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第四波民主化浪潮与中国民主转型”征文之一
从现在来看,权力不受制约的斯大林式“集权社会主义”、希特勒式“国家社会主义”、毛泽东式专政社会主义、卡扎菲式“大众社会主义”等等各式社会主义都已经失败,邓小平式的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已危机四起。现在世界大潮是实行宪政民主,尊重人权,保证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一些“中国特色派”学者,为了挽救中共,解决中国问题,提出了宪政社会主义理论。西北大学政治传播研究所所长华炳啸教授是宪政社会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在2011年12月3日上午9时至晚7时由胡耀邦史料信息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上海金融法律研究院、经济观察报社等单位主办的“2011中国改革峰会:现状与未来”(主题是“探究建设性改革路径”)大会上以《论宪政社会主义的建设性改革路径》为题作了发言(在发言中因时间关系只讲了核心观点)。中国治理与选举网(2011-12-30)发表了作者为准备会议发言而提交的论文。在文章中,华炳啸系统地阐述了宪政社会主义理念,粗线条地勾画出了一幅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政治文明”图景。应该说,他的探索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但总的来说,还是消极的方面大,因为宪政社会主义的实质上也只是为一党主权的专制主义披上华丽外衣。
(一)华炳啸教授探索的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其探索的积极意义是,比如,他说:“宪政社会主义就是秉持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以公民社会为本位,以人民为权力主体,以民主宪政体制为权力载体,以人民民主宪政为本质特征,以科学民主制为基本组织原则,以社会所有制为根本经济制度,以社会公正和平等为根本核心价值,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己任,以实现‘阶级鸿沟’和‘专政暴力国家’的最终消解为目标。可见,保障人权自由,实行宪政民主,发育公民社会,促进民主宪政化、国家社会化、社会自治化、主体自由化,是宪政社会主义运动的内在要求。如果说,社会主义的根本核心价值就是公正与平等——这里所说的平等首先包括平等的自由,那么,社会主义的宪政就是以公意为引领,以公民社会为基础,依据良宪,实施宪治。人民主权原则、公意立宪原则、共和治理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终极自由原则等核心要素有机构成了良宪的内在尺度,宪政信仰与宪法至上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宪政平衡原则和竞争性选举原则等核心要素构成了实施宪治的条件。”
在这里他提到,宪政民主、分权制衡、司法独立、竞争性选举、保障人权自由、公正与平等等,这些都是对普世价值的中国式表述,虽然这对现代文明型国家的公民来说已是常识,但对我国在党国体制下生活和工作的学者来说应该是一种突破。特别是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即第三个问题:宪政社会主义的制度设计是什么中,主张在国家政治制度的改革中引进了竞争机制,比如,他说:“在治权竞争层面,由执政党党代会经过党内民主程序推荐提名两个执政候选团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围绕公共政策问题进行竞争。”“在民权参与层面,多元众意型政团通过选举获得众意代议机构议席,并利用这一政治协商民主平台,通过多元利益表达与民主审议,实现参政议政、民主协商,从而彰显民权。”“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民权机关,公民通过人大代表竞选与人大监督直接或间接行使民权。”“所谓四大关系,是指要实现党内关系功能适应化(适应国家宪政民主化要求实行党内功能模块分工)、党政关系宪政制度化、党际关系功能互补化(公意型执政党依宪民主执政与众意型参政党依宪民主审议)和党群关系民主化(如党的总书记由党内差额提名经由全国人大竞选程序首先成为全国人大主席也即国家主席,然后再被党内认定为党的总书记,从而制度性地实现党性与人民性的有机结合)。要实现这‘四化’,就必须研究制订《政党法》。”在这里他主张全国人大主席(也是国家主席和中共的总书记)进行党内差额提名竞选,在政府层面,由执政党党代会经过党内民主程序推荐提名两个执政候选团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围绕公共政策问题进行竞争决出结果、人大代表由竞选产生以及政协也通过各政团选举获得议席,等等,这些具体的建议,对于保守的我国思想界能起到解放思想的一定的领引作用。虽然这样的研究以探索性和建设性的理论勇气,提出了他自己的见解,但由于囿于个人理性的局限与我国现实条件的局限,错谬在所难免。他的研究目的主要不是站在中华民族的立场促使我国走向现代法治型文明,而是为了帮助中共走出政治困局,力促中共永保政权。所以,他的宪政社会主义实质上也只是为一党主权的专制主义披上华丽的外衣。
(二)没有必要为已死亡的社会主义贴上宪政的标签华炳啸教授认为,“宪政社会主义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学为指导,致力于解决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与社会解放问题。”“‘宪政社会主义’旨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趋成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宪政民主道路上获得新突破、新发展,并使这种‘中国特色’概念由模糊变得更趋明晰,更具有确定性并能赢得广泛共识与认同,更加凸显其具体的规定性与内在本质。”“宪政社会主义是总结现实社会主义运动历史经验教训与汲取世界优秀思想理论成果的新结晶,是对“中国特色”实践内涵的新概括,并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实现新突破、新发展。”总之,无非就是宪政社会主义跟社会主义密切相关。但问题是,现在全世界都已知道,社会主义已死亡,请问:有必要为社会主义贴上宪政的标签吗?
