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民吴英因民间借贷行为而被以集资诈骗“罪名判处死刑,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我们认为:
一
吴英作为民间企业家,向朋友借款从事实业经营,既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企图,这只能算是民事纠纷。综观各种证据材料,她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如果是欺诈,怎么会有吴英公司的两高管也借贷给她?),没有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仅11人),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挥霍额”仅占1%不到,挥霍项目中,宴请、汽车消费属于公司经营不得不为之的项目),其贷款投资于固定资产和实业,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所谓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她的资产评估是政府指定的评估所做的,大大低估了资产价值,律师提出重新评估,为什么不允许?),不应构成犯罪。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2011年1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吴英与11位债权人均为朋友或固定合作伙伴,因此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够不上,更够不上“集资诈骗罪”。
二
吴英案的历史背景是,中国摆脱计划经济,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但是关键的经济领域,石油、电信、电力、金融、石化、铁路等仍然被垄断,行政扭曲价格,公权豪取利润,顽固对抗市场。没有金融垄断体制,就没有吴英案的悲剧。吴英在法庭上说,她购置固定资产,目的就是想从银行借款,但却极难从银行系统融资。中小企业或个人要发展,只能转向地下钱庄借贷。民间借贷门槛低、有信用、效率高,因此是市场的必然。
民营企业支撑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都是中小企业,而且基本都是民营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 D P的60%,近些年GDP增量的80%以上是民企创造的。但民营企业却难以得到银行的支持,只能靠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数据表明,银行的短期贷款中,民营企业只占不到20%.据全国工商联一项调查,有9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全国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在过去三年中有近62.3%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融资。在温州,只有10%的企业能从正规金融系统获得融资,而有接近90%的企业需依赖民间借贷途径融资。温州有89%的家庭个人和60%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因此解决问题之本,应在开放市场,建立自由金融制度。反市场、高腐败、低效率的金融垄断体制必须废除,断无靠重刑乃至死刑来维系垄断特权之道理。
三
本案上有大量疑点,需要调查。即使吴英有罪,也应该保留其作为关联案件的重要证人身份。吴英检举过她所行贿的多名官员,其中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天贵、荆门市农业银行副行长周亮、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行长梁骅均已经获刑。这是法定的立功情节,为何在一审二审中不予认定?吴英在看守所中举报了另外7名官员。据媒体报道:此案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判决完后,这些官员又曾到浙江省高院,要求二审维持原判。这些人的动机是什么,是否牵涉本案,是否存在腐败行为?
吴英被抓后,其资产被处理过程存在诸多可疑情况:根据报道,本色概念酒店,至少5000万,450万拍卖;38辆汽车,2000多万,390万拍卖;法拉利,375万,去向不明;珠宝,7000多万,去向不明;博大新天地商品房买断销售权定金,500万,去向不明;希宝广场定金,500万,去向不明;本色集团财务没收现金,75万,去向不明;强行拍卖得款,500多万,去向不明,等等。以上报道是否属实?为什么如此低价?这些资产到了哪些人手里?是否存在腐败犯罪行为?
吴英究竟检举了多少官员?姓甚名谁?多少金额?有无查处?哪些官员联名要求处死吴英?他们从吴英资产中获利多少?在诸多疑点没有说法的情况下,核准吴英死刑,是非常不合适的。
四
全世界的大潮流是废除死刑。1977年,仅有15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到2001年,在法律或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08个,2010年则为139个。仍在执行死刑的国家在2009年仅有18个(2010年是22个)。保留死刑的国家里,绝大多数情况下死刑也仅仅适用于最严重的暴力犯罪。国际人权条约也对死刑的使用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死刑案件的审理应该符合这些最低的司法标准,在废除死刑之前,死刑应该仅仅适用于“最为严重的犯罪”。
中国也在减少死刑。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7年)中提到,我国现在应逐步减少适用死刑,“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2011年废除13项非暴力死刑罪名。这些都是限制死刑的努力。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尤其应该慎重。吴英案应该体现一贯的慎杀原则。
综上,建议最高法院不核准吴英死刑。请考虑。
2012年2月8日
签名:胡星斗(北京学者)
周鸿陵(北京学者)
王俊秀(北京学者)
吴 君(北京律师)
施晓渝(浙江学者)
樊百华(南京学者)
邓聿文(北京学者)


