予以同情和支持。这也是知识分子应该做的。
这里我想特别说一说公民自组织的权利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项自由权利,这是人人都知道的。在国家加入的诸多国际人权公约里,同样都有关于公民自组织权利的规定。例如,中国政府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就说:“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权利。”第二款说:“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须的限制——”这就是说,公民自组织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但是,在我们国家,这项权利却明显地受到法外严格限制。公民要成立一个协会、学会或研究会之类的“民间社团”,首先要到某个相应级别的行政部门去申请“挂靠”,得到同意以后,才能依法到民政部门去登记;而且,能不能被批准还在未定之天。这个到行政部门去“挂靠”的规定,完全是节外生枝的限制,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这样限制的结果,就在极大程度上损害了公民自组织的权利。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否则,不仅违反国际公约,损害国家声誉,而且是严重的违宪行为。受到这种限制而无法实现自组织权利的公民,应该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自组织的权利,是公民各项自由权利中十分重要的一项,民主法治国家里的社会自治,就是由公民的自组织建构起来的。没有公民自组织的权利,就没有社会自治。
只要人民群众真正树立起独立自主的公民意识,在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能像真正的公民那样行动,公民社会一定能够建立起来,从而政治上的民主化转型也将水到渠成。我相信,这一天离我们不会太远。
200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