马克思在1842年10月15日写的《共产主义和奥格斯堡<总汇报>》一文中首次使用了“社会主义”一词。马克思的“社会主义”通常是指科学社会主义,正如马克思于1874年所指出的,“‘科学社会主义’也只是为了与空想社会主义相对立时才使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38页)。它主要是关于消灭私有制和一切阶级实现共产主义的学说。从资本论第一卷里我们能够将科学社会主义模式的基本特征归纳如下:(1)以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的所有制; (2)假定了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 (3)马克思在对未来社会主义经济的设想中,还提到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整个社会各个经济部门的发展要有计划按比例进行。
社会主义在西方的实践是从1871年的巴黎公社的第一次尝试开始,二战前,在欧洲先后有十几个国家的社会民主党通过议会民主道路参加了政府或单独执政,在二战后的六十多年里,西欧社会民主党几乎都有过执政或参政的经历。它们在执政或参政期间,都进行过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改造、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施行福利政策,凡社会民主党执政的国家基本建立起了程度不同的广泛包容的福利国家,形成了“民主社会主义模式”这样一种范例,但结果是制度僵化、缺乏活力、企业普遍缺乏效率,所以只好开辟新路,即第三条道路。在政治上坚持民主制度,在经济上不再追求社会主义理想,实行公私混合经济和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现在社会民主党或工党进行理论反思,放弃了民主社会主义模式,寻求社会民主主义现代化。
东方社会主义是在社会主义世界性发展进程中产生的,东方社会主义的第一站是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使俄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在“世界革命”无望更无果的情况下,斯大林提出了“一国建成社会主义”理论并付诸实践。二战后,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出现和中国革命的胜利,则使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世界“东风压倒西风”。到1975年,世界社会主义国家的数量增加到16个。但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崩溃使东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遭受重创,现在世界上真正实行马、列、斯的社会主义国家只剩下古巴和朝鲜。社会主义在实践中存在严重问题,比如,从宏观的角度看是经常性的决策失误、重复建设和浪费严重;从微观的角度看是:官僚主义严重泛滥、严重腐败、缺乏效率。现代世界的经济模式是混合经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是一种以私人和私人集团产权占有为基础的公、私混合型的经济。
我国在将近30多年的经济改革中,也已在国有制占有一定比率的基础上引进市场机制,这实质上是一种国有企业为一定比率的混合经济。混合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某些特征并存的一种经济制度,或某一特定社会制度下经济体制中各种不同因素的混合。现代世界,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都已实际上是实行混合经济模式。因为社会主义模式在全球已经死亡,现代的世界是以混合经济模式为主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还把社会主义作为招牌贴上宪政标签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三)一党主权实际上是对人类公理的践踏宪政社会主义学者华炳啸等的制度设计,其目的不是为了实施国民主权而是为了实施一党主权。比如,他说:“形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多元共治、共建、共享’的新宪政共和体制,实现包容性政治发展。”“在坚持人民民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前提下,必须全面改革执政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使其在宪政体制下合理分权、适度放权。”“而这种政策竞争既不同于政党竞争,也不同于无原则的以政治人物或宗派组织利益为核心的宗派斗争。我们不能搞政党竞争,也要反对宗派斗争,但必须创造制度条件保障和规制政策竞争,通过党内民主程序和人民民主程序的有机复合,努力实现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宪政社会主义所主张的政党政治是‘公意-众意复合型’的政党协商政治,即执政党与参政党合作协商型的社会主义多党制。中国共产党是以‘三个代表’为建党原则的公意型政党,代表中国人民的最大公意,而参政党则代表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群体的多元众意,属于众意型政党。”“在支持政治变革的阵营内部,又存在着激进变革力量与稳健变革力量的博弈,也即我们常说的革命正在与改革赛跑。激进变革力量反对共产党的领导,主张多党制,而稳健变革力量主张由宪法性法律规制和改善党的领导,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实行公共政策竞争和基于人民同意的政府治理,实行基于公意与众意的多元共治。”“在施政层面实行共产党党代会差额推荐提名两个执政团队进行公共政策竞争的竞选组阁制,实行治权竞争型民主,启动‘治权为民所授’的国家治理授权程序,由人民在政策竞争中做出最后的选择,实现党性与人民性的有机统一。”从文中摘引的这些话来看,宪政社会主义就是想方设法使到危机中的中共的一党主权永固化,即是说,如何设法让中共永远执政。
显然,这既是违背世界历史潮流,现在世界上已有90%以上的国家实行了国民主权,民主制度已是世界唯一受到尊敬的制度,作为政治学学者不可能不懂得这一点,却在主张一些逆历史潮流而动的东西,不是很可笑吗?一党主权就是在政治上给中共的领导和权贵享有特权,其他国民遭受奴役,没有公平正义,这是完全违背在政治上和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的。显然,这也是违背世界公理的。“人人生而平等”,这已是公理了。现代民主理论正是建立在美国《独立宣言》宣示的“人人生而平等”这一毋庸质疑的信念之上的。《独立宣言》是基督教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正是在“人人受造于上帝”这个意义上,人人才是平等的。但是对中国人来说,因为从来就没有接受西方的上帝的概念,所以,“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也就无从谈起,在西方人看来那些天经地义的上帝赋予人类的权利在中国人看来也就同样没了可信性。
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内战后的《解放宣言》,确立了历经几百年至今不能被人所撼动的西方核心价值体系,这个体系的品牌口号或理论旗帜被说成是“人人生而平等”。《独立宣言》以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理论为基础,而这些都是建立在“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基础上的,道理很简单,因为人人生而平等,所以人与人之间没有管辖权;但社会自身的发展需要组织,有组织就意味着有公共权力,这就需要人人出让部分主权,当然这需要主权者的同意,同意最文明的表示就是公民自由投票。国民主权和人权的逻辑就是如此,这种逻辑推演出来的结论能否站得住脚,主要在于其前提是否可靠。达尔文的进化论认为人是从猿进化来的,如果进化论站得住脚,那么在我们中国人这里就会出现一个大问题:人是进化来的,就没有在造物主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如果“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站不脚,那么国民主权的推论也就站不住脚。这需要我们重新证明“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的正确性,这是一个世纪难题。
在国际人权文件中多次提到的“人的尊严”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国际人权法里,“人的尊严”(Human Dignity)是个极为醒目的概念。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序言宣称:“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就说明在世界人权法中的具体人权名目的合法性基础来自“人的尊严”本身。尊严是指人拥有应有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被其他人所尊重。作为平等的内涵是这样解释的,即,这种平等是特指一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上的平等,不是财富平等,不是信仰相同,不是民族无差别,不是身体无好坏等等,而是存在着的每个个体,他们在“尊严和权利”上的平等。因为人有尊严,就应该在权利上人人平等,如果不平等,有统治与被统治,就意味着人的尊严的丧失,如是统治着,那就意味着只有霸道和傲慢,如是被统治者那就意味着只有被凌辱和被践踏。华炳啸等的制度设计其目的是为了一党主权永固,而一党主权意味着这个党的领导和权贵享有特权,这实际上是对“人人生而平等”这一公理的践踏。
(四)主权在民论已无法抗拒在国际法上的国家四要素中有一个重要要素是主权。国家拥有主权,在现时代来讲仍然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是,这个主权由谁来掌握?是君王还是某一个党或是国民?
我国历史上下也有五千年了,从政治的角度看,我国已经历了君王主权和一党主权两个阶段。君王主权从我国夏朝开始到满清灭亡结束,一党主权是从国民党执掌全国政权(1928)年开始到现在。君王主权国家和一党主权国家是人治文明型国家而不是法治文明型国家。
世界上有的国家在君王主权之末期,比如,英国,君王为了适应时代潮流,并保留传统,对君王权力逐渐改革,用君主立宪的方式,慢慢虚化君主权力增强国民主权,英国一直到1887年君主的权力才彻底虚拟化。这种渐进的“和平革命”使到英国的政治变革没有血腥。英国现在是责任内阁制的国家,是国民主权的一个典范。也许华炳啸教授等宪政社会主义学者受英国式变革的启发,想到了党主立宪制。可是从美国建国实行宪政以来,宪政政体已有两百三十多年的历史,在实行宪政的过程中,既有君主立宪,也有民主立宪,就是没有党主立宪的。如果中国的宪政社会主义学者搞成了党主立宪,那在全世界就是首创,其功劳绝对不会比民主制度的发明者小。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有些国家从君王主权进入国民主权阶段,但有的国家比如苏联和我国在君王主权解体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进入国民主权阶段而是进入了一党主权阶段。从历史的角度看,它不是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经历过的历史阶段,只是一些国家的特定历史阶段。这就说明一党主权阶段不是世界历史的普遍阶段而只是一些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阶段,这也就能够说明一党主权是阶段性的,它终将被历史的后一阶段所超越。苏联、东欧的一党主权时代结束了,现在阿拉伯世界的一党主权时代随着埃及、突尼斯的民主化也行将结束。因此,一党主权是不会永久的,主权在民论已经不可抗拒。
从二战后一党主权向国民主权转型的几十个国家的情况来看还没有一个国家有一个党主立宪阶段。中国大陆的一党主权最终也是要结束的,从現在的历史朝流看,民主化已成为一种趋势,我国的一党主权社会行将寿终。难道我国真的会脱离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常规像宪政社会主义学者所梦幻的那样出现党主立宪阶段?我的看法是不可能,既然不可能,但宪政社会主义却在那里胡思乱想,这对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当然会有一些不利的影响。历史上,本来是君主专制阶段之后应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但苏联和中国等偏要搞一个社会主义试验,结果一亿多条生命被无辜杀死或被折磨致死,最后还是失败了。
宪政社会主义学者放着现成的、成功的、经过证明行之有效的民主宪政政治模式和经验不去向中国国民和政府推荐,反而要发明一个反民主的党主立宪模式,我真担心历史上的大错误会重演,大灾难会重现。“主权在民”论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流行的意识形态,是公众对于君主主权和一党主权的否定。主权在民原则为现时代的权力的正当性规定了逻辑前提。它表明具有原构性质的原始权力唯有国民享有才是正当的,任何权力,要么是授予的,要么是篡夺的,任何篡夺的权力都是非法的。以选举制为核心的种种民主制度则使这样一种预设成为一种制度性和程序性共识、一种制度化的程序。它使宪法权力从这些制度和程序中获得正当性。从这一“主权在民”论的立场出发,可以看出,国家领土内的居民的固有权利才是构成国家主权的最真实的主要的部分,同时也是国家主权的法理来源。国家主权主要是通过各级政权组织来行使的,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要不要各级政权,而是要一个什么样的政权。
由“主权在民”论在看来,历史上的君王主权和一党主权制度是野蛮的政治制度或者说是古代型文明制度,而现代型文明标志着人类摆脱这种野蛮的进步状态和程度。君王主权和一党主权专制是与代表少数人利益的政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统治者是以对于多数人自由的严加限制和对少数人自由的特殊保护作为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的。现代型文明国家以国民主权政治为其核心内容,将发扬民主、保障人权、实行法治作为国家政治的重要内容,将自由、公平和效益作为社会发展的目标。以主权在民为政治文明核心的民主宪政,它的建立揭开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崭新的一页,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国民的政治统治,通过公正和周期性的自由选举实现了多数人能够参与政治事务的伟大理想。
国民主权论的实施需要有一套具体的制度来运作和保证,这套制度我们称为民主制度。根据民主国家运行的经验,不管是什么具体制度,民主都有一个样板构造,那就是:三权(行政、立法和司法)分立与制衡、公开自由的多党定期选举、军队国家化、文官中立,地方自治,等等,只有存在这样的一个样板构造的国家才是国民主权的国家,否则,都不是。任何的政治制度设计不符合这样的样板构造都不是宪政。
(五)国家转型需要宪政社会主义理论者更为可笑的是认为通过改良可以达到宪政民主的目标。这一观点充分反映在华炳啸教授文章的第二部分里。这不是太天真就是太无知了。文章中还反复说什么“顶层设计”,所谓“顶层设计”还是要靠中央上层人物,可是我国中央上层更没有推动民主宪政的想法。改革开放后,能从下层爬上来的人不是太子党就是有裙带关系的人,不是用钱买上来的人就是拍马屁拍到至极的人。这些人不可能有民主宪政思想,加上长期在其位,贪污受贿不知有多少,其亲属也不知捞了多少好处,是地地道道的既得利益者,他们愿意改革吗?领导国家改革的人需要有超越,什么样的人才能有超越呢?
从历史上来看,能够超越自身利益的只有两种人:一是有宗教信仰的人,另一是有政治理想的人。我国要靠中央上层自上而下进行民主宪政改造,首先应看有没有以上两种人,现实中没有嘛,能靠他们吗?所以,我国的民主宪政改造不能将希望寄托在中央上层人物身上。君王主权和一党主权国家都属于人治文明型或古代文明型国家,所有国家在完成由古代文明型向现代文明型转变时使用的变革方式都是革命,我国在政治上的性质是专制主义,宪政民主政治是民主主义。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文明,要由前者向后者转变,必须改变政治上的根本性质。系统主义哲学告诉我们,系统的根本性质是由系统的基本结构决定的,系统是结构、功能和性质的统一体。既然性质是由结构决定的,那么要改变系统的性质就必须改变系统的结构。改变系统的根本性质,或者说改变系统的根本结构,才叫革命,如不是这样就叫改良。
我国政治的根本性质是专制主义。这个根本性质是由我国的政治结构决定的,我国的政治结构即是一党主权的中共中央及各级地方组织控制下的全国和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最高法院及各级法院、中央军委和各大军事单位构成的综合统一体。我国要由专制主义转向民主主义就意味要改变我国政治的根本性质,而要改变我国政治的根本性质,就必须改变我国的国家结构,而要改变国家结构,靠改良(或改革)是不行的,因为改良(或改革)是不改变系统的根本性质的一种演进方式。这样,就只能是靠革命,因为革命是要求从根本上改变系统的根本性质和根本结构。革命有暴力革命与和平革命之分,由于人类向前发展所表现出来的情况是人类越来越文明,现代文明的核心是非暴力,所以,要进行改变国家根本结构和根本性质的革命也最好是和平式的。我国的政治发展,最终会是通过和平革命促使一党主权向国民主权转变。
从现在来看,权力不受制约的斯大林式“集权社会主义”、希特勒式“国家社会主义”、毛泽东式专政社会主义、卡扎菲式“大众社会主义”等等各式社会主义都已经失败,邓小平式的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已危机四起。现在世界大潮是实行宪政民主,尊重人权,保证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一些“中国特色派”学者,为了挽救中共,解决中国问题,提出了宪政社会主义理论。西北大学政治传播研究所所长华炳啸教授是宪政社会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在2011年12月3日上午9时至晚7时由胡耀邦史料信息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上海金融法律研究院、经济观察报社等单位主办的“2011中国改革峰会:现状与未来”(主题是“探究建设性改革路径”)大会上以《论宪政社会主义的建设性改革路径》为题作了发言(在发言中因时间关系只讲了核心观点)。中国治理与选举网(2011-12-30)发表了作者为准备会议发言而提交的论文。在文章中,华炳啸系统地阐述了宪政社会主义理念,粗线条地勾画出了一幅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政治文明”图景。应该说,他的探索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但总的来说,还是消极的方面大,因为宪政社会主义的实质上也只是为一党主权的专制主义披上华丽外衣。
(一)华炳啸教授探索的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其探索的积极意义是,比如,他说:“宪政社会主义就是秉持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以公民社会为本位,以人民为权力主体,以民主宪政体制为权力载体,以人民民主宪政为本质特征,以科学民主制为基本组织原则,以社会所有制为根本经济制度,以社会公正和平等为根本核心价值,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己任,以实现‘阶级鸿沟’和‘专政暴力国家’的最终消解为目标。可见,保障人权自由,实行宪政民主,发育公民社会,促进民主宪政化、国家社会化、社会自治化、主体自由化,是宪政社会主义运动的内在要求。如果说,社会主义的根本核心价值就是公正与平等——这里所说的平等首先包括平等的自由,那么,社会主义的宪政就是以公意为引领,以公民社会为基础,依据良宪,实施宪治。人民主权原则、公意立宪原则、共和治理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终极自由原则等核心要素有机构成了良宪的内在尺度,宪政信仰与宪法至上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宪政平衡原则和竞争性选举原则等核心要素构成了实施宪治的条件。”
在这里他提到,宪政民主、分权制衡、司法独立、竞争性选举、保障人权自由、公正与平等等,这些都是对普世价值的中国式表述,虽然这对现代文明型国家的公民来说已是常识,但对我国在党国体制下生活和工作的学者来说应该是一种突破。特别是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即第三个问题:宪政社会主义的制度设计是什么中,主张在国家政治制度的改革中引进了竞争机制,比如,他说:“在治权竞争层面,由执政党党代会经过党内民主程序推荐提名两个执政候选团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围绕公共政策问题进行竞争。”“在民权参与层面,多元众意型政团通过选举获得众意代议机构议席,并利用这一政治协商民主平台,通过多元利益表达与民主审议,实现参政议政、民主协商,从而彰显民权。”“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民权机关,公民通过人大代表竞选与人大监督直接或间接行使民权。”“所谓四大关系,是指要实现党内关系功能适应化(适应国家宪政民主化要求实行党内功能模块分工)、党政关系宪政制度化、党际关系功能互补化(公意型执政党依宪民主执政与众意型参政党依宪民主审议)和党群关系民主化(如党的总书记由党内差额提名经由全国人大竞选程序首先成为全国人大主席也即国家主席,然后再被党内认定为党的总书记,从而制度性地实现党性与人民性的有机结合)。要实现这‘四化’,就必须研究制订《政党法》。”在这里他主张全国人大主席(也是国家主席和中共的总书记)进行党内差额提名竞选,在政府层面,由执政党党代会经过党内民主程序推荐提名两个执政候选团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围绕公共政策问题进行竞争决出结果、人大代表由竞选产生以及政协也通过各政团选举获得议席,等等,这些具体的建议,对于保守的我国思想界能起到解放思想的一定的领引作用。虽然这样的研究以探索性和建设性的理论勇气,提出了他自己的见解,但由于囿于个人理性的局限与我国现实条件的局限,错谬在所难免。他的研究目的主要不是站在中华民族的立场促使我国走向现代法治型文明,而是为了帮助中共走出政治困局,力促中共永保政权。所以,他的宪政社会主义实质上也只是为一党主权的专制主义披上华丽的外衣。
(二)没有必要为已死亡的社会主义贴上宪政的标签华炳啸教授认为,“宪政社会主义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学为指导,致力于解决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与社会解放问题。”“‘宪政社会主义’旨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趋成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宪政民主道路上获得新突破、新发展,并使这种‘中国特色’概念由模糊变得更趋明晰,更具有确定性并能赢得广泛共识与认同,更加凸显其具体的规定性与内在本质。”“宪政社会主义是总结现实社会主义运动历史经验教训与汲取世界优秀思想理论成果的新结晶,是对“中国特色”实践内涵的新概括,并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实现新突破、新发展。”总之,无非就是宪政社会主义跟社会主义密切相关。但问题是,现在全世界都已知道,社会主义已死亡,请问:有必要为社会主义贴上宪政的标签吗?
马克思在1842年10月15日写的《共产主义和奥格斯堡<总汇报>》一文中首次使用了“社会主义”一词。马克思的“社会主义”通常是指科学社会主义,正如马克思于1874年所指出的,“‘科学社会主义’也只是为了与空想社会主义相对立时才使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38页)。它主要是关于消灭私有制和一切阶级实现共产主义的学说。从资本论第一卷里我们能够将科学社会主义模式的基本特征归纳如下:(1)以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的所有制; (2)假定了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 (3)马克思在对未来社会主义经济的设想中,还提到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整个社会各个经济部门的发展要有计划按比例进行。
社会主义在西方的实践是从1871年的巴黎公社的第一次尝试开始,二战前,在欧洲先后有十几个国家的社会民主党通过议会民主道路参加了政府或单独执政,在二战后的六十多年里,西欧社会民主党几乎都有过执政或参政的经历。它们在执政或参政期间,都进行过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改造、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施行福利政策,凡社会民主党执政的国家基本建立起了程度不同的广泛包容的福利国家,形成了“民主社会主义模式”这样一种范例,但结果是制度僵化、缺乏活力、企业普遍缺乏效率,所以只好开辟新路,即第三条道路。在政治上坚持民主制度,在经济上不再追求社会主义理想,实行公私混合经济和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现在社会民主党或工党进行理论反思,放弃了民主社会主义模式,寻求社会民主主义现代化。
东方社会主义是在社会主义世界性发展进程中产生的,东方社会主义的第一站是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使俄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在“世界革命”无望更无果的情况下,斯大林提出了“一国建成社会主义”理论并付诸实践。二战后,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出现和中国革命的胜利,则使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世界“东风压倒西风”。到1975年,世界社会主义国家的数量增加到16个。但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崩溃使东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遭受重创,现在世界上真正实行马、列、斯的社会主义国家只剩下古巴和朝鲜。社会主义在实践中存在严重问题,比如,从宏观的角度看是经常性的决策失误、重复建设和浪费严重;从微观的角度看是:官僚主义严重泛滥、严重腐败、缺乏效率。现代世界的经济模式是混合经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是一种以私人和私人集团产权占有为基础的公、私混合型的经济。
我国在将近30多年的经济改革中,也已在国有制占有一定比率的基础上引进市场机制,这实质上是一种国有企业为一定比率的混合经济。混合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某些特征并存的一种经济制度,或某一特定社会制度下经济体制中各种不同因素的混合。现代世界,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都已实际上是实行混合经济模式。因为社会主义模式在全球已经死亡,现代的世界是以混合经济模式为主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还把社会主义作为招牌贴上宪政标签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三)一党主权实际上是对人类公理的践踏宪政社会主义学者华炳啸等的制度设计,其目的不是为了实施国民主权而是为了实施一党主权。比如,他说:“形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多元共治、共建、共享’的新宪政共和体制,实现包容性政治发展。”“在坚持人民民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前提下,必须全面改革执政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使其在宪政体制下合理分权、适度放权。”“而这种政策竞争既不同于政党竞争,也不同于无原则的以政治人物或宗派组织利益为核心的宗派斗争。我们不能搞政党竞争,也要反对宗派斗争,但必须创造制度条件保障和规制政策竞争,通过党内民主程序和人民民主程序的有机复合,努力实现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宪政社会主义所主张的政党政治是‘公意-众意复合型’的政党协商政治,即执政党与参政党合作协商型的社会主义多党制。中国共产党是以‘三个代表’为建党原则的公意型政党,代表中国人民的最大公意,而参政党则代表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群体的多元众意,属于众意型政党。”“在支持政治变革的阵营内部,又存在着激进变革力量与稳健变革力量的博弈,也即我们常说的革命正在与改革赛跑。激进变革力量反对共产党的领导,主张多党制,而稳健变革力量主张由宪法性法律规制和改善党的领导,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实行公共政策竞争和基于人民同意的政府治理,实行基于公意与众意的多元共治。”“在施政层面实行共产党党代会差额推荐提名两个执政团队进行公共政策竞争的竞选组阁制,实行治权竞争型民主,启动‘治权为民所授’的国家治理授权程序,由人民在政策竞争中做出最后的选择,实现党性与人民性的有机统一。”从文中摘引的这些话来看,宪政社会主义就是想方设法使到危机中的中共的一党主权永固化,即是说,如何设法让中共永远执政。
显然,这既是违背世界历史潮流,现在世界上已有90%以上的国家实行了国民主权,民主制度已是世界唯一受到尊敬的制度,作为政治学学者不可能不懂得这一点,却在主张一些逆历史潮流而动的东西,不是很可笑吗?一党主权就是在政治上给中共的领导和权贵享有特权,其他国民遭受奴役,没有公平正义,这是完全违背在政治上和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的。显然,这也是违背世界公理的。“人人生而平等”,这已是公理了。现代民主理论正是建立在美国《独立宣言》宣示的“人人生而平等”这一毋庸质疑的信念之上的。《独立宣言》是基督教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正是在“人人受造于上帝”这个意义上,人人才是平等的。但是对中国人来说,因为从来就没有接受西方的上帝的概念,所以,“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也就无从谈起,在西方人看来那些天经地义的上帝赋予人类的权利在中国人看来也就同样没了可信性。
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内战后的《解放宣言》,确立了历经几百年至今不能被人所撼动的西方核心价值体系,这个体系的品牌口号或理论旗帜被说成是“人人生而平等”。《独立宣言》以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理论为基础,而这些都是建立在“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基础上的,道理很简单,因为人人生而平等,所以人与人之间没有管辖权;但社会自身的发展需要组织,有组织就意味着有公共权力,这就需要人人出让部分主权,当然这需要主权者的同意,同意最文明的表示就是公民自由投票。国民主权和人权的逻辑就是如此,这种逻辑推演出来的结论能否站得住脚,主要在于其前提是否可靠。达尔文的进化论认为人是从猿进化来的,如果进化论站得住脚,那么在我们中国人这里就会出现一个大问题:人是进化来的,就没有在造物主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如果“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站不脚,那么国民主权的推论也就站不住脚。这需要我们重新证明“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的正确性,这是一个世纪难题。
在国际人权文件中多次提到的“人的尊严”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国际人权法里,“人的尊严”(Human Dignity)是个极为醒目的概念。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序言宣称:“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就说明在世界人权法中的具体人权名目的合法性基础来自“人的尊严”本身。尊严是指人拥有应有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被其他人所尊重。作为平等的内涵是这样解释的,即,这种平等是特指一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上的平等,不是财富平等,不是信仰相同,不是民族无差别,不是身体无好坏等等,而是存在着的每个个体,他们在“尊严和权利”上的平等。因为人有尊严,就应该在权利上人人平等,如果不平等,有统治与被统治,就意味着人的尊严的丧失,如是统治着,那就意味着只有霸道和傲慢,如是被统治者那就意味着只有被凌辱和被践踏。华炳啸等的制度设计其目的是为了一党主权永固,而一党主权意味着这个党的领导和权贵享有特权,这实际上是对“人人生而平等”这一公理的践踏。
(四)主权在民论已无法抗拒在国际法上的国家四要素中有一个重要要素是主权。国家拥有主权,在现时代来讲仍然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是,这个主权由谁来掌握?是君王还是某一个党或是国民?
我国历史上下也有五千年了,从政治的角度看,我国已经历了君王主权和一党主权两个阶段。君王主权从我国夏朝开始到满清灭亡结束,一党主权是从国民党执掌全国政权(1928)年开始到现在。君王主权国家和一党主权国家是人治文明型国家而不是法治文明型国家。
世界上有的国家在君王主权之末期,比如,英国,君王为了适应时代潮流,并保留传统,对君王权力逐渐改革,用君主立宪的方式,慢慢虚化君主权力增强国民主权,英国一直到1887年君主的权力才彻底虚拟化。这种渐进的“和平革命”使到英国的政治变革没有血腥。英国现在是责任内阁制的国家,是国民主权的一个典范。也许华炳啸教授等宪政社会主义学者受英国式变革的启发,想到了党主立宪制。可是从美国建国实行宪政以来,宪政政体已有两百三十多年的历史,在实行宪政的过程中,既有君主立宪,也有民主立宪,就是没有党主立宪的。如果中国的宪政社会主义学者搞成了党主立宪,那在全世界就是首创,其功劳绝对不会比民主制度的发明者小。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有些国家从君王主权进入国民主权阶段,但有的国家比如苏联和我国在君王主权解体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进入国民主权阶段而是进入了一党主权阶段。从历史的角度看,它不是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经历过的历史阶段,只是一些国家的特定历史阶段。这就说明一党主权阶段不是世界历史的普遍阶段而只是一些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阶段,这也就能够说明一党主权是阶段性的,它终将被历史的后一阶段所超越。苏联、东欧的一党主权时代结束了,现在阿拉伯世界的一党主权时代随着埃及、突尼斯的民主化也行将结束。因此,一党主权是不会永久的,主权在民论已经不可抗拒。
从二战后一党主权向国民主权转型的几十个国家的情况来看还没有一个国家有一个党主立宪阶段。中国大陆的一党主权最终也是要结束的,从現在的历史朝流看,民主化已成为一种趋势,我国的一党主权社会行将寿终。难道我国真的会脱离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常规像宪政社会主义学者所梦幻的那样出现党主立宪阶段?我的看法是不可能,既然不可能,但宪政社会主义却在那里胡思乱想,这对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当然会有一些不利的影响。历史上,本来是君主专制阶段之后应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但苏联和中国等偏要搞一个社会主义试验,结果一亿多条生命被无辜杀死或被折磨致死,最后还是失败了。
宪政社会主义学者放着现成的、成功的、经过证明行之有效的民主宪政政治模式和经验不去向中国国民和政府推荐,反而要发明一个反民主的党主立宪模式,我真担心历史上的大错误会重演,大灾难会重现。“主权在民”论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流行的意识形态,是公众对于君主主权和一党主权的否定。主权在民原则为现时代的权力的正当性规定了逻辑前提。它表明具有原构性质的原始权力唯有国民享有才是正当的,任何权力,要么是授予的,要么是篡夺的,任何篡夺的权力都是非法的。以选举制为核心的种种民主制度则使这样一种预设成为一种制度性和程序性共识、一种制度化的程序。它使宪法权力从这些制度和程序中获得正当性。从这一“主权在民”论的立场出发,可以看出,国家领土内的居民的固有权利才是构成国家主权的最真实的主要的部分,同时也是国家主权的法理来源。国家主权主要是通过各级政权组织来行使的,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要不要各级政权,而是要一个什么样的政权。
由“主权在民”论在看来,历史上的君王主权和一党主权制度是野蛮的政治制度或者说是古代型文明制度,而现代型文明标志着人类摆脱这种野蛮的进步状态和程度。君王主权和一党主权专制是与代表少数人利益的政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统治者是以对于多数人自由的严加限制和对少数人自由的特殊保护作为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的。现代型文明国家以国民主权政治为其核心内容,将发扬民主、保障人权、实行法治作为国家政治的重要内容,将自由、公平和效益作为社会发展的目标。以主权在民为政治文明核心的民主宪政,它的建立揭开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崭新的一页,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国民的政治统治,通过公正和周期性的自由选举实现了多数人能够参与政治事务的伟大理想。
国民主权论的实施需要有一套具体的制度来运作和保证,这套制度我们称为民主制度。根据民主国家运行的经验,不管是什么具体制度,民主都有一个样板构造,那就是:三权(行政、立法和司法)分立与制衡、公开自由的多党定期选举、军队国家化、文官中立,地方自治,等等,只有存在这样的一个样板构造的国家才是国民主权的国家,否则,都不是。任何的政治制度设计不符合这样的样板构造都不是宪政。
(五)国家转型需要宪政社会主义理论者更为可笑的是认为通过改良可以达到宪政民主的目标。这一观点充分反映在华炳啸教授文章的第二部分里。这不是太天真就是太无知了。文章中还反复说什么“顶层设计”,所谓“顶层设计”还是要靠中央上层人物,可是我国中央上层更没有推动民主宪政的想法。改革开放后,能从下层爬上来的人不是太子党就是有裙带关系的人,不是用钱买上来的人就是拍马屁拍到至极的人。这些人不可能有民主宪政思想,加上长期在其位,贪污受贿不知有多少,其亲属也不知捞了多少好处,是地地道道的既得利益者,他们愿意改革吗?领导国家改革的人需要有超越,什么样的人才能有超越呢?
从历史上来看,能够超越自身利益的只有两种人:一是有宗教信仰的人,另一是有政治理想的人。我国要靠中央上层自上而下进行民主宪政改造,首先应看有没有以上两种人,现实中没有嘛,能靠他们吗?所以,我国的民主宪政改造不能将希望寄托在中央上层人物身上。君王主权和一党主权国家都属于人治文明型或古代文明型国家,所有国家在完成由古代文明型向现代文明型转变时使用的变革方式都是革命,我国在政治上的性质是专制主义,宪政民主政治是民主主义。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文明,要由前者向后者转变,必须改变政治上的根本性质。系统主义哲学告诉我们,系统的根本性质是由系统的基本结构决定的,系统是结构、功能和性质的统一体。既然性质是由结构决定的,那么要改变系统的性质就必须改变系统的结构。改变系统的根本性质,或者说改变系统的根本结构,才叫革命,如不是这样就叫改良。
我国政治的根本性质是专制主义。这个根本性质是由我国的政治结构决定的,我国的政治结构即是一党主权的中共中央及各级地方组织控制下的全国和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最高法院及各级法院、中央军委和各大军事单位构成的综合统一体。我国要由专制主义转向民主主义就意味要改变我国政治的根本性质,而要改变我国政治的根本性质,就必须改变我国的国家结构,而要改变国家结构,靠改良(或改革)是不行的,因为改良(或改革)是不改变系统的根本性质的一种演进方式。这样,就只能是靠革命,因为革命是要求从根本上改变系统的根本性质和根本结构。革命有暴力革命与和平革命之分,由于人类向前发展所表现出来的情况是人类越来越文明,现代文明的核心是非暴力,所以,要进行改变国家根本结构和根本性质的革命也最好是和平式的。我国的政治发展,最终会是通过和平革命促使一党主权向国民主权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